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权利制衡?美国政治制度如何保证?如何实现?

作者&投稿:轩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权利制衡?~

美国建国虽然只有两百多年,但其成为世界第一强国的时间已超过半个世纪。两百多年来美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民主制度功不可没。与此同时,人们也对美国的政治制度提出诸多的批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点就是决策效率的低下,因为政府无力决断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实。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形成,都有其深层次的根源。政治制度的产生除了相应的生产力水平外,也离不开它赖以形成的历史传统、社会生活、文化背景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哲学。本着这样的方法和原则来研究和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将有助于我们更充分地了解美国政治的利弊得失。一美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民主的价值观和原则在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新闻自由和公民权利等。美国政府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另外美国又是一个权力多元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现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美国是典型的多元民主政体国家,在多元民主社会,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中,民主的决策“并不是一个许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联合起来向政府庄严进军的过程,而是集团之间的稳步的妥协过程。”美国多元民主的特征是权力分散,或曰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因此,美国的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数统治”,但由于美国的政治过程是由一批权力中心的运作来体现的,而且美国的权力中心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因此,在美国政治中,要想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获得一致意见,迅速、及时地制定有关政策,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样一来,决策的效率不可能很高。。比如,美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30年代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时期,该体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积累了很多矛盾。克林顿入主白宫伊始就矢言要“结束目前的美国福利制度”,并把医疗改革和福利改革当作他任内两大社会改革目标,先后提出了对它们的改革方案。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无数集团的利益,健康保险业对改革方案的反对最为坚决。利害相关的集团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由此发展成党派之争,国会和总统之间相互拆台,到克林顿卸任时,他的医疗保险改革计划也未能实现。另外在环境保护的立法、枪支控制等问题上,也能为美国政府决策效率不高的弊病找到许多佐证。其中枪支控制问题尤为特出,虽然民意测验表明60%的美国人赞成制订法律控制枪支,但有关枪支控制的立法迟迟不能通过。美国的枪支泛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美国私人拥有的各种武器已超过两亿件,并且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美国的持枪犯罪率一直高居世界各国之首,而且枪支犯罪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每年约有6740亿美元。” 近年来美国发生了多起枪杀案,加剧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担忧。枪支泛滥已对美国社会的治安、稳定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当效率与政府决策联系起来时,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将一个计划或想法付诸实施的有力行动的能力;以及在尽可能考虑现有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能力。在当今的信息化、全球化时代,同其他国家政府一样,美国政府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政府部门作出迅速、及时的反应,这样对政府决策效率的要求就随之提高。因此人们就很自然地怀疑美国政治能否应付高科技时代的种种挑战。许多人对美国政治的应变能力持怀疑态度,并建议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即在美国政治中民主与效率之间是否构成一对矛盾?二从表面上看,在民主制度下任何一项政策要获得多数同意是很困难的,决策效率不可能很高。但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后发现,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美国政治中民主与效率的关系。
(一) 民主政治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 因此,人们一直关心在多大程度上制度促进这些被认为是政体之核心的价值。”美国政治中最重要价值观是自由,帕特里克·亨利的名言“不自由毋宁死”成为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殖民地人民反抗英国控制和争取独立的思想武器,这一价值观背后的政治意识形态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是一套关于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理论,它对美国政治产生了极其深刻而持久的影响。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也包含了规范个人与权威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结构。
在美国的早期建国者们看来,自由乃是与生命等价的。然而,自由与权力的关系,又是困扰人类的一个永恒难题。美国人政治心理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人们一开始就对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力疑惧重重,坚持认定权力乃是自由的天敌,大力倡导“有限政府论”,有“美国宪法之父”美誉的詹姆斯·麦迪逊在1792年曾经说过:“在欧洲,自由的宪章一直由权力来授予。美国则树立了一个后来为法国所效仿的榜样,即权力的宪章由自由来授予。”“权力行使是实现西方制度理论家的社会价值的关键;他们所关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要保证政府的权力行使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
在美国的政治中,“个人自由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这种价值取向是第一位的,“民主则表现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是保障个人自由最有效的手段,或者说从个人权利观点来看民主制度最具有合法性。” 正因为如此,民主已成为“美国政治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决定了美国人对政府和政治的立场和看法。”[8](p.16) 从洛克提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以来,这一原则一直被西方政治学界奉为圭臬,在视自由为生命的美国尤其如此。因此,在国家问题上,美国政治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但把国家看作人类过一种共同的、有秩序的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为了将这种必要的代价限定在较小程度,美国政治致力于限制国家的权力和职能。“限制的途径有两种:第一,以分权的方式造成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内部制衡,从而防止出现专断权力;第二,限制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强调个人与公民社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建立三权分立的民主宪政体制,同时使政府的权力向社会扩散。限制国家权力的种种措施又反过来成为政府决策效率不高的制度基础。
决策的高效意指政府及时、迅速的作出决定,从而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从历史上的政治制度看,专制制度的决策效率是最高的。但问题在于,一旦过分强调效率,就必然要加强权威,要求整个社会的行动高度协调一致,这样就可能损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美国人担心的国家权力的消极后果就会产生。因此,从美国早期建国者们的构想来看,他们不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害怕一个以高度集权为基础的高效政府对自由可能造成的危害。他们就是要建立一种相互制约、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政府框架和效率不高的民主制度,使政府不太有机会干预个人的生活,以保证公民的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因此,在美国政治中,民主涉及政府的合法性,而效率却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二者不可相提并论。在现代社会,按民主程序办事已经不单单是一种制度,而是一种普遍的信仰,它大大超越了效率的范畴。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批评美国民主政治决策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它损害了公共利益。在一些事关国家利益或全民族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上,需要政府及时而果断地作出决定时,决策效率低下的弊端显而易见。然而,对决策效率的肯定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即高效率作出的决策是正确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怎样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成了民主与效率关系的核心。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人们在种族、民族、语言、经济地位、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方面差异很大,可以说,美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利益矛盾表现得尤为复杂,“美国政治体系的一个重要作用必须被看作它在具有潜在爆炸性的多种多样形态的社会里保证最低限度一致性的任务。”协调各式各样的利益矛盾,既是美国的国情,也是美国社会对其政治制度提出的要求。
