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泗洪农保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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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26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5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0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三)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各地可根据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对年龄段划分与年龄跨度作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各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
类别


一类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二类
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亭湖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附件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地区
年龄段
最低保障标准(元
/
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一类
第二年龄段
/
160
第三年龄段
/
140
第四年龄段
200
/
二类
第二年龄段
/
140
第三年龄段
/
120
第四年龄段
170
/
三类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四类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相关法规问答
1、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是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用、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2、土地征用补偿有什么新规定?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在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并将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足额划入市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将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3、什么是被征用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4、新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提高表现在哪里?
答: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和盐城市政府相继作出了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决定(苏政发[2003]31号和盐政发[2004]71号),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我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最低标准为每亩12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我市定11000元。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土地和非农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5、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由政府哪些部门分工负责?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与解缴;市财政部门负责应由市负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拨付、监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经办和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市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明些?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尝使用收益中,按照当年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提取每亩8000元的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用帐户,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极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帐户的支付?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第十六条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支付。
二、房屋拆迁相关规定:
1、房屋拆迁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1)拆迁人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2)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3)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4)由具有拆迁实施资质的单位实施签订协议;
(5)向拆迁人交房并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6)由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拆除旧房。
2、房屋拆迁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评估原理,结合房屋拆迁补偿的常规确定。其计算公式: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区位基准价×楼层系数]×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合法土地补偿价。
(2)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评估,采用路线价评估法,市场比较、成本法等评估原理,结合营业用房拆迁补偿的常规确定。其公式: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价=[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商业路线区位基准价×楼层系数×临街状态系数×朝向系数]×合法营业建筑面积。
(3)、我市营业用房的确定:1984年1月5日前所建房屋,在此时点后一直作为营业用房经营或出租,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持续经营至今,按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方可确认为营业用房。
1984年1月5日后建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4、拆除公有住宅如何补偿安置?
答:拆迁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含非成套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承租人由被拆迁人负责按期搬迁,安置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付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部门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由被拆迁人负责按期搬迁。
5、如何进行拆迁裁决?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起诉。拆迁人按规定已对补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限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计算公式为: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年产值的测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前1年产值+前2年产值+前3年产值)÷3}
2,年产值={(产量×20%)×市场价格}+(产量×市场价格)
产量以当地政府年终统计为准,市场指导价以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为准.
考虑因素: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需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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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农村年轻人该缴纳养老保险金吗?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

泗洪县养老保险政策
办理程序:1,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委员会提出申请参加新农保。2,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选择支付保费水平。3,定期一年投保人缴纳保费到新农保联名卡(折),代扣代缴从信用社。经过4,接到催收公告,被保险人也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村的户籍申请。5,到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折(卡),与条...

宿迁人民医院农保比例
新农合补偿费用与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产前筛查每例补偿40元。(七)传染病补偿标准。传染病实行集中收治,鼓励住院治疗。市区传染病人由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统一集中收治,沭阳、泗阳、泗洪三县传染病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医疗机构统一集中收治,门诊可补偿费用按50%比例进行补偿,住院可补偿费用按...

泗洪农村合作医疗如何缴费
4、验证成功之后,显示绑定成功,支付宝和卡绑定,后续到期需要缴纳农保的时候,可以从支付宝直接缴纳即可。 微信支付: 1、点击:我的微信—支付—城市服务—社保—XX(城市)社保服务—(通过人脸识别认证进入),往下滑看到:个缴人员自主缴费。 2、选择“居民身份证”,输入持手机人身份证号和姓名 ...

我在省人民医院做手术,医保卡是泗洪县,天岗湖乡农保卡需那些手续能在...
现在回答可能有些晚,希望你已经解决。因为江苏省人民医院属于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是在泗洪的医保卡报销范围内的,至于需要转移支付,需要直接拨打县医保局电话,进行报备,把相关材料提交即可。因为是省内,比较好处理,跨省会比较复杂一些。

在泗洪交的农保,在南京被车撞了怎么开通异地就医
你是想问泗洪怎么办理异地就医吧。先备案。即在异地就诊前,应先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转诊医院)进行异地就医备案。选就医地。即选择就医地的统筹地区(一般为地市统筹区,京、津、沪、渝和海南、西藏等六个省市直接备案到相应省市)。在选择的统筹地区中所有接入了国家异地就医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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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胡卫美: 是的,汽车保险都是一年购买一次.交强险 保险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交通师傅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赔偿额度:责任限额12万....

庄河市17878465994: 买商业保险与社保,哪个比较划算? -
董胡卫美: 有了医保还需要买商业保险吗?为什么?最近饭圈小姐姐粉上了新的爱豆,那就是我们上下五千年的“阿中哥”.相信大多数人,不管生活多么艰难不易,每次看到飘扬的国旗,听到沉稳有力的国歌,都会激动不已.国家的发展强大,关系到我...

庄河市17878465994: 农村医疗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是哪些?医疗中的药费、手术费、住院费哪些有报销的?报销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董胡卫美: 新农村合作医疗 其补偿范围: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费以及常规化验费.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 起付线标准为:乡镇(街道)卫生院100元,区级定点医院(含区级市医院...

庄河市17878465994: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
董胡卫美: 若您购买了商业保险中女性母爱重疾保障,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 农村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

庄河市17878465994: 江苏盐城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比例 -
董胡卫美: (一)门诊1、参合农民在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按25%比例补偿,每月与镇合管办结算一次.2、参合农民在镇卫生院就诊,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按25%的比例补偿,每人年限补500元;3、肺结核,精神病,慢性肺源...

庄河市17878465994: 泗洪县的农村养老保险每年什么时候交 -
董胡卫美: 泗洪县的农村养老保险是每年6月开始交.申请所需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副本2,两个小二寸或寸照片(不一样遍布,通常是多数英寸)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此表在户籍所在地各乡镇街道或社会劳动保障站安全中心领取)4,60岁接受治疗程序适用还需要两本书的副本. 办理程序:1,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委员会提出申请参加新农保. 2,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选择支付保费水平. 3,定期一年投保人缴纳保费到新农保联名卡(折),代扣代缴从信用社.经过4,接到催收公告,被保险人也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村的户籍申请. 5,到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折(卡),与条件付款可享受保险后的处理办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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