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原文

作者&投稿:弥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业部日前修订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于2012年10月施行。新修订的管理办法 进一步严格了申请人的资~

D 试题分析:由题中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的内容使得绿色食品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说明政府通过健全市场准入规则保障食品安全。故本题选D项。ABC项本身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应排除。点评:要全面认识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可以从市场规则的形式、规范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和途径等角度理解,这是近几年高考的重点内容之一。

针对以往只公布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名称的不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近日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机构今后将通过媒体公布绿色食品工程的重要信息,除了要公布新获得绿色标志的企业的名称,还必须公布因质量检验不合格或违反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定,而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名称。消费者在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就可以更加放心地选购到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http://zy.zjagri.gov.cn/html/lssp/lawView/2006012561226.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最早什么时候开始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

绿色食品认证办理流程
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认证评审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

绿色食品图标的含义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衍生问题:绿色食品图标申请流程是什么凡想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并获得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

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增报申请...
法律主观: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受法律保护。其中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法律客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综上所述,绿色食品标志的有效期是3年,【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是几年
8,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合格即通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收到一审意见后应在两个月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如实的答复;若材料中有违反原则性的问题。7,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须接受中心。【法律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

aa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法律主观: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

申报绿色食品标志须要什么条件?
1 企业具备哪些条件能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随着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申请人的范围有所扩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做如下规定:1.申请...

绿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其中,动物及其产品凭动物检疫证书,农作物产品凭植物检疫证书免费通行收费高速公路。鲜竹笋、鲜板栗、鲜活水产品以及生鲜蛋奶只须凭产地证明就可免费通行收费高速公路。所有相关证件均实行一车一证一次有效,凡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每辆车都要办理证件,且该证件只能使用一次,即从农产品运输的...

东兰县19657413610: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管理办法) - 搜狗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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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乐妥布: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予以废止.

东兰县19657413610: 哪些食品能用绿色食品标志 -
琦乐妥布: 概况地说,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一类是食品, 比如粮油、水产、果品、饮料、茶叶、畜禽蛋奶产品等.包括: (1) 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 (2)以“食”或“健”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

东兰县19657413610: 企业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需要防范哪些不规范用标行为 -
琦乐妥布: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 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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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乐妥布: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申请绿色食品标志应该具备条件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2.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东兰县19657413610: 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
琦乐妥布: 1、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2、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

东兰县19657413610: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琦乐妥布: 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规 定,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1) 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 的生态环境标准;(2)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 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3) 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4) 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 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东兰县19657413610: 绿色食品的标准是什么? -
琦乐妥布: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分别对绿色食品产地的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量、畜禽养殖用水质量、渔业水质量和土壤环境的质量的各项指标、浓度限值做了明确规定.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生产过程中的投入...

东兰县19657413610: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内容是什么?
琦乐妥布: 在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过程中需接受环境监测和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由具有环境监测或产品检验资格的单位在实施监测或检验时收取,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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