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就是一回事

作者&投稿:兆昆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国家公务员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国家公务员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在我国,申诉权和控告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公务员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无疑也享受公民的申诉控告权。但就国家公务员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而言,其享有的申诉控告权与一般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是,有关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规定离不开宪法的原则精神,实质上是公民申诉控告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是:
1、申诉、控告的主体是国家公务员法律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即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是具有特点身份的公民,它享有一般公民没有的法定国家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2、申诉、控告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申诉、控告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中侵犯国家公务员特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即只限直接侵犯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国家公务员身份有关的那部分权利。
4、国家公务员的申诉属于行政申诉范畴,它有别于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就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或裁决而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法律上的申诉。国家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1、从申诉与控告的目的来看,申诉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规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则不仅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2、从导致申诉、控告行为的原因上看,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国家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引起控告的原因,是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从申诉、控告的功能上看,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申诉控告权利的具体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权要求法定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受理机关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有权要求原处理机关赔偿损失或挽回影响;有权要求受理机关对违法失职的责任人员给予惩处。 建立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确立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利,不仅是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力手段,而且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实行监督的重要措施,其意义在于:
1、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当国家公务员受到不当处理或合法权益遭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控告权利,依法要求纠正错误决定并得到与其损失相适应的赔偿,从而保障国家公务员权利的实现和不受不法侵害。
2、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通过国家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监督、检查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妥当及时揭露和惩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越权、滥用职权、懈怠职权、打击报复、栽赃陷害以及基他违法乱纪和侵犯国家公务员权利的行为,保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公正、廉洁。
3、对国家公务员其他制度的实行起着重要的保障和监督作用。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个完整的体系,它的各项制度的实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国家公务员的切身利益,需要有力的保障和严格的监督,这正是申诉控告制度的作用所在申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
(2)辞退;
(3)降职;
(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员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日期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上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
(3)申诉的事项、理由等及要求;
(4)提出申诉的日期。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申诉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延长30日。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文件。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国家公务中的审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公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政府人事部门中负责受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义,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
(3)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更正。 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以及做出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6)做出决定的日期。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国家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国家公务员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因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国家公务员的处理。 在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国家公务员可以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要求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不服从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四、控告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控告应由受侵害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
(2)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
(3)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被控告机关或领导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3)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控告的日期。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国家公务员的控告书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决定立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审理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有关机关和人员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受理控告的机关对依照本规定提出控告的国家公务员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刁难。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 国家公务员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1.原处理机关,即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因为原处理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本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同时也可以保证案件及时处理。大部分申诉案件应该在原处理机关解决。2.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的职能部门。3.行政监察机关。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直接给予公务员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因此,当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就可能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2)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当公务员对其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行政监察机关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公务员的申诉,井有权直接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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