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未婚生子是否会被鄙视

作者&投稿:余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难道未婚生子就应该被别人说是犯贱吗~

别人说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自己觉得不是就可以了。

现在的社会已经不注意这些了。我认为只要你们俩好,比什么都重要。如果太在意别人的看法,会活的很累。时刻记住,你是为你们自己而活的,不是在别人来指指点点中存活。

唐朝女子地位是最低的

一、从唐军吃活人顺序推断唐朝妇女地位

唐朝在所谓的“盛唐”时期发生安史之乱后一泻千里,唐朝的军队纷纷弃城或投降。但被张巡、许远的部队在雅阳的表现实数难得。他们被安禄山的军队包围不投降而得到广泛赞美。唐朝名将张巡死守睢阳,粮食都吃光了,就吃战马。战马杀光了就吃老鼠、麻雀、树皮。这些也都吃光了就开始杀人吃人了……

《旧唐书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忠义下》记载,(张)巡乃出其妾,对三军杀之,以飨军士。曰:“诸公为国家戮力守城,一心无二,经年乏食,忠义不衰。巡不能自割肌肤,以啖将士,岂可惜此妇,坐视危迫。”将士皆泣下,不忍食,巡强令食之。

“我狠不能自己割自己的肉给你们吃,怎么能可惜一个区区的女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即使是小猫小狗相处久了也是要有感情的,况且是和自己有如此亲密关系的女人。很难想象张巡是怎么轻易在兵士们面前宰杀和他的女人的,这个没有留下姓名张巡的妾,能做一个唐朝太守的女人,其姿色应该不会太差。她被自己托付终生的男人杀的那一刻她该是如何想的呢?军人、男人的职责不是为了保护女人们、老人们、孩子们、自己的女人?以现代人的眼光真的很难去理解与想象……唐律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在唐朝有拿妾当赌资的“一掷赌却如花妾”,在唐朝一个美丽的妾能换取一匹好马,美妾与生畜同价。在唐朝男人眼里妾哪是人?

自从张巡开始从我做起宰杀身边活口后,唐军开始宰杀活人。《旧唐书》记载:“(张)巡强令食之。乃括城中妇人;既尽,以男夫老小继之,所食人口二三万。”“本州强寇凌逼,重围半年,食尽兵穷,计无从出。初围城之日,城中数万口,今妇人老幼,相食殆尽。”《新唐书》记载:“被围久,初杀马食,既尽,而及妇人老弱凡食三万口。”《资治通鉴》记载:“(张)巡出爱妾,杀以食士,(许)远亦杀其奴(亦字表明奴是指女奴还是妾);然后括城中妇人食之;既尽,继以男子老弱。” 睢阳城被围前有六万多人,到被叛军攻破的时候十个月,只剩下几百人了。除了战死饿死恐怕都是被活活宰杀的,而女人是最先遭殃的……

从以下历史记载得出唐军吃人顺序是先吃女人,女人吃光后再吃老男人然后是小男人。可以推断出最先被吃的,地位一定是最低。

二、从法律上看唐朝女人就处于下等地位

唐朝均田制虽然继承于隋,但却取消了隋朝妇人、奴婢都受田的法律规定,这是唐代妇女地位比隋朝妇女地位降低的一个标志。唐朝政府规定十八岁以上至六十岁的男人,每人可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60岁以上)、笃疾、废疾的男人为四十亩。寡妻妾为三十亩,而普通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足以证明唐朝广大的女人的地位明显不如男人,甚至不如60岁以上的老男人及残疾的男人。唐朝给守寡的女人分田三十亩,而不守寡的女人什么都不给,这就是证明唐政府明显的提倡与奖励守寡。

《唐律》作为影响中国后世千百年的封建社会的大法,其中具有种种压迫妇女证明唐朝妇女地位地下的法律条文。如“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 “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等等这些法律就足以证明唐朝男女地位是不平等的。“妇人以夫为天,以夫为尊卑。”唐朝男女地位是不平等是法律规定的,宣扬唐朝男女平等的人可以休已。

有人从《唐律》里千挑万选单拿出“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条来证明、体现、宣扬唐朝男女平等,其实正是唐朝把压迫妇女的“七出”(七种休妻条件)用法律的形式写入封建大法《唐律》的,“七出”分别为,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规定,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不必经官府判断名正言顺地把妻子休了。不顾父母、淫、窃盗可以勉强说得过去,无子、恶疾这本身不是女人自身能掌握的,妒、哆言做为休妻理由那太容易找借口了。说你妒你就妒,说你哆言你就哆言,无子、妒、恶疾、哆言就可如此草率的把妻子休了再次证明唐朝妇女的处于悲惨的地位。

男人可以很容易的休妻,而女人却不能很容易的离夫。《唐律》规定:“妻妾擅自离去者,两年徒刑。逃离后又改嫁他人,罪加二等。”《唐律》也有“三不离”:女方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能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能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能离。但“三不离”对于掌握土地与实权的男方来说不具有多大的约束力,离婚的主导权在掌握土地与实权的男方。当“三不离”与“七出”产生矛盾时,往往是“七出”更有作用。正因为唐朝法律使男人可以很容易的休妻,所以唐朝男人休妻已成为社会较普遍的现象“田舍儿剩种得十斛麦,尚欲换旧妇。”

