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的的官衔都有什么★★★

作者&投稿:典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古罗马时期的官职有哪些?只要名称和它的职责。~

大祭司::他的任期不是一段时间而是终生的
执政官:相当于现代国家的首相或总统
行政官:管理地区事务
监察官:负责公共道德,还要照管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工程项目
财政官:类似于会计
保民官:保护自由民不受暴政凌虐的官员
裁判官:裁判官享有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方面的最高权威
市政官:具有管理责任在罗马这项步骤是随意的财务官能够做候选人至四位市政官位置的一个
营造官:负责庆典赛会和神庙的维护
大法官:负责司法事务的管理
卫戍队队长:掌管卫戍军团
独裁官:具有非常大权的罗马官员在紧急情况下任命

执政官:以执政官为核心的行政长官制度
元老:以政界精英为基础的元老院制度,最高级为第一元老
公民代表:以全体公民为主体的公民大会制度.
这三大权力体系虽然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三权鼎立"局面,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本着对权力进行制衡的精神,在建立行政长官制度的过程中,罗马确立了最高长官的选举制、短任期制和同僚协议制,从而奠定了共和国官制的三大原则基础
古罗马裁判官:裁判官由军伍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一般不得连任。裁判官享有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方面的最高权威。裁判官所拥有的这种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特权,是此制度促进罗马法律发展的根本保证。
古罗马的保民官:在古罗马政制中,有一个设立于公元前494年的保民官制度。所谓保民官,就是保护自由民不受暴政凌虐的官员。举例说,如果执政官判了某人死刑,但案情没有确凿的证据,保民官就可以出面进行干预,以拯救该人性命。
财务官:候选人必须是至少三十岁。可是,贵族地位的人士能够扣减两岁,从这以及其它最低限度年纪必要条件。八至十二位财务官服务于财政管理,在罗马,或者作为省长的副手。选举至财务官 带来自动的身份资格,在元老院,开始于晚期的共和国。
市政官:具有管理责任在罗马。这项步骤是随意的。财务官能够做候选人至四位市政官位置的一个。
执政官:是所有之最具威望的,而且代表成功生涯的巅峰。最低限度的年纪是四十二岁。两位选举出来之执政官的名字,定下当年的名称。执政官对城市的政治会议事项负起责任,指挥大规模的军队,而且控制重要的行省。第二次的委任,身为执政官,能够仅仅被觊觎,十年的间隔之后。
监察官:是唯一的一个,带著十八个月的期限,而不是通常的十二个月。监察官被选举出每五年,而且虽然该项职务未握有军事的统治大权,它被视为伟大的尊荣。监察官对城市的道德地位负起责任,著手大量的公共工作,以及,在早期的共和国中,挑选元老的身份资格。
军队的兵员和编组 埃及等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军队,其核心是法老或国王的常备侍从,成员大部是构成军人等级的军屯户,战时召奴隶主、自由民出征。兵种主要是步兵,也有战车兵,逐渐发展了骑兵,还建立了海军。步兵一般按所用兵器类型分编为长矛队、短剑队、狼牙棍队、投石队等,按十进制组成十人队、百人队、千人队等。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每个自由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组成以奴隶制为基础的民军。民军按财产标准编队,最富有的编成骑兵,占有较多土地的编成重装步兵,没有财产的编成轻装步兵,奴隶只随军服杂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和奴隶主个人财富的大量积累,自由民的不断分化,出现了破产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而经常的、长期的战争又促使军队职业化,民军逐渐为雇佣常备军所取代。古希腊军队通常编为方阵,古罗马军队的基本组织单位是军团,由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骑兵编成,下辖大队、中队、小队。中世纪,随着采邑制的出现,欧洲封建国家实行骑士兵制。在几百年中,军队组织制度无重大发展,骑兵在战场上占据统治地位。中世纪末期,随着封建割据状态的消除,中央集权的相继建立,骑士组成的军队被国家统一的常备雇佣军取代,步兵又逐渐成为主要兵种。16世纪,出现了由长矛兵和火绳枪兵组成的步兵团。17世纪初,瑞典国王古斯塔夫二世·阿道夫改进步兵团的编制,建立了团属炮兵和野战炮兵连。后来,法国建立了炮兵团。此时,炮兵、工兵已成为独立的兵种,连、营、团、旅已成为军队的正规编制单位。

