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终审后向省最高院申诉被驳回维持原判后,还能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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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中院二审行政判决后向高院申诉被驳回怎么办呢?~

按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二审终审,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如果你被驳回的话,请自行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再审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这个案子我曾经问过几次:我的孩子(当时7岁,小学二年级),在小学一个闲置的小院里,投树枝玩耍,一年级的小孩跑过来,伤及右眼。一审二审判我承担7成责任,小学承担三成责任。我不服,申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裁定:小学有保护、管理孩子的义务,对受害者的受害结果和致害者的致害行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有失公允。 裁定原二审法院再审。 二审法院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 请问,再审判决合法吗?我接下来该怎么办?还能申请再审吗?能去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反映吗? 谢谢!
出差安微途中,刚刚看到你的提问,抱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再审的判决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不能上诉。如此,只能再次依法申诉了。
好在省高院原有裁定:“小学有保护、管理孩子的义务,对受害者的受害结果和致害者的致害行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有失公允”。 所以,建议以此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以便重新启动再审程序。我经过多次再审的程序,这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障碍。

  一、救济途径:
  1、【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抗诉后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3、【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4、【检察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条

如您仍不服,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如果法院的事实认定和你认为的不一致,也就是说你觉得法院的判决有问题你可以像法院申诉,但最好你得有充分的新证据,不然你向最高法院申诉也会被不予受理的。。。有新的证据可以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申诉都可以

这个意思应该是高院提审还是驳回申诉维持原判,不能再上诉和申诉了,可以向省检察院或者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

基本上就是这样了,再纠结下去也不会有什么大的改变。


二审终审后还能向最高院申诉
二审判决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向中院申请再审。如果不属于中院审查,或中院裁定驳回申请,再向高院申请再审。不服二审判决的申诉期限一般是6个月内。申诉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法律分析申请再审...

中院终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应向同级中级检察院抗诉还是向省高检申请...
高院终审的抗诉:判决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且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的证据。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

中院终审后向省最高院申诉被驳回维持原判后,还能怎么处理???
一、救济途径:1、【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再审后是到省高院申诉吗
对中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即向省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已作出的判决的执行问题,需要执行申请人向法院的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法院执行部门执行判决,你配合。到省法院申请再审需要准备再审申请书,而且对格式有特殊要求,建议你在百度上搜 辽宁申诉网 ,网站上会...

高院提审后不服怎么办
1、如果你对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

民事案经中院终审可上诉到高院吗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民事案经中院终审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上诉到高院,日期过后不可以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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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审后已向最高法院申诉,那么此终审判决在高院改判前仍然生效。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

终审判决后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已经一年七个月了,在这期间行政庭...
1、高院应该在3个月内做出是否再审的裁定;2、法院已逾期未作出裁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民案终审后不服,向高院怎样写诉状
终审案件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存在再次起诉的问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交给高院的是再审申请书,要求对原来案件重新审理。格式就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原审的身份信息一样),再审请求:要求对原案件进行重审(载明生效法律文书案号),以及要求再审的事实于理由。《民事...

省高院判决后不服,要上最高院申诉,但是政府通知拿钱,这样会影响再审吗...
不影响。如果你对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与政府拿不拿钱无关的,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城北区19764867662: 中院终审后向省最高院申诉被驳回维持原判后,还能怎么处理???民事
倪卷普济: 如果有新证据或者新理由可以继续申诉.如果没有,那一般申诉也会被驳回.

城北区19764867662: 对中院终审判决不服,申诉被省高院驳回,到哪里抗诉?需提交哪些材料?
倪卷普济: 不服再诉,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城北区19764867662: 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省高院驳回再审能向最高检查院抗诉吗 -
倪卷普济: 是申请最高检抗诉,不是向最高检抗诉.抗诉是检察院对法院提出的......你可以去申请,受不受理,支持还是驳回就看你有没有法律上的道理了

城北区19764867662: 我是被告,我申请再审,被省髙院驳回,我打算到最高院申请再审,因原告无理 -
倪卷普济: 你好,不能撤诉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既已宣判,案件已结,也就无诉可撤.但是你可以和原告签订和解协议,签订之后向法院申请确认还是可以的.

城北区19764867662: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我胜诉,被告不服,上诉到省高院,发回重审,中级法院二审还是维持原判,被告人再上诉 -
倪卷普济: 1.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再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必须依法作出判决.2. 如果高院维持原判,那么高院的二审判决将是生效判决,被告不可以上诉,如果被告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城北区19764867662: 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不服向高院做出了申请,等了很久,现在高院又把案件发回中院重审,这是怎么回事 -
倪卷普济: 发回重审,案件重新进入审判阶段.是不是有新证据,要问你自己了.没有新证据当然可以重新审理,发回重审的原因大多是程序问题或事实查明不清等...法律是禁止法院自行取证的.你有新证据赶紧去提交,不然还是按照原有证据审理的.

城北区19764867662: 对中院的终审判决有异议如何向高院申诉 -
倪卷普济: 我们国家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案件经二审法院判决后就是最后判决.但有民事诉讼法规定可再审的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你可以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递交再审申请书.

城北区19764867662: 我的案件是否还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还可以申诉 -
倪卷普济: 如终审法院是省高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城北区19764867662: 不服省高院的判决是否可以到全国最高法院上诉? -
倪卷普济: 1、如果省高院所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2、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二审判决的,则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不可以再上诉.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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