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挚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关于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2008—2010年)
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不断完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是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把强化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作为6项主要任务之一,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和《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对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领导在多次讲话和批示指示中,对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发展思路的意见》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技术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把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升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和服务水平作为“立院之本”。
为了更加有力、有序地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深入思考汶川大地震后应急技术支持的经验教训,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关于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2008—2010年)》(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今后3年的主要目标任务,明确了年度重点工作内容。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核心,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为保障,以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为目的,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坚持不懈,奋力把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二)主要着力点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包括行政管理体系、工作队伍体系、监测网络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等。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提升工作队伍服务水平和能力是“方案”的主要着力点。
在推进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面,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与预报”财政专项和与地质环境监测有关的地质大调查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协调一致,合力推进。二是积极探索与地方、企业合作的新机制,推进重要经济区、重大工程区和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三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增加对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的支持力度。
在指导帮助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推进地方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队伍工作能力方面,一是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投入少量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示范区和试验基地建设,起到带动和推进地方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作用;二是加强对省级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针对性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促进省级队伍工作能力的提升;三是积极为省级总站申报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运行的省级财政资金提供技术支持。
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方面,考虑推进地质环境监测立法是一项长期任务,难以在近年内完成,从实际与可能出发,“方案”中主要列出了一些急需出台的关于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部门规章、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将积极与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沟通,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完成起草工作。
(三)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总体框架
不断完善监测网络是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经过广泛讨论和认真思考,提出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总体框架如图1所示。主要说明以下几点。

图1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总体框架

1.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专业监测网络、信息网络和群测群防网络等组成。专业监测网络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缓变性地质灾害监测网、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网等。按照事权划分,专业监测网络分为三级,即国家级骨干网、省级基本网和地市级延伸网。国家级骨干网由区域控制性监测点(区)构成,主要目的是了解全国地质环境的宏观动态变化特征;省级基本网由地域控制性监测点(区)构成,主要目的是系统、全面地掌握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环境动态变化特征,省级基本网获取的监测数据是最重要的基础数据;地市级延伸网由局部针对性监测点组成,以满足于当地实际需要为原则。各级监测网的关系如图2所示。信息网络由国家级地质环境信息中心、省级地质环境信息中心和监测信息传输网络组成。
2.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在不同地区应有所侧重。山地丘陵区以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网络建设为主;平原盆地区和岩溶分布区以地下水和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监测网建设为主要任务;在矿产资源开发区,重点建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地质遗迹、地热、矿泉水、水土地质环境等的监测网络建设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紧密围绕提高预警预报水平,群专结合、点面结合、监测与研究结合,建立支撑网络。基本构想是:从国家层面上选择自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地质构造条件和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地区,以基础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成果为依托,采用多种手段方法,点(单体监测、定点巡查等)、面(雨量监测、遥感监测、群测群防等)结合,建立区域性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基地,长期坚持,面向国内外科研、教学单位开放运行。监测预警基地不仅仅服务于当地防灾减灾,更重要的是通过长期监测和分析研究,不断加深灾害形成机理的认识,逐步完善预警预报判据,有效改进预警预报方法,进而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多个国家级和省级区域性监测预警基地构成支撑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骨干专业监测网络,与群测群防网络、重大单体监测点、示范区等共同构成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2008~2010年,重点推进国家级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取得成功经验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初步建立规范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制度、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探索形成合作推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多种新机制,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地质环境监测队伍的服务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高,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交流与技术培训实现经常化。
(二)主要任务
1.积极推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制度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汇报协调,力争促成部、局出台规范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2个文件和9项技术标准。2个文件是: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全国地质环境监测中长期规划;9项技术标准是: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建设技术要求、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要求、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技术标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监测预算定额标准、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化技术标准、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地面沉降监测规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图2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分级及其关系示意图

