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诺和要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作者&投稿:隐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在要约和承诺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哪些不同做法~

共同点就不说了。
区别:1、普通商业广告,大陆法认为是要约邀请,英美法认为是要约;柜台标价出售商品,大陆法认为是要约,英美法认为是要约邀请
2、传统英美法规定要约在做出承诺之前对要约人无约束力,现代英美法规定,要约在有效期内,要约人受约束,不能随便撤销;大陆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3、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承诺后即不可撤回;大陆法采取“到达生效”

一、关于发盘(要约)的问题:
1、对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大陆法规定,发盘需要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
英美法的规定则与此相反,如英国有的判例认为,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确定,并且原受盘人对此采取了相应行动,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
2、对于发盘何时生效的问题
大陆法采取“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采取“投递主义”。
3、对于发盘的撤回和撤销问题
大陆法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英美法系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而大陆法则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
大陆法认为发盘也可以撤销: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英美法系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问题看法正好相反,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销。
二、关于接受(承诺)的问题:
接受生效的时间:大陆法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即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采用“投递主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要约和承诺规定的特点和区别

刘金华律师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道程序、两个阶段。任何一项合同,都要经过这两个阶段。使得协议双方取得意思表示的一致,始告成立。这一过程被称为交易磋商。西方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因为各自的法律传统和理念不同,表现在这两方面的程序的规定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不同,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关于要约(offer)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使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
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和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等,两大法系国家无大的差异,只是在要约法律效力上各有不同的规定。
1、在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上的不同
要约的生效时间即是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采
用了不同的规则。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时,要约才产生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还有所变通,该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使之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效力。大陆法大都采纳第二种观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5条规定:“(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生效。(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被发价人”,可见,该公约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民法主要继受大陆法系,在要约生效的时间方面,采纳了到达主义(见《合同法》第16条)。
2、 在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上的不同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英美法中,原则上要约是能撤回的。如:A对B保证,假如B先付1000美元的话,A约定在30天以内的任何时候,把A所有的毕加索的画以100万美元卖给B。这一案例,如在英美法看来,若B不付1000美元,A就可以自由的撤回要约,那么,当B付了1000美元之时,A从即刻开始,三十天以内,不能再由此撤回要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承认这一期间,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如日本,首先,即使B不支付1000美元,作为A到明确B不付1000美元为止,要约是不能撤回的。如果两大法系在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是否受其要约的约束,是否可以撤销其要约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等问题上,分歧很大。
英美法系认为,在上述情况下,要约人原则上不受其要约的约束,他可以在受约人对要约表示之前的任何时间内,撤销其要约或变更其要约的内容。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仍可以在期限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将要约撤销。因为英美法系认为,在此情况下,要约人作出的允诺没有获得对价的支持,要约人可以不受其要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该经验。因为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有利于使要约人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从事灵活的交易活动,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
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与英美法系的规定完全不同。它认为,要约在到达受约人后,要约人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如果要约中有有效期的规定,要约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或变更其要约;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况在可望答复期间之前,要约人不得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采纳德国法这一原则的还有巴西、瑞士、希腊等国。

(二)关于承诺(acceptance)
两大法系国家在承诺问题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承诺的生效时间和撤回上。
1.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标准上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除法国外)采纳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 意思表示从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英美法采纳了送信主义,或称为发送主义,在美国也常常称为“信筒规则”,是指如果承诺的意思是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 承诺人将信件投入邮筒或电报交付电信局即发生效力,由于在合同成立时间上的不同,因此根据送信主义所成立的合同,应比送达主义成立的合同,在时间上 要早。因此,英美法的规则有利于促进交易迅速达成。但是根据送信主义,要约人在未收到承诺的情况下,就要受承诺的约束,特别是要将承诺在邮寄和电讯丢失或延误的责任转嫁给要约人,这对于要约人过于苛刻,对维护要约人的利益并不十分有利。
2.在承诺的撤回上的不同。
根据大陆法的送达主义,承诺人发出承诺以后,可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则撤回有效。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0条:“如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相对人,则意表示不生效力”。而根据英美法的送信主义,承诺在承诺通知送达时即已生效,所以受约人一旦将承诺的信件丢进信筒,或者将承诺的电报交给了电信局,承诺已经生效,承诺人不可能再撤回他的承诺通知,即使承诺人的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于要约人,撤回也是无效的。英美法认为,承诺人不享有撤回权是合理的,因为它可以防止承诺人在发生承诺与最终撤回承诺之间,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投机取巧。例如,承诺人先用书信向要约人表示承诺,一旦市场价格下跌,就用电话通知要约人撤回承诺。而大陆法认为不受约人撤回承诺既不符合受约人的意志,也不利于使当事人根据市场交易的变化而作出是否订约的决定。
从以上分析可见,两大法系所采用的规则确实存在着诸多区别,总的来说,大陆法的规则有利于交易安全,而英美法的规则有利于交易迅速达成。两种规则究竟孰优孰劣很难作定论。我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要约和承诺等方面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一些制度和规定,例如关于要约的撤销的规定,较成功地作了融合两大法系规定的尝试。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有以下差异.
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为制定法;英美法系为判例法。
2、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均有成文法典;英美法系则多为单行法规、判例法。
3、法律结构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和私法(民法和商法 );英美法系则把法分为普通法(制定法)和衡平法(判例法)。
4、适用传统:大陆法系中先确定事实后再去遵循法的规则;英美法系则多参照以往的判例 。即大陆法系是由一般到个别;英美法系则由个别到一般。
5、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强调职权主义,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英美法系则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虽为大陆法系国家,却在诉讼程序 上与英美相似。
6、职业教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先学法规;而英美法系中先学案例。

大陆的有时间限制,英法的没有.


对于承诺和要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时,要约才产生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还有所变通,该法典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使...

要约承诺承诺
承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需与要约方式相匹配。对于口头承诺,除非有明确的期限,沉默不被视为承诺。口头承诺一旦要约人收到,合同即成立。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通常,承诺和要约一样允许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通知不具撤回效力。

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分歧?国际上倾向?中国合同法是...
一、立法分歧: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承诺而言,历来存在投邮主义(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受信主义)的立法分歧。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主张承诺于函电交邮电局或投入邮筒时生效;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主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二、国际倾向:倾向于到达主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采用到达...

要约和承诺怎么区分
一、要约和承诺怎么区分1、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应当如何确定其效力?
第一,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什么叫要约、承诺、要约邀请??最好可以举简单的例子??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承诺...

英美合同法和我国合同法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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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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