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里承包一块土地!我盖房经营农家院!没有房本!其它手续齐全!如果拆迁给补偿吗

作者&投稿:戎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乡镇拆迁办的人是国家公务人员吗~

  乡政府构具有党委和政府两种职能,党委领导政府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和监督,经济和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乡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本行政区的行政职能。   主要职责   依、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贰、执行全乡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乡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治安、人民调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移民开发、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民族宗教信仰;   陆、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漆、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据新华社电因抵制当地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江西省上饶县被拆迁人张清炎、林芳福两兄弟竟被当地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入狱8个月。时隔一年多后,已刑满释放的兄弟俩近日终于收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人无罪的终审判决书。张清炎、林芳福为兄弟关系,其兄弟4人及父亲林垂贵3户房屋坐落在上饶县旭日镇街道办前山村。2002年12月,上饶县土地管理局与前山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将上述3户的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2006年3月3日,拆迁人上饶县工业园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他们拒不搬迁,影响工程进度为由,向上饶县城镇房屋拆迁办公室申请强制拆迁。 据上饶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上饶县政府组织县拆迁办、土管局、城管大队、旭日镇政府、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对林垂贵父子家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导致多名工作人员受伤。当天,张清炎、林芳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6年12月6日,上饶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8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清炎、林芳福均提出上诉.法院终审认定,上饶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行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因此张清炎、林芳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目前,张清炎、林芳福已经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308万元,并追究拆迁人员刑事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小雄镇五支岙村。因本案于199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1999年9月19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慧敏,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武龙,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小雄镇五支岙村。因本案于199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1999年9月19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0年6月6日作出(2000)三刑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及其陈亭会的二审辩护人陈慧敏和证人陈孝真、毕道友、郑达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4月19日下午,小雄镇五支吞村民项义华、陈春龙两家为建造房屋发生争吵,当时正在该村做排摸工作的小雄派出所民警叶贤会和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副所长杨道亮、民警陈民一起到现场处理纠纷。接着杨道亮和陈民将项义华、陈春龙带去镇政府解决纠纷,叶贤会留在现场继续维持秩序。这时,在场围观的被告人陈亭会认为民警偏袒陈春龙,就当众对叶贤会进行辱骂,叶贤会制止无效,就与返回的杨道亮、陈民一起对陈亭会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结果遭到拒绝,派出所民警就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陈亭会脚踢民警陈民,还与不明真相的村民一起对派出所干警进行围攻,致使派出所增加警力后仍无法完成传唤。后在村干部的协助下,派出所干警将陈亭会带到了村办公室。此时,陈亭会父亲,即被告人陈武龙闻讯赶到,就和家人一起踢开村办公室的门。陈亭会见家人赶到,便拿起热水瓶欲砸杨道亮,民警王伟胜上前拦阻,被陈亭会抓伤颈部。此时,部分村民乘机带走陈亭会,民警陈民在后紧迫,遭到被告人陈武龙等人围攻,并被陈武龙打了两耳光。派出所干警见无法完成对陈亭会的传唤,就准备返所,但被告人陈武龙及家人以其儿子被打需付药费为由进行阻止,陈武龙还砸碎了派出所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被告人陈亭会则乘人不备在杨道亮面部打了一巴掌。至此,小雄派出所同志被围攻一个多小时,公务无法执行。原审以小雄派出所干警叶贤会;陈民、杨道亮、王伟胜的陈述;证人项修如、陈先满、罗立强、毕道友、陈孝真、陈祖棍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陈亭会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二审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陈亭会无罪。 被告人陈武龙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9日下午,三门县小雄镇五支吞村民项义华、陈春龙两家为接博建房发生争吵,正在该村做排摸工作的三门县公安局小雄派出所民警叶贤会和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副所长杨道亮、民警陈民一起到现场处理纠纷。经初步了解后,杨道亮和陈民即将项义华、陈春龙双方带去镇政府解决纠纷,叶贤会继续留在现场并讲了“相接屋高四、五公分有什么关系”等话,引起部分村民不满,认为民警偏袒陈春龙。这时,在场围观的被告人陈亭会即骂叶贤会“不三卵袋”等话,叶进行制止,并与返回的杨道亮、陈民一起对陈亭会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去接受讯问,结果遭到拒绝,派出所民警就进行强制传唤,陈亭会见状即逃离现场,陈民和杨道亮随后紧迫,并将陈亭会抓住,陈民、杨道亮和王伟胜等人即强行扭住陈亭会,抓住陈头发,并摁住陈头部,陈亭会进行挣扎,并用脚踢民警陈民,后在村干部的协助下,派出所干警将陈亭会带到村办公室。此时,陈亭会之父即被告人陈武龙闻讯赶到,就和家人一起踢开村办公室的门,并与派出所干警发生争吵。此时,部分村民乘机带走陈亭会,民警陈民在后紧迫,遭到被告人陈武龙等人围攻,并被陈武龙打了两耳光。