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行为

作者&投稿:蓍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除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外,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破坏耕地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因非法批准造成的非法占地,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002年1月,甘肃省静宁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租赁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县城东拓工程建设。县政府先后与城关镇东关村和八里庄乡高城寨村签订协议,租赁农民集体土地1017.063亩,相继进行了5条县城主干道路建设,并提供土地给用地单位建设商住楼47幢、别墅37栋,占用土地918.64亩。
2007年8月,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静宁县政府解除与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甘肃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静宁县县长张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许富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委原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旺军行政记过处分,副县长景笙芳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忠义行政撤职处分,县建设局局长王志高行政降级处分。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非法批地行为与非法占地行为并存时,应如何区别情况,依法处罚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土地征收权限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具备批准土地征收的主体资格。静宁县政府以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方式替代土地征收,将绝大部分土地提供给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的行为,属于非法批地行为。
对于非法批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按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案中非法批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严肃处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政府建设5条县城主干道路的行为应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到 有关部门举报后,有关部门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如何处理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行为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会受到何种处罚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处罚:针对犯罪情节严重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该行为已对国家或集体权益产生特别巨大损害,则需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责。本罪名特指的是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罔顾法纪,片面行使权力而导致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严重违法行为。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有何区别所谓非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

一般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会受到何种处罚
针对一般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刑罚处置,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正常情况下,本罪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倘若该罪犯对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立案有何规定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两大方面。首先,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或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不得超过0.67公顷(即10亩);其次,对于其他耕地而言,其非法批准征用或占用的总面积不得超出2公顷(即30亩);最后,其它类型土地的非法批准征用或占用总规模也不得超过3.33公顷(即50亩)。此外,如果在...

什么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应受到何种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4条、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

何种情形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
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和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占用耕地罪立案标准有何最新变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数额限定如下: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达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累计达3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累计达50亩以上;即便尚未达到前述数量界限,但实际造成相关单位或个人经济损失高达30万元以上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什么是耕地?什么是基本农田?两者有何区别?
在机制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尤其对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同时,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用经济手段建立占用耕地的调控机制。在法制上,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会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所应承担之刑事责任,裁决相当严谨:恰在轻罪范畴者,可将刑期压低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制裁;倘若导致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刑责则上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罚。此罪行拥有特规定性的犯罪主体范围:即需当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具备该犯罪行为人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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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购舒肟: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是指造成土地资源特别严重的浪费或者破坏的;致使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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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17762907441: 我国刑法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规定? -
冀购舒肟: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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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17762907441: 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土地的.按什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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