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土地上建房犯什么法?

作者&投稿:势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私自在国有土地上建房是什么行为~

私自处理国有土地给他人建房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国有土地私自建房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私自在土地上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村民还应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   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对私建的房屋,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而且还要强行拆除。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建房需要申请宅基地或者建设用地,如果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占用农业用地建房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近日,中央召开罕见的高规格会议,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中央政治局常委韩正: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形势严峻,这事涉及国家安全,比“大棚房”更严厉的整治行动,来了!

“占用耕地建房,是不是就意味着被强拆”这个问题。这几天不断接到读者朋友的咨询,担心自家已经占用耕地建成的房子会被强拆。

答案是:不一定。虽然占用耕地建房,但不意味着被强拆的房子,至少有下面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有占用耕地建房的相关合法审批手续,一点都不用担心。显而易见,确认建房是否违法的依据,是建房者有没有获得土地、宅基地和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建房许可。

农村农民建住房,需要经过“申请、审核、批准”这样的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和“规划许可”等与建房相关的审批手续,而且不能超过规定的建房面积。这样,这个建房行为才是合法的。

换句话说,只要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即使是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当然,这个很难获得批准,审批权在国务院)建房,都是合法的,不用担心因为违法被强拆。

其次,虽然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占用耕地建房,但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而且已经建成并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

至于为什么没有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也许是没有申请,也许是申请了,相关部门本应依法审批却受理,不审批,总之,这类房子虽然没有获得土地、宅基地和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建房许可,也就是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属于个人的唯一住宅,一般会“网开一面”,采取罚款并补办相关手续等措施合法化,不会被强拆。

第三,符合确权条件的“一户多宅” ,也不用担心强拆。

房子是农民一辈子的心血。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导致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统一确权登记存在很多障碍和难点,比如,一户多宅,超标准建房,违法建房等问题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历史遗留权属问题突出等。

换句话说,对于“一户多宅”、宅基地超面积和历史原因造成的占用耕地建房等问题,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来解决。

对那些符合确权条件的“一户多宅”,不仅不能强拆,而且应该进行确权发证。一是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众所周知,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

比如,父母和子女已经分户,并且已经各自申请宅基地盖房子。如果父母去世,那么父母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子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由子女来合法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就有可能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

二是符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政策的。

对此,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明确要求以“依法确权、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服务改革”为基本原则,针对地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已有的政策规范和地方工作需要,系统明确了解决政策。

1、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针对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明确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即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但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

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

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今年5月,自然资源部再次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又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新的解决政策。

比如,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同样可以办理确权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当然,对其他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但目前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依旧非常突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农民朋友收入的提高,农村随处可见新修建的房屋。那么,农村村民私自占用耕地建房有什么处罚呢?

农村村民私自占用耕地建房有什么处罚呢?
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所以你的房子是要被拆除的。
2、《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你的违法行为形成事实,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负有失职之责。
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所以你在耕地上建房是违法的。
4、土地违法是一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即在没有处理之前或自己更正之前,其违法行为是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而《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土地违法行为是要被追究的违法行为。

5、由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或明知违法而没有制止,且你的房子已经建有3年之久,居住也很长时间了,你找人说说情应该是罚款了事,至于罚多少,那要看你的公关能力了。
6、只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后给你了一个明确结论和答复,同意补办手续,那依法补办手续后就是合法的住房了。但一般是要遵循“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对于违规违法建房的行为,哪几类房屋将被拆除?
1、基本农田上修建的房屋,目前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修建房屋,如果农民违规建房,其修建的房屋将会被拆除。
2、未经审批在耕地上修建的房屋,现阶段国家正在加大耕地的保护措施,如果农民朋友未经审批在耕地上修建房屋,导致耕地破坏,不仅会予以处罚,其修建的房屋还将会被拆除。
3、农村闲置危房,目前国家正在加大对农村空心房、闲置房的清理整治工作,将将农村闲置的空心放、危旧房屋进行拆除,将宅基地收回再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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