派出所干警见无法完成对陈亭会的传唤,就准备返所,但被告人陈武龙及家人以其子被打需付药费为由进行阻止,陈武龙还砸碎了派出所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陈亭会则乘人不备在杨道亮面部打了一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派出所干警叶贤会、陈民、杨道亮、王伟胜等人的陈述分别证明了本案的起因和陈亭会在接受强制传唤过程中,用脚踢民警陈民以及陈武龙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带领家人及部分村民砸开村办公室的门,辱骂并殴打公安干警,并用拳砸碎三轮摩托车的挡风玻璃,致使公安干警被围攻;证人毕道友、陈祖棍、陈孝真、毕道聪、陈能考、郑达君、陈先满等人的部分证言分别证明叶贤会讲了“相接屋高四、五公分有什么关系”等话后,引起村民不满,陈亭会讲派出所“不三卵袋”等话,后引起本案的发生,以及陈武龙砸开村办公室的门,辱骂公安干警,并用拳砸碎三轮摩托车的挡风玻璃等事实;陈亭会台州医院门诊病历证实陈身上多处伤,左肾挫伤;民警王伟胜、杨道亮、陈民受伤照片和病历均证实三人身上存在多处伤等,被告人陈亭会对骂叶贤会“不三卵袋”,并在派出所干警扭住其进行强制传唤时,实施挣扎等行为均供认不讳;被告人陈武龙在一审期间对其用脚踢开村办公室的门,指责并殴打公安干警,砸碎派出所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的事实也供认不讳。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 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就被告人陈武龙的行为认定与一审查明并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该事实除了派出所干警叶贤会、陈民、杨道亮、王伟胜等人的陈述;证人毕道友、陈先满、陈祖棍、陈能长、陈祖先等人的证言;三轮摩托车被砸的照片和王伟胜、杨道亮、陈民受伤照片及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外,被告人陈武龙在一审审理期间也多次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故该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武龙就本案事实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原判在认定被告人陈亭会在何种情况下骂公安干警,如何骂,以及对公安干警实施暴力行为等认定过于笼统,此直接影响到对陈亭会是否定罪量刑。原判认定陈亭会与不明真相的村民一起对派出所干警进行围攻,致使派出所增加警力后仍无法完成传唤的事实。尽管有派出所民警叶贤会、陈泽九、杨道亮、何德权的陈述,但无其他证据加以证实,且当时陈亭会已被杨道亮、陈民、王伟胜等数名干警扭住,不可能再与其他村民一起围攻派出所干警,故原判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也缺乏客观性。原判认定陈亭会见家人赶到,便拿起热水瓶欲砸杨道亮,民警王伟胜见状上前拦阻,被陈亭会抓伤颈部。经查,该事实虽有民警叶贤会、杨道亮、陈民、王伟胜的陈述但被告人陈亭会、陈武龙从未供述,而证人陈卫撑、毕道友、陈祖先、陈祖棍、陈小叶的证言不仅讲法不一,而且前后也不一致,彼此间不能相互印证,故对该事实也难以认定。陈亭会及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武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陈武龙称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对公安干警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不理解,而出现的谩骂,以及在对其进行口头传唤,继而强制传唤中出现的挣扎、反抗等妨碍公务言行,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陈亭会及其辩护人认为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对被告人陈武龙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对被告人陈亭会定罪处罚不当,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三门县人民法院(2000)三刑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武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撤销三门县人民法院(2000)三刑重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亭会无罪。 ~~~~~~~~~~~~~~~~~~~~~~~~~~~~ 被告人于凤萍,女,1972年7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蓟县许家台乡桃庄村。2000年4月24日被拘留,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凤山,男,住蓟县第四中学家属楼。系被告人之兄。 蓟县人民检察院以(2000)津蓟检诉字第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凤萍犯妨害公务罪,于200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林卫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凤萍及其辩护人于凤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凤萍于1999年6月15日早晨,在本村村民与李庄子乡沿河村村民数百人因道路发生纠纷双方械斗过程中,暴力抗拒公安人员劝阻,并会同本村村民多人对带头制止的李庄子乡派出所所长郑贵鹏进行围攻、追打,致使公安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后被查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依法出示了公安蓟县分局依法提取的证人郑贵鹏、马文山、曹立成、王有富、姜福、张和、姜英杰、王志华、白志增、陈志国、赵连奎、马士宏、赵树奎、孔祥照、张海燕、张满、史雨来、刘敏、刘桂兰、吴晓勇、李满久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凤萍之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指控其犯有妨害公务罪不表异议,但辩解自己只是拽郑贵鹏,并没有对其殴打。其辩护人未发表辩护意见,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5日早晨,蓟县许家台乡桃庄村村民与李庄子乡沿河村村民数百人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并导致械斗。被告人于凤萍在此期间与本村村民多人对前来制止械斗的李庄子乡派出所所长郑贵鹏进行围攻、追打,暴力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公安蓟县分局依法提取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郑贵鹏证言证实制止械斗中被围攻、追打的情况; 2.证人李满久、吴晓勇、陈志国、孔祥照、马士宏、赵树奎、张满证言证实郑贵鹏在制止械斗中被围攻、追打; 3.证人马文山证言证实械斗的起因及被告人于凤萍参与围攻、追打郑贵鹏的情况; 4.证人曹立成、王有富、姜福、张和、姜英杰、王志华、白志增、赵连奎、史雨来、刘敏、刘桂兰证言证实械斗的起因及郑贵鹏被围攻、追打的情况; 5.证人张海燕证言证实郑贵鹏被围攻、追打及现场录相情况; 6.证人马文山、吴晓勇、李满久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于凤萍参与了围攻、殴打郑贵鹏; 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同案人的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凤萍法制观念淡薄,在明知是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围攻、追打公安人员,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凤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4月24日起至2000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国有土地上的沿街用房基本是正规的商服用地,不存在争议,产生争议的多在集体土地上。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探讨下在集体土地上沿街用房,它的形态分为以下几种(仅供参考):

