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邢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自治州内兴建的水库、塘坝、水闸、水池、水井、输水配套、水土保持、水文、护岸、堤防、灌溉河道、渠道、机电排灌站及其附属的房屋、通讯、观测、道路、界标、综合经营等设施以及界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山林、草场。第三条 自治州对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归口管理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利工程。
  县城规划区的供水、防洪排涝、防污、排污工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保证水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州、县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检查、督促、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水利管理站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
  (三)检查水利工程建设、维修、配套的质量,处理隐患工程,编制防洪调度和供水运行计划,指导防汛与蓄水工作;
  (四)采用和推广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五)负责组织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事项;
  (六)筹备和召开水利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制定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的行政措施,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八)加强水利执法体系建设,调解查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发生的纠纷和事件;
  (九)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直接对水利工程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乡(镇)水利管理站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县水利电力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利工程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业务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参与组织和指导防汛、抗洪、抢险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检查汇报、维修保养、隐患处理和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四)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协助各村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公约;
  (五)做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整编水文气象观测资料,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档案;
  (六)计收供水水费;
  (七)筹备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八)调解水利工程管理纠纷,协助查处水利工程管理案件,维护用水秩序;
  (九)承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水利工程管理事项;
  (十)负责编制乡(镇)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工程规划和岁修、养护、更新、改造的计划,筹建、管理乡(镇)所在地的供水工程。第九条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县以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专职或兼职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报上一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水政监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有关水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保护水、水域、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和其它有关设施,维护水事秩序;
  (三)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查明事实,提出意见,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四)协调地区、部门之间的水事关系,协助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农业灌排、为城乡供水提供水源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公安、规划、城建、环保、农业、林业、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水利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六条 市、县、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农业。第七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统一调配水量,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护工作。
  滇池的防洪供水、松华坝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负责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机构负责管理;跨县、乡的水利工程,可由经协商一致的一方管理或共同管理,也可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方管理。第十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督促、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工作;
  (三)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处理工程隐患,指导防汛工作;
  (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经验,培训工程管理人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水资源,维护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制定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工程检查、安全监测和资料整编,掌握工程运行动态;
  (四)执行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指令,做好管护工程的防洪工作;
  (五)合理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六)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依法征收水费;
  (七)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根据工程的类型、投资和受益情况,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国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小(一)型及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建立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管理;
  (二)国家投资和农村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的乡或办事处、村社配备专管人员管护;
  (三)农村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能源、交通、工业建设、矿山建设、开发区建设等规划时,涉及防洪、供水水源、水土保持的内容,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小(一)型以上的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二)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上50-200米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三)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四)河道、堤防背水面坡脚线外5-1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五)干渠在山丘区,渠堤以上10米以内,渠堤外坡脚线以外5-10米内,平坝区渠堤外坡脚线以外3-5米内为渠道的保护范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管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小型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小型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等。

  大中型水力发电、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和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小型水利工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成并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后,应当按照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有关工程资料和电子图文,建立工程档案。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第八条 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监督管理:

  (一)大(1)型水库和重大引调水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大(2)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工程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中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其自行维护和管理,并依法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应当确定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三)建立水利工程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工程安全检查、监测和资料整编工作;

  (三)计划供水,计收水费;

  (四)做好蓄水、调度和防汛抗旱等工作;

  (五)维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库以外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个人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管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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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18418017877: 水库管理人员多少如何确定 -
除裴海诺: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2月1日施知行)第十一条规定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中型以上水库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确道定;(二)小(一)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一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三)小(二)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10—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专理范围外30一8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四)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属(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广饶县18418017877: 关于水利施工企业的管理办法 -
除裴海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水利厅...

广饶县18418017877: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除裴海诺: 原发布者:lzxxg《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

广饶县18418017877: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有哪些? -
除裴海诺: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有: 1.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2.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3.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水利工程: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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