在一个利益十分复杂多样的社会里,有没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答案。多数学者认为,一个社会存在着超越各种私人利益累积或局部利益总和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它并不以各个利益主体的认识不同而有所改变。与此相反的观点以杜鲁门为代表,他指出,“如果撇开形形色色的团体利益,就没有什么抽象的公共利益。利益团体在人民和政府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联系纽带,无数集团追求它们自身利益的过程就是公共利益得以确定的过程。” 换言之,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它们之间经过斗争、讨价还价,会在相互制约和妥协的基础上达到一时的平衡,这种平衡就是这种或那种问题的公共利益。
从表面上看,这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公共利益,但笔者以为,它们分歧的核心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但它同样离不开人的认识水平。可以说,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判断的统一。在权力集中的社会里,统治者个人或群体握有解释或判断公共利益的特权,可以就某些重大问题迅速作出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高效。但这样的决策只是少数人的判断,难免在重大问题上出现失误,那样反而损害了公共利益。从历史和现实中看,专制政权往往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作出决策,有些高效的决策更容易损害公共利益。笔者无意把效率与专制等同,但不容忽视的是,专制和集权政府确实在许多时候以“公共利益”或者“效率”为理由作出了错误的决策,甚至实施暴政。
多数统治是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在涉及面广的问题上,决策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利害相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各相关集团参与到政治过程中来,相互之间进行无休止的争执,结果是各执一词、讨价还价、议而不决,因此,在美国政治中,任何重大的决策要想取得多数是困难的。一旦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利害冲突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政府是不会也无法轻易作出决定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决策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恰恰是因为被讨论的问题关系重大,如果从决策效率考虑轻率、迅速地作出决定,反而导致社会的动荡。把某些特别重大的问题暂时搁置起来,不急于作出决定,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讨论,这样才能集思广益,使各种意见得到充分反映,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共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议而不决有时并不是一件坏事。
美国的民主政治在本质上不强调公共利益问题,尽管它也并不排除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美国政治强调的是:公共利益的判断和界定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和程序来确定,而不是仅仅凭借主观的认识。在美国政治中,民主作为公民参与决策的一种程序和途径,个人或集团在参与民主时,完全而且应该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利用民主的程序表达一己私利,通过各种利益相互作用、讨价还价、妥协、折衷的过程,以求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取得意见一致。民主政体有利于制定折衷的政策,这类政策往往调和了各个利益团体和权力中心之间的分歧,代表了利害相关集团之间分歧最小的意见。正如达尔所言,“民主的基础是妥协”。[11](p.4) 而这种妥协不仅有利于解决利益矛盾,同时也使得公共利益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得以界定。
从政策实施的结果看,决策效率的低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但民主制度的这一缺陷是为了防止集权制度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所付出的代价。有人说,民主政治不一定能保证最好,但却避免了最坏,其道理正在于此。
(二) 改革的渐进性
效率主要针对的是某种政治制度满足政府基本功能的程度,一种社会制度的生存能力不仅取决于“民主”这样的价值判断因素,而且也取决于效率,价值判断与取向解决的是某种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和民众对政府要求的不断提高,效率正变得日益突出,已从原来的非价值性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因素之一。如果一个政府的效率反复受到破坏,其合法性也将受到影响,矛盾的主次关系就会出现转化,一个效率极其低下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同样也会动摇。但是,基于民主政治自身的机制和适应能力,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
每个社会都谋求进步与发展,然而,社会政治制度决定了社会变革的方式。在强调效率的制度下,当不稳定袭击社会秩序时,一个常见的办法就是加强权威,通过激进的变革(radical change)或革命(revolution)的方式来推动社会的进步,这样的变革方式常常又为另一次不安定埋下了隐患。民主政体却可以通过渐进的改革(evolution)导致社会的稳定和前进。美国社会二百多年的稳定发展,其政治体制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美国政治体制具有革命传统,但这一传统又反对极端的的方式进行社会变革,主张维护美国社会的现有结构。早期的美国政治家们在宪法中就提倡尊重渐进的法律秩序。维尔说得好,“美国人是民主派,但却是保守的民主派;他们是反对革命的革命派。”[9](p.7)
美国的政治过程中有多个权力中心起作用,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和斗争,但同时也在不断地进行协调,以求达成共识。政策不是在争取抽象的全民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伟大而庄严的辩论制定出来的,政策只是讨价还价的结果,讨价还价——妥协的目的是意见一致。这样的决策机制被看作是美国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更为重要的是,美国不仅有这样的民主制度,而且其中也包含着改革的手段。
在权力集中的社会里,在范围狭小的问题上(如枪支控制)的改革比较易于实现,决策的效率是较高的;但是在权力分散的民主社会里,有可能进行范围比较宽广而且更有持续性的改革。林德布洛姆认为,一个权力分散的社会实际可能是处于“不断革命”的状态之中。[12](p.652) 美国在制定政策时并不系统而全面地研究各种选择方案具有何种意义,政策变化只不过是对现行政策作一系列小小的调整。采取这种渐进主义是因为无法推测剧烈的改革会带来错综复杂、变化万千的各种后果和反响,同时也因为决策的政治过程需要一系列权力中心取得一致意见。一股重要的社会势力不愿实行激进式的改革,但他们却可能同意进行初步的、可以取消的试验。这种渐进性的政策制定过程是为了避免打乱基本的社会和政治格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保守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会很快地发生一系列渐进性变革,经过长期的积累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从而导致社会整体上的进步。
美国政治当然需要改革,从美国政治的发展历史看,它经历了由邦联到联邦的转变,出现过罗斯福的“新政”,又目睹了20世纪中后期保守主义的复兴,这一系列变革的焦点是如何界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也可以理解为民主与效率的互动。美国的政治制度根据当时的现实状况在民主与效率之间作出调整,只不过这种改革和调整是通过渐进的方式来进行的。同样,在纠正不公平现象,或制止破坏环境、有损健康的行为等方面,美国社会只能缓慢地、效率较低地取得某些进展。三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国政治中民主和效率在有些时候和一定程度上是一对矛盾,但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不能靠取消民主制度来实现的,“消除民主弊端的办法是更多的民主。”笔者无意美化美国的政治制度,更无意忽视政府决策效率的重要性,美国社会的诸多弊端确实有其体制方面的原因。在有些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有效行动的关键性政策范围内,折衷的方法似乎起着潜在的破坏作用。根据意见一致的原则而产生的妥协政治,使利害相关的权力中心有机会拖延并大量修改终将形成的政策,政府无法高效地解决那些需要集中管理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许多事务,结果是不连贯的政策、浪费和缺乏效率。
一个兼顾民主与效率的政府是人们的理想和目标,然而,在人类事务中,没有不付出代价的收获,对政治制度的美好追求也是如此。政治学研究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解决方案都是以制造新的问题为前提的,因此,不应该期望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也没有一劳永逸的政治制度,任何政治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关于美国政治的未来,希尔斯曼(Hilsman)在其《美国是如何治理的》一书结尾较为乐观地指出,“从任何角度看,美国的政治过程都远远不算完善。但却有其长处,更重要的是这一政治过程有可能得到改善。由于人类知识有限,难以估计社会、经济和政治机构的改革将产生何种效果,因此,缓慢地进行改革是比较明智的。”

