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刑罚改革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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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刑罚制度改革内容!急急~

汉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颁布《棰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革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
汉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2)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

1)内容: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了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指定《棰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格,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2)意义: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当然汉朝这次刑制改革仍存在局限性。如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由轻至重,宫刑本已废除,后来又予以恢复等,改革后的刑制仍十分繁杂。即便如此,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定的。

汉朝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具体体现在文帝和景帝对肉刑的废除。肉刑是奴隶制下的刑罚制度,包括有墨、劓、刖、宫等残害犯人肢体的酷刑。及至西汉初年,基本上仍沿用秦朝的刑罚制度,保留了秦律所沿袭下来的奴隶制的刑罚方式。


汉文帝即位以后,封建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当时的社会形势来看,一方面经过汉初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阶级矛盾得到缓和,统治阶级内部较稳定,人民生活也相对安定,出现了“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化行天下,告喀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的局面,从而为改革刑罚制度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汉初二十几年间,仍然发生了一系列大的动乱,例如,公元前200年与匈奴的战争,公元前196年诛韩信、彭越后英布叛乱,公元前180年镇压诸吕等等。因此,文帝力图通过废肉刑进一步安定社会,巩固大动乱之后的统治秩序。

汉初统治者及思想家深刻反思和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已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而文帝继位后,经济有所发展,人民生活趋于稳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社会治安状况较好,为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儿缇萦上书文帝:“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此事引起文帝的思考,曾下诏指出:“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遂下令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前元年(前156年)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六年(前144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还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使刑制改革又前进了一大步。
至于先秦五刑中的宫刑,文帝改革刑制时曾被废除,但景帝中四年又被恢复。 那么,比较轻的墨、劓、剕(斩左右趾)刑都可以废除,更为残酷的宫刑为什么却除而不废呢?这是由于宫刑承担着死刑代替刑的作用。文帝废除了宫刑,但没有找到代死之刑,因此,景帝不得不将它恢复。对于死刑犯请求改处宫刑者,允许以宫刑代替之。近代人程树德亦云:“终汉之世,时以宫刑代死罪,皆沿景帝定制也。”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意义深远的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

汉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颁布《棰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革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
汉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2)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

1)内容: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了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指定《棰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格,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2)意义: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当然汉朝这次刑制改革仍存在局限性。如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由轻至重,宫刑本已废除,后来又予以恢复等,改革后的刑制仍十分繁杂。即便如此,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定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23861.htm
行不?


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一、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主要体现在减轻刑罚、简化刑制、注重教化等方面。这一改革为汉朝建立仁政开创了良好开端。二、1. 减轻刑罚:汉初社会历经战乱,民生凋敝,文景帝认识到严刑峻法不利于社会安定和恢复生产。因此,他推行轻刑政策,减轻了对犯罪者的处罚力度。这一举措有效地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

简述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废除了肉刑,这是古代封建王朝的残酷刑罚之一,包括在脸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右脚等。他提出,犯罪的人受完刑罚之后又要被遣送去做苦役,这对他们的身体和精神都是极大的摧残。因此,他主张废除肉刑,改为更为人道的刑罚方式,如笞刑和徒刑等。这一改革大大减轻了罪犯所受的身体伤害,体现...

汉朝的刑罚改革及其意义
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前元年(前156年)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六年(前144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还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

文景时期改革刑罚的意义?
刑制改革的意义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比如斩右趾刑改为死刑弃市,由轻变重;宫刑本已废除,但后来...

汉景帝即位后,是如何进行刑罚改革的?有何影响
西汉惠帝、吕后时期,从法律条目上废除了诛三族的惩罚。文帝时期,废除了割鼻、砍腿、刻脸、挖膝盖、宫刑这五种肉刑,重罪改为笞(chī)刑。笞刑,就是用竹板打屁股。文帝的刑罚改革是这样的:本该被挖去膝盖的,改为罚白天守城、晚上舂米;本该被刻脸的,改为剃光头发,白天守城、晚上舂米;本该...

汉朝刑制改革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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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审判制度是怎样的?
经过这次讨论,刘宋便对这一原则进行了修改,也就是“鞫狱不须则家人下辞”,若违反了这项制度,即使这个人对案件的侦破有功,仍然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复审制度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而分为两类。第一类:罪犯及其家属对案件的判决不服时可以申请复审;第二类:郡县将他们不能审理的案件逐级上报。在魏晋...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 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

汉朝法律制度的刑制改革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①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② . 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

五刑指的是什么 朝仪朝聘与朝觐各是什么样的礼节
中国古代有五种残酷的刑罚,叫五刑,早期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清末变革法制,改五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十恶不赦”在古代指的是哪十种罪恶 “十恶不赦”意指罪恶深重,不可饶恕。这里的“十恶”,现在已是虚指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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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残莫迪: 汉初期的主要措施就是与民休息政策 比如说建立制度 招贤纳士 劝民归乡务农 减轻田赋 实行压抑商贾的政策 另外还实行消灭异姓王 分封同姓王等 汉初"与民休息"国策,经汉高祖 惠帝 和吕太后的连续推行 历时20几年 已初见成效 史家称赞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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