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人群(诸如农民工、流动人口)的犯罪率数据在哪查?

作者&投稿:阴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刑事犯罪?~


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也被我国刑法理论成为危害行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个特征。有体性,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表现,能够改变客观世界,侵害法益。有意性,是人的意识,基于人的意识而做出的。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所以,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譬如身体的痉挛、抽搐、梦中的动作等,并非行为。有害性,是行为必须客观上侵害了法益,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违法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所以,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形成了人、财、物的大量流动,特别是大量的流动人口由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涌入,其速度和规模都是前所未有的。外来人口的涌入,一方面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另一方面外来人口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已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可以说,流动人口犯罪已构成了对城市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的主要威胁。应当指出的是,人口流动是一种历史的必然。纵观世界各国生产力发展及生产结构的变化过程,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都不可避免的要经历这一过程,并且是为期不太短的过程。因此,由流动人口引发的犯罪问题,应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从罪犯的职业分析,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从各地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农民约占流动人口犯罪人数的80%。这种情况与目前流动人口中农民所占的比例相一致。由于流动人口中农民居多,而他们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往往偏低。因其自身素质的局限,一方面他们向往城市;另一方面,他们到城市当合同工、临时工,担负起城市职工不愿干的累活、重活、脏活、险活。与常住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衣、食、住、行都处于较低水平,自身权益也往往容易受到侵犯。故当他们看到当地居民工作轻松、挣钱又多,家境富裕,家人团聚,不禁会产生一种自卑感、失落感以及压抑感,产生严重的心理失衡,从而导致有的人不惜以身试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二)从罪犯的年龄构成来看,大部分为35岁以下的青壮年。流动人口中35岁以下的青壮年犯罪居多,这与目前流动人口以中青年为主的情况一致,他们当中又有许多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使他们缺少应有的文化知识和谋生手段,故而易于感染犯罪。由于流动人口青年人多,而青年人大多自我控制能力差,易感情用事,特别是受到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毒害,部分人往往胆大妄为,丧失理智,不计后果,从事某些犯罪。这也是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严重的重要原因。
(三)从犯罪类型看,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并伴有团伙作案。从犯罪种类看,表现出以直接的侵财犯罪为主、种类齐全的特点。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从重庆市的调查来看,1992年到1995年10月该市共查获进城农民作案2689起,其中盗窃2067起,占76.87%,抢劫349起,占12.98%,抢夺61起,占2.3%,三项合计占总数的92.12%。1990年广东东莞发生杀人案件22起,外来流动人员作案的占12起,占总数的54.5%,其中因图财而杀人的有6起,占一半的比例,其中农民案犯占88.4%。1994年,贵州遵义破获外来人员作案878起,盗窃、抢劫、诈骗三类案件821起,占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的93.5%。其它如凶杀、爆炸、强奸等案件,大多是在非法获取钱财的同时或是在已经获取的情况下出现的继续暴力行为。(1)
同时,由于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一些外来农民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多挣钱。在这种目的得不到满足时,有的便铤而走险,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同时,还因农民出来打工,大多是亲戚、朋友结伴而来,同吃同住,加上与外界不熟,使他们成为一种较为封闭的小团体。在实施犯罪时,多为一方提出,他人响应,合伙作案。大量的流动人口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的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偷窃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
(四)犯罪的流窜性。流动人口的属性决定着其犯罪的特点,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他们大多目标不确定,具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而且由于现代化作案工具的使用,流窜作案的袭扰面日益变广且节奏加快,给侦破带来一定的难度。
(五)从犯罪的目的来看,具有盲目性和贪婪性。流动人口由于本身的局限性:普遍文化水平低,甚至不少人仍处于文盲加法盲的阶段。盲目的求富欲望与狭隘的小农意识,决定了这部分人犯罪的盲目性和贪婪性。他们偷割通讯电缆,只是为了变卖其中的铜丝,却不知这种行为给社会的整体运行所造成的巨大损害是不能以铜丝的本身价值来计算的。(2)
(六)犯罪的凶残性与破坏性。流动人口犯罪大多表现在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上。他们的手段一般较为低劣而且往往伴随很大的破坏性。(3)令人震惊的“昆明百货大楼”爆炸案就是由几个外省打工农民所为。他们见钱眼红,丝毫不考虑百货大楼人员密集、不易疏散的危害,而是用自己手边的土炸药强行炸楼,目的仅仅是为了一个收银柜中区区数十元钱。有些犯罪分子手段惨绝人性,具有黑社会成员心黑手毒的特点。
(七)犯罪的隐蔽性。当前流入城市的民工大多囿于其择业手段的缺乏,往往从事一些繁琐的体力劳动,他们的居住处大多是市区的城乡结合部这个治安管理的空隙和夹缝地带。居住的隐密和管理的松散为其从事犯罪和销赃留有一个缓冲地带。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流动人口的犯罪原因一直是研究的核心,也是研究的难点。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影响犯罪的因素是极其广泛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不断增长,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故探讨问题的角度也必然是多层次多方位的。我们拟从违法犯罪的主体因素和客观因素进行分析。
