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30年不变的土地还有10年,让村干部背着农民流转20年,怎么办?

作者&投稿:底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土地30年不变是哪年开始~

你好新中国三次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实“三十年不变“的延包政策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实行过三次比较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改革。使农民第一次真正拥有土地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这一土地分配形式,在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分散经营、小规模生产的基本格局。

第二次是“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者,土地从分散耕作到集中经营。农村土地的这种规模化经营,在最初阶段对当时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也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其实,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生产资料的集约化经营,本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当时不顾实际的盲目冲动和整体划一的运作模式,使改革的结果背离了初衷,导致了农村经济二十多年的衰弱、停滞、甚至是倒退。

第三次是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家庭经营承包制。应该说这经营方式并不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好选择,但它符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于是它催生了前所未有强大的生命力,使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从低谷、停滞和贫穷困境中摆脱出来。农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土地的分散经营,也形成了农村现代化的割据、农业小规模生产的小农经济格局。这种格局在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且简单化的理解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又客观上抑制了农村土地的适时调整和合理化的流动,诱发了农村贫富悬殊加大的趋势。

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按人配地”的家庭经营承包制,是建立在当时的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和人口与农村土地的基数之上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现阶段来讲,无论是农村社会生产力关系,还是农村人口和土地在增量和存量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现实引起人们对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内涵的质疑。因此,对这一政策的现实合理性产生疑问,也就不足奇怪。

首先是二十多年来的农业效益的起伏跌宕,早已打破了早期农村土地承包一成不变的格局。农村发展在经过改革初期近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改革被逐步边缘化。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在给农民提供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保证的同时,也中断了土地的流转。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由于农业比较效益的不稳定性(农业属于风险产业受自然环境和时事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就好似一把悬于农民头上的双刃剑,时刻动荡着农民的生存与希望。早期政策所带来得生产力解放的正面影响,也随着农村改革的推移正逐步消耗殆尽;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农村现实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随之逐步显露出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以粮食为主体的大宗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农产品价格开始下滑,农业比较效益开始降低,加之在这个时期农民种田负担的不断增加,农业比较效益急剧下滑,农村土地在此时不仅没有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土地成为农民包袱。农民纷纷抛弃土地,游离于城乡之间,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格局被第一次打破。农村土地的大面积抛荒,成为那一时代的普遍现象。在一个有土地3500亩、农户310户的村的调查中发现:在1999年,完全抛荒面积达815亩,占总面积的14.71%;半种半荒的面积为1773亩,占总面积的50.66%。93户远走他乡,115户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233户农户的承包地串换或转租,占农户总数的75.16%,首轮承包中所形成土地农民人均占有格局被打破。

现有可能改为50年,在这期间可进行小的变动。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维护农民长期投入的耕作利益,先后三次规定农地承包15年、30年、50年不变。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持特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不变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和遵守,但想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似乎有点过分乐观,这种强横的“一刀切”的政策的未必真正有利于农村经济地长久发展和土地分配的相对公平,调查中就有22.22℅农民认为土地承包应该在十年一下就应该按照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第二、农民对公平地不同理解是实现土地调整的思想障碍。问卷中有这样的一道题,“你认为增人是否应当增地?”,我们调查所有的问卷中有62.96℅的村民认为应该增加土地,但其中也有26.85℅村民认为不应该,他们的理由是当初就是按照人口公平地将土地承包到户的,日后几十年的家庭婚嫁丧娶,子女的少生多生升学就业,户口的“农转非”,这些都是家族内部事务,是彼此家族的个人事务,与他人无涉。另外每户家庭都有人口增减的时候,经常的变动土地易导致土地的细碎化不利于耕地的利用,特别是不利于搞经济作物和受益慢投资周期长的生态农业。第三、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行政村作为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体,它的内部成分和权力架构是非常复杂的,也是一个利益的争斗场,而且没有公平的游戏规则和裁判者。从对基本的土地资源的占有和归属到村干部的选举和任命,无一不是家族势力之间的对抗与妥协。同时其作为成员相对稳定的组织体,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农村成为典型的熟人与半数人社会,人情关系和宗法关系是他们主要的行为准则,这就使得他们之间就是有矛盾也不可能走向势不两立以至于对簿公堂,而是往往处于息诉的状态。这样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只能从内心渴望国家的公权力在此显示强大的一面,由政府干预以实现资源分配的相对公平。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政府公权力在偏远农村这个陌生地带的示弱,权力在偏离其势力范围的中心(城市)后进入边缘化区域就变得十分疲软,同时加上“显赫家族”的势力在地方行政系统的延伸,为其在农村的不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护,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户对与国家为其伸张权利的想法只能无情的破灭。