杜甫(712—770)《佳人》:“关中昔丧乱,兄弟遭杀戮。官高何足论,不得收骨肉。世轻恶衰歇,万事随转烛。夫婿轻薄儿,新人美如玉。合昏尚知时,鸳鸯不独宿。但见新人笑,那闻旧人哭。”这是因妻族不在显贵而遗弃妻子现象。

张籍(767—830)《离妇》:“十载来夫家,闺门无瑕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托身言同穴,今日事乖违。念君终弃捐,谁能强在兹。堂上谢姑嫜,长跪请离辞。姑嫜见我往,将决复沉疑。与我古时钏,留我嫁时衣。高堂拊我身,哭我于路陲。昔日初为妇,当君贫贱时。昼夜常纺织,不得事蛾眉。辛勤积黄金,济君寒与饥。洛阳买大宅,邯郸买侍儿。夫婿乘龙马,出入有光仪。将为富家妇,永为子孙资。谁谓出君门,一身上车归。有子未必荣,无子坐生悲。为人莫作女,作女实难为。” 这是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能离与无子产生矛盾,而遗弃妻子现象。

顾况(726—806)《弃妇词》:“古人虽弃妇,弃妇有归处;今日期辞君,辞君欲何去?本家零落尽,痛哭来时路。忆昔来嫁君,闻君甚周旋。及与同结发,值君适幽燕。孤魂托飞鸟,两眼如流泉;流泉咽不下,万里关山道。及至见君归,君归妾已老;物情弃衰残,新宠方妍好。”这就是明显的没有原因就是厌旧,而不顾妻死活弃妻现象。……

比妻子地位更低的是妾,在张巡眼里妾那里是人?在唐朝男人眼里妾根本就不是人,“九烛台前十二妾,主人留醉任欢娱。”在唐朝妾可以买卖、赠送、转让、强夺。唐朝法律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在唐朝有拿妾当赌资的“一掷赌却如花妾”, 在唐朝一个美丽的妾能换取一匹好马,美妾与生畜同价。唐朝名将严武八岁时就用铁锤把父亲的妾在睡觉之时,砸碎其脑袋。理由就是“安有大臣厚妾而薄妻者?”可想妾的地位之低,在小孩子心里也已经根深地固了。

唐代私家使用婢女极为普遍,即使有些小户人家也常有一两个婢女;至于高门大户,婢女常达几百人之多。在唐朝妾比妻多,而奴婢比妾多。唐太宗时期越国公冯盎蓄奴婢竟达万余人,唐高宗时名将李谨行有奴婢数千人,即使元稹贫困得“野蔬充膳甘长藿,落叶添薪仰古槐。”这样了也有婢女。可想婢女地位之低生活之贫困。《霍小玉传》中霍小玉父亲虽是唐朝宗室霍王,母亲却是的奴婢。所以父亲死后就被赶出府去,不仅做不成公主还要被迫去当妓女。可想在唐朝奴婢地位之低下,比妾地位更低的是婢女。

在唐朝妻不如夫、妾不如妻、婢不如妾,层层压迫。广大的奴婢不止受男人的蹂躏欺辱还要受女主子的欺负,只是在《野朝佥载》中正妻虐待婢妾的手段就既残酷又多样,有被割掉鼻子的,有被钉瞎双眼的,有被击破头脑的,有被杀死投入茅厕的。唐太宗时兵部尚书任瑰敕被皇上“赐宫女二人,皆国色。妻妒,烂二女头发秃尽。”唐德宗时杭州刺史房孺复“娶台州刺史崔昭女,崔妒悍甚,一夕杖杀孺复侍儿二人,埋之雪中”。这些地位高的女人对地位低的女人之歹毒凶残令人发指。而这些残害广大下等地位女人的人能得到法律制裁了吗?唐朝法律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唐朝法律规定杀奴婢只是“杖一百”或“徒一年”,而这些法律条文对待豪权贵门来说形同虚设,根本就约束不了他们,所以他们对婢女的生命视如草芥。唐朝骁卫将军张直方生性暴戾,对奴婢稍有过失就杀,一生杀婢无数。唐朝韦皋做了高官后把当年岳父家对自己无礼的奴婢全部杖杀投入江中。这些奴婢哪里是人?其命运连畜生都不如。虽然唐朝法律规定:“买奴婢、马牛驰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

公主一般不会未婚生子.婚前也不可能有好几个情人.

因为公主出嫁前都住在皇宫了,不能出宫,而宫内几乎全是太监.

但公主结婚后可能会有好几个情人.如高阳公主,太平公主等都有好几个情人.