公元前6世纪,罗马王政时代的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前534)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正式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公元前510年,随着最后一位王被驱逐,罗马建立共和国。在罗马建立共和国过程中,最主要的政治成果是新设了2名执政官取代了“王”。执政官由军伍大会选举产生,拥有“治权”。与王政时期“王”的单一性、终身制、权力无限制而又不承担责任性相比较,执政官职位具有集体性、暂时性、及治权的有限性(指城内治权)等显著特征。罗马执政官的治权及其外部标志(肩扛插着斧头的束捧)源于矣特鲁斯人的传统,最初以军事权力为中心,突出强制和惩罚的色彩。治权是共和国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形式,它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其中重要的限制有三项:①受立法的限制。公元前509年和公元前300年的《瓦勒里法》都规定了“向民众申诉”制度,即市民有权就执政官判处死刑的决定向民众会议申诉,这是对治权的基本限制,被罗马人视为对市民自由权的最高宪法保障;②受集体性原则的限制。两位执政官有平等的权力,轮流执政,每人执政1个月,不执政的对执政的有否决权;③受任职时间的限制。执政官任职期仅为1年,并在10年期限内禁止再次担任。治权这一权力概念,不是直接创造和从正面完善的,而是通过限制而具体化的,它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罗马主权的连续性。
随着罗马的发展,国务政事越来越多,于是又陆续增设了一些官职,以减轻执政官在某些具体领域的工作。最先设立的是事务官(quaestores,前449年设置),他们由地区大会选举产生,协助执政官处理财务工作,负责审判涉及死刑的刑案件等,是执政官的助手;公元前443年增设监察官(censores),负责调查人口和社会道德风俗,审查元老的名单。他们行使的道德监督权,成了对法律的重要补充。根据惯例,监察官从过去的执政官中选出,每五年选举一次,最长任期为18个月;公元前367年设市政官(aediles curules),负责罗马城市的公共事务,管理物资供应和受理买卖奴隶、牲畜方面的诉讼,行使有限的民事司法权,从而对买卖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年还设立了裁判官(Praetor),以接替执政官审判权中民事司法权的部分,负责处理罗马市民的民事纠纷,公元前242年又设立外事裁判官(praetor peregrinus),前者因而又称作内事裁判官(praetor urbanus)。共和国后期,裁判官数量大增,但只有这两类裁判官与私法有关。除上述常设官职外,还有非常时期设立的临时性官职,如独裁官(dictator)、十人立法委员会等。此外,还有只限于平民担任的官职,最重要的是护民官(tribunus plebis),他们有权否决、抵制执政官、监察官等采取的不利于平民的措施,以维护平民的利益;他们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受侵犯,元老院不能对他们拘禁、判罪。经过护民官领导的平民斗争,平民逐渐获得了担任执政官等高级官吏甚至大祭司的权利。
整个和国时期,官制的基本特点是暂时性、集体性和无偿性的,并实行卸任责任追究制。集体性必然为官制设置了一定的制衡机制,并在各种官职的相互关系上确定了有关规则,如禁止兼职,限制连任,确定官职的等级顺序等;暂时性必然导致对责任的追究,即执政官任职期间不受侵犯,任职届满成为普通市民后须对其任期内所做的侵犯私人或国家权利的行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而无偿性又决定了国家的实权只会掌握在少数富有者的手中。
2、元老院
