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都督府为州一级行政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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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羁縻府州、都督府、都护府,在等级上有什么差异和关系?~

都督府是唐王朝在重要地区设置的地方行政机构。唐太宗即位后,整顿地方行政机构,先后省废武德年间设置的都督府四十个,又新置若干个,共有都督府四十三个。教材中提及唐太宗大败东突厥,在其旧地所建的都督府便是其中之一。

都护府是唐朝在边疆民族地里设置的特别行政机构。分为大都护府和上都护府。大都护从二品,上都护正三品。都护的职责是“抚慰诸藩,辑宁外寇”,凡对周边民族之“抚慰、征讨、叙功、罚过事宜,皆其所统。它的出现,是唐初边疆地区民族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许多部落自武德起就主动内附。自太宗同年间起,唐朝先后平定了突厥、薛延陀等部,更多的边疆部族纷纷降附。唐王朝面临着如何处置众多归附民族的课题。由于数百年民族联系的不断加强,友好往来的不断增长以及唐初统治者民族偏见较少,唐太宗将治理内地的经验推广到周边,于少数民族地区列置州县,使各部首领管理本部。为管理这些州县,唐王朝又仿汉代西域都护府的建制在民族地区设置都护府。从太宗至武后,建立了安东、东夷、安北、单于、安西、北庭、昆陵、蒙池、安南等九个都护府。到玄宗开元天宝时,只剩下安东、安北、单于、安西、北庭、安南都护府,这就是著名的六都护府。

唐朝前期设置的都督府和都护府是唐王朝加强地方统治。处理民族关系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唐朝前期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的原因之一。这项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羁縻府州“皆边州都督、都护所领,著于令式”,而一般藩属国则无此规定。在《新唐书·地理志》所开列的856个羁縻府州中,无一例外地都隶属于边州都督、都护之下。当然,有些羁縻府州后来脱离了唐的统治,但它们在建立之初,最少在法制上规定,必须隶属于某某边州都督府或都护府,正如谭先生所说,这是一句“最关紧要的话”(556页),而一般藩属国则没有这一句“最关紧要的话”。值得注意的是,两《唐书》在边疆各部族《传》中,很少提到该部族隶于某某边州都督府或都护府;而在《地理志》中讲到在该部族列置府州后,便明确指出该府州隶于某某边州都督府、都护府,说明隶属边州都督府或都护府,是区别羁縻府州与一般藩属国的重要标志之一。

大都督府是唐代官署名,都督一人,从二品。

都护府是唐朝在边疆民族地里设置的特别行政机构,负责边疆事务。都督府是唐王朝在内地重要地区设置的地方行政机构,管理内地事务。
都护的职责是“抚慰诸藩,辑宁外寇”,凡对周边民族之“抚慰、征讨、叙功、罚过事宜”,皆其所统。它的出现,是唐初边疆地区民族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许多部落自武德起就主动内附。自太宗同年间起,唐朝先后平定了突厥、薛延陀等部,更多的边疆部族纷纷降附。唐王朝面临着如何处置众多归附民族的课题。由于数百年民族联系的不断加强,友好往来的不断增长以及唐初统治者民族偏见较少,唐太宗将治理内地的经验推广到周边,于少数民族地区列置州县,使各部首领管理本部。为管理这些州县,唐王朝又仿汉代西域都护府的建制在民族地区设置都护府。从太宗至武后,建立了安东、东夷、安北、单于、安西、北庭、昆陵、蒙池、安南等九个都护府。到玄宗开元天宝时,只剩下安东、安北、单于、安西、北庭、安南都护府,这就是著名的六都护府。 唐朝前期设置的都护府是唐王朝加强地方统治。处理民族关系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唐朝前期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的原因之一。这项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疆域在最盛时期东至北朝鲜,西达中亚咸海,南面包括了如今的越南北部,北面则到蒙古高原的北部。唐朝周围的异族很多,为了有效管理突厥、回纥、靺鞨、铁勒、室韦、契丹等,分别设立了安西、安北、安东、安南、单于、北庭六大都护府。
都督府是唐王朝在重要地区设置的地方行政机构。都督源于东汉光武初年临时设置的督军御史。曹魏文帝初年都督设置制度化,晋代以后始兼任刺史,后周改都督为总管,唐初因之。武德七年(624年),复称都督。贞观十三年(639年),全国有都督府四十一,分统除近畿九州以外的全国州县。都督“掌督诸州兵马、甲械、城隍、镇戍、粮廪,总判府事”,即兼理民政,其所在之州称都督府,兼辖邻近各州则称为支郡。景云初(710年),并省诸都督府为二十四,后一度罢废。开元十七年(729年),复增置至四十。以潞、益、并、荆、扬五州为大都督。另中都督府十五,下都督府二十。其中负责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府州者二十二,在都督府内“别置经略使”,以处理该府所辖羁縻府州的民族事务。
唐代,都督一般兼任治所州的刺史,出现了都督、刺史两个长官合一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是合署办公的关系。两套僚属机构合并;另一种形式则是都督府与治所州存在着都督府官员与州级官员两套僚佐系统,这两套系统虽拥有一个长官,但并不是合署办公,而是相对独立,互不统属。都督府与其属州是上下级的统属关系,具体表现在上下级行政关系、对属州的监察职能以及军事管理职能等三个方面。