事实上,我们知道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十年不变并没有否定村集体按照需要对土地进行调整的权力,而只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方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农业政策的稳定性。所以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基本合理的需求,借此制定法律(物权法)的机会,应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物权还是债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和承包权的丧失条件、权利内容及其限制等问题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农民希望国家有政策能够明确规定对农地进行按人口或劳动力进行公平调整,这部分农民在我们的调查中占有62.96℅的比例,这说明从农民的主观想法上大部分是能够理解和支持这种做法的。另一方面对于新增人口的土地来源是多元的,其中主要有:承包人死亡后退出的(实践中一般成为继承的方式传给下一代)有85.29℅的人支持,农户全家迁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后退出的有83.82℅,农户抛荒后收回的有69.12℅,因婚嫁或者离婚承包人户口迁出后退出的有67.65℅,还有通过机动地的方式实现调整的也有35.29℅的同意,重这些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并不是没有办法实现土地的公平调整,而只是必然会牵扯到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而很难得以实行。作为一个长期存在而且不断发展的经济组织体,其内部的资源分配必然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而不是适用另一种意义上的“先占”原则,这也涉及每一个新生的公民应该有国家赋予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至于落实到每个具体的行政村,他们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承包地分配的相对稳定和公平(分田制、股份合作制或其他机动的方式)可以由村民大会根据本地区地理条件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同时政府在贯彻法律的过程中还应该适当的扮演积极的角色,对于政策施行有难度和较大阻力的地方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土地分配工作的引导、监督和协调。

新中国三次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实“三十年不变“的延包政策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实行过三次比较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改革。使农民第一次真正拥有土地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这一土地分配形式,在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分散经营、小规模生产的基本格局。

第二次是“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者,土地从分散耕作到集中经营。农村土地的这种规模化经营,在最初阶段对当时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也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其实,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生产资料的集约化经营,本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当时不顾实际的盲目冲动和整体划一的运作模式,使改革的结果背离了初衷,导致了农村经济二十多年的衰弱、停滞、甚至是倒退。

第三次是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家庭经营承包制。应该说这经营方式并不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好选择,但它符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于是它催生了前所未有强大的生命力,使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从低谷、停滞和贫穷困境中摆脱出来。农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土地的分散经营,也形成了农村现代化的割据、农业小规模生产的小农经济格局。这种格局在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且简单化的理解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又客观上抑制了农村土地的适时调整和合理化的流动,诱发了农村贫富悬殊加大的趋势。

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按人配地”的家庭经营承包制,是建立在当时的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和人口与农村土地的基数之上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现阶段来讲,无论是农村社会生产力关系,还是农村人口和土地在增量和存量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现实引起人们对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内涵的质疑。因此,对这一政策的现实合理性产生疑问,也就不足奇怪。

首先是二十多年来的农业效益的起伏跌宕,早已打破了早期农村土地承包一成不变的格局。农村发展在经过改革初期近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改革被逐步边缘化。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在给农民提供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保证的同时,也中断了土地的流转。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由于农业比较效益的不稳定性(农业属于风险产业受自然环境和时事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就好似一把悬于农民头上的双刃剑,时刻动荡着农民的生存与希望。早期政策所带来得生产力解放的正面影响,也随着农村改革的推移正逐步消耗殆尽;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农村现实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随之逐步显露出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以粮食为主体的大宗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农产品价格开始下滑,农业比较效益开始降低,加之在这个时期农民种田负担的不断增加,农业比较效益急剧下滑,农村土地在此时不仅没有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土地成为农民包袱。农民纷纷抛弃土地,游离于城乡之间,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格局被第一次打破。农村土地的大面积抛荒,成为那一时代的普遍现象。在一个有土地3500亩、农户310户的村的调查中发现:在1999年,完全抛荒面积达815亩,占总面积的14.71%;半种半荒的面积为1773亩,占总面积的50.66%。93户远走他乡,115户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233户农户的承包地串换或转租,占农户总数的75.16%,首轮承包中所形成土地农民人均占有格局被打破。