元老院在王政时期就存在,但没有多大权力,仅是一个咨询机构,贵族大会通过的法律要由元老院批准,王遇重大事项也一定要咨询元老院,而且在行使死刑时必须征求元老院意见。共和国时期元老院逐渐变成行政机构,其成员由监察官从贵族和平民中选拔产生,历史上,几乎全由有声望的高级退职官员(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等)组成,正常为300人,共和国末年增至600人。元老院的职权主要是掌管财政、编制预算,执政官在支配公共财产和动用国库资金时,须得到元老院的许可;主管军事与外交,一切外交关系,如缔结条约、派遣使节,接受外交使书等均由元老院主管,元老院还有广泛的军事参与权,如确定征兵人数、监督战争的进行、负责为被征服地区确定有关制度等;批准立法,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制定的法律,须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帝政初期,元老院成为皇帝夺取立法权的过渡机构,正式取得立法权,公元3世纪初随皇权加强,元老院不再具有立法职能。此外,元老院在宗教方面也拥有特殊权限,如行献祭仪式。
3、民众会议
民众会议不是由代表组成的,而是由全体罗马市民组成的,它也不是单一的,整个罗马共同体有3个民众会议,最早的民众会议是“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又译贵族大会),由三个氏族部落中达到从军年龄的男子(17-60岁)组成,妇女、平民、门客不能参加,其职权是选举王和高级官吏,制定和通过法案,决定宣战;司法方面可以受理上诉的死刑案件以及确认收养,遗嘱等。但自军伍大会和地区大会产生后,库里亚大会就逐渐丧失了立法权,变成一个礼仪性的机构,至共和国末年终至消灭。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又译百人团民众大会)是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后成立的,它既是一种军事组织,又是按财产组成的政治权力机关,由平民和贵族共同组成,但为富有者所操纵,最初的职能是决定战争和纳税等事项,共和国时期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十二表法》就是由它通过的。公元前339年后,它通过的法律不须送元老院批准,改由事前同元老院协商。它通过的法律以公法居多。公元前287年《霍尔腾西阿法》公布后,平民会议决议成为法律(lex)军伍大会的作用就降低了。它还具有选举职能,高级官吏如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都是由它选举产生的。此外还具有司法职能,受理科处极刑的案件。公元74年,军伍大会不复存在。地区大会(comitia tributa,又译部落大会)以地域为基础,由平民和贵族构成,并以平民占多,因而民主性较强,但权力没有军伍大会大,职权主要是通过高级长官的提案,选举事务官、税务官等低级官吏,通过次要的法律以及受理科处罚金的上诉案件。
公元前494年还产生了一个完全由平民组成的平民会议(concilia plebis),它由护民官负责召集,职责是通过对平民有效的平民会议决议。公元前287年后,平民会议决议具有了法律效力,适用于全体罗马市民。平民会议决议一般属私法方面的内容,如《卡努来亚法》(前445年)、《阿奎利亚法》(约前287年)、限制赠与的《辛西亚法》(前204年)等。共和国末年,平民会议亦不复存在。
总之,共和国五百年间,罗马国家的民主制进程是不断发展的,主要的表现是公民有权参加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民众会议的基础有所拓宽。但这里的公民不包括未成年人、妇女、门客以及外邦人,更不包括为数众多的奴隶,因此,本质上它仍是少数奴隶主、特别是奴隶主富有阶层的民主,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路加在记录腓立比的事件上曾采用当地的罗马官衔,即徒十六章19节的“首领”,原文为ARCHONTAS(一x0vraQ是多数字,实即罗马人的DUOVIRI(民众首领)。20节的“官长”原文为STRAT EGOIS(ARPARIYOTQ多数字,即罗马人的PRACTORS(裁判官长),和35节的“差役”原文为RABDOUCHOUS(p*60以0吨)多数字,该字原意为“执杖者”有人解释为“执鞭打办囚犯者”,亦有人解释为“执罗马徽的官长侍从”,即罗马人的LIC-TORS(有人译为武官,不妥)。

http://cache.baidu.com/c?word=%C2%DE%C2%ED%3B%B9%D9%CF%CE&url=http%3A//c%2Dhighway%2Enet/book/sjnt12/2/252%2Ehtm&b=0&a=156&user=baidu

晕了啊``
你就记住:公猴脖子难骑 就好了(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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