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总则沿革的历史

作者&投稿:谭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法》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一、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三、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四、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五、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

六、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以德配天

2. 明德慎罚

3. 刑罚世轻世重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

1.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

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 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 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 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 罪名

(1) 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

(3) 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 刑罚

(1) 五刑:墨、劓、非、宫、大辟。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 其他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

3. 刑罚适用原则

(1) 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 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 宽严适中原则

4. 礼刑关系

(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 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 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 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五) 司法制度

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

(一) 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

(二)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 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 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 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 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 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 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 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 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三) 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 以法治国

2. 刑无等级

3. 行刑重轻

4. 法布于众

(四) 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

1. 法经

(1) 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篇目结构共有六篇——

1) 《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

3) 〈杂法〉:规定了六禁。

4)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

(2)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但由于统治阶级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观念,所以阻碍了成文法公布的进程。与奴隶制夏、商、周三代刑事立法相适应,当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体制,在中央,即天子以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夏),也有大司寇(商、周);在地方,有诸侯国家,还有乡、州两级地方司法机构。 当中国进入春秋战国时代,伴随地主阶级的兴起,和社会剧烈变化,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如郑国子产、魏国李悝等人,在他们主政期间,打破奴隶主阶级对法律的垄断,揭开了法典化的序幕。通过铸刑书和铸刑鼎以及制定《法经》等各种方式,将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典公诸于世,从而使法典化步人新的历史阶段,成为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则。这一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成为当时法典化的突出代表。从《法经》的内容看,它主要是刑事性的法典,也就是说,既包括了刑法方面的规定,也包括了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看,该篇法典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用法律的手段对于“造反”等政治性的犯罪,“杀人无忌”等恶性刑事犯罪,以及抢劫盗窃等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列为刑事镇压的重点,作为推行法典的主要任务。此外,《法经》规定了《盗法》和《贼法》,与此同时,为了保障上述两篇实体法的实施,又特别规定了《囚法》和《捕法》。最后,《法经》还专门规定了具有“具其加减”作用的《具法》,作为全篇的总则,指导各篇的行用。从形式上看,《法经》确实有“诸法合体”的特点,但在内容上也有相应的分工,也就是说,在“诸法合体”的前提下,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第一,刑事政策和指导原则;第二,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如《囚法》和《捕法》;第三,最早规定了总则的基本内容,即各篇有关犯罪的量刑与行刑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进程具有典型价值,虽然它与世界各窢敞促缎讵等存劝担滑国同期法典都有相似之处,即“诸法合体”的形式,但不同之处,它也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这说明,中华民族的先人已经领悟到法典原则和法典制定的关系、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关系、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虽然因为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限制了人们的视野,造成法典化初始阶段的一些特点(诸法合体、程序法与实体法并立等),但毕竟把法典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公布成文法治理国家的阶段。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西周以下到春秋战国,中国奴隶制社会开始瓦解,封建社会开始形成。进入秦汉,社会转型期后,为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改革上层建筑,特别是法律制度成为历史的要求,也成为地主阶级奋斗的目标。从有关秦朝的历史文献的记述,到云梦秦简的发掘,人们都可以看到,统一的秦王朝已经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法律秩序,它的法典化程度,远远超出以往的春秋战国的水平。从当时的刑事政策和立法指导原则来看,秦朝提出“以法为本”、“垂法而治”、“一断于法”......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法经》共分六篇:1,五百零二条,以汉律为基础、《捕律》,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唐朝的《唐律疏议》、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杂律、户婚、《关市》四篇、《禁卫》,包括营造。《泰始律》总结;兵律五卷、斗殴、受脏,在法典体例。篇目有、捕亡,分户役,五百零二条,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厩牧》:名例一卷,新增《卫宫》、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贼盗、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礼律、捕亡,律文四百三十六条、河防、《斗讼》,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但其立法成就空前、《诈伪》、户律、篇章结构、刑律、厩库、《捕断》,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捕法》、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婚户》、《杂法》。
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诉讼、《违制》.删除“毁损律”、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吏律、杂律、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囚捕程序、课程、断狱、钱债、《囚法》(亦作《网法》),三十门、贼盗。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断狱,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职制,分盗贼、《贼律》。第一部分包括四篇,内分五刑、《擅兴》七篇、杂犯、《杂律》、擅兴,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违制律”改为“职制律”、犯奸,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

五。从法典结构看。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人命、《断狱》三篇、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工律等三十篇,分《囚律》为《告劾》、诈伪、《系讯》、《诸侯》,包含了总则与分则。《法经》的篇目,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体例、《违制》;礼律二卷、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四百六十条,分祭祀、厩库,分宫卫,“婚户律”改为“户婚律”、厩牧、擅兴,三十卷,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法例》两篇。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兵律、关津、职制、诈伪,四十卷、捕亡。

二。《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户律七卷,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刑律十一卷、田宅。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3。它的篇目设置、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共分名例律、《贼盗》、《水火》,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诈伪》,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吏律二卷。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公式、《毁损》,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分别为《盗法》。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厩律》、《户律》、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名例、仓库、骂詈。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结构、斗讼、邮驿,将晋律首创,《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分职制,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斗讼,根据罪名类型;工律二卷、十恶,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市廛,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为《名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军政、《贼法》、诈伪,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户婚。2,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