美国政治制度的权利制衡即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
为没经过封建社会就进入资本主义制度的美国,其不同于英法,所以虽然三权分利是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的,并在欧洲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引用,但最彻底的还是美国,其1787年宪法明确提出了三权分利原则。

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

一 合法性的定义:治理的权利

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的核心,它不是某一专门学科的专有术语。哲学和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政治人类学近年来都十分关注合法性问题。大量关于合法性的文献充分表明了这一点。由于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理解现实的专门方式,所以,他们提出的观点各不相同也就不足为怪了。如果我们比较具有不同思想学派的作者的著作,即使在某些相同的学科里面,也会发现重要的不同点。尽管有这些差异,但仍存在共同点:合法性事实上主要与治权有关。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就提供给我们一个解决基本政治问题的方法,包括证明政治权力和服从二者的合理性。

要同时证明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就对合法性构成了重大的挑战。因为这取决于政府的治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治义务感。为此至少必须满足与现实不可分割的三个附加条件,即承诺、法律、规范。这三个概念是合法性的基本组成部分。

二 承诺和合法性:从法律到政治权威

给合法性定义为治权,就是假定“承诺”在合法性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点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公共特性的研究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个体在社会中所应获得的分配物和分配量。这种分配指的就是所谓的“个人权利”。但是,个人权利只是相对于其他个体而存在的。一项权利不管是冲突的结果还是解决的办法,都是与至少两个个体为了拥有某种好处而竞争,以及建立一种共存关系相关联的。

就这点来说,法的公共性是十分明显的: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来协调个体间的行为,这些法律界定着相互不可分割的事物,因而必须受到尊重;所以法对于建立一个社会性网络是起促进作用的,这就意味着,社会内部的交流可以发生在一个特定的网络中,并通过互惠系统发生交互作用,即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来完成。因为每项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

这样看来,公共空间的特有功能取决于个体的承认,而且事实上,它是这种承诺的产物。因为在互惠的机制中,承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权利的有效性如果没有得到认可,严格地说,就不能叫做权利。它的性质要求它有一个合法有效的名义,使人能够充满信任地加以行使,它必须得到保留的认可。然而,由于一部分人获得的东西必然要由另一部分人加以放弃,故个人权利只能基于妥协和让步的精神建立在互相限制的基础上。

正因为如此,相互负有义务的功能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形式保证了个人权利的有效性:所谓我们对于某一个体有义务,就是说我们对他的权利作了承诺,这是以这个个体也将赋予我们权利为先决条件的。换句话说,法律是社会成员间关于个人分配和互相期待的一种谅解。由于规范了个人间的连续不断的关系,法律通过个人承诺营造了一种可以得到满足的相互期望。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当我们讨论治权时,对法律承诺的重要性就显得更为突出了。通过其决定,政治体制规范或协议影响着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在这些决定中,有的是涉及有关规范或协调个人和群体关系的,有的是涉及集体活动或动员社会作为整体运作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政治体制从内部和外部调节着威胁到社会凝聚力的各种冲突。颁布法律、应用司法和进行战争是典型的政治活动。作为公共空间的保卫者,政治体制既是机构也是法律的体现。这就给予政治体制一种对服从的权威和垄断。同样由于这个原因,承诺成为治权的核心。

由于政治体制在大众社会中起担保作用,也就是保证某一社会中个体之间的互惠关系,因此,这种机制在协调和引导集体活动中只有在人民支持的限度内才能起作用,这样的推理是合乎逻辑的。常规法律应用所需要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法制体系的顺利运作。当我们认为保护全社会的利益(即群体生存的总体状况)比任何个人权利更为重要时,这一点更加明显。

政治体制全面地巩固了法律赖以存在的个人权利相互限制原则。但政治体制并不像例如民法那样消极地应用这个原则,在民法中,每个个人必须安分守己同时还尊重他人的特定权利,政治体制则要求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迫使个人离开他的最直接的利益范围,甚至直到牺牲个人生命,特别是在战争期间。

