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修正)

作者&投稿:魏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

一、删去第六条。二、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在第三款“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中增加“引航员”作为第(三)项。在第四款“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中增加“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作为第(九)项。三、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在第二款“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中增加“地效翼船”“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作为第(十)(十一)项。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第二章规定的船员培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并删去第二款和第三款。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核查。核查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并删去第三款。八、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有效期、培训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九、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十、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二款中的“开班之日起3日内”修改为“开班前”。十一、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有效运行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定期内部审核,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外部审核,及时纠正发现的缺陷。”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的,模拟器功能和性能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其中,海船船员培训所使用的模拟器应当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增加“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教员,应当具有相应模拟器的实际操作经验,经过使用相应模拟器教学的培训”作为第三款。十三、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开展船上见习或者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船员知识更新大纲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建立船员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素质。”十四、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在“培训机构”后增加“航运公司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学员考试及格率。”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告知学员对培训项目的规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计划和学员名册的;
  (三)船员培训课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十七、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按照船员培训大纲完成相应的培训,其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第二章 培训种类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第三章 培训机构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第八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电子电气员;
  (八)值班机工;
  (九)值班水手;
  (十)电子技工;
  (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二)引航员;
  (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四)地效翼船船员;
  (十五)游艇操作人员;
  (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三)引航员。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保安意识;
  (七)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
  (八)船舶保安员;
  (九)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二)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
  (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
  (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
  (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液化气船;
  (四)客船;
  (五)高速船;
  (六)滚装船;
  (七)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九)水上飞机;
  (十)地效翼船;
  (十一)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第十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从事第二章规定的船员培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三条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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弭单磷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经实施,申请船长考试前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才能参加适任考试、评估.

翼城县17182804824: 南京城市交通运输学校怎么样 -
弭单磷酸: 其实选择学校不要光看环境或者食宿,很多学校环境肯定不像家里舒服,但是教学质量和教学氛围很好,那就值得上,选择学校主要还是要整体的考虑,一般的都是术业有专攻的,还要看学校的年资,如果办学时间不长,那证明经验和社会影响方便还比较薄弱,自己在今后就业方便会比较吃亏.然后看全国是有多少,因为全国范围可能看出师资能力.然后就是学校内部设计的部门是否合理,选择的时候主要是看整体是否合格,因为学习还是要靠自己,在好的环境都是辅助,最终要考自己努力才能成功.

翼城县17182804824: 必须参加海事局组织的强制培训吗?我是一名甲类大副,想要报考船长,
弭单磷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号)...

翼城县17182804824: 船员服务是指什么 -
弭单磷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翼城县17182804824: 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有哪些质量记录,如何要求? -
弭单磷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工作程序都要求质量记录,包括教学和培训计划控制程序、招生与学生管理程序、学员录取与管理程序、教学与管理人员控制程序、场地、设施和设备管理程序、教材和图书资料管理程序、教学和训练的实施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文件控制程序、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管理评审程序等.每个程序中的质量记录要求要写明记录名称、保存年限和保存部门,如果是表格式的记录还应统一编制记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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