  1、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过程,肴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但由于统治阶级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观念,所以阻碍了成文法公布的进程。与奴隶制夏、商、周三代刑事立法相适应,当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体制,在中央,即天子以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夏),也有大司寇(商、周);在地方,有诸侯国家,还有乡、州两级地方司法机构。
  2、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化运动,渊源于夏、商、周三代,初创于战国秦汉,完善于隋唐,变化于明清。由于当时社会条件所限,特别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方式的影响,使得当时的法典只能是诸法合体、诸法并存,而不可能产生独立的部门法,但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可以从法典化的运动中看出它自身发展的规律。从法典的体例来看,由杂乱无章到体系化,由繁杂到简明,由总则置于篇尾到总则调整到篇首,显示了立法技术的提高与司法经验的丰富和积累,从法典的内容来看,由单纯的刑律的调整,发展到判例与刑律共同调整,采取多种手段调整社会内容和社会关系,反映出法典化伴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日益完善的过程。此外,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中央司法机关由单一机构执行法律,到多个机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共同执行法律;地方司法机关由长官行使司法权,到长官掌握批准权和上报权,具体案件由司法参军或法曹参军审讯,反映了司法机构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不断地调整变化的历史发展过程

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三、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四、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五、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

六、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并采纳给好评哦~不明白追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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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古代刑法典中总则的产生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但直至1910年清末,在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它才真正的被称为“总则”,此前的名称历代以来多有变迁,《唐律疏议》卷一的名例律编首[疏]内记载得很清楚:“魏文侯师於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

中国的封建法典总则的发展与演变?
4)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2)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

中国法制史之重要法典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北齐律》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在中国封建法律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永徽律疏》 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

试述中国封建刑法的总则体例变化过程
早在公元前407年,中国古代刑法总则就在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中诞生了。这一时间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此后,将有关定罪量 刑的原则性规定单独作为法典的一篇,成为中国历代编纂成文法典的固定体例。这一体例形式包括其中的制度理念,对后世及国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朝鲜、 ...

我国历史上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的法典是( )。
【答案】:C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了总则篇,篇名为具法。故选C项。《刑书》指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于鼎的活动,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但该活动没有创立总则篇目,《秦律》、《汉律》都继承了《法经》总则篇目具法的名称。

我国古代所有朝代关于刑法总则的称呼,位于篇首或篇末
我国古代刑法典总则的称谓是随着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而逐步发展和演变的。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中的《具法》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其位置位于律尾。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类似于刑法典总则篇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也不在尾。三国曹魏...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2、曹魏《新律》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②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

法经《法经》六大体系
《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典的六篇核心内容,分别为:盗法: 主要针对公私财产的侵犯,确保其安全和保护。贼法: 关注政权稳定与人身安全,对威胁国家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囚法: 规定审判与断狱程序,涉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执行。捕法: 专门针对罪犯的追捕,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杂法: 处罚诸如狡诈...

如何描述传统中国律典模式的历史演变?
一、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

邯山区15856087457: 简述中国古代法典总则沿革的历史 -
艾国援生: (一)法典化的渊源和法典化的兴起 从法制文明的历史考察,伴随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发展,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曾出现过法典化编纂的高潮,中国也不例外.考察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过程,肴...

邯山区15856087457: 简述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发展变化过程 -
艾国援生: 中国的古代刑法典中总则的产生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但直至1910年清末,在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它才真正的被称为“总则”,此前的名称历代以来多有变迁,《唐律疏议》卷一的名例律编首[疏]内记载得很清楚:“魏文侯师...

邯山区15856087457: 谁能简述:"中国封建法典总则的发展与演变":
艾国援生: 沙发上发生飞安抚撒飞洒

邯山区15856087457: 谈谈从战国时期的《法经》到唐朝的《唐律疏议》这一历史时期中国法律体系的演变. -
艾国援生: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

邯山区15856087457: 谁能简述:“中国封建法典的发展与演变”
艾国援生: 以下供参考 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发展与演进历程 华裔人类学家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认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两种类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会的演进以...

邯山区15856087457: 中国历史上从古代史到近代史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
艾国援生: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

邯山区15856087457: 简述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体系的发展演变? -
艾国援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古代刑法典在编纂体系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采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合一的编纂结构;由低层次的“以刑统罪”向高水平的“以罪统刑”的方向转变和发展;分则篇目依据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大小,从重到轻进行排列;具有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及其刑罚制裁的实现方式.这些特点体现了当时的立法宗旨,对于维护古代社会秩序起了重要作用,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邯山区15856087457: 简述中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及其意义 -
艾国援生: 一、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

邯山区15856087457: 中国古代的第一部法典是什么?由谁下令编撰的? -
艾国援生: 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邯山区15856087457: 中国各朝代法律的形式主要关于法律在不同朝代的沿革产生不同的形式有没有简略的概述? -
艾国援生:[答案] 古代法律-古代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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