对于个人自由强制实行限制的可能性是政治结构的中心,这也意味着“承诺”是建立治权的必备条件。权利和责任的能动作用是以某种妥协为前提的,于是义务越多,要求设定权利的批准层次就越高。为了使政治权威具有合法的特性并且不依靠滥用权势,承诺的值和度都必须和所要求的义务的范围相适应。政治权利的存在与此是直接相关的。以团体的名义行动,对于一个基于承诺的政府来说,不应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由于在互惠的网络中设立了政府权威,承诺就在定义为治权的合法性中起了基本的作用。承诺是义务概念的基础,它把政治生活与寻求社会成员赖以组成一个互相理解和负有义务的系统的规则和程序等同起来。就这点看,承诺与基于暴力的政治活动相反,它在明确的范围内采取约束的办法。但是这种主张并没有消除“承诺”这个术语的压力,因为承诺就涉及某种“放弃”,即表现为服从的义务。正是从这点上人们可以理解一个政府和它的臣民之间在政治权威方面的关系。合法性问题导致了权威问题,因为后者是一种领导和服从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区别于个人间或团体间力量对比的支配和屈从,领导和服从意味着承诺。

虽然权威一般都被作为专断的同义词给以贬义上的理解,但政治权威的概念是和合法的权力这一概念相联系的。因为它是服从者心甘情愿接受的,因而它是一种合法强制的形式。政治权威之所以有效,正是意志要素所起的作用。政治权威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制定臣民遵行的行动指南。它把决策权和行动权分配给若干男人和女人;它与这个组织一致批准的规则人格化相关。个人之所以遵从是因为他们认为政治权威体现了集体精神及其赖以生存的方法。

在巩固构成一般法律特别是政治法律的互惠关系中,承诺在建立合法性中起了最基本的作用。在社会政治领导尊重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完成他们的特殊责任的情况下,个人同意为了政治体制的利益放弃一些他们的行为资格。换句话说,他们认可这种体制的治理权利。只要存在承诺,就存在权力和法律的认同。承诺一旦消失,政治的合法性就随之失去了它的可靠性。

因此,承诺是治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使领导者和服从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合法效力的政治的合法性,不能只基于以上所说的承诺。承诺的过程采用从前达成协议的内容作为参照。这样,如果建立政治合法性要求承诺,这只能是对价值关系而言,而价值则是形成权利和责任的本质内容。这样就把我们引到第二个合法性条件。

三 规范即政治合法性的实质

如果只是因为合法性的条件之一是就合理的含义上达成协议的话,那么合法性就意味着规范的存在。只有当一个政府和它的臣民认可由政治机制决定促进的价值时,治理才成为一种法律行为。这一点可以通过对价值观和法律观之间的关系,价值和某一社会的认同以及政治力量和标准价值观之间的关系的分析来加以揭示。

价值观构成了我们权利的本质,权利的存在设定了一种价值。在一般的意义上说,存在的价值是优先权的标志,要求我们服从一些不希望得到的东西并使它成为一种权利是矛盾的甚至是荒唐的。这就好比是一方面确认偷盗是一种错误行为,另一方面却又把它看作是一种权利。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价值都和权利相等。要取得法律地位,就必须值得这样作。在这一点上它们是不可分割的。法律就是这样和所理解的利益发生联系的。就这种利益而言,法律是保护这种利益的正规化手段。

通过形成法律的本质,价值是法律具有实践意义的基础,其保护和促进的正规作用只是表达了一种优先的等级制度。这就意味着合法活动只有在分享价值的条件下才有可能,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在某些人要求和认可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这种价值分享保证了个人行为的和谐性,使相互交流成为可能。

满足也和这个价值的共同性相联系。价值就一般的见解和实质上而言,它使个人之间交流并且是实质性的交流成为可能。故友谊的价值是两个朋友之间的友好关系同时又是他们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

但这种和谐不一定是个人间合作的必要保证,而现实中却常常成为冲突的起因。在这个意义上说,竞争就是基于一种相同价值观的不同利益的同义词。例如,对利润的追求代表着各方面未来的好处,故导致了各有关方面的紧张关系。

为了使价值分享产生一种合作关系而又不会引起冲突的增加,就必须决定什么是更有利的基础,就是法律要解决一个争议问题时决不要忽视互惠这个规则。当互惠被看作价值生成义务而不是对立的范例的参考时,它就不是分裂而会起到整合作用。群体中所体现的社交性的保留有赖于此。

法律的制定预先假定了基于公共组织的价值观。但是这种状况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和责任的本质对所有国家都是一样的。公共空间的状态因社会和政治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虽然财富分配问题是所有群体生活固有的关切问题,但仍然有很多办法处理资源的分配。因此,对互惠条件的分析必须考虑社会的性质和社会所促进的价值之间存在的关系。

一个团体或社会的认同保证了它的连续性和凝聚力。这种认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它决定了社会区别于自然环境的方式;另一个方面是它建立了一种个体归属于社会的方式,同时确定了排斥他们的条件。

认同反映了一个特定社会的价值观,正是从这种认同中个人取得作为社区成员的资格。但是,这些认同并不仅仅意味着生存模式。它们也通过多种形式的行为表现出来。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把社会认同描述为个人把自己分配到组织中的各个层次的总体活动。

价值观是在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所称的行为体系中达到制度化的。组成一个社会的个人或团体在这些体系的架构中行动。但是,并不是所有这些价值观和行为系统都对这个团体的结构组织产生影响,只有整体社会中一小部分文化因素和行为系统才对这种认同发生决定性的影响。社会的组织依赖于基本价值和基础结构,那是稳定的舆论题材并具有基本的有效性。为此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将分别经历着对其身份威胁的对这些价值结的破坏和侵犯。正是与这些价值结相联系,个体的个性才得以形成,而同时又保持团体的统一,才有可能展示集体认同的多样化形式。由于这些价值结对集体生活的起源和分野起作用,所以成为基本的规范。

