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相隐”的合理性在哪里?

作者&投稿:姬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理解儒家的“父子相隐”观~

《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于孔子这里提出的“父子相隐”的主张,千百年来的注释者都是阐释论证其合理性,并未提出过异议。《汉书·宣帝纪》:“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从那时开始,古代的法律已经有明文,一般不追究“父子相隐”的罪过了,这是合乎事理人情的。邓晓芒教授在《南风窗》发表《对儒家“亲亲互隐”的判决性实验》,其中提到:刘清平教授认为“亲亲互隐”的不正之风是导致今天社会普遍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引起了儒家信徒们的围攻。2005年出版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70万字中有60多万字是攻击刘清平的观点的。2007年,邓氏为刘清平的观点辩护,招来了反对人士的轮番作战,论战持续了一年半。邓氏的文章全部收在《儒家伦理新批判》一书中。邓氏认为,儒家的“亲亲互隐”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当它维护一家的亲情的同时,必然无视和损害另一家的亲情,如果家家都是不依不饶地维护自家的亲情,则将导致天下大乱、无法无天。由此就需要一个专制的大家长即百姓的“父母官”来处理各家之间的冲突,这就造成了中国几千年权力通吃的现状,也是中国几千年专制的“正当性”根基。父亲的行为不良,侵害他人利益,触及法律,儿子予以揭发,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表现。孔子没有说揭发父亲攘羊的行为不能算“直”,但他显然认为这种“直”的层次不高。他提出了另一种貌似不“直”而“直在其中”的表现,那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母和子女之间互相包庇和隐瞒过失,怎么可以说“直在其中”呢?这是现代人所不能理解的,人们对孔子这一观点的解释也往往显得过于简单。杨伯峻云:“孔子伦理哲学的基础就在于‘孝’和‘慈’,因之说父子相隐,直在其中。”李零云:“孔子是亲情至上主义者,他提倡的为尊者讳,在中国是个坏传统,至今仍很有市场。领导、父母、老师,干什么坏事都得遮着,居然以为美德。谁不遮,谁倒霉。”人们的品德分为很多层级,但真正能做到大公无私的境界是不太可能的。由于贪利,像“攘羊”这样的不良行为,古往今来十分普遍,这种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并不严重。像这类的事情,属于法律可管可不管的临界处,应该是在“民不告官不究”的范围内。儿子揭发父亲攘羊,这可以算是以公理而废私情,算不上“大义灭亲”,倒是有点“小义灭亲”的味道。父亲攘羊这类事,儿子将他揭发了,这表现了儿子的“直”,官方对儿子的行为无可厚非,甚至还得予以肯定和褒奖。但其后果是父亲名誉扫地,父子关系恶化,家庭形象因之而受损,家庭生活的味道也因之而大变,这都是人们可以想见的。按照事理人情,人们通过儿子揭发父亲攘羊这件事,自然会想到其父子情感关系的淡漠,家庭氛围的不理想,甚至会认为儿子想靠出卖父亲而求取名誉。如果从客观功利效果来衡量的话,儿子这样做恐怕有失偏激,不甚理智,得不偿失。“大义灭亲”是无奈之举,应该被理解和肯定,至于“小义灭亲”,恐怕就值得斟酌了。儒家主张对人们的小过要宽容和赦免,攘羊之过的性质不能算严重,当儿子的完全可以采用告发以外的其它方式来对待。为什么要“隐”?因为事情不体面,“隐”的原因就是“知耻”,就是对家族声誉的维护,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从“隐”的动因来看,它还是包含着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子女对父母的过失要“隐”,虽然有碍公理,但却是事理人情的自然趋向,在任何社会环境下,要求人们做到大义小义都“灭亲”,事事处处都“存天理而灭人欲”,这显然有点不切实际。尤其是在“小过”的范畴内,更有通过“法治”解决问题和通过“情治”解决问题的区别。儒家主张为父母“隐”过,但并不主张对父母之过视而不见,子女对父母之过有“谏”的责任。家丑虽然不外扬,但其内部却是要依理解决的。《论语·里仁》:“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所谓“几谏”,也叫“微谏”,就是“不显谏”,就是要委婉迂回地谏。《礼记·曲礼下》:“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随之。”《礼记·内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礼记·祭义》:“父母有过,谏而不逆。”《礼记·坊记》:“子云:‘从命不忿,微谏不倦,劳而不怨,可谓孝矣。’”这些材料都强调的是子女在父母的过失面前的劝阻行为。子女有过失,父母应该承担失教的责任。父母有过失,子女也应该承担失谏的责任。如果子女平时能对父母之过不失其谏,便可以降低父母之过的频率和程度,不至于小过酿成大过。父亲攘羊,平时必有贪利的不当表现,当儿子的应当谏阻。攘羊的事实已经形成,当儿子的还可以再谏,哪怕谏到“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的地步,如果能达到妥善处理的结果,也总比告发出来要好。难道在这类事情上,就没有比告发更好的处理方法了吗?告发父亲攘羊,这种正直无疑是一种偏激而简单的正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做法貌似不直,但如果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中,确实有“直在其中”的道理可言。什么叫“直”?恐怕应该是追求最大程度的合理化结果。许多能够在家庭和亲情这一特殊的机体内自我调节和消弭的矛盾,非要一切都诉诸法律不可,恐怕不是应该被提倡的做法。儒家一贯主张德治、礼治、情治,这些思想对社会问题所能发挥的干预作用,决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所能包办的。同样的道理,儿子拣到了钱包,便据为己有,把钱给花掉了,当父亲的面对这样的事有多种选择,是直接揪着儿子的耳朵送到派出所而揭发他不当得利呢?还是自己进行教育劝导,然后采取其它的补救措施呢?在这种情况下,当父亲的对待儿子的不良行为是该先“隐”着呢?还是应该立刻公之于众呢?面对这类事实,也许持不同价值观的人会有不同的态度,但是如果从追求最大程度的合理化结果的角度来看,从儒家思想的整体结构来看,恐怕简单地否定孔子意见的做法还是值得斟酌的。《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说,处理诉讼案件,我和别人是一样的,大家都是据法行事,孔子追求的目标是息讼。“听讼”易,那是法制社会,“使无讼”难,那是大同社会。儒家在不废法制的基础上,追求通过教化而达到“讼庭生草”的境界,这有什么不对吗?

