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转会取决于个人意志还是所属俱乐部的决定?请详细说明

作者&投稿:玉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足球外援永久转会什么意思?就是与除了国籍不同于本土球员但属于这个队了是吧?~

足球外援永久转会是指外籍球员通过购买或转会的方式,永久转会到另一个足球俱乐部,并与该俱乐部签署一份新的合同。在合同期内,该球员只能为该俱乐部效力,并且成为俱乐部固定财产的一部分,可以买卖。当合同到期后,球员就会成为自由身,可以转会到其他俱乐部。
永久转会通常需要购买球员在前俱乐部的合同权利,并支付一定的转会费用。通过这种方式,俱乐部可以获得一名长期效力的球员,并有机会将其整合到球队的战术体系中。
对于外籍球员而言,永久转会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新的国家或地区生活和工作,并成为该俱乐部的一员。尽管他们的国籍可能不同于本土球员,但他们已经属于这个队,并承诺为该俱乐部贡献自己的足球技能和才华。

球员那不到转会费,球员会有一笔签字费。
转会费含义:
某个球员从甲球队转入乙球队,乙球队需要支付一笔钱作为对甲球队的补偿,那么这笔钱就叫做转会费。
值得指出的是,转会费出现的根本原因是职业足球运动的国际化、全球化,而区域化也是其他职业运动没有转会费的根本原因。
球员的竞技水平、年龄以及剩下的合同年限等影响转会价格,但影响程度不确定。
为了促成球员支持该项转会,新球队还会付款给球员一笔钱,这就是签字费。属于不计算在球员工资以及转会费和违约金之内的转会费用。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 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 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 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 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 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如胜诉,费用退还。如败诉,费用没收。�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 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 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 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以上,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 - 副总裁 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在转会这件事上,球员经纪人>买方俱乐部>球员本人>卖方俱乐部(这只是通常的情况,如果卖方俱乐部急需资金,你可能会看到由卖方主动的转会,比如前些年的尤文图斯以及如今的瓦伦西亚)

在博斯曼法案通行之前,球员转会是完全取决于俱乐部的,那时的球员像商品一样被俱乐部们交易和买卖,在此时球员的意愿起不了什么作用。

而历史的转折点出现在1990年,比利时中场球员博斯曼,一个在这之前默默无闻的球员,成为了足球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一次转会的主角。简单的说吧,当时在比利时踢球的博斯曼希望能转会到法国去,因为他所在的比利时俱乐部打算大幅削减他的工资,可是在当时这桩转会需要法国俱乐部和比利时俱乐部商谈,支付一笔转会费。可惜的是,法国人付不起对方要求的数目,于是博斯曼最终处在了两难境地,他的俱乐部不肯降价,而博斯曼自己又不愿续签合同。可想而知的,博斯曼在合同到期后失去了工作。(那时合同即使到期,对方俱乐部也必须支付转会费,这和我们现在的中超制度相同,因此而退役的中国球员早已数不胜数。)

博斯曼失去了工作,这自然令他大为恼火,和之前遭遇类似的人们不同的是,博斯曼决定奋起反抗,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比利时俱乐部的行为干预了自己选择居住地和工作的自由。案件审理了数年,直到1995年,欧盟法院终于宣布,支持了博斯曼的请求,随后出台了博斯曼法案,欧盟所有的球员都拥有在合同到期后自由加盟任何其它俱乐部的权利。(这个法案影响深远,而博斯曼本人则下场潦倒,蛮讽刺的,嗯?)

博斯曼方案在当时看似维护了球员本人的利益,可能并未有人想到,这将对欧洲足球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大批球员来说,登陆豪门俱乐部是他们一生的梦想,而博斯曼法案的出现,则扫清了原本横置在他们之间的障碍,那就是原俱乐部。事实上大批球员因此而受到高额工资及豪门荣耀的诱惑,拒绝和原俱乐部续签合同,以争取能自由转会。

直面这种状况冲击的,就是以阿贾克斯为代表的一批被称为阿贾克斯模式的俱乐部,他们以自己培养的本土球员为主,辅以少量优秀外援,在欧洲赛场上也屡有惊艳表现。而博斯曼法案的出现,使得阿贾克斯模式的俱乐部损失了大批青年才俊,他们在财力和声望上完全无法与欧洲的主流豪门竞争,豪门把本应支付的转会费变成工资加给球员,更使得原俱乐部在损失球员的同时,也无法得到任何补偿,考虑到十数年培养球员的投入,他们可谓血本无归。

