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稿:相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黄智权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
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

## 附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7件)



号   规章名称

     文号

    废止理由

  1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
、省粮食局、省劳动局《关于
改进我省职工生活补贴的报告
》的通知赣革发[1979]60号



适用期已过。



2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部
队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安置工
作的通知赣革发[1979]136号


已被赣府发[1998]124号
文取代。

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
西省农作物病虫测报站工作条
例》的通知赣政发[1980]108号


绝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
形势。

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昌
铁路局《关于制止损坏铁路设
备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赣政发[1980]194号


已被国家铁路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涵盖

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
西省标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

赣政发[1980]236号



已被1997年10月23日省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通过的《江西省标准化管
理条例》宣布废止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
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
施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62号


已被国家渔业法等法律、
法规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涵
盖。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
院[1980]285号文件和批转《
江西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实施
细则》的通知



赣政发[1981]63号






该细则发布后,国家先后
颁布并修改了《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家统计局也发布了《部
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已对相关内容进
行了规范。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
西省工矿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条
例(试行)》的通知赣政发[1981]76号


适用期已过。


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
西省渔政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1]102号

已被国家渔业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涵盖。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
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
定》的实施办法赣政发[1982]52号



已被国家铁路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涵盖。


11江西省节约能源单项奖励办法赣府发[1983]43号适用期已过。12

江西省新增用能设备申报审批
办法赣府发[1983]43号

适用期已过。

13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
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
人事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林
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实施
细则〉的通知》赣府发[1983]70号




适用期已过。




1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计
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
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5]27号


适用期已过。


1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
小水电的规定赣府发[1985]28号

适用期已过。

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高
等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教
育厅《江西省中等专业教育自
学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5]52号



适用期已过。



1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
西省寺观教堂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赣府发[1985]61号




已被1998年1月5日政府第
7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
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62号令)取代
。1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
西省乡(镇)财务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赣府发[1985]65号


适用期已过。


1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
西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赣府发[1985]79号




已被1998年11月27日省政
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85号令)宣布
废止。2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农民户办和联办企业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5]90号


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符。


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我省
中医事业的决定


赣府发[1985]91号



已被2000年6月24日省九
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
通过的《江西省发展中医
条例》取代。2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
西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85]113号



依据的上位法(国务院《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已
作重大修改,且已被新的
有关规定所取代。2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
价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关于〈江西省商品房价格管
理试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的
通知赣府发[1985]120号




适用期已过。




2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刹住
“三风”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赣府发[1985]2号

已被国家和本省新的有关
文件取代。25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
和施工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赣府发[1986]18号(
同文发布的《江西省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
行规定》暂予保留)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且
适用期已过。


26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
责任制暂行规定赣府发[1986]18号

适用期已过。

2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
于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规
定》的通知赣府发[1986]22号


已被国务院和省政府新的
公文处理规定取代。

2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二轻集体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
暂行规定赣府发[1986]54号


已被国家新的行政法规涵
盖。

2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县以上
城镇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
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
办法赣府发[1986]62号



已被相关法规涵盖。



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轻
工业厅等部门《江西省二轻集
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
保险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6]80号



已被国家新的有关文件涵
盖。


31

江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
行规定》实施细则赣府发[1986]76号

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且
适用期已过。32

江西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
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赣府发[1986]76号

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且
适用期已过。3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
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
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6]85号


已被《江西省预算外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赣府发
[1997]21号)取代。3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江
西省科研事业费拨款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6]92号


适用期已达。


3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国际
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


赣府发[1986]93号



不符合WTO规则和市场
经济要求,且其中有关税
收优惠的具体规定与国家
立法法的规定相悖。3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南昌
市若干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赣府发[1986]95号

适用期已过。

3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贯彻
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
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1987]6号


适用期已过,且与高教体
制改革不适应。

3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
西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暂行办
法》的通知赣府发[1987]9号


已被国家新的规定涵盖。


3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科技
体制改革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7]33号

已被赣发[2000]9号、赣
府发[2000]14号文取代。4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
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
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实施
办法赣府发[1987]36号



适用期已过。



4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
租赁经营试行办法赣府发[1987]36号

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已
停止执行。42

江西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评
、奖惩暂行办法赣府发[1987]44号

已停止执行。

4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建
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
个规定的补充规定赣府发[1987]49号


已被国家新的有关规定涵
盖。

4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
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赣府发[1987]51号



适用期已过。



4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
西省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7]67号


适用期已过。


4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文件
和会议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效率
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7]73号


