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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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是指从佛山市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的输水泵站、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一)从佛山市三水区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用于输水的泵站;

  (二)由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泵站,穿越江根村,经三水二桥、樵桑联围,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东沙围、北江大堤、广茂铁路、广三高速、西二环、沿东西二线、佛山一环北线、白坭水道,沿鸦岗大道至鸦岗配水泵站的输水管道干线;

  (三)接驳输水管道干线至各水厂的输水管道支线;

  (四)沿线的阀门井、阀门、测流测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标志桩、警示标志、检修通道等输水管道干线和支线的附属设施;

  (五)专用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变电设备及其构筑物,以及专用的通讯电话线路、无线电等设施及其构筑物等其他配套设施。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巡查、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范围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

  (一)取水口周边200米内的区域;

  (二)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内的区域;

  (三)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西南涌、白坭河的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200米内的区域;

  (四)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依法征用及租用的其他土地范围。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米内的区域。第八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取水口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由佛山市、广州市等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共同组织提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协商解决。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识别标志的埋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识别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阀门;

  (二)倾倒、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三)敷设可能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生侵蚀的管道或者其他构筑物,种植榕树、桉树等根系发达、可能损坏输水管道防腐层的植物;

  (四)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输水管道上方行驶或者停放车辆,大量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引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坝(陂)及其形成的水库、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蓄水、引水工程。第三条 下列取水免办取水许可和免征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月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直接取水自用的;
  (五)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但作为水资源利用的除外;
  (七)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前款(一)至(六)项取水如妨碍公共用水或他人用水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限制。第四条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供水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防止水资源污染、地下水枯竭。第五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持征人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义务。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第六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当水源的水量不足时,省人民政府可对特定区域规定具体的取水优先顺序。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取水许可证统一使用水利部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限届满,取水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如需要延长取水,持证人须在期限届满前90日内,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下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水但未办理取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登记,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核定后发给取水许可证。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水电及火力发电工程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以及其他日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申请的审批、发证;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水利、水电及火力发电工程和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工程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以及其他日取地表水量3万至10万立方米和日取地下水量单井2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立方米)、单位井群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取水申请的审批、发证;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二)项规定外的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四)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取水和县级以上行政区边界河流、湖泊有争议的取水,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发证;
  (五)珠江干流西江的取水,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是指从佛山市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的输水泵站、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一)从佛山市三水区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用于输水的泵站;

  (二)由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泵站,穿越江根村,经三水二桥、樵桑联围,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东沙围、北江大堤、广茂铁路、广三高速、西二环、沿东西二线、佛山一环北线、白坭水道,沿鸦岗大道至鸦岗配水泵站的输水管道干线;

  (三)接驳输水管道干线至各水厂的输水管道支线;

  (四)沿线的阀门井、阀门、测流测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标志桩、警示标志、检修通道等输水管道干线和支线的附属设施;

  (五)专用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变电设备及其构筑物,以及专用的通讯电话线路、无线电等设施及其构筑物等其他配套设施。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广州市、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沿线各级政府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巡查、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范围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

  (一)取水口周边200米内的区域;

  (二)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内的区域;

  (三)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西南涌、白坭河的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200米内的区域;

  (四)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依法征用及租用的其他土地范围。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米内的区域。第八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取水口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由佛山市、广州市等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共同组织提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协商解决。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识别标志的埋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识别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阀门;

  (二)倾倒、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三)敷设可能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生侵蚀的管道或者其他构筑物,种植榕树、桉树等根系发达、可能损坏输水管道防腐层的植物;

  (四)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输水管道上方行驶或者停放车辆,大量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引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西江引水工程西江引水工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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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范围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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