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不足之处

作者&投稿:濯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提请抗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概述
和任何一部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一样,《规则》同样不能称之为完美。除了一般的如规范模糊(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项)等立法技术性问题之外,我们认为《规则》的不少规定仍有探讨的余地,现择要兹述如下:
价值取向的理想化与规范选择的现实性冲突
《规则》在总则第二条规定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民行检察的最终追求和理想所在,分则的许多规范都是也理应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基本价值取向的,但遗憾的是我们仍然看到了不和谐的音符。如《规则》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影响不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毫无疑问,该条规范的选择是受司法实务化的影响,适当地考虑了诉讼的效益问题。但是恰恰是这一选择告诉我们被《规则》总则奉为终极价值追求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某些特定的时刻应当(请注意,《规则》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让位于司法实务的要求,这是否说明《规则》总则确立的价值体系被一种实务性选择所粉碎呢?还是启发我们去重新审视《规则》所确立的价值体系!
受理和立案条件规定不同的情形似为不妥
《规则》第二章的第五条和第三章的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民行检察的受理条件和立案条件。由此可见,《规则》认为受理和立案的范畴应是有所区别的。那么这种区分是否有合理性呢?来分析一下。首先看民事诉讼法理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受理和立案的范围应当是同一的,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得以印证。所不同的是受理是人民法院起诉条件审查完结的标志,而立案是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起点;其次来看民行检察的司法实践,《规则》对受理的条件和立案的条件作了不同的界定,考察立案的条件,除第四项规定之外都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比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等等,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已。这就是说适用《规则》现有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就是对受理的案件并不必然导致立案,这给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带来了困难。这是因为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对任何一个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在未经实体审查之前都是可能存在错误的,这是法律上的拟制。而当申诉案件进入受理阶段以后,我们若未经立案审查如何能判断案件的实体上不可能有错误呢?既然如此,《规则》把受理与立案的条件作不同的界定就没有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那么这种制度的设计是不是要重新选择?
与人民检察院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如何衔接
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的暂行规定相比,《规则》第四十五条将检察人员出席抗诉再审法庭的任务变更为: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取消了检察人员参与法庭调查活动的权力。这一规定的旨意是在于法庭调查活动是一个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人民检察院介入此过程有造成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的嫌疑。同时这一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的过程,人民检察院没有理由作干预。应该说,就整体而言,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但是,试想如果人民检察院依《规则》第十八条作了确有必要的调查或是人民检察院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此时人民检察院若不参与法庭调查,其搜集的证据如何向法庭举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未经公开质证、认证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那么人民检察院享有必要条件下的调查权实际上就被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剥夺了。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原则是什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处理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过程实施法律监督。这一行动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执行。第三条 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裁判文书,以及证据材料,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什么 (一)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申请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申请的立案条件是原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或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 一、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申请的立案条件是什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

民事抗诉申请条件是什么
民事抗诉的申请条件,主要看是否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来的裁定、原来的证据和事实具有漏洞不足以支持原裁决以及之前作出裁决是否符合程序。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将这个申请条件分成了十三种情况。 一、 民事抗诉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

人民检察院怎样提起抗诉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原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充分。包括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期限为多久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规则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

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是否需要检委会决定
是。根据查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得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日喀则市13134118412: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搜狗百科
巢杜小儿: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日喀则市13134118412: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期限有多长 -
巢杜小儿: 如果立案了,检察院办案人员不可以借故拖延不去调(借)阅审判案卷,而必须按照办案规则的规定办理,逾期未办结的,必须在办案材料中作出解释,申诉人要求说明理由的,应当予以答复. 2010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印发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简称《执法规范》),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作出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规定. 可以这么说,办案人员借故拖延不办、作风生冷硬推的现象将逐渐消亡.你要做的是在规定期满时去催问,没得到满意答复,则逐级向上反映即可.

日喀则市13134118412: 民事案件如何向检察院进行申诉 -
巢杜小儿: 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

日喀则市13134118412: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求解 -
巢杜小儿: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

日喀则市13134118412: 民事诉讼抗诉期限. -
巢杜小儿: 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彻底颠覆了此前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

日喀则市13134118412: 写给人民检察院的材料叫什么?叫申诉书?还是叫什么?
巢杜小儿: 写给人民检察院的材料叫申诉书. 详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

日喀则市13134118412: 一审是东城法院判的,二审是市二中院判的,市高院再审被裁定驳回,请?
巢杜小儿: 1,《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你的提请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

日喀则市13134118412: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是否可申请检查院参加 -
巢杜小儿: 一般来讲,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4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在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 以上

日喀则市13134118412: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多长时间会审理完毕 -
巢杜小儿: 三至六个月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