一般地说,规范是解释的标尺,以此作为理解和评估现实的工具和行为的指南。在这个范围内来说,所有价值都包含有规范化的一面。只要把其中的一个方面归因于一种行为或一个客体,对于坚持这个方面的人来说,这个方面就将成为未来行为的评估标准。但是,目前还存在各种各样的价值现,其地位高低取决于是否对社会的全面运作产生影响。最普遍的价值观明显是最有力地表达了团体地位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基本的规范,社会的其他规范正是在这些价值观的基础上直接地或间接地,象征地或实在地建立起来的。

实际上,在社会活动的各部门中存在于个人间的互惠关系是与赋予各种社会活动的特殊性的原理相联系的。为了保持团体的地位,各部门活动的价值观不得与这些规则相抵触。这个要求说明了政治体制的重要性,也反映了治权的可能性和作为一种规范化力量的政治权力的运用。

协调和引导一个社会的政治功能只是当它表达了社会的认同时才是合法的。但是,权力的合法性不能从与社会中各行为系统的团体价值的分配脱离。治权和规范化了的政治权力的重要地位取决于责任的实现。政治权力的委任只对于适应整体社区认同的个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对社会基本价值的正式化、促进和保护起作用,也就是说,为了使之制度化为法律规范,政治权力掌握着两种类型的体制:划定法律的,像议会或制宪议会;适用法律并保证其执行的,像法院和警察。正是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一致性的结合创造了社会价值和法律的连续性。就这点说,法律不仅仅受到尊重而且也是人们所渴求的。

换句话说,对合法性的需要是和在社会性质的认同中固有的社会完整性的保证相联系的。合法性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合法性的目标是要显示目前和未来的制度为什么有能力组织政治权力,以及如何具有这种权力,使构成社会认同的价值观能有效地构造现实。要达到这个目标,明显地需要取得一定的成功经验,即:具体的社会现实必须在某种可信程度上和基本原理相一致。但是,这个目标不能离开规范本身所固有的辩解力量而实现。因为政治制度是通过法律约束来反对社会分裂的,因此,掌权者自然有责任维持社会的原有性质。这正是用来评价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标尺。

我们已经看到承诺不是治权的充分条件。我们还必须考虑那些起基本规范作用的价值。这些价值通过确立权利和责任的内容,鼓励个人在分享社会身份的基础上来行动和认识问题,规范就以政治合法性为手段使我们理解了法律在建立治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四 合法性和遵从法律

合法性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大多数词典在合法性定义中首先提到的,通常表述为“符合法律的事”。这里“符合法律”的确切含义又是什么呢?

按照对合法性的起源问题作过表述的作者提供的资料看,这个词不会出现在中世纪之前。但是,与传统的拉丁词相对应的现代词Legitimate却出现在它之前。Legitimate这个词标明了所谓合法就是符合法律。它是在讨论法律的问题时使用的,并含有明显的政治涵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西塞罗(Cicero)提到权威和合法设立的地方行政官员时,或者当他想把合法敌人(Legitimus hostis)与小偷或海盗区别开来时,使用了合法帝权 (Legitimum imperium)和合法文件 (potestas legitima)这样的术语,因为与合法敌人曾经签订过的条约被看作合法的文件。

合法性 (Legitimacy)这个词首先出现在中世纪的文件中,保留了与法律相一致的意思。合法性概念的政治特性是在认为授予权力的方式是正确时才被强调。合法性被等同于合法建立的治权,并被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政治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君并未制定法律但却从法律中取得了权力。国君的地位是从属于法律的,而法律规定了国君的权力和决定了国君意志具有约束力的条件。在神权思想衰败后,现代立宪主义的发展和成长中的法律理性主义,促进了成文法所起的作用和在合法性的发展过程中法定性(Legality)准则的重要性。的确,法律实证主义倾向于将法定的统治(1egal domination)等同于合法的统治(Legitimate domination)。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供了解释这一点的若干分析。

《经济与社会》中关于法社会学的精辟研究首先是对法律理性化过程的研究,这个过程从神启的非理性的演绎到无论规则和程序都是理性化的现代法律,这种现代法律变得越来越专门化了。韦伯把这点描述为走向形式化的必然趋势,伦理上的考虑和实质的公正正在逐渐被抛弃。理性的法律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的决议不是根据具体的情况而是根据抽象的规范来制定的,因而具有稳定性和预见性。法律越能在一般的意义上进行分类,就越会形成一个理性的系统。就这一点来看,按照韦伯的观点,为什么英国和美国法律不具有大陆法系同样的理性就容易理解了。它的经验性是系统化和理性化水平较低的标志。理性的法律丧失了它的神圣性,因而,不是基于价值的。在政治范围内讲,与韦伯社会学的中心前提相呼应的是这样一个信念,简单形式的国家法律构成了合法性的基础,韦伯认为:

今天,最普遍的合法性(Legitimacy)的形式是对法定性(Legality)的信仰,即接受形式上正确,并按照法律制定的法规。

根据韦伯的观点,现代国家的决议只要符合合法的程序,就足以体现政治的合法性而没有必要考虑价值观。这个观念是现代政治学命运的要素。对于韦伯来说,克服形式法律和实质权力之间矛盾的不可能性,导致了所有超司法的法律先决条件的失败。从形式上的自然法到实体上的自然法,主要是通过社会化的影响,但由于伴随着自然法的历史化和相对化,导致了这种影响的削弱。