(一)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主体因素。首先开始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大批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由于农村就地消化这部分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就使得大批人员外出谋求职业,成为我国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因此,违法犯罪的流动人口中,来自于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者,占了绝大多数。从整体上说,这部分人素质不高。 就流动人口犯罪主体而言,犯罪行为的实施,归根结蒂,是由于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低、道德修养差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造成的。流动人口群体具有两重性的特点,即其主导文化仍是农业文明,可是受城市文明的影响和冲击,外来人口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已带有一部分城市文明的特征。加之受城乡隔离体制因素的影响,使得外来人口社会地位不稳定,移民心态较为突出,与城市社会的联系与互动较弱,具有边缘群体特征。此外,从人口学特征分祈,我们还可看出,大部分流动人口正处在一个既朝气蓬勃、奋发进取,内聚力十分强烈,又冲动莽撞,甚至偏激,缺乏主见,自制能力较差的成长阶段,旺盛的创造欲望可为社会生产巨大的财富,但较低的文化素养和消极的处世态度又容易造成行为失范,影响社会安定。(4)具体表现为:第一,文化素质低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文化素质是个体素质的基础。大量调查材料表明,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占了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差,在日益饱和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找不到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沦为无业游民,在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下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即使找到了工作,因本身无多大能力和技术,收入也较低,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生活和现实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反差刺激,一些农民往往很难用道德准则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文化素质低还导致他们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差,辨别是非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第二,流动人口中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流动人口中很少有人受过正规的法制教育,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各种法制宣传也很难深入到他们中间去,大多数人不知法为何物,致使他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以致跌进犯罪的泥潭。在查处的违法犯罪的流动人口中,许多人头脑中没有法的概念。他们在行为之初并没有意识到犯罪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以及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遇到问题往往头脑发热,处理简单,不计后果。如他们偷通讯电缆只是为了变卖其中的铜丝,却不知这种行为给社会的整体运行所造成的巨大损害是不能以铜丝的本身价值来计算的:他们偷盗下水道口的铁孽子、水井盖等,只是为了当废铁卖……诸如此类,其法制意识的缺乏,可见一斑。曲直、美丑,往往以在家乡形成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作为标准。如有的外来打工者在发生劳务或债务纠纷后,往往采取绑架、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索取自认为是应得的劳动报酬或债务。第三,不健康心理也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原因。1、防卫心理过强。流动人口从农村流入城市后,面对人生地不熟的环境,自然容易产生不信任心理和防卫心理,加上自己或其他人在城市的一些遭遇,更加剧了他们的这种心理。一些人由于产生了过强的防卫心理,精神高度紧张,一旦与人发生纠纷或摩擦,往往使用暴力进行抗拒或报复;2、过度忍让求安招致不幸。一些流动人口不是不懂得通过正常途径和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的处世准则是“忍”字当头,有些人即使遭到抢劫、强奸都不报案;有些人打工后拿不到工钱,陷入生活无着、走投无路的境地,环境逼使他们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3、受“江湖义气”的影响。一些流动人口或以同乡、宗族,或以朋友为主拉帮结伙,为了团伙的利益,不惜违法犯罪。一些团伙还逐渐演变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成为危害社会的害群之马。4、从农村流入城市的流动人口多年来是安守本分,节俭朴实的,但是目睹城市的繁华,城乡之间的经济待遇、生活条件的反差,又很容易产生自卑感和不平衡心理,再加上精神文化生活的极度空虚,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极易诱发犯罪。他们大多远离家乡和亲友,顾及社会舆论的心理负担较小,行为往往不计后果。5、心理失衡,自我调节能力差。期望与现实的差距,是导致部分进入城市的农民心态失衡的原因之一。进城务工、经商、搞服务的农民,大多是抱着到城市淘金的目的而来,认为城市遍地黄金,挣钱容易,致富快。当现实生活使他们感觉到取得的物质成就和社会地位十分有限时,就产生了心理上的不平衡。其中一部分人就必然用非法手段去寻求他们向往的物质财富,从顺手牵羊,逐步发展为偷、抢、夺、骗等严重犯罪行为。流动人员违法犯罪中侵财型案件所占比例居高不下也说明了这一点。不平等的社会待遇,是导致农民心理失衡的又一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状态下,这种二元社会结构,在社会待遇等方面明显倾向于城市居民。流入城市的农民,因没有城市户口而无法享受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权利,择业范围受到限制、基本生活条件较差,工资待遇低,多劳少得,缺少福利,缺乏安全感,这些都在他们的心理上投下了阴影,一些人往往把无奈和怨气化为心理抵制,进行盲目的发泄,由此引发行为越轨与犯罪的高发。(5)第四,严重的相对剥夺感是流动人口中谋财型犯罪产生的直接心理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已经有了比较大的扩展,贫富差距的拉大,刺激了一部分人的“不公平感”和“相对被剥夺感”,成为犯罪增长的重要原因。按照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相对剥夺论”解释,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会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6)孔子也说过:“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第五,价值观发生扭曲错位,信仰出现危机,这一因素也不可忽视。在社会转型期,传统的价值体系受到商品化、市场化大潮的猛烈冲击而分崩离析。在此过程中,加上世纪末情绪、西方文化的腐朽思想的影响,导致理想的失落、信仰出现危机。同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受社会亚文化的影响,社会价值导向存在偏颇和混乱,使一些人过于注重自我和实现自我价值,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当自己超常的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满足时,便采取越轨手段以求解决和解脱。“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已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的“圣经”,在他们心目中,没有公共道德规范,没有公民行为准则,更没有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无疑,某种政治、社会或经济危机可能是犯罪的偶然原因,因为它使各方面的生存斗争都变得更加艰难。然而完全有理由相信,道德品质的缺少(它是一种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总是在一定时间、在各种生活偶然事件中找到某种冲动,而这些冲动引起了犯罪现象的产生。”(7)