  唐代都督府与州的关系是唐代地方行政区划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同时又是唐史学界比较具有争议性的论题。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是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一问题,学界已经有一些成果问世,但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都督制在唐代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加之关于都督府与州关系方面史料的匮乏使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较大的难度。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些相关史料的分析,结合个人理解,加深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
  一、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的关系
  都督之制可上溯至东汉,定型于曹魏黄初初年,在魏晋南北朝普遍设置,至隋,都督制式微,袭北周改为总管,唐初沿用。唐代都督府是由唐初的总管府改置而来,“大唐武德初,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其边镇及襟带之地,置总管府以领军戎。至七年(624),改总管府为都督府”。虽然终唐之世,都督府从来没有被明文废罢,迄五代犹存。但都督府在唐代并没有获得充分发展,而且在藩镇崛起后名存实亡。
  都督府设置于地方,必然要与州发生一定的关系。唐代都督府的治所设置方式与州治所的设置相同,州的治所是设置于某个所属县,而都督府的治所则是设置于某个所属州,这个州便称为都督府治所州。治所州是都督府政府所在地,是领导属州事务,行使各项权力的核心所在。唐代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的关系集中体现在都督一般兼任都督府治所州的刺史,这种兼任关系来源于都督府的前身总管府与治所州的关系。
  唐代建立伊始,“时天下未定,凡边要之州,皆置总管府,以统数州之兵”。总管府的设置源于北周,“后周改都督诸军事为总管,则总管为都督之任矣”。总管府统州,也有治所州,某州总管往往兼任治所州刺史,这在唐初很普遍。如汪华曾任使持节总管歙、宣、杭、睦、婺、饶等六州诸军事歙州刺史,徐世勣曾任使持节黎州总管殷、卫、澶四州诸军事黎州刺史。在总管府改为都督府后,这种兼任方式仍然沿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都督府管州、都督兼刺史等形式,虽然皆源于总管府,但在总管府改都督府后,两者的性质却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军事方面,这一点将在下文详述。
  岑仲勉先生很早就注意到了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现象,他根据《资治通鉴》卷一九一《高祖武德七年(624)》八月“戊寅,寇绥州,刺史刘大俱击却之”以及九月“癸卯,突厥寇绥州,都督刘大俱击破之,获特勒三人”两条史料,指出当时先后出现了一人任刺史、都督的现象。认为:“余按隋、唐问总管或都督,略与后来节度使同,率兼驻在州之刺史……”其实,这种兼任现象并不是隋唐的专利,在都督制设置之初即有之。如曹魏末年,王基“迁镇南将军,都督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后代诸朝均沿用了这种兼任方式,唐代亦不例外,成为当时的一种惯例。如窦诞“贞观元年(627),除使持节都督梁集洋巴兴璧六州诸军事、梁州刺史”,这是梁州都督兼梁州刺史。又如程知节“贞观初……拜使持节都督幽、易、檀、平、燕、妫六州诸军事、幽州刺史”,这是幽州都督兼幽州刺史。
  这种以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现象,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明文规定,但在当时已经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定,而且这种规定在羁縻府州、都护府同样适用,如李延为“皇朝本蕃大都督兼赤山州刺史”,这是羁縻府州都督兼刺史的情况。又如柴哲威为“使持节西伊庭三州诸军事、兼安都护、西州刺史”,这是都护府都护兼治所刺史的情况。