现有可能改为50年,在这期间可进行小的变动。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维护农民长期投入的耕作利益,先后三次规定农地承包15年、30年、50年不变。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持特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不变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和遵守,但想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似乎有点过分乐观,这种强横的“一刀切”的政策的未必真正有利于农村经济地长久发展和土地分配的相对公平,调查中就有22.22℅农民认为土地承包应该在十年一下就应该按照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第二、农民对公平地不同理解是实现土地调整的思想障碍。问卷中有这样的一道题,“你认为增人是否应当增地?”,我们调查所有的问卷中有62.96℅的村民认为应该增加土地,但其中也有26.85℅村民认为不应该,他们的理由是当初就是按照人口公平地将土地承包到户的,日后几十年的家庭婚嫁丧娶,子女的少生多生升学就业,户口的“农转非”,这些都是家族内部事务,是彼此家族的个人事务,与他人无涉。另外每户家庭都有人口增减的时候,经常的变动土地易导致土地的细碎化不利于耕地的利用,特别是不利于搞经济作物和受益慢投资周期长的生态农业。第三、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行政村作为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体,它的内部成分和权力架构是非常复杂的,也是一个利益的争斗场,而且没有公平的游戏规则和裁判者。从对基本的土地资源的占有和归属到村干部的选举和任命,无一不是家族势力之间的对抗与妥协。同时其作为成员相对稳定的组织体,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农村成为典型的熟人与半数人社会,人情关系和宗法关系是他们主要的行为准则,这就使得他们之间就是有矛盾也不可能走向势不两立以至于对簿公堂,而是往往处于息诉的状态。这样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只能从内心渴望国家的公权力在此显示强大的一面,由政府干预以实现资源分配的相对公平。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政府公权力在偏远农村这个陌生地带的示弱,权力在偏离其势力范围的中心(城市)后进入边缘化区域就变得十分疲软,同时加上“显赫家族”的势力在地方行政系统的延伸,为其在农村的不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护,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户对与国家为其伸张权利的想法只能无情的破灭。

事实上,我们知道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十年不变并没有否定村集体按照需要对土地进行调整的权力,而只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方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农业政策的稳定性。所以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基本合理的需求,借此制定法律(物权法)的机会,应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物权还是债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和承包权的丧失条件、权利内容及其限制等问题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农民希望国家有政策能够明确规定对农地进行按人口或劳动力进行公平调整,这部分农民在我们的调查中占有62.96℅的比例,这说明从农民的主观想法上大部分是能够理解和支持这种做法的。另一方面对于新增人口的土地来源是多元的,其中主要有:承包人死亡后退出的(实践中一般成为继承的方式传给下一代)有85.29℅的人支持,农户全家迁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后退出的有83.82℅,农户抛荒后收回的有69.12℅,因婚嫁或者离婚承包人户口迁出后退出的有67.65℅,还有通过机动地的方式实现调整的也有35.29℅的同意,重这些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并不是没有办法实现土地的公平调整,而只是必然会牵扯到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而很难得以实行。作为一个长期存在而且不断发展的经济组织体,其内部的资源分配必然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而不是适用另一种意义上的“先占”原则,这也涉及每一个新生的公民应该有国家赋予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至于落实到每个具体的行政村,他们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承包地分配的相对稳定和公平(分田制、股份合作制或其他机动的方式)可以由村民大会根据本地区地理条件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同时政府在贯彻法律的过程中还应该适当的扮演积极的角色,对于政策施行有难度和较大阻力的地方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土地分配工作的引导、监督和协调。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不能超过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要履行相应的流转手续,背着农民流转土地是无效的。村民可以向乡镇领导反应纠正。

农村土地流转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然后上报到乡镇领导审查,再到村里公示,手续齐全后,才能签订流转合同,不符合规定的土地流转要及时纠正。

个别村干部不能背着农民流转本村土地,违反流转或手续不全需要立即纠正。



未经村民同意,村委会擅自延长土地流转年限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改正,对于村委会没有作出改正的,你们可以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


农民土地多少年不变
农民土地30年不变。农民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是:耕地为三十年,草地和林地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具体使用年限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准。30年不变通常是指耕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耕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即为30年,到期重新发包,自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土地使用权...

