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脚大拇指缺失能评几级伤残以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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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脚大拇指缺失能评几级伤残以及赔偿~

右脚大拇指缺失能评九级伤残,赔偿如下:1、伤残补助金,按九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本人工资;2、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上述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技术基础。本讲围绕《试行办法》第三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的内容。讲述工伤评残标准的制定、内容和实施,并涉及劳动鉴定的沿革。

(1)劳动鉴定的作用和政策依据

劳动鉴定就是对伤病残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评定劳动能力是否丧失和失能程度。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患职业病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首先需要治疗和休息,处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状态;经过治疗后,一种情况是痊愈恢复劳动能力,另一种情况是造成残疾,不同程度地丧失劳动能力。在这些情况下,如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简单来说,就要制定评残标准,进行劳动鉴定,实施相应的劳动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劳动鉴定为正确审批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合理确定因工致残待遇,正确批准职工病伤休假和复工提供了客观依据。

建国以来,国家的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鉴定制度都做出过规定,这是劳动鉴定的政策依据。例如:

1)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的,“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并规定该机构的组成。

2)1957年由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发文,将“残废审查委员会”改称“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并制定工作通则。1958年和1978年,国务院两次制定的职工退休退职办法,都规定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从此,鉴定机构称为“劳动鉴定委员会”。

3)1989年劳动部发出《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险字[1989]23号),对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提出原则要求,以适应深化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4)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发出相关文件都重申: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以便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1996年劳动部266号文件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执行工伤评残国家标准,“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见14条)。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工伤评残标准的制定

1)改革前的评残标准。工伤保险改革前,企业没有统一的评残标准,由各省市参照革命军人评残条件执行,伤残军人评残条件定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从特等到二等甲级属于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范围。军人伤残多为肢体残疾,而职工的工伤与职业病残情更复杂多样,参照军人评残条件难以解决职工的问题。到1978年贯彻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时,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和卫生部指导制定《黑龙江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草案)》,即28条鉴定标准,并向各省市推荐使用,授权各省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标准。此后10年间,这些地方性鉴定标准基本可以满足审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需要,但不能满足工伤保险制度对完全、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同伤残程度实行补偿和安置的需要。到80年代末,工伤保险改革被提上日程,黑龙江、吉林、大连和广东等地区,又根据改革试点的需要,制定工伤评残划分10个等级的地方性试行标准,为后来制定国家标准打下了基础。

2)国家标准的研制。现行工伤评残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从1989年10月开始研究制定的。当时作为国家科委重点课题立项,由原劳动部和卫生部共同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牵头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汇集了十余个临床学科的数十位著名专家教授和劳动鉴定专家,广泛研究总结国内外伤残鉴定经验,进行多学科联合攻关研究。1992年3月形成试行标准,1995年总结了3年来全国试行经验,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于当年11月4日通过专家评审。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作为国家标准颁布,于同年10月1月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工伤和职业病评残国家标准,填补了过去的空白,使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评残标难简介

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等方面将工伤或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有470条残情。最严重者为1级,10级为最轻,按序排列。标准内容主要由总则、分级原则、分级判定基准和3个附录等4部分组成,共约9万字。简单来说,标准由原则和结论与技术指标解释两大部分组成。要全面理解掌握这部标准,必须具有广泛的医学专业基础和丰富的鉴定实践经验。对于非劳动鉴定干部和职工来说,只要了解内容概要就可以了,阅读“前言”、“总则”、“分级原则”和附录B(其中,附录B1为分级系列表,附录B2~B5表为5个临床科门的器官损伤残情分级),就能了解原则性规定并能对照残情看出相应级别。

1)10级分3类伤残程度。第14条规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是按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来分类的。这种政策性的划分未写入评残标准,主要是由于技术标准难以确切表述。

