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者&投稿:抄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急求问题答案:结合实际谈谈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是我们党提出的一系列法治理论的升华和集中体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非常重要。

  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检察机关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围绕这个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任务,以及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和后勤建设为保障的工作格局,强调立足检察职能,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强调着力解决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相关联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等等,从而形成了以主题为核心的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

  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并努力实践这个主题,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法律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办案质量逐步提高,执法形象日益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实践表明,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与主题的确立密不可分,检察工作要创新发展,仍然要继续坚持并不断深化这个主题。

  要坚持和深化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就必须在广大检察人员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工作主题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呼声,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宪法、法律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的规定,明确了检察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根本途径,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

  只有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个主题,深化对主题的认识,从而增强实践主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也只有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我们才能不断丰富检察工作主题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实现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上的与时俱进,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第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经历着深刻变革。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繁重。

  近年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检察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新的进步,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也进一步提高。但是无论从党委、人大的要求看,还是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看,从涉检上访案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办案安全事故和近年来发现的冤错案件看,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只要广大检察人员从内心深处真正地树立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且自觉地用这个理念来指导执法实践,我们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检察工作的先进性。

  只有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进一步提高广大检察人员的思想觉悟,树立先进的、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法治理念,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总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广大检察人员要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投身到教育活动中来,努力使自己的思想素质和执法水平取得新的明显进步。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尊严的神圣使命,履行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职责,是实现党的政治主张、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重要力量。这种政治属性和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目标为目标。这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模范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党的纲领、目标和任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党的政治要求、人民的殷切希望,也是发展中国特色检察事业的动力需要。检察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始终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执政理念、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点就在于它的人民性,坚持执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就在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公正执法,能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在于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实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是优越的,是符合我国国情和人类发展进步方向的。要通过进一步改革完善,使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地发挥。在改革过程中,既要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既要加强队伍的职业化、正规化建设,又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既要遵循司法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又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可靠的安全保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我国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队伍是党领导下的执法队伍。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我国检察工作的政治优势。每一个检察干警都必须坚信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法制建设才有更加光明的前景,只有依靠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优势,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党员检察官都必须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一致,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永远忠于党,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创新理念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要紧跟时代发展,将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放在改革开放的大格局中去思考,放在全党抓政治的大环境中去研究,放在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践中去部署,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政治建设的时代精神。院党组及党支部,都要切实增强政治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党的自身建设抓在手里,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使党的领导在检察工作中得到确立和实现;使党员队伍思想得到统一,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党内规章制度得到制定和执行;使党组织的发展和党内监督得到落实。在推进检察机关政治建设的进程中,要严字当头,贯穿始终。做到坚持政治标准要严,对党员干警执行规范要严,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监督制约要严,对党内违法违纪查处要严,对政治工作考评检查要严,从而确保“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成为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成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适应现代司法形势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匹配的先进司法理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笔者结合基层院工作实际,体会到在检察工作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的是树立四个优先意识。 一、法律优先意识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其要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执行和遵守,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要的就是要树立法律优先的意识,要用依法治国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使执法办案沿着法制轨道规范有序进行。笔者认为着力要做到学好法、用好法,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一是要夯实法律理论基础。学习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宪法、组织法、刑法、刑诉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积极参加法律和检察业务培训学习,扩大法律视野,提高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地水平。二是要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基层院部分干警中,常常存在一些凭经验办案、凭感觉办案的现象,他们办案常采取的是类比推理的方法,惯于沿用以往的案例判罚,缺乏法律理性思维,造成了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错误。