  通常,同时兼任都督和刺史之人,其职权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但是,在唐代还存在一种“大都督又兼刺史,而不检校州事”的情况。大都督一般为亲王或重臣遥领,不插手都督府实际事务,仅仅具有阶官性质。亲王遥领的事例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引用。由重臣遥领大都督的,如“太宗践祚,授(李勣)并州大都督”。在这种情况下,上佐即大都督府长史则成为实际长官。如魏王李泰,在贞观十年(636年)二月乙丑“为相州都督,……泰不之官,以金紫光禄大夫张亮行都督事”。当时,张亮即为相州大都督府长史。李勣在高宗为晋王遥摄并州时,“改授公左光禄大夫、并州长史”。中宗神龙元年(705)四月,任命“右庶子崔玄嗥为特进、检校益州大都督府长史、判都督事,右庶子、西留守、户部尚书、弘农郡公杨再思为检校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判都督事”。张嘉贞在开元中“为益州长史、判都督事”。这种由亲王或重臣遥领大都督又兼治所州刺史的情况,是都督兼刺史的一个特殊情况。
  既然都督兼治所州的刺史,那么在都督府治所州就应该存在着两套并行的机构,一是州级系统,一是都督府系统。在《唐六典》等记载唐代官制的政书中,明确记载存在都督府和州级两套官员系统。而且在一些官称的设置上也有区别,如都督府的判司称某曹参军事,而州政府的判司则称司某参军事。那么,如果是在都督府的治所州,这两套系统的长官是合一的,但却有着两套不同的僚属系统。这种由一人为领导的两套僚属系统的运作方式便是问题所在。李方先生在西州都督府的行政体制研究方面颇有见地,她认为在西州,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是合署办公的关系,是以西州都督府的名义处理西州事务,并认为西州具有典型的意义,代表了一种普遍现象。韩国学者柳元迪先生也根据敦煌文书,认为:“设有都督府的州没有另设刺史的官署,而只在都督官衙处理州事,所以都督与刺史同样是一州的长官,都督既不与刺史并存,也不能兼任刺史,更不是刺史的上级官员,这在西州、沙州的古文书中也可以找到证据。”与李方先生的结论基本一致。但是,西州都督府的情况在当时全国是否真的具有普遍意义?
  上文提到,都督府与州政府僚佐系统中判司的官称有区别,这是研究问题的突破口。如果能够在都督府治所州的僚属中找到州级判司官称的话,便可证明在都督府的治所州,有着都督府与州两套不同的僚属系统。带着这个疑问,笔者找到了几段关于唐代中前期都督府判司的史料,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文苑英华》卷八九九苏颋《司农卿刘公神道碑》:
  (刘)公即陈之府君之元子也……迁荆州司户参军。碑文中的刘公在唐初任荆州司户参军,据《唐刺史考》卷一九五《山南东道·荆州(江陵郡、江陵府)》, 荆州为都督府、大都督府,但这里却出现了司户参军,属于州级判司官称,如果是都督府官员当称为户曹参军。
  《册府元龟》卷六七四《牧守部·公正》:
  苏瑰则天时为歙州刺史……累迁汴州刺史。司仓参军韦温犯赃,瑰绳而杖之。史料中的韦温在武后时任汴州司仓参军,据《唐刺史考》卷五五《河南道·汴州(陈留郡)》,汴州于武德七年(624)改为都督府,但这里却出现了汴州司仓参军,属州级官员,如果是都督府官员当称为仓曹参军。
  《旧唐书》卷一四○《张建封传》:
  张建封,字本立,兖州人。祖仁范,洪州南昌县令,贞元初赠郑州刺史。父玠,少豪侠,轻财重士。安禄山反,令伪将李庭伟率蕃兵胁下城邑,至鲁郡;太守韩择木具礼郊迎,置于邮馆。价率乡豪张贵、孙邑、段绛等集兵将杀之。择木怯懦,大惧;唯员外司兵张孚然其计,遂杀庭伟并其党数十人,择木方遣使奏闻。
  史料中的张孚在天宝年间任鲁郡(兖州)员外司兵参军,据《唐刺史考》卷六九《河南道·充州(鲁郡)》,兖州在贞观十四年(640)即被设置为都督府,鲁郡太守韩择木当兼鲁郡都督,但史料中却出现了员外司兵的官称,属州级官员,如果是都督府官员当称为兵曹。
