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中法的作用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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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中法律规则与语言如何理解~

《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1、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2、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司法考试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1.权利的概念。“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1)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2)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3)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4)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5)折中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6)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7)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8)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9)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10)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我们要讨论的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2.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可以从以下角度和方面来分析: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
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法理学|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针对的是个人行为(本人)2.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针对的是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针对的是双方之间(相互)的行为 4.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

司考法理学中法的作用如何理解
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

法理学:联系实际分析法的作用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解决的。

下列关于法律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本题考查法理学常识。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

论述法的规范作用?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4、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法理学中对法的作用的评价是什么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一、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特征
法理学探讨了法律的起源、发展、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以及法律的价值等核心议题。(一) 法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与标准、准则、规矩和规则等概念相近,是指维系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具有社会性和个人性。与技术...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的效力
③保护主义原则,即一国法的适用以保护该国利益为依据,任何人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也不论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侵害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④综合主义原则,该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2)我国法律的对人...

法对社会及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是
法的作用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法对社会及公众最基本最直接的作用是法的规范作用,规范作用包括五种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法的强制作用...

法的作用有哪些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法理学...

岳麓区18266536589: 司考法理学中法的作用如何理解 -
戎侧安达: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 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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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侧安达: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一、...

岳麓区18266536589: 如何认识法律的重要作用 -
戎侧安达: 法律的作用从法理学角度讲来说有规范作用(具体有指引,预测,告示,评价),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

岳麓区18266536589: 法理学:联系实际分析法的作用 -
戎侧安达: (一)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标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

岳麓区18266536589: 《法理学》 法的作用表现为哪两个方面 -
戎侧安达: 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岳麓区18266536589: 法的作用的实质法理学内容 -
戎侧安达:[答案]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实质是: 1、通过学习马...

岳麓区18266536589: 法律中法的含义是什么 -
戎侧安达: 翛矞学士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

岳麓区18266536589: 如何正确认识法理学在法律学习中的作用 -
戎侧安达: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二十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一般理论.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它既提...

岳麓区18266536589: 法理:作用与功能的区别是什么?也可以说法的作用和法的功能有什么不同,请细细讲解.
戎侧安达: 前者是通过法律得到的结果,后者是法律所起的效果.

岳麓区18266536589: 司考法理学中什么是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呢?
戎侧安达: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它们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 1.政治对法的作用.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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