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标准内容

作者&投稿:镇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对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有哪些~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a)疾病控制 经体检或监督人员观察,凡是患有或似乎患有疾病、创面,包括疖、疮或感染性的创伤,或可成为食品、食品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的微生物污染源的员工,直至消除上述病症之前,均不得参与作业,否则会造成污染。必须要求员工,发现上述疾病,要向上司报告。
(b)清洁卫生 凡是在工作中直接接触食品、食品接触面及食品包装材料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使食品免受到污染。
详细内容请阅读《食品卫生通则》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eneral hygienic regulation for food enterprises 3.1 采购
3.1.1 采购原材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进行。
3.1.2 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
3.1.3 某些农、副产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加工、运输和贮存而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造成对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得购入。
3.1.4 采购人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3.1.5 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 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3.1.6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其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要加强检验,有污染者不得使用。
3.2 运输
3.2.1 运输工具(车厢、船仓)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3.2.2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操作要轻拿轻放,不使原料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
3.2.3 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2-22批准  1994-09-01实施 GB 14881-94
3.3 贮存
3.3.1 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材料场地和仓库。
3.3.1.1 新鲜果、蔬原料应贮存于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地面平整,有一定坡度,便于清洗、排水,及时剔出腐败、霉烂原料,将其集中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处理,防止污染食品和其他原料。
3.3.1.2 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
3.3.1.3 其他原材料场地和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3.3.2 原料场地和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 扫、消毒、通风换气。
3.3.2.1 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3.3.2.2 原材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3.3.2.3 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防止污染。 4.1 设计
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各该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4.1.2 各类食品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4.2 选址
4.2.1 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的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4.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卫生。
4.2.3 厂区要远离有害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其距离可根据各类食品厂的特点由各类食品厂卫生规范另行规定。
4.3 总平面布置(布局)
4.3.1 各类食品厂应根据本厂特点制订整体规划。
4.3.2 要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4.3.3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生原料与熟食品均应杜绝交叉污染。
4.3.4 建筑物和设备布置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分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4.3.5 道路
4.3.5.1 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机动车通行,有条件的应修环行路且便于消防车辆到达 GB 14881-94 各车间。
4.3.5.2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4.3.6 绿化
4.3.6.1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设绿化带。
4.3.6.2 厂区内各车间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4.3.7 给排水
4.3.7.1 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经常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4.3.7.2 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 之规定。
4.3.7.3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时应采取净化设施达标后才可排放。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4.3.8 污物
4.3.8.1 污物(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上风向。
4.3.8.2 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要便于清洗、消毒。
4.3.9 烟尘
4.3.9.1 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GB3841的规定,烟道出口与引风机之间须设置除尘装置。
4.3.9.2 其他排烟、除尘装置也应达标准后再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4.3.9.3 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季节性生产厂应设置在季节风向的下风向。
4.3.10 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4 设备、工具、管道
4.4.1 材质 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
4.4.2 结构 设备、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清毒。
4.4.3 设置
4.4.3.1 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4.4.3.2 各种管道、管线尽可能集中走向。冷水管不宜在生产线和设备包装台上方通过,防止冷凝水滴入食品。其他管线和阀门也不应设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4.4.4 安装
4.4.4.1 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应有足够的距离,设备一 GB 14881-94 般应用脚架固定,与地面应有一定的距离。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以便于清洗和消毒。
4.4.4.2 各类料液输送管道应避免死角或盲端,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堵塞。
4.5 建筑物和施工
4.5.1 高度 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4.5.2 占地面积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
4.5.3 地面
4.5.3.1 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其他厂房也要根据卫生要求进行。
4.5.3.2 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便于清扫和消毒。
4.5.4 屋顶
4.5.4.1 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以便于洗刷、消毒。
4.5.5 墙壁
4.5.5.1 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
4.5.5.2 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4.5.6 门窗
4.5.6.1 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4.5.6.2 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
4.5.6.3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应便于拆下洗刷。
4.5.7 通道
4.5.7.1 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
4.5.7.2 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洗刷和消毒。
4.5.8 通风
4.5.8.1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4.5.8.2 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 GB 14881-94 护罩。
4.5.8.3 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4.5.9 采光、照明
4.5.9.1 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4.5.9.2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4.5.10 防鼠、防蚊蝇、防尘设施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贮存等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防止受其危害和污染。
4.6 卫生设施
4.6.1 洗手、消毒
4.6.1.1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4.6.1.2 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4.6.1.3 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 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4.6.1.4 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4.6.1.5 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4.6.2 更衣室
4.6.2.1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
4.6.2.2 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4.6.3 淋浴室
4.6.3.1 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
4.6.3.2 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4.5.4 厕所
4.6.4.1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4.6.4.2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4.6.4.3 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5.1 机构
5.1.1 食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钩,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5.1.2 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2 职责(任务)
5.2.1 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5.2.2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
5.2.3 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
5.2.4 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5.3 维修、保养工作
5.3.1 建筑物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
5.3.2 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杜绝隐患,防止污染食品。
5.4 清洗和消毒工作
5.4.1 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5.4.2 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
5.5 除虫、灭害的管理
5.5.1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己经发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
5.5.2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5.6 有毒有害物管理
5.6.1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5.6.2 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5.6.3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5.6.4 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部门同意。
5.7 饲养动物的管理
5.7.1 厂内除供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5.7.2 应加强对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的管理,防止污染食品。
5.8 污水、污物的管理
5.8.1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者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
5.8.2 厂区设置的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应于24h之内运出厂区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有害动物集聚孳生。
5.9 副产品的管理
5.9.1 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按照卫生要求,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5.9.2 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10 卫生设施的管理
5.10.1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11 工作服的管理
5.11.1 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 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5.11.2 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5.12 健康管理
5.12.1 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5.12.2 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5.12.3 凡体检确认患有:(1)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2)活动性肺结核;(3)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4)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5)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6.1 管理制度
6.1.1 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具体办法在各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中分别制定。
6.1.2 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6.2 原材料的卫生要求
6.2.1 进厂的原材料应符合3.1条规定。
6.2.2 原材料必须经过检、化验,合格者方可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要与合格品严格区分开,防止混淆和污染食品。
6.3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6.3.1 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
6.3.2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6.3.3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6.3.4 成品应有固定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
6.3.4.1 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3.4.2 包装上的标签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执行。
6.3.5 成品包装完毕,按批次入库、贮存,防止差错。
6.3.6 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六个月。 7.1 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7.2 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7.3 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7.4 对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由卫生监督机构仲裁。
7.5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8.1 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8.1.1 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温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8.1.2 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8.2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存设施。
8.2.1 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8.2.2 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9.1 食品厂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9.2 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9.3 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9.3.1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9.3.2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9.3.3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9.3.4 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9.3.5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9.3.6 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9.3.7 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9.3.8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规范由天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郑鹏然、曹长锐。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规范参照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RCP Rev.2一1985(食品卫生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2-22批准 1994-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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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GMP和SSOP的关系是什么?
措施和方法。GMP是政府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1994年卫生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参照国际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则》[CAC\/RCP Rev.3(1997)],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ssop起源于?
SSOP起源于美国。1995年颁布的《美国肉、禽产品HACCP法规》中第一次提出了要求建立一种书面的常规可行程序–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确保生产出安全、无掺杂的食品。同年12月,美国FDA颁布的《美国水产品的HACCP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了SSOP必须包括的八个方面及验证等相关程序,从而建立了SSOP的完整体系。S...

