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死亡成“乌龙”,家属暴怒质问医院,是想要赔偿吗?

作者&投稿:巨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献血法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1、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怎么说话呢?孩子本来没死被医院给确认死亡了,家属还不能生气了?生气就是要赔偿?更何况这事要赔偿有问题?医院误诊到了这个地步,别说赔偿了,让大夫偿命都不为过吧?现在这孩子已经成脑瘫儿了。

 

一.早产儿被确认死亡后“复活”,大夫曾推诿:你们签过字了

这是发生在19年的一起重大医疗事故案件,产妇26周早产,医院直接判定孩子剖腹之后必死,让产妇提前签署了放弃抢救胎儿的证明。关键是这医院出现了重大的误判,胎儿出生后还活着,根本就没死。在密封的袋子里待了俩小时成了重度脑瘫。更可气的是大夫始终拿产妇签过字来说事,其中一个接受采访时还表示判断错误是正常的。

 

事实上,判断错误可以接受,但对于一个鲜活的生命,生下来之后秉承着人道主义是不是多少也应该看两眼,看看孩子到底是不是还活着?直接武断的认为孩子是死胎,这本身就是有违医生救死扶伤精神的吧?再者,正如孩子母亲所说,如果不是医院信誓旦旦表示胎儿是必死的,自己也根本不会签署这份协议。

 

二.要赔偿是应该的,医院明确表示不推诿

9月1日,该医院发布声明表示不会推诿责任,但目前,医院和家属还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说实在的,这件事里面其实存在着一个重大的BUG,如果确认是死胎,那么其实不存在抢救这个概念,那为什么会涉及签署一个不抢救协议呢?

 

再换句话说,就算孩子是活着的,但因早产可能各项机能都有问题,那孩子母亲又是否跟医院早就达成一致,哪怕孩子是活的,也不进行抢救呢?这其中的曲折可能并不像表面曝光的那么简单吧。



并不单单是要赔偿,更是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给自己的孩子讨一个公道。视频我也看了,这个父亲是真情流露,语气也是真情实感,并不是为了利益而去质问医院,真的是因为孩子出了如此大的乌龙,差点就被医院给“杀死”,所以才会暴怒、质问的。

要赔偿,很合理也很合法,也很应该。

通过视频采访的画面,我们可以看到医院方确实是存在疏忽的,在婴儿还有心跳的时候,就让家长签“死胎自行抱走”的意见函。试想一下,如果医院告知了孩子的爸爸,孩子还有微弱的心跳,让爸爸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抢救,是不是就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呢?要知道,知道胎儿已经死亡,对胎儿进行处理,跟知道婴儿还有心跳,却选择不救,是完全两码事啊。

这真的是非常重大的医疗事故了,而且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一个孩子本来可以健康抢救过来的,却变成了脑瘫。

除了经济赔偿,早产儿的后续医疗也需要该医院进行承担。

家长并不是以婴儿的问题来索取天价赔偿,在视频采访过程中,他们也没有提及到要什么赔偿之类的问题,他们更想知道的,是为什么这样的事情会发生,怎么发生的,还孩子一个公道……但凡真的只是想要钱,早就狮子大开口,跟医院索赔了……

但是一个脑瘫的孩子,却可能再也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哪怕治疗也是效果有限,而且治疗的费用也是未知数,不是一次赔偿就能够解决的……所以就算是医院赔偿,也不是直接赔偿了事,而是应该承担起这个孩子以后的治疗费用,直到他健康成长为止。如果无法痊愈,那么医院也要承担起“抚养”他的责任。

医疗事故就是医疗事故,应依法赔偿承担责任。

一次误诊,耽误的就是一个孩子的健康,如果不是孩子的父亲发生孩子还有生存痕迹,及时送院急救的话,可能错失的就是一次生命。生命无价,但是因为误诊耽误的健康,造成的伤害却是实实在在的。所以家属愤怒也是情有可原的,要赔偿也是合理的,不能因为“乌龙”,就这样过了……

很多的医疗事故,如果当事人发现的话,可能就这样直接不了了之。比如医生做手术的时候, 把手术刀具忘记在患者的体内,导致患者长期受到折磨。比如护士在输液的时候,没有做好皮试,就直接给患者注射了本来不能注射的药物,导致了患者的死亡……他们及其家属索赔,其实是很合理的事情,而不是简单的“医闹”,也根本不是在“闹”。做错事情的医生、医院,都应该承担责任才是。



事情发生在河南商丘,徐先生妻子在怀孕26周时觉得身体不太舒服,到医院检查,医生的意思就是这个孩子可能保不住了,得马上做剖腹产手术,这事儿自已也不懂,就只能听从医生安排,26周的孩子通过剖腹产手术生了出来!

孩子出生后医生就给许先生一个黄色的袋子,里面装的是那26周的孩子,当时医生告诉许先生,孩子已经死亡了,本想把孩子安顿一下再回医院陪妻子,这刚出医院大门孩子就动了,而且还有哭声,孩子不是死的是活的啊,许先生赶紧回医院,让医生看看孩子,经过抢救,孩子既然神奇的活了,不过经医生确诊,孩子为重度脑瘫!

26周的孩子能活下来真的是个奇迹,别说医生说孩子死了,作为过来人我也会认为26周剖腹产的孩子活不了,如果当时孩子生出来,医生尝试去救一下孩子,或许结果就不一样了,过了那么久,又装到了袋子里,孩子重度脑瘫,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怀胎26个月,孩子起死回生,最后成了脑瘫,你觉得他是想要赔偿吗?

如果是自身造成的家属绝对不会暴怒,孩子不行了,家属认了,孩子出来死亡了,家属认了,可是这孩子明明是活着的啊,虽然我不懂医疗,但我觉得这个孩子变成这样就是医院给耽误了,放到医院救救试试啊,多等等看看!

是不是出来之后孩子也是有心跳、有呼吸的,只不过医生认为孩子死了,他觉得26个月的孩子根本就活不了,他主观这么想的,最后就这么认为了,真的不是赔偿不赔偿的事儿,换成你试试,这究竟是惊喜,还是惊吓呢?

我觉得这个医院不重视生命!

只要有一线生机就不能放弃,你说这么一折腾就算孩子脑瘫不是你们的错,也百口莫辩吧,毕竟死而复生是真的!

这个重度脑瘫的孩子未来需要多少钱,一个家长全心照顾他都费劲,而且要管一辈子啊,这比孩子去世还闹心呢!

这家长是心里郁闷啊,这一天就跟玩过山车似的,自己都劝不了自己了,以后一家几口人要为这个脑瘫孩子负责一生!

总结:

如果这是你,你要怎么办,我觉得我也没办法接受,先是接受孩子保不住的现实,又要接受孩子死亡的现实,最后起死回生,在最后来个脑瘫,暴怒很正常,换成谁也没办法理智,质问也正常,自己无法理解啊,只能希望医院给一个合理的解释,让家属能接受,让大家能接受,为啥生出来就死了的孩子,经过好几个小时,自己活过来了呢?



不是想要赔偿,作为父母,是想要回自己孩子的健康。

赔偿是应该的,出于人道主义,哪怕这还孩子医学判定不能要了,但如果引产出来还活着,作为白衣天使的医生都有义务全力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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