2)5项护理条件和3个护理等级。标准总则确定生活自理范围有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据此,护理定为3级:1级是完全护理依赖,5项均不能自理者;2级是大部分护理依赖,其中3项不能自理者;3级是部分护理依赖,其中1项不能自理者。划分护理等级既是提供护理费的依据,也是评残分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3)分级原则和分级系列的有关问题。阅读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和附录B所示分级系列表,就可以了解各级分级原则和具体残情,从而基本能做到“对号入座”。例如:你想了解1级是如何定的,首先在“分级原则”中看如何表述,其次在附录B1“分级系列”看到具体残情有12条,只要符合一种残情就可定为1级。如果从具体残情去“对号入座”,首先在附录B2~B5表中找某科门某器官的定级,然后再回头看“分级原则”,了解为什么这样定。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这里要说明几个界限,这也是经常容易混淆的问题。一是1~4级均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3级与4级的区别在于是否要护理;1~3级有伤残程度的区别,主要是护理等级的不同。二是伤残等级不能代替护理等级,即不能用分级原则确定具体个人可否享受护理费。例如:尘肺Ⅲ期评为3级,但不是所有Ⅲ期尘肺病人任何时候都要护理。某人是否要护理和在什么情况下要护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护理条件进行鉴定。三是4级与5级之间,在生活能自理方面无区别,主要是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的区别;6级与7级之间,是劳动能力大部丧失和部分丧失的区别。四是因工致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严重影响,有几种情形在评残时予以特殊考虑。例如毁容和不育等,因为这些心理上生理上的伤害影响个人就业,需要适当体现补偿。

(4)工伤评残的操作

1)鉴定机构。省、地(市)、县(市)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16条)。

2)医疗期满必须鉴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这样,我们就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当然,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治疗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等。规定由单位申报,个人可以提请单位申报,但不以个人为主申报,这是由于医疗期由单位执行,工伤津贴由单位支付。如果允许职工自愿鉴定,医疗期的规定就难以执行。

4)鉴定方法。劳鉴办公室收到单位申报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资料是否齐备,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和评残标准,审核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效性;其次是约请和安排专家鉴定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工伤职工届时亲自前来接受鉴定;最后,由专家以集体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通过劳鉴办公室正式通知单位和职工。

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包括定期复查鉴定和处理争议的复查鉴定。一是,第13条有“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的规定,主要是鉴定结论以医疗期满本次致残结局为依据,某些残情有合并症的还要进一步治疗,有一些残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加重,因此,进行定期复查并做出等级变更结论是必要的,这是利于职工和企业。目前定期复查的期限暂由各地规定。二是职工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按照第57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复查,复查鉴定后还有疑义的,可以申请上一级劳鉴会重新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然不意味着省级结论永久不变,到定期复查时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更。

(5)其他问题

1)评残标准与事故统计的“轻伤重伤标准”有何区别?

这是企业安技干部提出的问题。学习研究工伤保险和评残标准后,可以看出两者至少在用途、时间和结果方面是不同或者有差别的。评残等级为工伤赔偿服务,表示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而轻重伤标准是为安全管理服务,反映事故程度和频率;评残等级只反映永久失能程度,不反映医疗期内暂时失能程度,而伤亡统计则包括前后两段损失工作日情况;由于反映不同时间和状态的情况,结果上会有较大差别。例如,伤亡统计规定:尺、桡骨骨折换算损失工作日90个,应按重伤统计上报。而在工伤保险上,这位职工的医疗期至少在100天以上,骨折愈合后可以不留残疾,可能会定为最轻的第10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不享受长期待遇。

2)为什么因工致残和因病致残不搞成一个评残标准?

这是社会保险干部经常提出的问题。我们研制评残标准时已请专家讨论过,多数同志认为,虽然两者在残情结局上相同,如断指断臂结果一样,但是,两者在待遇制度、残情范围和定级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两者混合一起,制定标准时和评残时工作难度很大,并容易引起职工误会,发生攀比待遇的不良现象。目前尚未统一制定因病评残标准,可允许因病评残参照工伤评残的1~4级标准,这是暂时的,各地仍可执行原有行之有效的地方标准。现在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3)持有伤残军人、残疾人的评残证件是否可以视同工伤评残相应等级享受工伤待遇?