(二)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客观因素——社会控制程度减弱,犯罪的外遏制系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突出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权威的管理机制,方法上流于表面,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控制机制。目前建立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多为政府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与,属协调或协商性机构,机构成员不对机构承担实际责任,是非常设性机构,缺乏权威性。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缺乏区域合作,信息不畅,导致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工作脱节,不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活动情况。在管理方法上,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大多只是作一些表面上的收费管理,制定一些管理规定,很难深入流动人口中了解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对他们中间的矛盾、纠纷、冲突不能有效调解,对一些具有劣迹行为者缺乏相应的监督、教育管理措施。这些都导致了对流动人口的社会约束力量减弱、防控能力弱化,使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持续增长。2.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缺乏强有力的日常管理。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依靠基层派出所。公安派出所的警力配置未考虑流动人口的因素,是依常住人口配置的,且本身已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现在却又需将这部分警力去面对庞大的流动人口,这样一来,警力就明显不足,也就无法与繁重的人口管理任务相适应,工作中必然出现许多疏漏。因此,派出所只能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在社会上聘用2-5名协管员,工作也只能限于办理暂住证件,根本没能力深入辖区协助民警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开展日常管理。管理上主要依赖于临时性、突击式的管理方式,一年集中搞两到三次暂住人口清理整顿工作,执法人员疲于奔命,清理整顿的效果却难以持久。3.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不善。由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无固定住所,出租房屋便成为其主要落脚点。房屋出租者与租赁者之间租赁手续简单,且疏于管理,致使出租房屋成为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藏身的主要场所,也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管好流动人口,控制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管好出租房屋。而在实践中,基层公安机关往往忽视了这一点,或者不愿管理,或者不敢管,丢失了出租房屋管理这块阵地,无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导致失控漏管现象。4.群防群治能力不强,社会防控基础薄弱。依靠居民基层组织,开展群防群治是搞好社会治安的群众基础,是防范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这项工作出现弱化趋势,在防控流动人口犯罪方面失去了应有的效能。许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治保会形同虚设,有些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尚未建立。
三、防控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文化教育,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自身素质。犯罪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集中力量对突出犯罪问题开展“严打”是十分必要的。但从长远性和根本性上讲,在整个控制犯罪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文化教育,特别是思想教育,将社会对人的外部要求内化为自律意识,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念的产生。从主体因素看,不断加强文化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的自身素质,使其成为竞争力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不失为控制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对策。提高流动人口的自身素质,从长远看,要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培养新一代的有文化、有理想、遵纪守法的农民。从现实看,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都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对流动人口进行思想、法制教育,进行流出前和流入后的职业培训,使其尽快溶入城市生活,以平和的心态对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挫折,消除不良心理。在这方面,大连市公安局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他们在有关高校的支持配合下,成立了大连市流动人口培训中心,对流动人口、出租屋主等,进行市民意识、法律知识、自身权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8)(二)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对跨地域流动人口的流量、流向、流速等劳动力市场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传递和控制,协调处理区域间劳动力供求关系、数量和矛盾,制定并落实劳动力跨地域流动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包括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培训教育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以公安、劳动部门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网络,即建立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和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对这些机构要从人员编制上给予固定,使其能真正代表政府行使宏观调控的职能,使人口的流动有序化,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环境。