从孝的角度讲,是对的。
亲情排在第一位。
有孝方有忠。

孔子著名的“父子相隐”的思想,最直接的出处是《论语�6�1子路第十三》,原文是如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段话被后人反复争论,至今不休。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孔子的这种观念违背了评论者思维中的某些“常识性”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我们今天的法治思想,应该说绝大部分是直接来自西方的。而西方的法治思想,则滥觞于古罗马的共和政体。而孔子此论的语境则是以“仁”为核心的德治思想。法治德治孰优孰劣的争论也是历来不休,结论自然是至今没有,也不可能会有,所以此处也不敢妄加讨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立足一种文化语境而对另一种文化不加理解甄别地横加指责,不但无须,而且无知,简直可谓文化上唯我独尊的傲慢。脑中根深蒂固地生长着法治主义的人对德治主义下的“父子相隐”加以非议就是此般情形。 要阐释“父子相隐”,就必须先阐释它的语境——德治主义。关于这个话题,前人的论述已经很多了。这里不想作学究气的论证,只希望能够把它的轮廓勾勒个大概。“德治”者,以德治国之谓。孔子的时代,法治的思想已经比较流行,《左传》中昭公六年和二十九年先后记载了郑国大夫子产铸刑书和晋国赵鞅著范宣子刑书于鼎的事件。孔子在现实与理想严重背离的情况下,有过一段很著名的论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6�1为政第二》)”。可见,孔子致力的德治,在于通过教化让仁德深入百姓内心,这样,百姓就会在自己内心道德判断的指引下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人人如此,则天下治矣。 我们又可以说,“仁”是德治的核心。“仁”的含义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题目,不过,大多数论者都把它与“人”字联系起来解释。《中庸》说“仁者,人也。”《孟子》也说“仁也者,人也。”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基于“仁”和“人”的这种关联把“仁”解释为“同情心”或“人格之表征”或“同类意识”,应该说是非常贴切的。那么,具体而言,“仁”对人的行为的要求是什么呢?就最基本者言,曰“恕”,曰“挈矩”,简言之,就是以己度人、推己及人。但仅仅做到这一点还并不是最彻底的“仁”,要实践最彻底的“仁”,需要把这种思维扩充到人类全体,可以说是以己度人类、推己及人类。真正使人人都做到了这种程度,则谓之“大同”。 曾经听颜炳罡老师的一个讲座讲“儒学与爱的艺术”,他比较儒墨两家的“爱”时,下了一个精辟的判断,说“墨家是最重爱的,儒家是最会爱的”。的确,如果从终极目标上讲,两家都是主张“兼爱天下”的,墨家在这个终极理想下主张“无差等”的爱;而儒家从人伦实际出发,主张“有差等”的爱。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有差等”不是永恒不变的一种状态,而是追求“仁”的至善境界的一个过程。《孟子》有言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就是把爱己之亲的心推及他人之亲了。 所以,儒家最终追求的是“仁”扩充到极限,及于人类全体,而达到这一理想的途径则是各人从自己最切近处做起,然后赖于道德的进步再以之扩充到人类全体。这种渐进的模式毫无疑问是符合人伦常情的,是符合人性自然的。所以,现在再回头看孔子“父子相隐”的思想,似乎就容易解释了。父子关系被视为人伦关系中最天然、最基本的关系,因而也就是实践“仁”的起点,必须充分发展了父子间的“仁”(父慈子孝),才可能进一步扩充这种“仁”,及于他人之父子,及于人类全体。所以孔子要保护人伦中这种最天然、最基本的关系,用“仁”去维系它,并把天下大同的最高理想寄托在它之上。倘而父子关系间实践“仁”的这一环被打破,也就意味着“仁”的实践刚起步就被杀灭,更如何能够期待全体人类相互同情理解关爱、和谐一体的天下大同的最高理想?所以,不论以何种理由让儿子检举犯错的父亲,始终都是非人道的、反人性的、和“仁”的理念相冲突的。 另外,叶公和孔子都提到的一个词是“直”,这对于理解孔子的这种思想也有巨大的意义。“直”,作为人的一种品行,是孔子特别倡导的。《论语�6�1公冶长第五》中有段话可以很好地注释孔子的“直”的思想,“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这里,孔子对于微生高这种被常人称道为“直”的做法不以为然,孔子大约是认为,遇到别人向自己索取东西而自己没有的时候,径直说没有就是了,何必还要自己向邻居去借来给人,微生高的做法就是“不直”。我们于是可以大概明白孔子主张的“直”的品行的含义了,那就是尊重人性的天然取向,不匿不曲,内心坦诚率真地决定行为,以此充分培育人格,发扬人性。同时也必须强调一点,这种“直”的品行,是必须以“仁”作为基础和保障的,仁之不修,所径发于心者不免于恶。所以,“直”是对有教高修养的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再回到“父子相隐”的问题上来,在父子间的“仁”发挥充分的前提下,父亲犯错,作为儿子第一个念头一定是不希望父亲被责罚(山东大学威海校区的裴植曾经著文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句读法,颇有道理,倘作如是解,则当说“第一个念头一定是不希望父亲被自己检举而受责罚”),顺应这个念头即是“直”;否则,“大义灭亲”,即为“不直”,不能助于人格的培育发扬,后果往往是很坏的。 现在,“父子相隐”的合理性理由,我们就差不多理清楚了,一是在德治思想的背景下,作为天下大同的最高理想的实践基础,符合“仁”的要求;二是在“仁”的修养达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符合“直”的要求。


