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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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
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一条修改为:“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擅自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责令解除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三)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四)单位出租房屋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的罚款。
  “(五)涂改、转借、冒用《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六)不按规定对《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年检注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出租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有关机关应当同时吊销其《房屋租赁许可证》。凡受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处罚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租房屋。”
  2、第十二条修改为:“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责令其解除非法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储存危险、违禁物品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的,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本市房屋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基层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未设立基层管理机构的农村地区,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的外来人口专门管理机构,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本市对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禁止非法租赁行为。第五条 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对出租房屋的总量进行控制,使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外地来京人员数量不超过当地常住人口数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
  (四)违章搭建的房屋;
  (五)本市居民承租的公有房屋;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的基层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出租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
  (五)委托他人出租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第八条 基层管理机构收到房屋出租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出租的房屋进行现场勘察,核定申请出租房屋的面积、用途和准租人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基层管理机构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审批。
  申请出租房屋,作为居住用的,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作为生产、经营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第九条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对有关文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出租房屋条件,并且房屋所在地区外来人员人数未超过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规模的,予以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房屋租赁许可证》应当标明许可出租房屋的间数、面积、使用性质和核准居住的人数。第十条 《房屋租赁许可证》应当悬挂在出租房屋内的明显处。
  《房屋租赁许可证》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借、冒用、买卖。出租人需要变更《房屋租赁许可证》核准项目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许可证》实行年检注册制度。第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无《暂住证》、育龄妇女无《婚育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内容包括租赁双方姓名、租赁房屋的座落地点、位置、面积、用途、租金、租赁期限、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出租人按年租金的2%交纳手续费;租期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收取租金的2%交纳手续费。第十三条 承租人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凭经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出租人不得允许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承租本市房屋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未取得《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第五条 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二)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的居住地与出租房屋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管界的,应当同时提交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第七条 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一)无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
  (三)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尚未痊愈的;
  (四)3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
  (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第八条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出租房屋内的明显处;出租房屋标牌应当安装在出租房屋门口的明显处。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出租房屋标牌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制作。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标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第九条 出租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必须与公安派出所签订书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同时带领或者督促其到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本市《婚育证》。对逾期未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制止非眷属关系的男女承租人同居一室;
  (四)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六)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本市《婚育证》;
  (二)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擅自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责令解除租赁关系,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房屋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三)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四)单位出租房屋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2倍以下的罚款。
  (五)涂改、转借、冒用《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六)不按规定对《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年检注册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出租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有关机关应当同时吊销其《房屋租赁许可证》。凡受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处罚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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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差忆林: 身份证 然后2张照片(黑白或者彩色)各地区要求不同,例如东城有的地方就要黑白的,问好了再去照. 1寸的. 房东身份证.要是实在不清楚的话就找你住的那边的居委会,找流动协管员问问就清楚了.

申扎县18454784460: 暂住证如何办理 -
蒲差忆林: 申领外来人员《暂住证》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2.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如:承租的房屋必须具有《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等). 3.有正当的务工、经商理由.如何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答:1.暂住居民...

申扎县18454784460: 办暂住证许要什么证件吗 -
蒲差忆林: 这是北京的办法:北京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 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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