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形码管理办法是否取消?现在还需要注册申请条形码吗?

作者&投稿:邬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条形码需要注册吗?~

  条形码需要注册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1、作为全国性的法规,没有对商品上使用条码作强制性的规定;
2、有些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要求特定的商品类别必须使用条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3、商品上使用条码是大的趋势,企业想推广自己的产品,使用条码是不二的选择(当然,特殊的产品除外)。
4、各省设有中国物品编码分中心,可以受理企业的条码申请注册工作。
商品条码如何申请
申请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程序:
a) 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提出申请并索取相关资料。 b) 企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2份,加盖企业公章。
c) 企业通过本单位银行帐户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缴纳一次性入会费和系统维护费(单个 企业3000元,集团、总公司4200元,进出口公司7200元)。
d) 企业携以下资料到上海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⑴ 《中国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2份;
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⑶、汇款凭证复印件2份;
分中心收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注册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后,及时 向申请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安排系统成员近期参加条码技术培 训班,并填写胶片订单和商品备案表。
二、 如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
1. 系统成员应当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上海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逾期 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2. 续展手续程序如下:
a) 上海分中心在系统成员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书信通知企业办理续展手续,企业到期如未收 到续展通知,必须及时与本分中心取得联系;
b) 企业收到续展通知后,及时填写续展表并盖公章、将条码系统成员维护费通过企业的开户银行汇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帐号;
c) 企业将填妥的续展表格2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邮寄或送至上海分中心;
d) 对完成续展的企业,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后,向其颁发新证书。
三、 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1. 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地方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 变更程序如下:
a) 填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二份
b) 递交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及相关证明
c) 分中心审查合格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批,换发新证
四、 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上海分中心办理注续。 2.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消、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 ,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3. 注销手续程序如下:
a) 填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申请书"
b) 分中心审查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批。注销原"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条形码申请程序
1、申请人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申请商品条形码需要支付1880元官费;
3、申请条形码需要大概1个工作日的时间;
4、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
5、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审批。
6、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7、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申请结束。
二、常见的条码主要是EAN条码和UPC条码
EAN条码目前常用的条码,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除美国和加拿大部分地区外);
UPC条码要应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申请UPC条码前提必须先申请EAN-13码。



全世界超过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使用条形码,经过六七十年的发展,条码技术日新月异,现在已经覆盖各个行业和领域。

商品条形码(bar code)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是进入大型超市和京东、天猫、亚马逊等各大网上超市的敲门砖,为自己的商品注册一个全球通用的唯一的“身份证”,是商品流通于国内外市场的“共通语言”。能够帮助企业快速的把商品销往市场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条码微站、条码商桥等服务,企业可以实现商品编码信息的在线生成、管理、通报和全网分享。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 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

畜禽标识编码由什么组成,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1)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

延期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罚款?
给我们一些照顾?其罚款适当吗?提交时间: 2009-2-27 10:57:17 被提问单位: 宣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答复结果: 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代码登记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手续以及未按期接受...

2019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

会计高手帮忙!!(急)
AB C B 错 对 错 C B B C AB 对 错 对 C A C 对 对 错 错 错

您对种子《管理办法》下一步的修订完善有何意见建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什么规定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速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加强行业管理,现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原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

松原市19631005932: 商品条形码要申请吗? -
苍梧范帅克: 要看你是干什么用. 如果是自己内部识别就不用申请. 反之就需要申请

松原市19631005932: 条形码商品必须有吗? -
苍梧范帅克: 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是应该, 但凡事总有例外.

松原市19631005932: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苍梧范帅克: 国家质监总局发布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实施

松原市19631005932: 普通条形码是否会淘汰 -
苍梧范帅克: 二维码也是早就有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才热门起来的,使用二维码的企业和组织大部分都有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等管理系统,他们把网址等信息通过二维码让手机等终端快速链接系统,以用于销售、广告宣传等目的.传统的一维商品码主要作用是用于超市商场购物结算.在国家的物品编码中心有备案(就是你去技术监督局申请条码后生成的资料).如果不去技监局申请,国家物品编码中心就不会有你们产品是数据. 另外是商超结算时,如果你的产品只有二维码,没有一维条形码,商超必须使用二维码扫描设备(现在商超几乎都是用的一维条码扫描器)扫描二维码,这样会给商超造成比较大的不方便了.

松原市19631005932: 条形码的问题 -
苍梧范帅克: 国家质检总局又于2008年出台了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其中第四条: 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

松原市19631005932: 从法律角度讲,条形码是否必须注册 -
苍梧范帅克: 修改一下答案,相信你看了这个就相当清楚了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

松原市19631005932: 被注销的商品条码还能在市面流通吗? -
苍梧范帅克: 2005年10月1日国家质监局颁布新的《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同时第三十五条又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松原市19631005932: 食品条形码一定要吗 -
苍梧范帅克: 条形码为国际通用产品符号.为了适应电脑管理,在一些产品销售包装上加印供电子扫描用的符号条码.这种符号条码各国统一编码,它可使商店的管理人员随时了解商品的销售动态,简化管理手续,节约管理费用.

松原市19631005932: 预包装食品是否必须使用条形码?如果必须使用,请问是哪个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谢谢! -
苍梧范帅克: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松原市19631005932: 条形码有没有明确的规定那类产品必须使用 -
苍梧范帅克: 全国性的法规没有,有些省份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比如广东,浙江等省,要求食品、化妆品等商品必须使用条码.具体哪些种类你可以上网搜索一下当地的商品编码管理办法.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