什么是HACCP管理体系?
1994年卫生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参照国际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则》[CAC\/RCP Rev.2(1985)],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作为我国食品企业必须执行的国家标准发布。在此前后,卫生部先后制定了19个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并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

结合具体例子如何利用HACCP体系
1. GMP(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是HACCP的基础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水产行业标准《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3009-1999),包括了对生产安全、洁净、健康食品等不同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或指南和所有加工人员都要遵从的卫生标准原则,主要涉及加工厂的员工及他们的行为;厂房...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对从业人员资质有什么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第六条 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第五章
卫生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质量保证体系,产品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及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具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用于生产与检验的计量器具应按要求定期检定,记录备查。第二十五条 从事卫生质量...

我公司是有机产品包装加工的,想做HACCP认证,但看文件说要先有GMP和SSOP...
良好生产作业规范(GMP)、良好卫生操作(GHP)或标准卫生操作程序(SSOP)以及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等,企业应该已经按照现有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94年发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或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等建立了食品卫生...

执行标准gb4806.7-2016是什么意思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的实施,从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原辅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等做出了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做到了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质量控制,保证了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安全,降低食品接触材料成分的迁移,从而保障了后续在...

保健品行业国家有出台哪些政策?
9、GB\/T 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10、GB\/T 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11、GB\/T 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12、GB 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3、GB 13432-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14、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15、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1...

我国的哪一个强制性标准作为通用GMP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我国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作为通用GMP。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制药、食品等...

宜阳县13264355039: 食品的卫生标准内容包括哪些 -
福饺朝阳: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宜阳县13264355039: GB14881 - 94是什么 -
福饺朝阳: 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国家标准(汉语拼音缩写)

宜阳县13264355039: 食品卫生标准有哪些 -
福饺朝阳: 食品卫生标准是规定食品卫生质量水平的规范性文件.基本内容是对人各类食品或单项有害物质分别规定了各自的质量和容许量,称为食品卫生质量指标(indicator of food hygiene quality).食品卫生质量指标主要包括:①感官指标,食用的色、香、型;②细菌及其他生物指标,有食品菌落总数、食品大肠菌群最近似数、各种致病菌;③毒理学指标,即各种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食品中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性毒素(如霉菌毒素、细菌毒素等)以及污染食品的放射性核素等在食品的容许量;④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指标,如粮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等;⑤商品规格质量指标.

宜阳县13264355039: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木质器皿和原料直接接触吗 -
福饺朝阳: 食品生产企业是不可以使用木质器皿和原料直接接触的.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中: 7.2.1 采购的食品原料 采购的食品原料 采购的食品原料 采购的食品原料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 合格...

宜阳县13264355039: 什么是食品卫生标准
福饺朝阳: 一、什么是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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