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去孤儿院领养一个小孩,求助需怎么办理手续?

作者&投稿:宗政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收养子女需要去哪些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
(三)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孤儿或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以及与孤儿的父母亲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朋友。
2、社会福利机构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抚养以下未成年人:
(1)被遗弃的婴幼儿;
(2)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
(3)父母双亡,其他监护人又无力抚养的孤儿。 因此,在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时,只能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抚养子女是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可能由于天灾、人祸或者经济状况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无法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为了适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收养子女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收养子女时,因为没有法律意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等原因,导致争夺孩子的现象,甚至陷入诉讼。所以,在夫妻准备收养子女时,最好是咨询一下律师,请求律师提供收养子女方面的帮助。在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可以更好的办理抚养手续,维护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领养证

中国网-收养小孩没有办手续,对方有权要回去吗?



在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的条件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一、什么是收养?
答: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则一般不能人为解除。

二、什么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里规定了我国收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实行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无依无靠的孤儿,或因某些原因无法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二)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三、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
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收养的目的。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四、哪些人可以作送养人?
答: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上述公民或组织作为送养人,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他们是被送养人的监护人或监护教养机关。因为有关当事人的合意是收养成立的重要条件,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送养人,必须是被送养人的父母、其它监护人或监护教养机关。因此,收养法规定的可以作送养人的公民、组织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一)父母;(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兄、姐;(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五、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含义是什么?
答: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教育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等。

六、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已无生育能力和无配偶者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等;第三,年满35周岁。收养法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七、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什么?
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收养人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能力等。经济条件是指有足够而稳定的经济来源;健康条件是指必须没有影响被收养人成长的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教育能力是指收养人有引导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能力。当然,收养人首先要有正确的收养目的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八、为什么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收养人的条件可以放宽?
答:这是因为考虑到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特殊情况,如孤儿可能有兄弟姐妹,并且愿意在一起生活;残疾儿童难于找到收养人等。所以,适当放宽收养人的条件,既可为国家减轻负责,也有利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生活和成长。

九、收养人可以收养几人?
答:收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因为实行收养,不能违背“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原则。另外,收养人只收养一名子女,也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但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十、收养关系如何确立?
答: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的确立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和华侨)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未经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成立。
(三)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十一、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被发现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申请收养人是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及其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十二、办理收养登记时,哪些人必须亲自到场?
答:《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此,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有配偶者双方都应亲自到场,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也须亲自到场。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送养人是公民的,也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十三、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带齐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申请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写有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健康、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状况的有效证明。
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须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证明;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残疾状况的证明;此外,申请人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写明其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书面保证。

十四、办理收养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应由哪里出具?
答:申请收养人是职工的,须由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为其出具写明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等情况的证明:申请收养人如无工作单位,所需证明材料应由其所在居民委员会为其出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申请收养人是农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十五、港、澳、台同胞是否可以收养子女?应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答: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内地收养子女。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亲自到县以上(包括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有效)。

十六、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答: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的省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本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外国人还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手续。经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外国人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然后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经登记、公证后收养关系即建立。

十七、养父母与养子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还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十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被养人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也可解除收养关系。(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这里的送养人是指由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作为送养人的和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两种。(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十九、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据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有三种情况:(一)依照收养法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也未到公证处公证,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成立的收养关系,解除时只要收养人、送养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即可。(二)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也就是说,被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前是弃婴或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孤儿,应当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三)收养关系是依当事人协议成立的,并依当事人自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还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以上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前提,即当事人必须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度解除收养关系。

二十、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保留?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不再保留。因为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二十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恢复?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可见,收养关系解除时,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他与生父母的权利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自行恢复;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他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恢复,也可以不恢复,这取决于他们自愿协商。

二十二、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者遗弃婴儿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收养法》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决定”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对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三、《收养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对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怎么办?
答:《收养法》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应当切实依照《收养法》成立收养关系,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收养法》和各项规定。
对《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收养关系有效,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你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你去孤儿院说明情况,他们会给你说的,我有一个朋友领养了一个男孩,好像听他说手续挺繁琐的