一旦自然法失去了它能够形成法律体系的基础的可信性,对价值功能和有效性的尊重的某种怀疑论就将产生。这就导致了把理性化等同于合法性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这里还要补充一个事实:就韦伯来说,选择一个绝对的价值体系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选择只反映一个确定其权力要素的主体的关键利益。另外,多种对抗性的价值体系的普遍性要求使这种利益不可调和。从这个意义上说,被认为是合法性一种形式的正式法定性在政治学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于客观事实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所起的作用。由于不可能证实价值体系的真实性和存在于这些结果中的冲突关系,所以在缺乏更好的方法证实时使用了正式的法定性。为履行统治者的理性的和法定的制度,最适合的组织形式就是官僚机构,它避免了把政治学卷入无休止的多种对抗势力的争斗之中。法律不再是一个基本规范原则的表述,而是一种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转变的机制,以正式而独立的方式在对抗的利益中找到妥协方案。

韦伯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显示了他的远见卓识。他关于成长中的法律技术和对于价值关系的削弱的论述是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相联系的。韦伯的观点和迪尔凯姆(Durkheim)的政治和经济的功能的陈述相似,从宗教关系中逐渐解放出来,就采取了世俗的特性,导致了日技术化和专门化的立法活动。然而,虽然韦伯的论述与迪尔凯姆的某些结论相呼应,但迪尔凯姆不相信法律的日益专门化和技术化能够用作法律和基本价值的分离的论据。对迪尔凯姆来说,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无疑地丢掉了它的原初世界中拥有的神圣性,但它仍然不能从其所运作的社会的规范中分离开来,它还保留着一个重要的社会方面,使它与伦理问题和真实情况相联系。

从法律日益正式化向所谓政治权利的运作与价值无关,而通过纯粹形式上的手段,则运作的思想的演进是很不明显的。韦伯法律实证主义概念的问题在于,他对法定性的信念能否构成政治合法性的最终标准。而且,虽然他为纯粹形式的法律概念作辩护,但是他对这种信念偶尔也猜疑不决。因为要为法定统治是仅仅通过技术手段来确立合法性的论断辩护,就意味着法律的应用使合法性的多种表现成为多余的东西。这就等于肯定认为,国家效能能够产生合法性,是用中立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而不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参加者来看待和评价问题。但是,认为法律程序无须考虑公正就被接受下采的想法是与合法性的概念不相容的。

为使法律实证主义成为政治合法性的终极标准,就意味着对与合法概念根本抵触的国家概念的某种形式的屈从。如果凡是法定的就都是合法的,那么我们在权力面前就将是被动的,这是违背合法性的实质的。正像韦伯所说的,在一个自愿的协议中派生出来的命令和一个被迫的命令之间的区别消解了,义务也就没有正当的理由了。但是合法性和法定性的同一,把评估法律的过程局限于检验其作为矫正措施的能力,就等于抽空了合法性和法定性的全部意义。按照一定程序通过一部法律就足以称之为合法而不论其内容如何。除了正式的符合程序外,再也没有别的什么方法能使我们确定法律是非法的或武断的了。

在这种情形之下合法性的理念本身就成了问题,因为不可能说明法定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冲突,而这些冲突体现了合法性概念的重要性和意义。测定法制有效性的能力不单纯靠法定性的评判标尺。对于法律效力和服从问题的评估就是对治权可能性的评估,这不仅有赖于把合法性和法律区别开来,而且有赖于继续这种区别不变。

合法性不局限于法律而法定性对于建立治权是不充分的,这一点也被法律不能单独引起对合法性的信仰的事实所证明。我们不能理所当然地归因于法定性本身,形式上正确的法律本身并不能担保它将被遵守。在这一点上南美提供了一个有启发性的例子。这里,许多国家已经确立了强调在系统的立法基础上建构全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文化。

法规、法令和命令为控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不断增加,无论从哪种角度,其本身都不意味着对法律的遵从。因为,在这里法定性最多也不过是理论上的,而且往往是不存在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当政治制度不合法并且没有能力树立法律的尊严时,法律的膨胀会更趋激化。

换句话说,起草法律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法定性等同于合法性。显然,遵守公认的程序是重要的,但这不是充分的。现实中对法定性和它的有效性的信任是以立法制度的合法性为先决条件的。程序本身只是通过参考从前建立的案例间接地授予合法性。结果法定性或对法定性的信仰不能建立独立的合法性的类型,而只能是那种合法性的表现而已。

据此,对法定性的信念要求两个附加条件。首先,司法政策必须和决定社会认同的价值相一致。因为这些价值既是法律的源泉又是法律的保证。法律只有在直接从价值中源生出来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只有当法定性表达一个团体的认同时,合法性才能被认为与法律一致。如果说强制的法律决议不管有什么明显的威胁或暴力,人们都觉得是合法的,那是因为它们表达的是对得到社会认可和接受的规范。

法律决议和正常社会价值间的协调一致影响着社区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这种协调一致涉及团体的重大活动,因而,对政治领域的重大活动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法律牵涉到一个团体的全体,法律要合法化并得到个人的支持,就必须使发布和应用法律的机构建立在团体基本的价值观之上。

其次,法律决议必须以某种值得信赖的方法促进社会价值的实现。否则现实中它们将最终遭到否定,有时还会引起对某基本价值的怀疑;当价值没有找到社会中的具体的体现时,这些决议最终将成为没用的东西。

对于法定性的信念预设了法律秩序的合法性,这使我们能强调:法律的正确功能更多地依靠确认法律的约束力而不是其应用的形式条件。肯定对立面就是倒果为因。这种混淆是那些只对高度制度化的稳定社会进行分析的观察者常犯的错误。就这点来说,合法的政治机关发布的法律的应用之所以没有碰到大的反对意见,据说就是所谓证明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纯属法律制定中的技术性问题。

这个信念流传之广以至于我们先前所说的南美的法理工作者们,详细地阐释总统制和议会制在保证政治上的稳定和民主方面各自的长处。但是,南美各国政权长期的不稳定,表明无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都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任何统治形式的效力都有赖于政治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如果要使议会制和总统制各自长处的比较研究有所裨益,首先必须对它们能在其中发挥作用的社会的性质本身取得共识后才有必要创造一种重视并促进民主价值的政治体制。