(三)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要相互配合,解决管理上的脱节现象。流动人口最大的特点就在一个“动”字上,要使“动”的全过程始终处于控制之下,单靠流入地管理是不全面的。因此,从人口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来说,流入地与流出地管理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在管理上要相互配合。流出地政府部门,要加强劳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及时提供可靠的信息,为降低劳务输出的风险做好前期工作,避免盲目的人口流动;要加强对外流人员流出前的培训教育,提高外流人员素质,特别是守法的意识,引导外出务工人员遵纪守法,尽快入乡随俗,适应流入地需要。作为流入地的政府,要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在把流入人口看作一个劳动力的同时,还要重视对他们的社会教育、法纪教育、社会角色教育,以提高他们适应新的城市生活的能力,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要及时给予保护,尽可能消除城市对进城农民的偏见与歧视,消除进城农民的不平等感和被剥夺感,使其以良好的心态溶于城市生活。(四)强化公安机关职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健全预防与打击体系。1、要依靠群众,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艰巨的工作,仅靠突击整顿清理是难以长期奏效的,因此公安派出所必须将此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日常管理。鉴于前述警力严重不足而一时又难以解决,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就必须依靠群众。(9)流动人口无论怎么“动”,在流入地总是生活在城市居民之中的,群众对流动人口的一举一动,最为了解。因此,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中要走群众路线,加强基层居民委员会和治保会的建设,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可以像城市居民那样,把流动人口纳入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也可以在流动人口居住集中的地区建立流动人口自我管理的组织。使流动人口以其自己的角色身份参与流入地的社会组织活动,享有一定的社会角色权利和义务。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关键是管理好出租人。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的主体,对承租者的活动最为了解,如果他们能与公安机关配合,就能及时提供违法犯罪信息。对出租人的管理一是要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其法制意识;二是要与其签订租赁房屋的治安责任书,明确其责任,以合同的方式对其进行约束;三是要督促出租人严格遵守与执行住宿人员登记报告制度;四是对违反出租房屋规定的人要给予重罚和严厉打击,以起到惩戒作用。2.加大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时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是预防犯罪的重拳。因此,公安机关要不断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研究,提高侦破案件的能力。对恶性犯罪和系列性案件,要集中警力,快侦快控,运用各种手段,快速将流动人口的犯罪分子缉捕归案,不仅可以迫使犯罪分子弃旧图新,改邪归正,而且可有效地阻止有犯罪意图的人不敢再以身试法,起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建立全国人口信息网和犯罪信息网。流动人口总是处在一种不断变动的过程中,对流动人口信息的了解也就十分困难。虽然我们强调流入地与流出地的配合,强调公安机关内部的协作,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往往不能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特别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信息。因此,尽快建立全国人口信息网和犯罪信息网,才能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情况,提高管理水平,才能及时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混杂于其中的流窜作案人员和在逃人员,进行控制和打击。
总之,完成流动人口的犯罪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将理论上的优势变为实践中的优势是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的。

中国国家统计网,有的,我查过了。国家数据。

网页链接



直接下基层吧,到各地派出所,查看流动人口登记人数,在看下当地的犯罪记录人数,看流动人口所占的数量

官方应该没有统计这样的数据,你可以自己去找研究人员帮你调查统计。

在公安局就能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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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侍诚瑞: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 满意请采纳

贞丰县17524353994: 流动人口利处何在城市流动人口在今天对于城市的发展有哪些有利因素?
闻侍诚瑞: 城市正常流动人口对于城市的发展与繁荣起着积极作用.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一方面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外来人口就业等问题,另一方面也补充了城市某些行业劳动力的不足,扩大了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科技、文化、信息等的交流,增加了城市收入,给城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注入了活力.在城市相当多的行业里,流动人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目前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的主力军,建筑业从业人员3 300多万人中,农民工占2 000多万. Mr.emily

贞丰县17524353994: 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闻侍诚瑞: 【关键词】农村弱势群体;受教育权;保障 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项普通的... 1.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难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流动人口子女难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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