已被国家和本省新的有关
规定涵盖。

4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
西省选拔省级有突出贡献的科
技人员并优先提高工资待遇的
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7]77号



适用期已过。



4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
西省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
企业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赣府发[1987]114号



已被国家有关法规涵盖。



4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省际
横向经济联合优惠办法的补充
规定

赣府发[1987]116号



不符合WTO规则及市场
经济要求,且其中有关税
收优惠的具体规定与国家
立法法的规定相悖。5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
投资优惠办法

赣府发[1987]116号


不符合WTO规则,且已
被国家和本省新的有关规
定涵盖。5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来省
开发农业资源的优惠办法

赣府发[1987]116号


不符合WTO规则,且其
中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与
国家立法法的规定相悖。5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
西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7]119号


已被国家和国家有关部委
新的规定涵盖。

5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农业
科技推广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赣府发[1987]123号

已被赣发[2001]2号文取
代。5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
发山水资源的几项规定


赣府发[1988]7号



其中有关承包合同、开发
基金和税收优惠等具体规
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政策
的规定相悖。5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院
改革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8]25号

已被国家和本省新的有关
文件取代。5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
与经济结合的若干规定赣府发[1988]27号

已被省委新的文件取代。

57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
立省级农业开发基金的试行办
法》的通知赣府发[1988]41号


适用期已过


58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小
城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8]42号

已被省委、省政府新的文
件取代。59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
西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安
全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8]49号


已被煤炭部煤办[1994]第
55号文及有关地方性法规
涵盖。6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
西省招标选择企业经营者暂行
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8]62号


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且
适用期已过。

6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
西省农药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赣府发[1988]65号


已被国家新的有关规定涵
盖。

6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
西省旅馆、刻字、印刷、旧货
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88]69号




已被1993年6月20日省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
通过的《江西省特种行业
治安管理条例》宣布废止
。6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
昌地区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
定》的通知赣府发[1988]71号


有关内容已被国家明令废
止,且已被国家和本省新
的有关规定涵盖。6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
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
行规定


赣府发[1988]101号




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政
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的通知(赣府发[1994]
3号)取代。6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
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
设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89]10号


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且
适用期已过。

6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
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
的通知

赣府发[1989]48号



已被1995年8月30日省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
通过的《江西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涵盖。6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
西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
法》的通知

赣府发[1989]73号



已被1999年8月20日省九
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
通过的《江西省职业病防
治条例》涵盖。6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
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通知赣府发[1989]81号


已被国家计委新文件涵盖


69

江西省采用国际标准若干政策
暂行规定省政府于1989年批准

与WTO规则不符。

70




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证发放实施细则



赣府发[1990]42号




已被1998年2月20日省政
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江西省化学危险品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
府第77号令)宣布废止。71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赣府发[1990]48号



已被2000年12月23日省九
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
通过的《江西省户外广告
管理条例》宣布废止。72

江西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
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试行)赣府发[1990]66号

适用期已过,已停止执行
。73

江西省企业定价许可证管理办
法赣府发[1990]96号

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且
已被国家价格法涵盖。74


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赣府发[1990]111号


与WTO规则不符,且已
被国家新的有关法律、法
规涵盖。75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
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省政府于1991年批准


已被国务院2001年11月公
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涵盖。76

江西省建筑防火监督管理规定

省政府于1992年批准

已被公安部第30号令所涵
盖。77

江西省统计管理经济处罚细则

省政府于1992年批准

已被统计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涵盖。78

江西省鼓励扶持重点乡镇工业
企业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
(1992年)与WTO、市场经济规则
不符。79

江西省关于鼓励开发昌九工业
走廊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
(1992年)与WTO规则不符。

80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工作规则

省政府令第15号
(1992年)

与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
一致。81

江西省昌九工业走廊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
(1992年)与WTO规则不符。

82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
办法

省政府令第18号
(1992年)

规定的优惠政策易形成不
公平竞争,与WTO规则
不符。83



江西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第20号
(1993年)


已被1997年8月15日省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
通过的《江西省征兵工作
条例》宣布废止。84




江西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27号
(1994年)



已被1998年11月27日省政
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85号令)宣布
废止。85

江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
服务价格监审规定省政府令第38号
(1995年)与国家价格法相悖。

86

江西省建设用地附加费征收管
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号
(1995年)该收费项目已经取消。

87


江西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省政府令第46号
(1996年)