博斯曼法案迅速拉大了豪门与中小俱乐部之间的财力差距,使得大批欧洲二流联赛迅速衰落,像之前的阿贾克斯、基辅迪纳摩、布加勒斯特星等一批欧洲强队逐渐没落,连拉齐奥、佛罗伦萨这样的老牌强队都不能幸免,取而代之的则是有着巨大财力支持的英超诸强。0304赛季的波尔图和摩纳哥会师欧冠,上演草根传奇,然则一到夏天,波尔图钢铁防线、摩纳哥四大天王立刻遭人瓜分,数年经营,一朝尽失,连主教练亦是不能幸免。

博斯曼法案更是转会市场的主角由以往的俱乐部变成了球员及其经纪人,在和对方俱乐部商谈转会之前,先与球员本人接洽,虽然违反规定,但却已经成为了转会市场的潜规则。在球员本人意愿强烈的情况下,俱乐部则变得无可奈何,于是皇马得以顺利打造了银河战舰,切尔西建立了卢布帝国,如今曼城也要展现他们注入了中东石油后的强大力量。

与此同时,大批来自欧洲二流联赛的优质外援,由于博斯曼法案,他们得以被低价收入各大主流联赛,这对主流联赛的本土球员构成了巨大冲击,英超如今在欧洲赛场呼风唤雨,而英格兰却绝非超一流强队,与此不无关系,西班牙也是在近几年,随着巴塞罗那、瓦伦西亚等一批重视本土化的球队出现,才得以在世界足坛逐渐抬头。(其实贝尼特斯的利物浦对西班牙作用更是重大,不可忽视,如同数年前温格的阿森纳对于法国的带动作用,英超豪强带动的却是他国实力,令人扼腕。)

如今中国亦走上了博斯曼的道路,将成耶?将败耶?不过无论成败,都令人拭目以待。

是俱乐部决定的,俱乐部对球员具有决对的领导权,他们每个职业球员都有一个"上岗参赛证",中国俱乐部在球员合同到期之后,俱乐部还要压着球员的参赛证30个月,也就是说虽然合同到期了,球员还是这个俱乐部的人,

大多还是决定于俱乐部高层 只有少部分是决定于球员本身!

首先要自己向俱乐部提出转会申请,俱乐部有权同意或者否决,如果同意的话,就开始挂牌,如果否决可以向足协申请仲裁。


足球运动员转会取决于个人意志还是所属俱乐部的决定?请详细说明_百度知 ...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已赞过 已踩过< ...

中国球员的转会费都是按什么标准制定的啊?
1、运动员转会应由接受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支付转会费或培训费。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不付转会费或培训费,但是需要双方法人代表签定书面协议予以确认。2、转会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中国足球协会对双方商定的超过或少于参照标准的转会费额不持异议。转会费的参照标准如下:(1)、运动员转会费以运...

球员的转会费跟哪些因素有关系?
很大程度取决与两家俱乐部之间关系,球员合同结束日期等多种因素。有时离合同结束期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时,另一俱乐部购买该球员的话相对就会付出高出球员身价很多很多的转会费;如果接近合同结束时期的话,购买该球员付出的金钱就会比其转会费少得多。比如说某俱乐部想在今夏购买一身价为2000W欧元的球员。假设...

球员转会要经球员自身的同意吗?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

于汉超能回大连吗
最后,市场和经济因素也会影响于汉超是否回归大连。足球运动员的转会不仅涉及竞技层面的考虑,还与商业赞助、球迷基础以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于汉超的回归能够带动球市,增加俱乐部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那么这样的转会就更有可能发生。综上所述,于汉超回归大连是有可能的,但这一决策涉及多方面的...

兰球运动员的转会是什么意思?
篮球运动员转会是指篮球运动员本来在所属的篮球队伍打比赛,作为球队的一员,转会是指,球员被球队交易,交换到另一支队伍,为另一支队伍服务。

足球明星的转会费属于他们还是俱乐部?
转会费是在转会过程中接受运动员的俱乐部向运动员原属俱乐部支付一定量的费用。运动员的转会费和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会费体现的是运动员的价值,而报酬体现的是运动员提供劳务的价值,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在欧洲足球领域,足球运动员转会一直以来都要收取转会费,作为对运动员原属俱乐部的补偿。但...

