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作者&投稿:沙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积极性:①宪法的颁布巩固了国家统一,将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②宪法的颁布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标志着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宪法的颁布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2、局限性:①保留了很多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议会无实权,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②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最终导致德国引起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③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

宪法内容太多。。

1、普鲁士王国通过三次自上而下王朝战争,逐渐统一德意志。1871年1月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政权基础。

  2、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比较低,资产阶级力量比较弱小,而封建容克贵族和军阀势力强大。在统一战争中,资产阶级没有能充当领导地位,而充当领导地位的是容克贵族。

  3、启蒙思想在德意志的广泛传播,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一定思想基础。

二战后日本宪政概述
《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它规定,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日本国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于日本只有国家元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日本共有两套宪法.分别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及日本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在亚洲诸国中,该部宪法的历史仅次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奥斯曼帝国宪法》,在东亚范围内,则是首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奥斯曼帝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首部真正得到实行的近代宪法。或许与宪法发布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灭之大典”有关,在制定日本国宪法前的大半个世纪里,这部宪法没有经历任何修改或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该部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的要素,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编辑]立宪主义的要素
帝国宪法中具备如下一些立宪主义的要素。
宪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但其前提是上述权利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留。
上述权利,是天皇恩赐给臣民的权利。但在日本国宪法中,这些权利是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此外,旧宪法中规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在法律范围内”,上述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或“安定秩序”的概念。这一点也与日本国宪法不同,后者仅仅规定了“社会公众的福利”是限制基本人权的唯一要素。但是,也有一种学说认为,日本现行宪法根据“社会公众的福利”对人权的限制也是一种根据法律的限制,因此与旧宪法相比,只是限制程度有差异,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从这种立场出发,旧宪法作为一国基本大法,明文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一点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可被认为是相当超前的。
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司法权由法院支配。
宪法第3章规定设立帝国议会,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
帝国议会具有法律的同意权,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等带有法律保留的内容,未经帝国议会同意不得变更。另外,帝国议会也有法案提出权和预算同意权,可以通过审议预算来监督行政权力。此外,也有条件地具有上奏权和建议权(尽管最终需要天皇的认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但议会可以通过行使建议权对政策进行事实上的参与。)。
宪法第4章规定,天皇的行为应得到国务大臣的辅助。(大臣责任制或大臣进言制)。
关于内阁或内阁总理大臣的规定,主要见诸内阁官制。内阁总理大臣虽然位居国务大臣之首,但其地位与各大臣平等,也没有对其他国务大臣的指挥监督权或任免权,因此在表面上其权限并不大。[5]但是,内阁总理大臣具有机务奏宣权(奏请并宣读天皇的许可的权限)以及对国务大臣的奏荐权(奏请天皇任命的权限),因此在实际上仍具有强大的权力。
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
司法权由天皇授权给法院行使,这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另外,日本采用了欧洲大陆型的司法制度,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不是由司法法院,而是由专门的行政法院管辖。关于这一制度的依据,可以参考伊藤博文编写的《宪法义解》,书中提到行政权也需要从司法权中独立出来。
[编辑]国体的要素
旧宪法中国体的要素如下:
接受皇祖皇宗“天壤无穷之宏谟”的神意,根据天皇继承“国家统治大权”的上谕,天皇被置于国家元首和统治权的总揽者的地位。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从法理上将天皇统治权进行正当化的国体论主要由两个类别。一种是宪法起草者之一井上毅等人主导的国体论,另一种是高山樗牛、井上哲次郎等人主导的“家秩序国体论”。宪法制定之初,以前者为主流观点,但在甲午战争和天皇机关说事件之后,后者的学说渐渐成为国家权威的通说。
天皇拥有被称为“天皇大权”的广泛权限。
例如根据独立命令而制定法规的权力(第9条)、缔结条约(第13条)等不受议会制约而行使的权力等,在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找不到类似的规定。另外,虽说是天皇的权限,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内阁经过天皇了解许可后代为行使其权限。
帝国议会并非立法机关,而只是天皇立法的辅助机关。
议会作为立法辅助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天皇的许可和国务大臣的署名。另外,天皇也保留了发布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的权限。而帝国议会也没有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
作为帝国议会的一部分,由非民选产生的贵族院行使与众议院几乎同等的权限。
作为制约内阁的机构,设置了枢密院等机关。
此外,还有元老、重臣会议、御前会议等未经法律规定的众多议事机关。
独立天皇的统帅权,规定陆海军不对议会负责。
采取皇室自律主义,将皇室典范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从宪法典中割裂出来,使得议会无法干预。
宫中(皇室、宫内省、内大臣府)与府中(政府)的分离是基本原则,互不干涉。但是,执掌宫中事务的内大臣往往在内阁总理大臣的推选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宫中与府中的界线也并非完全清晰可分。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
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 Democracy)。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
但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以下对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加以说明。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私隐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籍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随着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着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著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了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制中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


简述《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在亚洲诸国中,该部宪法的历史仅次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奥斯曼帝国宪法》,在东亚范围内,则是首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奥斯曼帝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首部真正得到实行的近代宪法。或许与宪法发布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灭之大典”有关,在制定日本国宪法前的大半个...

《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有( )。
日本宪法(日文假名:にほんけんぽう)是日本国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先后经历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等的演变,不断修改完善。既确立了天皇专制制度,又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

《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于日本只有国家元首名义,并无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日本国最高国家权...

日本国宪法简介
自1947年5月3日起,日本实施其宪法,确立了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宪法规定,天皇作为日本国家和国民象征,不参与国政决策,主要担任象征性角色,强调“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力”,第9条明确表示日本不保持军队,也不承认交战权。日本国家议会,即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日本国宪法的内容有
《日本国宪法》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

日本国宪法的内容有?
日本宪法,即《日本国宪法》,是日本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在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是日本政治制度演变的重要里程碑。这部宪法确立了日本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了日本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 日本宪法的演变历史 日本宪法的演变历史可以追溯到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这部...

大日本帝国宪法条文内容
日本帝国宪法的7章76条内容概述:宪法确立天皇的神圣地位,皇室遵循神灵遗训制定,目标在于维护国家和臣民的福祉。天皇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皇位由男性皇族继承,拥有立法和批准法律的权力。帝国议会由天皇召集,涉及战争与和平的决策由天皇作出。臣民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包括服兵役、纳税和居住自由等,但...

简述1946年日本国宪法的特点?
(1) 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2) 提高了内阁和国会的法律地位;(3) 作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4) 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日本帝国宪法是什么意思?
日本宪法是指1947年11月3日制定并颁布的《日本国宪法》,是日本现行的基本法律。它代替了二战后日本政府一直采用的大正宪法,是日本的第六部宪法。日本宪法在世界范围内被认为是现代宪政思想的经典之作,对许多国家的宪法制定产生了巨大影响。日本宪法的制定是受到美国政府的指导和影响。它强调了个人权利和...

日本政治制度内容
根据这部宪法,日本由战前具有浓厚军国主义、封建主义色彩的君主立宪制改为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实行“地方自治”原则;放弃战争,不保持武装力量。天皇 《日本国宪法》第 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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