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_2008年规章制度

作者&投稿:季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020初级经济法基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四象限记忆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档案工作,受上级部门档案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管理公司的文书、科技(部分)档案,其任务是:
1.收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公司的文书档案;
2.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3.进行档案鉴定;
4.进行档案统计;
5.保管部分科技档案;
6.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制度、档案工作理论、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归档的基本方法,保证档案质量。
第四条 归档
归档的文书包括:
1.公司与有关单位的来往信件、各种协议书、合同等。
2.公司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决定(包括发布的通知、通报、机构调整、任免、奖惩以及全公司的规章制度)。
3.公司制订的计划、统计、预决算、工作总结。
4.公司主持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和会议总结纪要。
5.国际交流和合资企业来往文件、协议、报告和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
6.公司各部门的发文。
7.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要的工作经验材料。
8.外单位直接发送给公司各部门的抄送信件。
第五条 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
2.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
3.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案卷要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分为永久、长期(十五年以上)、短期(十五年以下)三种。
4.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
5.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作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第六条 档案借阅
1.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调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带出,必须带出档案室查阅的,要经过办公室主任批准。
2.借阅时间,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十天,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一周。
3.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
画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4.借档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A, 预算文件B, 计划文...
选ACD 理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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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如下:1、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2、会计档案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3、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每个企业都必须按...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 年.
职皇玻璃: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学会计论坛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和( ). -
职皇玻璃:[选项]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5年 单选题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最短的保管期限是几日? -
职皇玻璃: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其中最短的保管期限为3年为: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会计凭证管理制度设计该怎么写啊? -
职皇玻璃: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 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帐凭...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单选题]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短的年限为( ) -
职皇玻璃:[选项]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怎么理解《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
职皇玻璃: 会计凭证反映的都是各种实际发生的企业财务事项,每张会计凭证后面都会附有相关原始凭证(如经办人签字,发票,进帐单等等),这是一个连续的记录过程,在以后年度由于工作人员,审计,甚至是政策变更的需要,会计凭证将会被翻出来作为依据.因此不同的会计档案都规定了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是最低保管期限,就是说企业会计档案至少要保存管理办法上的年限数,满了年限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保存,或者由档案保管部门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不知这样的回答是否满足你的要求.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有哪些? -
职皇玻璃: 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1、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2、要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3、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1、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的几个月对外?
职皇玻璃: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 -
职皇玻璃: 记账凭证 会计报表 原始凭证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固定资产卡片 会计帐簿都属于会计档案

天祝藏族自治县18161322820: 请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还是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职皇玻璃: 一:会计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因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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