足球运动员有转会费,那教练有没有转会费?
剩余合同时间影响转让价格,但影响程度不确定。根据欧足联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保护期取决于运动员的年龄,27岁以下3年,27岁以上2年。在保护期内,其他俱乐部必须与原俱乐部协商购买球员,因此价格通常会超过当前价值。在受保护期限之后,其他俱乐部可以不通过原俱乐部与球员直接签合同,只需支付...

足球运动员自己不同意转会球队可以强卖吗
不可以,足球运动员不是商品,有自主权,但我想一般市场社会,既然球队有需求,而且自己能够得到更好待遇为什么不离开呢

足球运动员合同到期再签其它队算转会吗
如果合同到期再签其它队只能说成加盟;转会指的是在合同期内,其它球队以购买的方式得到球员,一般都要付转会费。

岳阳县13786704027: 什么是转会费制度?转会费如何分配? -
柴芬乳杆: 运动员转会是伴随体育职业化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转会是指运动员从一个职业俱乐部流向另外一个俱乐部的行为和结果,通过转会,运动员改变其所属俱乐部与足球联合会的注册.从行为...

岳阳县13786704027: 球队将一名队员转会到别的队,但球员不同意怎么办? -
柴芬乳杆: 看合同~合同期满变自由球员~没满就继续在原来的队里呆着...

岳阳县13786704027: 卖掉球员是否需要球员本人同意? -
柴芬乳杆: 如果球员本人不同意,交易是无法达成的.因为球员必须要和新俱乐部就个人待遇问题进行谈判,如果球员不在新的工作合同上签字,那转会肯定失败

岳阳县13786704027: 一个球员的转会费,是不是体现一个球员的价值?请教完成一个转会的条件! -
柴芬乳杆: 大体可以体现那个球员的价值,但同样也有不同程度的的炒作,有时球队高价买下球员后发现他原来根本不值这个价. 足球球员转会必须经过双方球队以及球员同意,并且球员通过体检后才能生效.希望对你有帮助

岳阳县13786704027: 足球员转会是什么个程序 -
柴芬乳杆: 如果俱乐部对你感兴趣,那么会先对球员和球员的经纪人接触,如果球员本人也对到这家俱乐部有兴趣,那么这家俱乐部会和你现在所在的俱乐部接触,进行谈判,最终确定转会费(包括违约金)以及球员工资问题,这时候你就到等待转会窗口开启吧,然后你就可以到你的新东家注册,之后球员就可以代表新俱乐部参加比赛了!

岳阳县13786704027: 足球俱乐部之间球员如何转会? -
柴芬乳杆: 一方俱乐部提出意向,另一方接受方可开始谈判,私下接触球员是违法的,国际通用,当然中国的体制比较特殊,无需这么麻烦.接触之后双方俱乐部开始时间长短不一的价格拉锯战,就和菜场里买小菜一样,如果双方达成一致,购买方获得权利和球员开始谈判,这其中就是个人利益问题了,不细说.球员接受买方条件后回馈俱乐部,俱乐部收到信息后将转会信息传至所在足协或者所在联盟进行登记,交易完成.

岳阳县13786704027: 球员的转会费是给俱乐部还是给球员自己? -
柴芬乳杆: 如果是合同期到了的球员是属于自由转会,钱就是属于球员 如果合同期没到产生的转会,收益自然是俱乐部的

岳阳县13786704027: 为什么在欧洲五大足球联赛中的球员交易以转会为主,而NBA的球员交易则以交换为主呢? -
柴芬乳杆: 因为NBA有工资帽,而足球没有.球员交换基本是薪金对等交易,对于球队的整体工资没有太大影响,只是使位置平衡,实力改变.但如果...

岳阳县13786704027: bbk是什么意思 - 步步高bbk是什么意思
柴芬乳杆: bbk是什么意思迖: dá (1) ㄉㄚˊ (2) 古同“达”. (3) 郑码:WGS,U:8FD6,GBK:DE... 转会(尤指职业足球队).n.转移;调动;换乘;(运动员)转会.扩展资料:move...

岳阳县13786704027: 德转身价啥意思?什么是德转 -
柴芬乳杆: 德转就是德国转会市场,是一个根据足球运动员近期表现和年龄等因素考核球员价值的权威网站.德转身价就是此网站标明某个球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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