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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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地质遗迹监测;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第十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第十六条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第十七条 地质环境监测点是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点的设置,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为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点建立的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第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是由信息网络与数据处理设施、设备等组成,实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管理现代化功能的综合系统。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存储安全、管理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旅游、能源等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对地质灾害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林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全区年度地质环境公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区域和地段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提出,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第八条 依法设置的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环境保护标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矿山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当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治理时,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安排,支持、参与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一)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采矿权人。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勘查、开采活动,及时向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第十五条 对废弃矿山已被破坏的地质环境,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治理工作,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建房应当避免进行山体削坡,确需削坡建房的,应当采取护坡措施。第十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
  (一)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构造形迹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二)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三)有特殊学科研究价值的岩石、矿物、陨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著名溶洞、温泉、瀑布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保护和利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质遗迹监测;

  (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第十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第十六条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第十七条 地质环境监测点是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点的设置,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为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点建立的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制定。第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是由信息网络与数据处理设施、设备等组成,实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管理现代化功能的综合系统。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存储安全、管理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制定。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修正)
(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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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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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环境监测应当科学、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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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成立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隶属于天津市地质矿产局领导。1998年地质矿产部门属地方政府管理以后,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所)合署办公,为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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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19482011701: 是指什么?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环境监测管理
刀戴威灵: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二七区19482011701: 地质环境监测应坚持什么原则?
刀戴威灵: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二七区19482011701: 违反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如何处罚?
刀戴威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地质环境应急调查或者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职责的行为.

二七区19482011701: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什么?
刀戴威灵: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七区19482011701: 什么是振冲地基?振冲地基的具体施工方法,流程是什么? -
刀戴威灵: 振冲地基法是指利用振冲器的强力振动和高压水冲加固土体的方法.该法是国内应用较普遍和有效的地基处理方法,适用于各类可液化土的加密和抗液化处理,以及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人工填土、湿陷性土等地基的加固处理.采用振...

二七区19482011701: 哪些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刀戴威灵: (一) 地质灾害监测; (二) 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 地质遗迹监测; (五) 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二七区19482011701: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要学数学吗? -
刀戴威灵: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一门综合性学科,主要学习资源环境以及城镇规划,土地管理,环境检测,以及地理地质等相关类知识的边缘学科.课程设置:高等数学、统计学、自然地理学、经济地理学、生态学、管理学基础、环境化学、自然资源学与管理、环境规划与管理、产业与交通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城市规划原理、气象学与水文学、环境法学、环境经济学、计算机制图、地理信息系统(GIS)等. 看到课程里面高数,统计学都是数学,数学是一门基础学科,很多专业都需要用到.

二七区19482011701: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矿山环境监测的区别 -
刀戴威灵: 1、检测对象的不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监测矿山的地质环境;矿山环境监测应该监测 范围更广,主要是进行环境空气、水质、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生态环境的监测;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差别; 2、监测方法不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要的物探和化探;矿山环境监测分为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 3、监测管理部门不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有地质局管理;矿山环境监测,有环保局管理.

二七区19482011701: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能报考一级建造师吗 -
刀戴威灵: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属于规划类专业,可按相近专业报考一级建造师.建议向住建部注册中心咨询该专业是否可以正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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