  以上选取的三段史料,代表了一些都督府在唐初期、前期和中期的情况。在以上都督府的僚属中,均出现了诸司参军,这些都是州级僚佐的特有官称,说明在一些都督府治所州确实存在着都督府官员与州级官员两套系统,进而推断都督府与治所州不应该全是合署办公的关系,而是服从于一个长官,但又相对独立,互不统属。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唐代的都督府中,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的关系应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之间是合署办公的关系,两套僚属机构合并,上面提到的西州都督府即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形式则是都督府与治所州存在着都督府官员与州级官员两套系统,这两套系统虽拥有一个长官,但却不是合署办公的关系,上面提到的荆州、汴州、鲁郡即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这两套系统的工作范围而言,都督府僚佐应当是负责都督府管内诸州,而治所州僚佐则仅限于本州。关于这两套系统的分工问题,唐代都督府继承魏晋南北朝的军事性质,主要职掌为“掌所管都督诸州城隍、兵马、甲仗、食粮、镇戍等”,偏重于军事管理;而州级系统则偏重于行政管理方面。正如岑仲勉先生所讲:“按都督主军,刺史主民,都督常兼数州,然必有所守,刺史是其守也……”但由于都督府僚佐与州级僚佐在职掌上基本相同,有时他们的分工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容易使人产生这两套系统是合署办公关系的误解。
  二、都督府与属州的关系
  唐初,除少数都督府不管州外,大多数都督府均统属数量不等的州。如夔州都督府,“唐兴,武德二年(619)诏书:其以信州为夔州。七年(624),增名都督府,督黔、巫一十九郡。开元中,犹领七州。天宝初,罢州置郡,号云安。至德二年(757),命嗣道王炼为太守,赐之旌节,统峡中五郡军事。”这里指出了从唐初到中期,都督府对属州具有督、领、统的关系。睿宗景云二年(710),在太子右庶子李景伯、太子舍人卢俌等的上言中即有“天下诸州,分隶都督”之语。陈子昂亦说:“遂超臣不次,授原州都督……持节统部,前后八州。”开元中,“张嘉贞为益州(大都督府)长史、判都督事,性简贵,待管内刺史礼隔。”可见,都督府管州是当时的定制。从以上史料中都督府对属州的督、领、统、管以及属州对都督府的隶属关系来看,这种以都督府统州的关系应该包含两层涵义:其一是从地域的角度讲,以一都督府统属数州;其二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都督府与属州应该具有一种上下统属的关系。以下将从行政、监察、军事管理三个方面,具体探讨都督府与属州的这种统属关系。
  (一)都督府与属州的上下级行政关系
  关于都督府与属州之间是否具有上下级行政关系,史学界意见不一。岑仲勉、严耕望诸位先生仅承认都督府对州级具有的军事管理职能,但否认都督府与州级之间具有上下级行政关系。柳元迪先生认为都督府不能看作州之上的上级机构,都督与刺史同级,是州一级的行政长官。牟发松先生也认为唐代前期的都督在原则上与刺史同为最高地方长官。持这种都督府与州同级意见的还有李青淼先生。由于这种意见认为都督府与州同级,所以都督府与属州之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便无从谈起。杨树藩先生认为:“都督的职掌,既由狭变广,再加上它过去督州的权力,它已变成州的上级行政机关了。”认为都督府与属州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艾冲、郭声波诸位先生也认为都督府与州级之间具有上下级行政关系。②那么,究竟都督府与属州有没有上下级行政关系呢?
  在讨论都督府与属州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之前,必须确定都督府是否具有行政职能。