1、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当中标注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用房。

2、客观现实自然形成;意思是本身不是沿街用房,房屋前面修路,房屋可做经营之用,这种时间推移自然形成的用房性质。

3、村乡镇统一规划的用房;例如乡、村统一规划此地为超市一条街、建材一条街。本身经过了乡、村的统一规划,但是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建筑以及土地审批手续。

4、自建宅基地;例如农家乐饭店、农家乐宾馆。

5、集体企业改制;之前是乡办、村办企业,被一次性买断的这种商铺用房。

第一种情况是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后四种是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这几种情况的用房如果遇到拆迁应该用商服的价值来补偿。整个价值的递进状态由低到高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此类沿街商铺用房比住宅价值要高几倍甚至是十几倍,差距甚大,实践当中存在相应的争议。被拆迁方主张是商业用房,拆迁房主张房产证是住宅用地、宅基地。或集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后,本身是厂房用地,只能按照所载明文件补偿,这就造成双方很大矛盾。

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持有商服或者商业用地的准入手续,也就是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的相关文件,之后建筑房屋也取得了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手续;手续齐全才能得到相应商业用房的补偿。

实践当中,现实问题与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脱节,不能完全相吻合。我认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原则上也应该考虑按照商业用房价值来认定补偿。

1、具有沿街性、具有商业位置优势,满足商业用地价值取向;

2、取得法律所允许的相关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持续稳定的经营行为,也就是客观满足此用地取得合法手续,并且持续稳定经营行为,满足常识所认定的商业用地的形态;

4、不能属于临时搭建、严重违章建筑。限定集体土地基本法律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08年以后所建设并且没有取得相关手续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基于实践角度满足这四个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征收方以商服的价值主张本企业权益。



原则上是有补偿的

不给


我承包了村里的一片山地,我该怎么做呢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

村里把土地承包出去还能不能土地确权
您好。可以确权。土地转包,不影响土地确权。

我们家承包了村里土地,合同没到期,村名要求把土地分了,我们怎么办...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国有土地只要通过家庭承包,或者国有四荒土地被依法承包,并依法登记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转让。

外地人到村里承包土地,如果个人不同意承包的话,村里能强制吗?承包的话...
如果土地是村集体的,由村民投票决定,如村民个人已经承包,其他人应该与经营的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协商不成,是不能强制承包的。承包应该缴纳承包金,而是不是什么补偿。

村里土地承包给个人合法吗
法律分析: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从村里大队承包土地,合同没到期,大队要无偿收回,该怎么办?
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被强行收回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村委会赔偿你。补偿的标准应该是你前三年的平均承包收入乘以剩余承包年限,或者补偿你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至于合同到期前能否收回,原则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村集体有什么特殊...

