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到底属于谁?

作者&投稿:岑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小区里的公共区域是属于小区还是业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小区红线(简单理解就是小区院墙)以内,你家门口以外的所有区域,都属于公共区域。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房开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小区内1015.64㎡的会所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温州市鹿城区嘉鸿花园业主大会,该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嘉鸿花园”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的住宅小区。其中,该小区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会所,合计建筑面积1015.64㎡。

该小区业主大会在诉状中称,当时建立小区的时候,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建设会所是作为居委会、公厕、物业等配套用房。

业主们认为,当时房开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房产交付之后,小区里面的业主们都把上述会所当做文娱活动场所使用。但是到了2015年,业主们得知开发商正在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将会所的所有权登记在房开公司的名下。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2015年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会所属于小区公共配套建筑,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庭审从上午9点到下午1点结束,鹿城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公摊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法





公共的地方应该是大家一起使用,属于小区每个人,这是属于配套设施,业主不是花钱了ma

小区公共区域有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有其他的用途需经过全体业主同意。


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还是物业
小区公共区域是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的,但是管理却是归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所以小区公共区域既不属于物业或个别业主的私有财产,具体如下所示:一、小区公共区域的定义与属性分析 A、 小区公共区域的定义 小区公共区域是指供小区业主共同使用的区域,不属于个人私有,无业主个人物品占有的建筑和设施。B、...

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区域的规定
1.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2. 依据同法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非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确归个人所有,否则亦属业主共有。3. 第二百七十四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4. 最高人民法院...

小区公共区域到底属于谁?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决定公共区域面积给谁使用。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

小区公共区域到底属于谁?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小区里的公共区域是属于小区还是业主?
《民法典》有规定: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和占有。如小区公共区域被用作他用,首先需考虑是否合规合法,其次需考虑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商业活动的需要就该部分的公共收益公示并分摊给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我的建议对你有帮助,请您给一个赞,您的支持是我不断坚持的动力^_^ ...

小区的哪些公共区域属于物业管理
1、小区的公共区域,如建筑的基础、外墙、楼梯间、设备间等,均由物业管理。2、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设备、发电机、水箱等,同样由物业管理。3、此外,小区的道路、绿化、路灯、停车设施等共用设施,也包含在物业管理的范围内。

小区的哪些公共区域属于物业管理
1、小区共用的部位都是由物业管理的,包括建筑的基础、外墙、楼梯间、扶手设备间等等。2、小区的共用设备也是由物业管理的,包括小区内部的电梯,消防设施,发电机,水箱等等。3、小区的共用设施也是有物业管理的,包括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化、路灯、停车设施等等。除了这些公共区域以外,其他的区域并不属于...

楼顶是公摊面积还是公共区域
楼顶属于公共区域。楼顶虽然是该栋建筑的公共部位,也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这属于业主的共用建筑面积,不在公摊范围内。所谓公摊面积,是指由该栋建筑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的共用部分,其中包括入户过厅、楼梯间、设备层、连廊、电梯井等部位的占用面积。小区公共区域指的是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区域,通常包括...

小区哪些属于公共区域范围
1. 根据《物权法》,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均属于业主共有。2. 小区的排水系统、配电房、天然气管道、小区出入口、路灯、沟渠、围墙、电梯、水箱等也属于公共区域。3. 物业公共区域具体包括:- 共用部位: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

公共区域是指哪些地方
室内公共区域和室外公共区域。室内公共区域通常包括大堂、走廊、楼梯间、电梯井、电梯前厅、公用厕所、电梯机房、消防通道等,而室外公共区域则包括绿地、房顶、化粪池、停车场、休闲娱乐设施等。1、公共区域(PublicArea)是指公众共有共享的活动区域,可分为室外公共区域与室内公共区域两部分。2、通常,人们...

米脂县13561345423: 小区公共用地是否归业主共有?
杜狱心脑: 一、小区公共用地是否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业主共有.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

米脂县13561345423: 小区里公共场所是属于谁的 -
杜狱心脑: 如果在售楼的时候,告示上并没有特别强调或说明,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该小区所有业主的.因为,小区的公共场所的建造费用以及地皮费用,也算在小区业主的商品房造价上了.licocap原贴!

米脂县13561345423: 小区内公共面积权属划分 -
杜狱心脑: 小区公共面积是业主共有,但不代表谁都可以无偿使用.如果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就小区公共面积的使用制定一些规定. 1、公用面积是共有的; 2、公用面积是业主共同使用的; 3、谁长时间霸占公用地区,可以要求其付费或者排除该妨害. 同意3楼上意见

米脂县13561345423: 物权法公共部分属于谁 -
杜狱心脑: 《物权法》中规定:小区的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小区物业,所有它没有单独处置权.

米脂县13561345423: 小区的公共空地属于业主还是属于物业,物业收取车位费合理吗? -
杜狱心脑: 小区内的公共空地属于业主,这个在《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收取停车费,应该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可以找业主委员会咨询一下,看这个费用是否用于补贴小区全体业主了的,否则物业公司这么做是不对的

米脂县13561345423: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有哪些?
杜狱心脑: (一)小区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构成住宅小区整体不可缺少的,这些公用配套设施与整个住宅小区构...

米脂县13561345423: 小区里的公共设施所有权归业主吗 -
杜狱心脑: 小区内部公共设施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只有使用权限,不是归属权.

米脂县13561345423: 物业公司画分的公共区域是物业公司负责嘛 -
杜狱心脑: 公共区域不是物业划分出来的,小区设计的图纸有公共区域.如果物业公司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自行划分出管理区域是要负责的.

米脂县13561345423: 小区的公共产权到底谁说了算? -
杜狱心脑: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业务.小区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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