因此,正是从合法性中法律获得了它的有效性。无论宪法的形式要素如何,只要它所履行的规则和程序没有遵从社会的基本利益和价值,就不可能成为反映政治现实并作为政治活动的权威标准。法律的权威或者使它的有效运作是基于法定性是社会价值观表现这样的信念之上的。法律可以促进法治国家的形成,但是并不能自己创造它。

为了辩明合法性就是“符合法律”这一概念,法定性必须遵从社会的利益。只有当这个条件得到满足,遵从法律才能成为合法性的标尺,才会得到社会成员的服从和认可。权力的正确行使离不开合法的法律。只要基本的群体价值和个人承诺是权力来源的基础,这样理解的法律就能够确立法律关系框架内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充分条件。就这点来说,法律巩固了存在于政府和臣民间权力关系的不平衡性。

与通过运用权力获得的个人权利相区别,合法的法律通过具体的方式划定了权利和责任的界限,设定了界限并起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服从的权威的象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掌握权力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法律。按照中世纪著名的表述就是所谓:事实上的法律统治(1ex facit regem)。

因此,法律是合法性的一个条件。然而,它是在社会中个人的承诺下并在这个社会的基本规范下分享这种地位。因为法律不是合法性的独立形式,它的公正性必须得到证明。为了使法定性在合法性的发展中起作用,即为了使遵守法律成为合法政府的标志,法律与被统治者的价值观相一致是必须的。

现在我们知道政治的合法性是确认政府通过法律反复灌输给人们的价值观是正确的。就这点而言,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而且是不言而喻和必须的。

但是,最初接触合法性的概念就已经留下了几个没有解决的难题,其中就包括合法性的政治含义。

美国的政治权利制度的制衡,打个比方吧。
美国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司法机构是一个“蛋糕”,
“分蛋糕”既是一项权力,也是一种行为,对这项权力作程序上的划分,就是将行使这一权力的行为过程加以划分。“分蛋糕”的行为,可以划分为“切”和“挑(先拿)”两项行为,将从事这两项行为的资格分别赋予参与分蛋糕的利益相关者,即程序的主体,就是“分权”;确定“切”和“挑”的规则,即“切的人最后拿”,就是对“切”和“挑”各自权力范围的界定,这个规则必须使一方的权利就是相对方的义务,正是这个规则使一权分成二权之后,产生制衡的效果。
参考http://hi.baidu.com/daydaypaper/blog/item/945857ca9f0f5a40f31fe713.html
美国政治制度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保证的。(实际上是宪法),也是通过它实现的。
司法的独立,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对整个社会制度的良好法治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而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其精髓也就正在于此了。但是,美国历史上并非一开始就是如此的,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权是最高法院自己争取来的,而这一权利的取得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影响可谓极其深远,可以说没有当年马歇尔大法官对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美国也不会有今天的状况,也不会有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案,那么,2000年出现的美国总统选举危机就可能造成国家的混乱,就有可能使美国付出很高的代价!
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来自于法律,来自于联邦宪法!联邦宪法在美国是最高的法律,是被广大民众所信仰的,可是,联邦宪法加上以后的修正案也就是仅仅六、七千字而已,是不可能涵括广博的社会中的所有问题的细节的,但这也正是其优势之所在,因为宪法条文的概括性,同时因为宪法的最高权威性,这就使得宪法的解释权成为一种有人民信仰的权力,有了人民的信仰,那么这种权力的权威就成了无可质疑的了!而联邦法院的权力全部就来源于它对宪法的解释权上!
美国人民所信仰的只是一种成制度化的法律,而不是某个人某些人的高尚的品德。联邦大法官们之所以为美国人民所敬仰和相信,其重要的决定因素绝对不可能是单单这些人的个人修养和品质,而是大法官们产生的过程,是那种成制度化的在法治的纬度内成为一种传统、一种信仰的运作体系。在这个制度中,没有任何人是权威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受法律的约束。政治的民主之善的决定因素是良好的制衡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存在良好的制衡体制,并且这样的体制为人民所信仰,为统治者所信仰,那么法治才有可能真正地在现实中成功地运作。
【翻译】
The U.S.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of political rights, the right analogy.
American legislative bodies and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the judiciary is a "cake"
"Divide the cake" is both a power and an act of the power to make procedural division, is to exercise the power to the process of demarcation. "Divide the cake", can be divided into "cut" and "pick (Xian Na)," the two acts will be involved in these two acts were eligible to participate in sub-cake given to the stakeholders, that is the main process, that is, "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 to determine the" cut "and" pick "the rules, that is," all those who take the final, "is to" cut "and" pick "their power to define the scope of this rule must be party to the right side is relatively Obligations, the rule is to make a right into the second right after the checks and balances.
U.S. political system is adopted by the Supreme Court's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s guarantee. (In fact the constitution), it is also achievabl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the Supreme Court's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whole social system of the rule of law has played a very good role! The U.S. political system at the core of its essence it is exactly the. However, th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the start of the case, the Supreme Court's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Supreme Court to fight for their own, and the rights of access to the U.S. political system is very far-reaching impact, it can be said that there had been no Marshall Justice for the case of Marbury v. Madison decision,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have today's situation, there will not be in 2000 Bush v. Gore case, then the emergence in 2000 of the U.S. presidential election crisis could cause the country Confusion, it is po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pay a high price!
The authority of the Supreme Court from the law, from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is the highest law is the general public believe, however, after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to add the amendment is only six to seven thousand words, but it is impossible to cover a broad range of society in all aspects of the The details, but this is what their strengths lie, because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highest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makes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s a people have the power of faith, the people have faith, Then the power authority has become an unquestionable! The federal court's power comes on all of its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n!
The American people believe in a just institutionalized into laws, rather than a person of some noble moral character. Federal judges are the reason for the American people and the admiration convinced that an important factor in the decision can not be just their personal self-cultivation and quality, but they have a Justice of the process into a kind of institutionalized in the rule of law The latitude to become a tradition, a belief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Under such a system, no one is authoritative, no one is above the law and not subject to the law. Political democracy is a good determining factor in a good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leading to the absolute right to absolute corruption, there is only a good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such a system for people of faith, for belief rulers, the rule of law will it be possible to truly In reality, to operate successfully.