2.大力推进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一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并运行3个国家级区域性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升级改造全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可视化远程会商系统,初步形成以预警预报为龙头、以监测预警试验基地为支撑、以可视化远程会商系统为平台、以服务群测群防为主要目的的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二是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优化调整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点,总数增加到1500个,完成1000个孔的洗孔,并安装自动化监测仪与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建立孔口保护设施。深化北京、乌鲁木齐和济南3个地下水监测示范区的工作,将其打造成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级地下水科研基地。在西南岩溶石山地区选择典型地下河流域,建设1个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示范区。三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网络建设,实现定期开展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调查与评估,建立1~2个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四是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建立1个国家级地面沉降监测预警示范区。五是水土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探索水土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建立1个国家级示范区。
3.加快推进应急响应和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突发事件地质环境应急监测和技术支持的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和地方监测机构合作机制,完善基于卫星通讯的应急指挥和远程会商系统,提高应急监测和现场处置的技术装备水平。分类整合建实地质灾害、地下水和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建立高效、统一的网络化地质环境监测信息服务平台。
4.探索建立合作推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新机制。在西气东输管道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沧州地面沉降监测示范区建设、西南岩溶石山地区地下水监测示范区建设、深圳海水入侵监测等方面,探索建立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与地方、企业合作推进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新机制。
5.加强对省级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每年召开1次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交流会,举办2~3期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培训班。依托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根据省级总站需要提供网站托管服务。建立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与省级总站之间双向的干部交流与技术人员挂职锻炼制度。
6.加大地质环境监测项目申报力度。继续推进“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的申报,陆续启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评估”、“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与预报”(增加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和“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等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年度工作内容
(一)2008年
1.牵头组织省级总站和有关专家,完成“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建设技术要求”、“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的起草(修订)工作,报部、局审批,力争年内发布实施。
2.建设运行四川雅安、云南新平和三峡库区3个区域性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升级改造全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会商系统,试验运行基于卫星通讯的应急处置和远程会商系统,论证提出应急监测技术装备购置总体方案和分年度实施方案,建立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和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突发地质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合作机制、经费补偿机制和全国范围的技术支持专家库。
四川雅安和云南新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要与成都理工大学、四川省和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等密切配合,建成集监测、预警、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群测群防为一体的综合性基地。
三峡库区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要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密切合作,完善监测预警网络,使之成为服务于国家重大工程的监测预警、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基地。
所有区域性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应积极面向国内外其他科研、教学单位开展合作,扩大影响。
3.分片组织省级总站和有关单位进行讨论协商,完成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络的优化调整,总数到达1500个以上;完成400个监测孔的洗孔,并安装自动监测与实时传输设备,建立孔口保护设施;开展重点城市和地区300个点的地下水有机污染监测。
优化调整后的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点包括:能够正常运行和能够修复的现有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孔,3个示范区的自动化监测孔,北方平原盆地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项目设立的新的自动化监测孔,可以纳入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络运行的大调查项目勘探孔和监测孔,部分省级专门监测孔升级为国家级点。
4.对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方面的调查监测数据库分别进行整合,充实数据信息,完善功能;基本完成网络化地质环境信息平台的开发,具备信息统一发布功能。
5.启动3个合作推进地质环境监测新机制试点。与中石油合作,探索西气东输管道沿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合作机制;与河北省有关单位合作,探索沧州地面沉降监测预警合作机制;与深圳有关单位合作,探索地下水监测合作机制。
6.研究编制华北平原水土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7.主要面向省级监测机构技术人员,举办2期地下水监测技术培训班;召开1次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交流会。
8.继续推进“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工程”的申报;积极与部、局沟通,争取矿产资源两权费用和价款对“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评估”的经常性专项资金支持。
9.探索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人员双向交流学习的长效机制。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派出2~3人(以中层干部和技术人员为主)到省级总站挂职锻炼和从事一线技术工作;省级总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人员到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或其他总站挂职或交流学习。
10.研究提出健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理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2009年
1.牵头组织省级总站和有关专家,完成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要求、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建设技术标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监测预算定额标准、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化技术标准等的起草(修订),报部、局审批,力争当年发布实施。
2.继续建设运行3个区域性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基于卫星通讯的应急处置和远程会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3.组织完成300个监测孔的洗孔,安装自动监测与实时传输设备,建立孔口保护设施;组织开展重点城市和地区200个点的地下水有机污染监测。
4.与省级总站和有关单位合作,启动地面沉降监测预警示范区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建设。
5.规范3类数据库中的地理底图数据,细化基础数据分类,能够快速形成简洁明了的系列图件,及时提供应急技术支持;完善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增加数据查询下载、定制服务等功能,建立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与省级总站之间的监测信息共享和分工服务机制。
6.继续推进地质环境监测新机制试点工作;启动岩溶地下水监测示范区建设。
7.积极向部、局和财政部等汇报沟通,争取中央财政增加对“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与预报”项目的支持。
8.举办2~3期监测技术方法、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培训班,召开1次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交流会。继续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
(三)2010年
1.研究编制地质灾害、地下水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十二五”专项规划,完成地面沉降监测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2.完善3个区域性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基地的软硬件环境,实现开放运行。论证提出黄土高原、东南沿海和西北地区等区域性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基地的选区和建设方案。
3.组织完成300个监测孔的洗孔,安装自动监测与实时传输设备,建立孔口保护设施;开展重点城市和地区200个点的地下水有机污染监测。
4.探索建立中央与地方、企业相结合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合作机制。
5.继续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培训和人员交流。
6.启动“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第十二条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 地质环境监测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第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一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地质遗迹监测;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第十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第十六条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第十七条 地质环境监测点是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点的设置,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为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点建立的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第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是由信息网络与数据处理设施、设备等组成,实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管理现代化功能的综合系统。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存储安全、管理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
(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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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区14763612443: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搜狗百科
邓于诺合: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临潼区14763612443: 违反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如何处罚?
邓于诺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

临潼区14763612443: 地质环境监测应坚持什么原则?
邓于诺合: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临潼区14763612443: 哪些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邓于诺合: (一) 地质灾害监测; (二) 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 地质遗迹监测; (五) 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临潼区14763612443: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什么?
邓于诺合: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临潼区14763612443: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怎么处理?
邓于诺合: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临潼区14763612443: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怎么处理?
邓于诺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潼区14763612443: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吗?
邓于诺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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