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有规定先占取得制度吗

作者&投稿:曾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理解民法中“先占”这一制度的价值?~

1、从社会公众的角度
(1)平等价值
在原始社会中,先占取得的产生与应用,无不透着平等的思想。然而,在法律世界里,却没有绝对的平等。因为不论是何种社会,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会因为天赋、才能或机遇上的差异导致不同的结果,实体平等的差距总是客观存在,需要从法律程序上加以弥补,实现机会的平等而非结果的平等,这也正是市民社会所秉持的程序平等观。在这一问题上,先占制度的确有此功效。
对于无主物而言,先占取得的条件是时间上的现行占有以及对物的现实管控的优先,这是一种一种客观化、形式化的标准。这样一来,无论主体的真实身份如何,只要某一人先于他人占有该物并使该物处于实际掌控之下,他即可获得所有权。由此可见,先占取得避免了因为阶级和社会身份的差异导致权利分配不均的情况,在程序上为每一个可能的占有人提供平等的机遇与保护,彰显了平等价值的选择。
(2)自由价值
黑格尔在论及所有权时认为,财产是自由的体现,占有财产是为了在财产中实现意志自由。[1]在他的眼中,占有就是指一个人有权把意志外化在特定物身上,使特定物具有他的特征,并且这种外化是出自他的“需要、冲动和利益”。然而,存在占有和存在所有权并不能画上等号,仅有占有不能确保占有人对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仅有占有的自由意志不能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因此,先占取得的出现,就成为了所有权制度的重要部分和补充。法律于先占之外,重塑一种所有权制度,即一旦实现先占的法律效力,先占者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看,先占不仅体现自由,还保障自由的实现。换言之,无主物先占取得赋予其所有权,进一步体现了人们对于更高的自由意志的追求和肯定。
(3)效益价值
先占制度取消了外在的考察因素,以时间上的先后来确认无主物的归属,无需过多考察先占人的主体资格,这一模式减少了确定归属的社会成本,是一种经济的行为模式。[2]另外,当先占人与他人产生纠纷时,除非对方提出相反证据,司法机关可直接根据占有推定先占人对无主物的所有权,免除了举证与取证的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这是在确权方面对其经济效益的考量。
而当在运行层面对其进行考察时,可以发现,先占制度把物和人结合在一起,并对人和物的关系加以确认和保护,其效益体现在三方面:于先占人而言,是私有财产的增加;于无主物而言,是对其的使用效益的最大限度之保护;于社会整体而言,得以使深埋于他物之中的数量众多的无主物重新回归经济流通的领域,进而以较小代价换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可见,有序占有是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先决条件。
2、从社会整体的角度
(1)秩序价值
先占作为一种习惯,并非民众有意识的个别的选择,而是为了维持并实现无主物的归属秩序,民众不自觉地、无意识地将先占作为共同遵循的准则。[3]对于无主物的归属问题,先占制度以时间的先后确定了一种先来后到的规则,这一制度的确立限制了后来者进入财产的权利,确定了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主体范围,有力地限制了竞争。[4]人们认同并按此规则行事,从而保护了无主物的安全,使无主物的归属秩序井井有条。在具体的情境中,秩序价值是这样体现的:先占人在占有时可以预见先占所能达到的法律后果,在占有后取得所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人则必须尊重先占人的所有权,不得侵犯,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先占制度的功能就在于稳定占有关系,最终达到双向稳定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实际支配关系以及占有人与其他人之间的权利归属与权利流转关系,并努力实现占有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5]这种稳定,就是秩序价值的追求。
(2)资源利用价值
在古代社会,先占制度有利于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对人的贪念的纵容。早先地球上的人口相对稀少,获取生活资料的手段也比较简单,维持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极为丰富,可随着人口不断的膨胀与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增加了,这时,社会上仍存在大量的无主资源,那么如何获得无主资源的所有权呢?当某种资源没有明确的权利归属的时候,对于这一资源的利用就要冒着不能完全获得该资源产生的收益的风险。这时,先占制度提供一个很好的规则——先到先得。于是,人们受这制度的鼓励,不断地将无主物转变为自己的所有物,在个人获益的同时,大大地将无主资源利用起来以创造更多的生产力,推动社会快速发展。
在现代社会,先占制度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是对社会资源的最充分合理的利用。由于前人对无主资源的大量开发加上资源的有限性,现代社会中资源短缺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其高效利用的价值要求。因此,通过先占制度,人们可以将那些仍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废弃无主物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转变为可再利用的资源。先占制度承认占有人的所有权,明确占有行为的合法性,相对精确地衡量其利用无主资源的成本,有序占有。从而促进其对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3)生态保护价值
先占的生态功能到了近现代体现得十分明显。先占的标的物为无主物,而无主物包括如野生动物,抛弃物等等没有主人的物,先占人通过对无主物的回收、加工、再利用等程序使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再生资源化,实现了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在厘清废弃物所有权归属的同时,也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输出,达到了保护生态的目的。
早期的人们对于先占制度没有生态保护的认识,先占取得仅仅作为一种维持人类基本生存要求的手段,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发展模式致使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生态价值的出现,部分修正了早先存在着的“维持生命”的价值理论,使之具有了时代的特征。时至今日,“生态中心主义”越发受到人们的关注。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2] 张喻忻.论占有制度的法理学价值[J].前沿,2010(04):121-125.
[3] 闫黎丽.先占制度立法可行性研究——以“彭州乌木案”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5,33(09):142-153.
[4] 王珊珊.谈我国民事时效制度[J].云南法学,1995(01):12-15.
[5] 刘云生.民法典设立先占取得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能性透视[J].河北法学,2005(03):25-30+50.