首先说残疾人,国家规定残疾人保障办法和工伤保险办法从范围、条件到待遇项目和标准都不同,因此不能持残疾人证件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属于工伤致残,应当进行工伤评残。其次说伤残军人,如果革命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在复员转业时会按照有关评残条件评伤残等级,并享受军人抚恤待遇;如果安置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他们应领的伤残待遇不会被取消;当旧伤复发时,单位按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治疗后残情加重的,进行工伤评残重新定级,并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工伤退休待遇也应按照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残标准和待遇标准执行。总而言之,他们享受工伤待遇要经过工伤评残。职工中的伤残军人可以查阅民政部、人事部、原劳动部发出的民优发[1991]7号文件,即《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找到有关政策依据。



-----摘自《工伤保险政策知识读本》

右脚大拇指缺失能评九级伤残,赔偿如下:
1、伤残补助金,按九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上述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样的伤情,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约为九级伤残,赔偿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也是同样情况,还不知该如何解决,公司要私了,不知能赔多少钱?能不能告诉我你是如何解决的

差不多在7-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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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况,最少是工伤10级伤残,要赔偿您12个月的工资。如果右脚掌指功能严重障碍,9级伤残也有可能,那就要赔偿您19个月的工资。小面积的植皮手术一般没有伤残级别。伤残级别的高低,主要是取决于功能障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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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脚大拇指缺失能评九级伤残,赔偿如下:1、伤残补助金,按九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本人工资;2、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上述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工伤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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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评十级工伤。《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九级】标准: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工伤十级】标准: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0...

脚大拇指断掉属于几级伤残
构成八级伤残。根据《身体伤残鉴定标准》构成八级伤残的标准 第(十)、肢体损伤致:第4条、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的。

左脚大拇指断掉算几级伤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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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18618064423: 右脚大拇指缺失能评几级伤残以及赔偿 -
相独钆喷: 这样的伤情,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约为九级伤残,赔偿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嘉禾县18618064423: 我因工伤,右脚大拇指缺失属几级伤残,该怎么赔偿? -
相独钆喷: 依你所述应为十级伤残.报销医药费丶误工费.再赔偿二万元左右.

嘉禾县18618064423: 因工伤残右脚拇指一节属几级,赔偿多少 -
相独钆喷: 属于9级——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可以参阅:新工伤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赔偿方面,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准确定的,具体每个地区不一样.可以打电话114查询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然后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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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独钆喷: 右足大拇指截取可定九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可以获得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劳动合同终止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

嘉禾县18618064423: 交通事故右脚大拇指断毁能评几级,能赔偿好多 -
相独钆喷: 这个评残要等到伤后3-6个月以后根据恢复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十级的可能较大.至于赔偿,这个跟伤者的户口情况、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情况都有关系的.

嘉禾县18618064423: 右脚去掉四个指头,剩大拇指,算几级工伤 -
相独钆喷: 根据《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丧失功能或缺失,是评为六级 所以你的情况,应该是六级伤残

嘉禾县18618064423: 右脚拇指全缺算几级伤残? -
相独钆喷: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是最低一档十级伤残,所以缺失双足十趾中的一趾连十级残也不够咯

嘉禾县18618064423: 右脚大拇指 食指 小指没了属于几级残疾 应该赔多少钱 -
相独钆喷: /这种情况依照你的所述应当是7级伤残左右 2/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做劳动能动鉴定,携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和身份证; 3/按照七级伤残的话所有项目北京赔偿标准在18万元左右 不明白的地方您可以直接打电话咨询,这样会解答的更准确

嘉禾县18618064423: 交通事故右脚大拇指整个缺入是几级伤残 -
相独钆喷: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你可根据上述规定,自己确定自己的伤残级别了.

嘉禾县18618064423: 右脚大拇指断了,如果定位八级伤残能赔偿多少 -
相独钆喷: 这样的伤情,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约为九级伤残,赔偿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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