已被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涵
盖。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设施防洪抗灾能力,改变水利基础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市)、县(市)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中的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国务院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南昌市、九江市以及省确定的有重要防洪任务的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赣州、吉安、上饶、宜春、临川等市从城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地(市)确定的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城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规定征集,统一纳入各级水利建设基金。
  (四)来自国内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对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抗洪抢险的捐资,统一纳入各级水利建设基金。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收取、划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严格遵循“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省内资金配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地(市)、县(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中央和省在当地安排的水利项目资金配套和城市防洪,其次主要用于本级重要水利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商同级计划部门后(事业部分除外),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拨付。其中属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水利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划转情况;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年终,各级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编报水利建设基金财务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水利建设基金。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省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计委、省水利厅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04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发生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征收、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从财政专户中拨付使用。收支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预算内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级预算上资金收支管理、监督和预决算的编制。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编报和执行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第八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来源、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范围等,按财政部规定,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对省级驻南昌市以外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单位在受委托的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二)受委托的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收入等情况,审核其用款计划,从当地财政专户中将资金拨入单位支出户。
  (三)年终,由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的单位决算与受委托的财政部门办理清算。
  地市级驻县(市、区)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委托管理事项,原则上比照办理。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置或取消,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重要收费项目的设立、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经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
  各项基金的立项申请一律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财政部或国务院审批。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强化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凡发生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决算。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预算编制办法:
  (一)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必须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四)财政部门应结合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自有资金情况,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部门和单位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的,确需对收支计划进行调整,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决算编制办法:
  (一)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三)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要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 ...
47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处理偷税抗 赣府发[1990] 税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91号 48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发等部门关于我省职 赣府发[1987] 业大学毕业生聘、录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21号 49 江西省会计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8号 50 江西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赣府发[1990] 103号...

技师享受什么待遇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高等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江西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5]52号适用期已过。1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寺观教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85]61号已被1998年1月5日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2号令)...

山西农村个人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8]32号颁布时间:2008-11-14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about:blank葫芦岛青山水库都什么地方搬
(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辽政发[2009]110号)(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青山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0]369号)(十)《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

我是09毕业生原为农业户口上学时迁到学校,毕业后户口被打回原籍,但是成...
我也正在办理这个,派出所的同志建议我转回农村的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川公发[2009]58号)。申请条件:⑴、入学前...

辽宁省60年代精减人员月生活费标准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辽政发[1985]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

关于大学作业应用文写作 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1年5月17日`(公章)(2) xx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务大检办公室≮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各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属省政府各单位: 现将省财务大检办公室≮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单位对照本文件,总结...

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的区别
例如《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公告的通知》是错误的,公告是文种,可直接行文,不需要通过“通知”形式去“印发”。正确的行文应是:《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的公告》。另一个用途是解决各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发文问题。各级机关整理的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需要发至有关单位、部门学习、贯彻,可用《印发XX...

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市...

玄武区13587152856: 在北京怎么报考会计上岗证?什么时间考试?考几门?
乜荷舒丽: 请看下面北京报考会计证的相关规定.如果你打算今年报考的话,就按下面的通知要... (发布时间: 2006-9-14 8:53:00 来自: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200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

玄武区13587152856: 在以下的机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的是() -
乜荷舒丽:[选项] A. 省人大常委、省民政厅、省军区 B. 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XX大学 C.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D. 省民政厅、省政协、省公安厅

玄武区13587152856: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 )名称加属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
乜荷舒丽: 我们知道,《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结合本人在公文处理中的实际,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

玄武区13587152856: 江西省医保卡管理规定 -
乜荷舒丽: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

玄武区13587152856: 高级文秘进,关于公文标题的表述有一题,不解,求释下列公文标题表述不正确的是()A.医院关于要求改变拨款方式的报告B.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大学新建教... -
乜荷舒丽:[答案] 你这道题,细看起来,答案应该是ABC.公文标题由发文单位、文件主题、文种三部分组成. A,医院要求改变拨款方式,含请求事项,不能选报告文种; B,批示不属文种; C,如你所说,多了"决定"二字,决定本身是一种文种; D,市人民政府...

玄武区13587152856: 江西省鄱阳县油墩街镇,镇政府干部名单 -
乜荷舒丽: 江西省鄱阳县油墩街镇镇政府干部名单如下: 1、党委书记:彭正明 2、党委副书记:于正东、汪志勇、张标华 3、人大主席:吴厚旺 4、党委委员:李世平、江敏、吴探春、严宠丰、张安平 5、副镇长:吴秋桢、王建平、袁国华、石立峰、项漪...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