先占权主义。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对无人继承财产实施先占从而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法国学者魏斯认为,对于无人继承财产,为防止个人先占,引起社会紊乱和公益受到侵害,应由国家根据主权原则以先占权取得,即有遗产所在地国家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和土耳其采取这一学说。先占制度是民法中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上没有先占制度,《物权法》并没有规定。

先占制度是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法中已成为一项被罗马法学家深信不疑的原则。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换言之,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在于取得财产作为己有。

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

扩展资料

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不依赖行为人的意图而产生法律后果,而前者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产生恰恰是因为行为人表示了这种意图,即法律使其成为事实行为人意图的工具。

而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先占人对标的物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正确与否,在所不问。故采事实行为说,更为妥当。

事实行为说认为先占中的以所有的意思同取得时效中的以所有意思一样,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管领的意思。基于先占无主动产的事实,法律赋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先占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学者们也多认为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首先,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未一般性地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因此,认为无主财产一概属于国家并无法律依据。其次,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这样,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这些无主财产,主要是一个废物利用的问题,国家不必去强调自己的所有权。最后,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目前主流观点还不承认先占取得制度。
楼上热心网友回答的物权法一百零六条,不是先占制度,而是善意取得制度。二者不是一回事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上没有先占制度,《物权法》并没有规定。

先占制度是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早在罗马法中已成为一项被罗马法学家深信不疑的原则。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换言之,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在于取得财产作为己有。

扩展资料

(一)法律行为说。法律行为说强调先占的成立,须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从而取得所有权。此说的不足是将“所有的意思”混同于“效果意思”。

(二)准法律行为说。准法律行为说认为先占属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取得所有权效果的制度,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表现行为。此说无法解释何以在没有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中存在大量的先占问题。

(三)事实行为说。事实行为说认为先占中的以所有的意思同取得时效中的以所有意思一样,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管领的意思。基于先占无主动产的事实,法律赋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先占




民法典规定了先占制度吗
法律分析: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先占制度。民法典规定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国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适用...
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先占取得
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先占取得所有权。(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我国,不动产不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2)被占有的物应当是法律不禁止占有的物品,违反法律规定而先占的,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

适用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

民法中的先占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按照通说,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由此可见,先占由以下要件构成:1、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2、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3、占有物为动产4、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民法中的先占是什么意思
古罗马法对无主物采取先占自由主义,对无主物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一律允许先占人取得所有权。但日耳曼法规定,不动产只有国家有先占权,法律允许先占人取得动产所有权。4、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无主物先占为主对吗,无主物的归属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无主物先占为主是不对的,无主物的归属规定: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适用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适用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无主物的规定
法律主观:我国法律对无主物处理规定有,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无主物主要是指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一般包括未曾归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经所有人的意思抛弃的物;所有人不明的物等。例如漂流物、埋藏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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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社会公众的角度 (1)平等价值 在原始社会中,先占取得的产生与应用,无不透着平等的思想。然而,在法律世界里,却没有绝对的平等。因为不论是何种社会,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会因为天赋、才能或机遇上的差异导致不同的结果,实体平等的差距总是客观存在,需要从法律程序上加以弥补...

涞源县13668587562: 我国有没有先占取得制度? -
塞潘洛法: 有先占取得,但是不是所有东西都适用. 1,别人丢弃的垃圾,废纸壳,矿泉水瓶等适用先占取得,谁先占所有权就归谁 2,像地下矿产,文物等属于国家所有,不能适用先占取得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涞源县13668587562: 请举例说明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
塞潘洛法:[答案] A 先占取得与时效取得 最大的区别就是先占取得的是无主的财产;时效取得的是原来属于别人的财产.另外,取得的财产类型、取得方式、意思表示、期限要求等也有所不同.一、先占取得先占是所有取得之一种方式.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

涞源县13668587562: 先占权主义是什么? -
塞潘洛法:先占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导论 先占,是法律史上最早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早在罗马法 时代 ,先占就作为 自然 方式的典型代表体现在成文法中.这种事实上的占据被法律上承认为合法的占...

涞源县13668587562: 请问占有和先占两个法律概念如何区别? -
塞潘洛法: 占有是基于所有权、租赁权等物权内涵中的一项,是这些物权中的一项权能. 先占是所有权取得制度的一种,如上所述,我国不承认先占.

涞源县13668587562: 什么是先占与时效取得制度 -
塞潘洛法:[答案] 浙江孙律师: 简单的举两个例子: 先占:拾荒者,物品自被丢弃之时起就是无主物,拾荒者取得即视为先占,其取得该丢弃物的物权. 时效取得:在我国法律中不成立该制度.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

涞源县13668587562: 无主物先占为什么不是法律事实? -
塞潘洛法: 中国没有先占制度.先占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事实状态.而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所以不是法律事实.

涞源县13668587562: 先占为什么不是法律行为? -
塞潘洛法:[答案] 你好,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而先占是对无主物的占有,占有即所有的一种取得所有权的制度,而我国物权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而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涉及表意....

涞源县13668587562: 在我国先占无主物的原则是否成立?
塞潘洛法: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民法...

涞源县13668587562: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下列不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有: -
塞潘洛法:[选项] A. 先占取得 B. 添附取得 C. 善意取得 D. 时效取得

涞源县13668587562: 拾得遗失物与先占原则 -
塞潘洛法: 我国物权法规定,对遗失物是不能善意取得的,应该归还失主.具体你可以参照一下物权法第5章的法条,兄弟你连分都没给,我就不在这打法条了. 至于无主物先占取得,要求物是没有所有权在上面的,比如抛弃物.显然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当然不能先占取得. 然而你的例子中的钱又是例外,记住这么一点,对于金钱来说:占有=所有.这是个特性.捡到钱就等于取得钱的所有权了,不过这时你和钱的失主之间产生的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关系,还是要还的. 你是非法律专业的吧,祝你好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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