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作者&投稿:藏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第七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当前,由于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农产品降价和售卖难等问题,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为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深度及农村金融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豫西南某县农业经济受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

  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

  金融危机使得以务工经济为农民主要现金收入来源的豫西南某县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压力更重,难度更大。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高四难”五个方面:农产品价格全面下降,农民增收困难。今年以来,该县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持续加大。以2月份为例,小麦、玉米的价格分别比2008年10月份下降了4.1%和9.5%;油菜籽价格由最高2.7元/斤下降到目前的1.5元/斤,降幅高达45.4%,且比上年同期每斤低1.7元;受金融危机和猪流感的双重挤压,畜禽产品价格回落趋势短期难以逆转,对养殖业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猪肉比2008年3月份(猪肉价格最高的时候)同期比下降了23%。鸡蛋平均零售价3.05元/斤,环比下降10%。

  返乡农民持续增加,农民工就业困难。该县是山区县,自然条件差,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从了解到的情况看,该县数十万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数量近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0%左右,大量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陷入困境。

  农资价格高位运行,农业效益遭遇双重挤压。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需求下降,农产品价格全面走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然高位运行,农业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从调查的情况看,国内化肥尤其是尿素和复合肥价格涨幅普遍超过30%,如尿素价格已由2008年秋天的1200/吨涨至1500元/吨以上,磷酸二铵的出厂限价从2400元/吨上调到4100元/吨,进口钾肥上涨100%,农用柴油前10个月平均上涨了27.8%;种子、农药、农地膜等也都呈现不同程度上涨。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加大了农业生产成本。

  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形势严峻,生产经营困难。表现在龙头企业发展受阻,履行订单能力下降,影响了基地农产品销售量进而影响到基地农产品销售价格,如粮食加工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生产销售受阻,直接影响对粮食的收购,导致农民卖粮难和粮价的下跌。

  农业资本市场滞后,农户和龙头企业融资困难加剧。贫困山区农业资本市场发育滞后,农业开发扩大生产缺项目、缺资金的问题更为突出。尽管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投入,但由于农业开发市场风险大、比较效益低,金融部门对农业投入实际上更为谨慎、更加严格。突出表现在,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规模遭到压缩,致使企业技改投入资金缺乏,生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金融的支农对策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作为支农的主力军,应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切实承担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优势,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小额贷款范围和贷款额度上有所突破,探索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扩大抵押范围,积极开办各类资源抵押贷款,加大林业开发、水面养殖等资源开发扶持。同时简化贷款手续,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农民群众早日渡过难关。

  选准信贷投放兴奋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做到有的放矢。一是积极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中高档耐用品等,进一步拉动内需。二是重点支持农村种植专业户、重点户规模化的农业产业化格局。三是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四是开发适合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新产品。

  创新信贷方式,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困境。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应适当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针对不同行业和风险评级,适当简化中小企业授信流程,保持龙头企业应对危机、稳步发展的合理信贷规模。

  树立风险防范理念,力求实现双赢。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将风险意识落实到防范信贷风险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提示系统。三是建立稽核、事后监督和专业检查“三位一体”的检查体系,做到令行禁止。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如何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政策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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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晨头孢: 在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合理补偿成本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推 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 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 端,以及深化助农取款、汇款、转账服务和手机支付等多种形 式,提供简易便民的金融服务(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玛多县13023823991: 怎样加快农村金融创新?
隐晨头孢: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支持金 融机构增加县域网点,适当下放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对涉 农业务较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差别...

玛多县13023823991: 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是怎样的?
隐晨头孢: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本市农...

玛多县13023823991: 现如何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
隐晨头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间资金流动更多的取决于地区 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即金融生态.所以,从吸引更多资金促进 地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改善本地区金融生态是至...

玛多县13023823991: 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目的是什么?
隐晨头孢: 扩大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目的是:(1)缓解基础金融服务 薄弱地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的矛盾,提高 金融机构在这些地区提供服务的可持续性,长期支持地方经济发 展,逐渐形成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经济为金融提供良好环境的良性 循环.(2)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消除金融机构对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网点和开展业务的疑虑,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到这些地 区新设网点,构建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当地农村金 融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玛多县13023823991: 如何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
隐晨头孢: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

玛多县13023823991: 农村金融如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隐晨头孢: 我们以山东省莱阳市发展现代农业为例,在剖析现行金融制度对现代农业发展制约的同时,提出了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县域金融机构多元化深度不够.目前农村金融机构...

玛多县13023823991: 简述当前“三农”问题的新亮点和新难点 -
隐晨头孢: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改革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新要求,并在现代农业、农民增收、新村建设和扶贫攻坚等重点上有很多新政策、新举措和新亮点. 在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文件提出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推进农村土...

玛多县13023823991: 如何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如何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加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
隐晨头孢: 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建立健 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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