唐朝宫中才女上官婉儿也有好几个情人,后来李隆基说:“此婢妖淫,渎乱宫闱,怎可轻恕?今日不诛,后悔无及了。”遂杀了上官婉儿。 杨贵妃的姐姐虢国夫人也是有好几个情人,后来被杀

唐朝均田制虽然继承于隋,但却取消了隋朝妇人、奴婢都受田的法律规定,这是唐代妇女地位比隋朝妇女地位降低的一个标志。唐朝政府规定十八岁以上至六十岁的男人,每人可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60岁以上)、笃疾、废疾的男人为四十亩。寡妻妾为三十亩,而普通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足以证明唐朝广大的女人的地位明显不如男人,甚至不如60岁以上的老男人及残疾的男人。唐朝给守寡的女人分田三十亩,而不守寡的女人什么都不给,这就是证明唐政府明显的提倡与奖励守寡。

《唐律》作为影响中国后世千百年的封建社会的大法,其中具有种种压迫妇女证明唐朝妇女地位地下的法律条文。如“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 “妇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荫亲属。”等等这些法律就足以证明唐朝男女地位是不平等的。“妇人以夫为天,以夫为尊卑。”唐朝男女地位是不平等是法律规定的,宣扬唐朝男女平等的人可以休已。

有人从《唐律》里千挑万选单拿出“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条来证明、体现、宣扬唐朝男女平等,其实正是唐朝把压迫妇女的“七出”(七种休妻条件)用法律的形式写入封建大法《唐律》的,“七出”分别为,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规定,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不必经官府判断名正言顺地把妻子休了。不顾父母、淫、窃盗可以勉强说得过去,无子、恶疾这本身不是女人自身能掌握的,妒、哆言做为休妻理由那太容易找借口了。说你妒你就妒,说你哆言你就哆言,无子、妒、恶疾、哆言就可如此草率的把妻子休了再次证明唐朝妇女的处于悲惨的地位。

男人可以很容易的休妻,而女人却不能很容易的离夫。《唐律》规定:“妻妾擅自离去者,两年徒刑。逃离后又改嫁他人,罪加二等。”《唐律》也有“三不离”:女方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能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能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能离。但“三不离”对于掌握土地与实权的男方来说不具有多大的约束力,离婚的主导权在掌握土地与实权的男方。当“三不离”与“七出”产生矛盾时,往往是“七出”更有作用。正因为唐朝法律使男人可以很容易的休妻,所以唐朝男人休妻已成为社会较普遍的现象“田舍儿剩种得十斛麦,尚欲换旧妇。”

杜甫(712—770)《佳人》:“关中昔丧乱,兄弟遭杀戮。官高何足论,不得收骨肉。世轻恶衰歇,万事随转烛。夫婿轻薄儿,新人美如玉。合昏尚知时,鸳鸯不独宿。但见新人笑,那闻旧人哭。”这是因妻族不在显贵而遗弃妻子现象。

张籍(767—830)《离妇》:“十载来夫家,闺门无瑕疵。薄命不生子,古制有分离。托身言同穴,今日事乖违。念君终弃捐,谁能强在兹。堂上谢姑嫜,长跪请离辞。姑嫜见我往,将决复沉疑。与我古时钏,留我嫁时衣。高堂拊我身,哭我于路陲。昔日初为妇,当君贫贱时。昼夜常纺织,不得事蛾眉。辛勤积黄金,济君寒与饥。洛阳买大宅,邯郸买侍儿。夫婿乘龙马,出入有光仪。将为富家妇,永为子孙资。谁谓出君门,一身上车归。有子未必荣,无子坐生悲。为人莫作女,作女实难为。” 这是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能离与无子产生矛盾,而遗弃妻子现象。

顾况(726—806)《弃妇词》:“古人虽弃妇,弃妇有归处;今日期辞君,辞君欲何去?本家零落尽,痛哭来时路。忆昔来嫁君,闻君甚周旋。及与同结发,值君适幽燕。孤魂托飞鸟,两眼如流泉;流泉咽不下,万里关山道。及至见君归,君归妾已老;物情弃衰残,新宠方妍好。”这就是明显的没有原因就是厌旧,而不顾妻死活弃妻现象。……

在道德礼仪上来说,什么时候未婚生子都不能算值得炫耀的事情。不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皇家公主的话,该是奇耻大辱吧,中国人最讲究面子,一国公主,那是一个国家的脸那,出这样的事``````就是风气再开放,估计也会以死谢罪吧。所以有那么多把孩子隐匿起来让别人帮着养的事。
说到恋爱自由,在唐朝,婚前如果有好几个情人应该正常吧。公主更不用说了,只要有本事瞒的好。
其实,古代女子的地位,在汉代,唐代都是比较高的,恋爱自由,婚姻也可以自主,就是后来从宋代后才越来越讲究三从四德什么的。

唐朝女权思想走强,一部分女孩不愿意嫁人,宁愿单身,过更为自由更多选择的爱情生活。“女道士”就是比较体面的身份掩饰。“女道士”可以自由地接待男客,宛如沙龙的女主人。还有一些女孩是借“女道士”的身份躲婚,躲一年半载的,再重新配人。
说起唐朝女道士,读过杂史野史的都知道,在民间,其另一个名称就是高级娼妓,比较有名的如鱼玄机。
皇家的女孩,有些不同,她们是有特殊身世的人。
建议你在百度里搜一下玉真公主和高阳公主,两个词条,应该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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