国家不过暴力机器,政治哲学到底是包装罢了。


美国的政治制度有何特点?为什么要这样做
总统和他的内阁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一人对宪法负责,对选民负责。而在美国,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最根本的特征。在这种制度下,一个政党如果取得了总统职位,就意味着他掌握了国家政权。(2)不存在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严格区分 正因为两党在国会中席位的多少与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地位...

美国是什么政体
美国是联邦制共和制政体。以下是详细解释:一、美国的政体概述 美国的政体是联邦制共和制,这是一种结合了联邦制和地方自治特色的共和政治体制。在这样的政体下,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制度。同时,美国还通过选举制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二、联邦制的特点 在联邦制下,国家主权并非集中于联邦...

美国的政体和政治制度分别是什么啊
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 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法制而非人治、代议制、权力分立和制衡、联邦制、文官控制军队。政权组织形式采用总统制,总统为...

美国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是联邦制。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分别产生,互不负责。就联邦政府而言是总统制共和制。总统和国会两院分别普选产生,双方互不负责。联邦大法官由总统在全国律师协会建议下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职,大法官实行退休制,总统无权免去其职务。国会有对总统和大法官的弹劾权。

美国政府的政治体制是什么
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1)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三权分立制”。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2)三权分立是美国...

美国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如何确保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的”?
1. 美国政治制度确立了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确保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2. 在这一体系中,国会负责立法,总统有权否决国会法案,而国会可以通过特定程序推翻总统的否决。3. 总统负责行政,但其高级官员的任命需要国会认可。此外,国会可以依法对总统及其高级文官进行弹劾。4. 最...

美国是什么政治体制
美国政体从大的方面说,没有君主,是实行共和制的国家。美国共和制的特点是实行三权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中,又以掌握行政和军事大权的总统为核心。因此美国政体是“总统制共和制”。具体来说,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

美国政体是什么
对美国宪法的评价如下:1. 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不仅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而且为美国政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2. 宪法通过权力制衡和三权分立,以及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的结合,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3. 宪法强调加强国家权力,同时突出“分权与制衡”原则,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民主...

美国的政治制度简介
美国独特的政治制度:权力分立的精髓与实践 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理念源自18世纪的启蒙运动,以自由、平等和人权为核心价值。在英国光荣革命的余晖下,北美殖民地孕育出反抗精神,最终于1776年宣告独立。初期的邦联制虽然分散了权力,却导致了诸多困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联邦政府的构想应运而生,旨在平衡权力...

什么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权利制衡?美国政治制度如何保证?如何实现?_百度知...
什么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权利制衡?美国政治制度如何保证?如何实现?我们美国文化考试的考题~有没有高手能帮忙解决下?要是能用英文说就更好了!拜托啦!... 什么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权利制衡?美国政治制度如何保证?如何实现?我们美国文化考试的考题~ 有没有高手能帮忙解决下? 要是能用英文说就更好了! 拜托啦! 展开 ...

龙川县19456796426: 【政治—国家与国际组织常识】 美国政治制度中存在着双重的分权制衡.美国十九世纪初期的国务卿麦迪逊说过,在美国的制度中,“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 -
秘鲁热淋:[答案]【政治—国家与国际组织】(1)联邦制和三权分立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2)①三权分立制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项原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剧团的利益,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积极作用.②三权分立有阶级局限性和消极作...

龙川县19456796426: 美国政治制度中存在着双重分权制衡,正如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指出,在美国的制度中,“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个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 -
秘鲁热淋:[答案](1)联邦制与三权分立制.(4分) (2)①联邦政府和州政府.(2分) ②美国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有三个基本特征:联邦与州分享权力;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联邦地位高于州.(6分) 略

龙川县19456796426: 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是指什么 -
秘鲁热淋: 三权分立是一种政治体制,其核心在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独立与制衡.在美国,这一体制得到具体实施,其中立法权由国会负责,行政权归总统所有,而司法权则由联邦最高法院掌管.1. 立法权: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构,负责制定...

龙川县19456796426: 简要说明在美国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中是如何确保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的? -
秘鲁热淋: 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的最高权力;三权分立,彼此制约.

龙川县19456796426: 美国三权鼎立是指什么? -
秘鲁热淋:[答案] 美国的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正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珉主政治制度.

龙川县19456796426: 三权分立美国政治的三架马车要点三权分立 - 美国政治的三架马车要点
秘鲁热淋: 立法、司法、行政 立法——Legislative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负责立法. 司法——... 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政治...

龙川县19456796426: 美国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
秘鲁热淋: 三权分立 根据1787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宪法,美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制国家,实行立 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管理.这一政治体制的 基本宗旨是,...

龙川县19456796426: 说明美国是如何实现中央和地方联邦政府各权利部门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的 -
秘鲁热淋: 首先,美国的宪法确定了美国是高度分权的联邦制国家.这就给了中央和地方联邦政府之间平等的基石.我们都知道,美国的政治制度是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司法领域里的至高地位,任何人都不得违背.纵观200多年来...

龙川县19456796426: 美国政治制度论文 -
秘鲁热淋: 政治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

龙川县19456796426: 美国属于什么样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什么 -
秘鲁热淋: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