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执法者,检察工作人员要将依法办案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法治意识,自觉依法办事,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来看问题、想事情,用自己的言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二、程序优先意识 目前,许多检察干警办案中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对打击犯罪抱有片面和机械的认识,简单地把办案理解为:只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程序上的问题能过去就过去,能省略就省略。具体表现为违规收取涉案款物、违法调查取证、超期羁押等等。程序上的缺失一方面使公平正义成为空中楼阁,丧失了对实体公正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及检察机关的形象,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续反应。实践证明,连年出现的涉检信访上访问题,往往就与我们在办案中漠视程序的执法方式有关。因此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要把握程序优先这一准则。 为使程序优先免于落入形式主义地俗套,一是检察干警要准确把握各项诉讼法的立法意图。正确理解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作用,在执法办案每一环节,严格按照程序法操作,切忌将办案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二是要在日常的督查和定期考核中,充分体现对执法程序规范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在基层院人员少办案量大,容易出现办案程序问题的现实情况下,更应建立专门性的常设执法督查机构。目前,虽然很多基层院都建立了相应机构,但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状况,即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监督实体多监督程序少,事后监督多事前防范少,监督效果实难保证。在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对执法督查机构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要从监督方式上求创新。如针对一些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执法督查人员应提前介入,跟踪调查,掌握办案人员程序是否规范的第一手资料。三是要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摒弃检察工作神秘化观念。近年来,检察机关相继推出了一些检务公开措施,如设置检务宣传栏、开通举报电话等,但相比起法制社会的要求还是远远不够的,仅凭简单的告知,很多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欠缺的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还是处于一知半解的阶段,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的行为。笔者认为,检务公开方式应该做到经常化、基层化、平民化,检察机关应在社区、学校、农村建立长期法制宣传联系点,与当地基层组织搞好配合,将检察机关办案流程等知识制成小册子,发放到基层群众手中,并定期进行法制宣传讲解,普及法律知识。 三、大局优先意识 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党和国家根本任务具有统领性、目标性、引导性的地位。法治的使命与国家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党和国家大局的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就奠定了其在各项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任何工作与之相比都是部门工作与整体工作,局部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 在检察工作中,我们要准确把握大局优先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独立是相对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独立。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应该是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过程,绝不能脱离大局,为办案而办案。否则,检察工作就会缺乏生命力,甚至会偏离政治方向。 就基层检察院而言,尤其应树立大局优先的意识。其原因在于: 一是有助于把握决策方向。基层检察院作为基层司法机关,是党和政府及上级检察机关许多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实际执行者、操作者,如何能做到政令畅通,就要求我们基层院领导必须树立大局优先的意识,自觉有效执行有关政策和指令,同时在制定各项工作决策时,要以上级政策和指令为依据和指导,将基层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之中,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行思考和谋划,使基层院检察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协调一致、步调统一,不给大局添乱。二是有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因体制、机制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很多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自侍位高权重,四处“打招呼、递条子“,甚至无视基层检察干警依法查办案件的职权,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办案手脚。这时候,更要求我们的干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拓宽办案视野,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办案合力,共同打击犯罪。三是有助于正确处理打击和保护的关系。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打击犯罪和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之间的矛盾,陷入两难境地。处理不得当,要么会出现打击面过大,不利于经济发展,要么就会放纵犯罪,损害法律权威。这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所要求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要义是相悖的。因此,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要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的概念,即不能滥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也不能屈从于地方保护主义,用公平正义换取短期经济利益。做到凡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就坚决予以保护;凡是以职权谋取私利的,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扰乱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就依法予以打击,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群众利益优先意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靠群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依靠群众开展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活动原则之一,也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法律依据。高检院也根据“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充分体现了群众利益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 笔者认为,将群众利益优先的意识具体落实到检察机关办案中,就是要树立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不少检察干警将政法机关简单地作为专政机关,对群众利益存在不关心、不重视的思想,主要表现在:藐视无罪推定原则,重视有罪供述,滥用强制措施等。这种陈旧的办案执法模式不仅跟不上现代司法形势的发展,与社会义法治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相悖,最终损害的将是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如何贯彻群众利益优先、人性化办案的理念,笔者结合基层院检察工作实际,认为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充分体现人性化办案的思想。特别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的偶发性轻伤害案件和因民事纠纷引发且具有偶发性的轻伤害案件,区别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如流氓斗殴、寻衅滋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灵活运用逮捕、起诉标准,适时采取调解措施,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正确对待群众诉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大量问题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执法对象也是通情达理的,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很多检察干警总是将涉检信访上访的群众,下意识地归为无理取闹、找麻烦的对象,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不能正确对待群众诉求,造成检民矛盾激化。因此,我们在检察工作中,要将群众利益放在至高的位置,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站在群众的角度多考虑,多安排,尽可能为群众解决困难,尽可能少给群众增加麻烦。比如在控告申诉这类直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部门,可以联合侦查监督、起诉、民行等部门推行一站式服务,适时开展联合办公,使人民群众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三是要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其它政法部门一起被视为专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基层院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被害人来咨询相关事项时,“大气不敢出,有话不敢讲”。部分干警心中也存在特权思想,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工作方法“刚“性有余,“柔”性不足,以人民赋予的检察权人为割裂了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因此,笔者认为,检察干警在工作中要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前提下,适当增强工作的“柔”性,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从细节中体现人性化。在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规范办案用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污辱、不嘲讽、不挖苦;自侦案件查案中,不轻易扣押、冻结、查封犯罪嫌疑人财物,不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在受理当事人咨询时,应准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程序和手续,最大程度为群众提供便利。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依靠群众开展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活动原则之一,也是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法律依据。高检院也根据“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充分体现了群众利益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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