“父子相隐”的合理性在哪里?
脑中根深蒂固地生长着法治主义的人对德治主义下的“父子相隐”加以非议就是此般情形。要阐释“父子相隐”,就必须先阐释它的语境——德治主义。关于这个话题,前人的论述已经很多了。这里不想作学究气的论证,只希望能够把它的轮廓勾勒个大概。“德治”者,...

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亲亲相隐”制度的内在合理性 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类型都以对人性的特殊设定和估价为前提, 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和评价直接关系到选择什么样的社会调整方式去保障社会秩序。在古代社会, 无论是从上下纵向关系即, 国家、宗族、家庭、个人, 还是从平行横向关系即, 政治组织、血缘组织、宗教组织、文教组织, 其实都是以家庭...

孔子为什么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亲亲相隐”是指历史上法律允许一定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的规定,即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死刑的可通过上请程序减免其刑事责任。唐...

孔子为何要倡导亲亲相隐,如何才能做到这种境界?
人都是肉身,始终都要走在情感和法理的轨道上。“大义灭亲”不是排斥“亲亲相隐”,“亲亲相隐”更不是拒绝“大义灭亲。”比如配偶、父母、子女不出庭作证,其实也是对“亲亲相隐”原则的一个秉持。

如何理解儒家的“父子相隐”观
《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于孔子这里提出的“父子相隐”的主张,千百年来的注释者都是阐释论证其合理性,并未提出过异议。《汉书·宣帝纪》:“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
汉宣帝的诏书不但在法律上承认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而且具体确定了“亲亲相隐”的适用范围:(1)家属三代以内,即祖孙、父子、夫妻之间;(2)凡卑幼隐匿尊长(即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不承担任何法律上之责任;(3)凡尊长隐匿卑幼(即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一般情况下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所...