在村里承包一块土地!我盖房经营农家院!没有房本!其它手续齐全!如果拆迁...
5、集体企业改制;之前是乡办、村办企业,被一次性买断的这种商铺用房。第一种情况是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后四种是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这几种情况的用房如果遇到拆迁应该用商服的价值来补偿。整个价值的递进状态由低到高为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此类沿街商铺用房比住宅价值要高几倍...

村里土地承包由谁说了算?个人可以不同意吗?
由上可知,村里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是某个村干部说了算,也不是某个人说了算的,要经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如果大部分人不同意,村里不能强制把土地承包出去。二、村里土地可以承包给别人种树吗?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

原被告就同一块土地均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由谁使用
依法登记的承包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知,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使用签订的土地。

村民承包土地而不交承包费村里是否有权收回
一种是法律上规定集体土地承包给本组织的村民使用,并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另一种是外地人去村里承包,本质上是租用,一般是签订合同或协议。前一种承包方式中是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不用向国家交实物和金钱,更不用向村里交承包费;后一种承包方式只是口头上习惯叫法的承包,实质上是租用,这种方式...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在村里承包一块土地!我盖房经营农家院!没有房本!其它手续齐全!如果拆迁给补偿吗 -
贰卷岳源: 国有土地上的沿街用房基本是正规的商服用地,不存在争议,产生争议的多在集体土地上.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探讨下在集体土地上沿街用房,它的形态分为以下几种(仅供参考): 1、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当中标注的用途为住宅,实际用...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在自家承包山地建房违法吗?
贰卷岳源: 一、在自家承包山地建房违法吗您好,关于在自家承包山地建房违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自家承包的山地上建房需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宅基地审批,...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农村的在承包地上能建房吗,需要什么手续和证 -
贰卷岳源: 在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是不允许建住宅的,如果在承包土地上建了住宅属于非法建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拆除,很难被批准为合法建筑.办理宅基地证会更加困难.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农村可以在承包土地上修建住房吗 -
贰卷岳源: 不行,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你要修建住房,可以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的宅基地.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农村土地承包荒地可以建房吗?
贰卷岳源: 这里的荒地可以分为承包荒地(不是家庭承包,一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和未承包荒地.但是不论是上述哪种情况,荒地建房都是违法的.首先我们要知道荒地是对非耕地或林地及建筑用地等土地的统称.荒地不是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农民建房居住,只能使用宅基地.一般情况是,在荒地上申请建房,要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两个条件,有关部门才会受理.但是,通过的可能性非常小.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租用农村土地,并且盖房用于经营,请问是否交土地使用税和房屋使用税,交税的标准是什么?
贰卷岳源: 农村土地不是国有土地,是集体土地,无须交纳土地使用税. 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符合房产税条件的应当交纳房产税,交税标准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租用农村土地,并且盖房用于经营要办土地使用证吗 -
贰卷岳源: 要有土地使用证的.要经过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土地管理所批准.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盖房开店吗 -
贰卷岳源: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农村土地村里承包耕地盖居民楼合法吗?合同已经签了.上面写的是承包盖房等!这样有法律保护吗? -
贰卷岳源: 土地法中明确规定农耕地禁止变更它用、在农耕地上进行与之不相关的用途均视为违法犯罪.

马鞍山市14721979557: 我们农村有块荒地,想把它承包下来搞成农家乐,请问承包土地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可以合法经营? -
贰卷岳源: 开办并合法经营一家初具规模的“农家乐”需经过一些列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消防、环保、工商等一系列证照,涉及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如果只是承包土地这一环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各地政府大都有发布有关鼓励开展农家乐、简化审批手续的文件,诸如《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建议与当地旅游局等单位咨询.当然,首先还是得从承包荒地开始,具体可参阅《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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