我想去孤儿院领养一个小孩,求助需怎么办理手续?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无子女;(二)年满30周岁;(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二、收养对象有以下几种人员符合被收养条件:(一)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不满14岁的子女;(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去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去孤儿院领养孩子的,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当事人选择去孤儿院领养孩子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没有在法律上没有孩子或者只有一名孩子的;2、当事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当事人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4、当事人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

在孤儿院可以领养孩子吗?
在孤儿院可以领养孩子吗?当然可以领养了,但是首先你得具备领养孩子的条件,不是说谁想领就能领的,如果你们真的是一生没生育的话,又想领养个孩子,当然是可以到孤儿院去领养,首先,家庭条件还得好点

想领养一个孤儿,在哪里申请呢?
你可以先去孤儿院去看看有没有你中意的孩子,向孤儿院提出收养申请,再去民政部门,公安户籍办理处进行办理户口注册,办理成功后你就是法定监护人,孩子就是你的了,当然你就要担负起监护人应尽之责

去孤儿院收养一个孩子要多少钱?
去孤儿院收养孩子是不收费的,收养福利院儿童的收养人只要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提供相应的资料即可申请,国家已取消收养登记收费。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及孤儿等提供爱心服务的场所,一些犯罪分子抓住收养人迫切想要领养孩子的心理,骗取钱财,广大群众要树立防范意识,收养人应通过正规...

哪地的孤儿院有健康小孩可领养?想收养孩子的
一般是有的。全国很多县市都是有国运的,也有健康的孤儿可以收养,但是必须通过一些收养的程序,你可以去当地的一些国务院问一问

请问到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些什么手续?需要多少钱?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

我想问问孤儿院?可让领养小孩?
可以领养的。但有条件。1、你有财产,有工作,身体健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2、你自己没有亲生的孩子。你老公也没有。3、如果符合前面两个条件,他们会调查你的,看你为人啊各方面是不是正常、无犯罪记录。4、都没问题,差不多就可以了。

我想去孤儿院领养一个小孩,求助需怎么办理手续?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

去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学历吗
不需要学历证明的,也就是说学历不受限制。但是,领养需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领养手续。

徐水县13643018267: 要在孤儿院领养小孩 需要什么条件? -
巩相噻托: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

徐水县13643018267: 如何上孤儿院领养孩子
巩相噻托: 一、收养孩子需到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徐水县13643018267: 去孤儿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要求
巩相噻托: 去孤儿院领养孩子时,一般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徐水县13643018267: 到孤儿院领养孤儿要什么要求?
巩相噻托: 大概程序: 来到福利院收养子女的公民必须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引导教育被收养人... 一、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

徐水县13643018267: 现在在孤儿院领养小孩需要哪些条件
巩相噻托: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徐水县13643018267: 想领养小孩子想要收养一个孩子,应该去哪找寻?孤儿院里大多都是身有
巩相噻托: 我孩子刚出生(男孩),但无力抚养,乞求好心人收养. 要求:1.心地善良. 2.南京地区,家景较好. 3.没有能力生育小孩. 4.每年至少允许我们探望一次.

徐水县13643018267: 我想在孤儿院领养一个一岁或几个月大的孩子 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符合 -
巩相噻托: 第一,异性要求相差30岁. 第二,无犯罪史. 第三,有抚养能力,主要是经济和身体条件. 其他……问问当地民政部门.

徐水县13643018267: 我想去福利院领养一个孩子,该怎么办 -
巩相噻托: 这位知友,只要你符合领养政策的规定,就能到当地孤儿院领养孩子.具体程序和领养条件请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咨询!

徐水县13643018267: 如果有人想领养一个孩子的程序是怎样的
巩相噻托: 首先,是已婚并且夫妻双方均无生育能力,其次,要有经济能力,然后按照法律程序到孤儿院申请领养,这个具体程序你可以去孤儿院咨询,当然农村还有一种习俗是过继亲戚家的小孩子,望采纳

徐水县13643018267: 我想领养一个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
巩相噻托: 你好,一、孤儿院领养小孩的要求 领养人应当同时具有下列要求: (一)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本领;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娃儿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岁.无另一半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纪应当相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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