董仲舒的父子相隐原则到汉宣帝时正式成为法律
《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于孔子这里提出的“父子相隐”的主张,千百年来的注释者都是阐释论证其合理性,并未提出过异议。《汉书·宣帝纪》:“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

以古代亲亲相隐司法原则为例
但是,应当看到,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中均在不同程度上仍然保留着“亲亲相隐”,以及我国现今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期待可能性原则亦与之有一定的联系,本文从该原则存在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希望对我国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

经学、制度与生活:《论语》“父子相隐”章疏证内容简介
在生活层面,制度化的“父子相隐”理念深深烙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塑造了华夏传统社会的家庭关系和道德观念。它不仅是个别事件的处理方式,更是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通过这一观念,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传统观念如何从日常生活的土壤中萌发,经过制度的塑造,最终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深远影响。总的来说,...

古代亲亲相隐思想来源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例如汉宣帝时期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后来的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它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除谋反、谋大逆与...

汤原县17520477062: “父子相隐”的合理性在哪里? -
藩官协美: 孔子著名的“父子相隐”的思想,最直接的出处是《论语

汤原县17520477062: 从哲学的角度如何理解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 -
藩官协美: 某种程度上讲:父子相隐就包含了相互揭发的根本原因.别人做了坏事,你揭发的原因是什么?(为了得到什么在揭发的呢?)如果揭发父子的话,那你要得到东西就失去了.也就不会有揭发别人的原因了.所以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当然父子相隐也不等于纵容,可以改用别的办法嘛.未必犯了罪,按照法律该杀就杀就一定是对的,法律是社会对大众的处事方式,不是个别人之间的处事方式.

汤原县17520477062: 儒家的父子相隐,究竟有没有合理性 -
藩官协美: 结合时代的文化背景理解是有道理的,问合理性先问原因,为什么

汤原县17520477062: 关于《论语》:“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疑问 -
藩官协美: 《论语》里面重孝悌,认为这是仁道的根本.所以“学而篇”里面有这样的话: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与!夫子认为,什么是正直的人?的确,从法理上讲,指证偷窃者能够体现一个人的正义感.但是,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父子之间,就不可思议了!亲情是人伦的本初,如果儿子为了正义去指证父亲,那么这个儿子还配为人子吗?再退一步考虑,如果真有这样的儿子,那么他所秉持的正直,真的是正直吗?或者是其他的?按照我们的土话说,这种事情都能做的出来,还有什么做不出来的呢?

汤原县17520477062: 试解释何为“同居有罪相为隐”,并阐述其法律渊源和理论基础 -
藩官协美: 我的理解是,在我国古代,有“父子相为隐”的司法制度,彰显的是一种封建的伦理思想.理论基础应该是儒家的“孝”道.

汤原县17520477062: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有法律依据吗? -
藩官协美: 没有,这是指父子等近亲属之间可以互相包庇对方的犯罪,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观念和规定,现代中国法律没有这个了,但有些外国还有近亲属间包庇不够成犯罪的规定.

汤原县17520477062: “无违”、“父子相隐”、“三年无改于父之道”
藩官协美: 无违:不要违背. 采自 《论语》为政 第二 孟懿子(1)问孝,子曰:“无违.(2)”樊迟(3)御(4),子告之曰:“孟孙(5)问孝于我, 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谢氏曰:“顺理为直.父不为子隐,子不为父隐,于理顺邪?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当是时,爱亲之心胜,其于直不直,何暇计哉?” --《四书集注》 这父子亲情本是天理人情,如果这个世界儿子告发父亲,父亲告发儿子,父不慈子不孝,推而广之,这个社会还成什么样子?孔子是以伦理来看待万事万物的,与法制相比,伦理为先.

汤原县17520477062: 直系亲属犯法可不相互指证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
藩官协美: 这是法制史的内容吧,古代等级森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特别注重忠和孝,直系亲属相互指证的话,就会造成儿子指证父亲犯罪的情况,这跟孝道是相违背.所以古代有“亲亲得相隐匿”的说法,就是说若发现亲属犯罪了,不能去揭发,而要帮助隐瞒

汤原县17520477062: 孔子的亲属有? -
藩官协美: “父子相隐”与孟子论舜(“窃负而逃”、“封之有庳”)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论.甚至有些观点认为孔子的这种“父子相隐”的思想是现代一些人“徇私枉法”、“任人唯亲”等腐败行为的思想根源.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在笔者看来,当前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与古典儒家的主张并无任何必然因果关系.将当今社会一些不良现象归罪于古典儒家,一则不符合历史的因果真相与思维的有效推理的[1],二则对孔子所说的“父子相隐”也存在着严重的误读.

汤原县17520477062: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解答,急急急!!! -
藩官协美: 汉代司法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所谓得相首匿即时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这是汉代在儒家“父子相隐”思想下形成的重要的刑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封建法律中的直接体现.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这项刑法原则,被唐律所吸收,发展成“同居相为隐”的律条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