土地确权30年不变是从哪年
1. 根据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的规定是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以及到期后的延长期限。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指出,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对于草地的承包期限,法律规定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则为三十...

土地多少年重新分配
土地30年重新分配一次。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其是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而确定的法律政策,30年不变是指耕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即为30年,到期重新发包,自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中国共有集体土地总面积65.5亿亩,账面资产6.5万亿元。清产核...

农村士地多少年不变
农村士地30年不变。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是保持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一直不变,而且这种承包关系可以长达时间更久。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是什么概念?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是“农村土地政策30年不变”。一、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是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

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从哪年开始
1993年。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鼓励农民增加农业长期投入,在耕地承包期15年即将到期时,于1993年宣布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2008年又要求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30年不变
另外,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村里的做法是...

国家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一共有三轮:第一轮:从1978年开始,承包期15年,最早的1933年到期。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2023年到期,个别地区由于晚几年开始才开始承包,会晚几年才到期,最晚2027年。 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最早是从2023年开始,2053年到期。一、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农村土地30年不变政策
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开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

农村包产责任田30年不变是什么
农村包产责任田30年不变即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是指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二轮土地承包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0年。在这30年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

玉泉区18731256797: @关键是国家给你们的土地使用权是30年不变,可还有10几年才到期?
阿苗肝太: 是违法

玉泉区18731256797: 请问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有没有五年一调整这一说法 -
阿苗肝太: 农村土地在30年承包期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小调整”的间隔期限最短不得少于5年(农业部1994.12.30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小调整”工作应坚持的原则:1.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调整;2.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3.“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4.绝对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中办发【1997】16号)

玉泉区18731256797: 关于30土地政策.我是农村的,10年前爸爸把家里30年不变的农田土地给了别人,我想要回来, 可以吗? -
阿苗肝太: 可以的,你们才是地的主人,把地给别人种只不过是一中协意,可以随时要回播种,如果不给你们去找村支书解决,也可以起诉对方,让法院执行.

玉泉区18731256797: 30年不变的土地在几年前让村委会收回当做机动地,村委会怎么做合法?
阿苗肝太: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没有机动地的地方,不得重新调整划分机动地.即使是原来留有的机动地,也必须用于新增人口的土地补充,更不能转让.因此,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玉泉区18731256797: 土地三十年不变从哪年开始 -
阿苗肝太: 承包耕地30年不变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但两部法律都是延长土地承包工作后才实施的,土地承包是合同关系,所以应当以合同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各地土地延长承包工作的开展时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是从1994年到1998年间完成这项工作,签订的承包合同上大多数都注明有合同的起止日期,你看看你家的承包证就明白了.

玉泉区18731256797: 农村土地30年不变 现在还是这样吗 现在有新的土地政策吗 在2026年土地有变动吗? -
阿苗肝太: 按规定,出租的承包地仍然确权给土地出租方,你可以将土地出租他人,不仅可以获得土地收益,还可以做其他工作,以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

玉泉区18731256797: 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当中有十八年没种,还能要回了吗 -
阿苗肝太: 18年没有耕种,是土地承包权人的自愿行为,不代表放弃土地承包权,可以要回来.

玉泉区18731256797: 为什么三十年土地不变.使我和儿子女儿十年没地,还要等二十年. -
阿苗肝太: 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如果你村留有机动地,可以要求承包.

玉泉区18731256797: 求助,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 -
阿苗肝太: 30年不变,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但,这不是绝对的.一要看本集体的承包经营方案确定的承包经营期是多少,集体约定俗成的承包地调整惯例如何等;一要看你是否仍为本集体成员;还要看承包后,是否未持续经营而将土地抛荒等等. 享受补助的前提,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仍然对土地有承包经营权,如果没有了,也就不能享受补助. 关于你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你的户籍是转到设区的城市(如是,不能保留承包经营权)还是城镇,二是看你户籍转出前是否有承包土地,如有,要看你当年的承包期多少,三是看你户籍转出后,土地是否经集体重新发包处理.... 如今,事隔近二十年,你要主张承包经营权,要求补助,基本已缺乏依据.

玉泉区18731256797: 30年将近,农村土地会重新分配吗?
阿苗肝太: 我觉得农村土地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城镇化进程,应与城市土地使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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