  《唐六典》在叙述都督府与州级官员的职掌时,是将都督与刺史、诸曹参军与诸司参军等官员一同叙述的,也就是说,都督府官员的职掌与州级官员的职掌范围是相同的。如关于朝集使的规定,“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若边要州都督、刺史及诸州水旱成分,则它官代焉。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予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这里,规定了由都督、刺史及上佐充朝集使,说明都督与刺史具有同样的行政长官性质。又如献祥瑞职能,太宗贞观二年(628),太宗谓朝集使日:“任土作贡,布在前典,当州所产,则充庭实。比闻都督、刺史邀射声名,厥土所赋,或嫌其不善,逾境外求,更相仿效,遂以成俗。极为劳扰,宜改此弊,不得更然。”说明都督同刺史一样具有献祥瑞的职能。
  在记载唐代地方行政的史料中,也经常将都督、刺史并提,太宗曾在贞观二年(628)对侍臣曰:“朕每夜恒思百姓间事,或至夜半不寐。惟恐都督、刺史堪养百姓以否。故于屏风上录其姓名,坐卧恒看,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朕居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治乱所系,尤须得人。”这里,太宗将都督、刺史并提,而且称“堪养百姓”,显然是将都督与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刺史同等看待。“初,(娄)师德在庙堂,其弟某以资高拜代州都督,将行,谓之日:‘吾少不才,位居宰相,汝今又得州牧,叨据过分,人所嫉也。将何以终之?’”这里,又将都督视为州牧。在唐代的诏敕中,也将都督、刺史并提,如太宗贞观四年(630)六月诏曰:“诸州都督、刺史及文武官,老人八十以上并孝旌表门闾者,并宜节级赐物,以申飨宴庶,使万国之内,同此欢心,施于四海,皆知朕意。”高宗麟德元年(664)七月丁未朔诏:“宜以三年正月,式遵故实有事于岱宗,所司详求茂典,以从折衷。其诸州都督、刺史,以二年(665)十二月便集岳下。”高宗上元三年(676)闰三月,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都督、刺史,各举所知一人。玄宗开元十四年(726)十月诏日:“朕梦想贤才,咨谋列岳,遂因封祀,发诏搜扬。昨所临御道场,亲加策问,不称所荐,其数则多,乃闻膏粱之人,递相招致,丘园之俊,罕见褒升,岂朕劳求之意也。宜令都督、刺史审更访择具以名荐。”
  可见,唐代是将都督与刺史同样看待的。唐代的州级是地方重要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都督府亦当为地方行政机关,可行使行政职能。二者均为地方行政机关,同时还为上下统属关系,故这种上下统属关系应当包含行政关系。这种上下级行政关系在当时是有制度上的规定的。
  《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
  诸事……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各杖六十。
  疏议曰:……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谓州管县,都督管州,州、县事须上省,皆须先中所管州、府,不中而越言上者……
  可以看到,在疏议中,属州的行政事务如果需要上报中央,必须先向它的上级都督府申报,再由都督府申报中央,这种事务上报的规定明确体现了都督府与属州具有上下级行政关系。
  根据一些史料的记载,这种都督府与属州的上下级行政关系在唐代确实存在。  唐人李涪在《刊误》卷上《宰相不合受节察防御团练等使橐鞋拜礼》中就指出:“国初,州郡皆以都督敕使理之。”道出了唐初都督对属州具有行政职能的实际情况。


唐代前期都督府为州一级行政机构吗
一、都督府与治所州政府的关系 都督之制可上溯至东汉,定型于曹魏黄初初年,在魏晋南北朝普遍设置,至隋,都督制式微,袭北周改为总管,唐初沿用。唐代都督府是由唐初的总管府改置而来,“大唐武德初,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其边镇及襟带之地,置总管府以领军戎。至七年(624),改总管府为都督府”。虽然终唐之世,都...

唐代前期都督府为州一级行政机构吗
是的。

唐初州的大小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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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哀果导: 唐朝地方行政制度为“道州县”三级制.唐朝的“道”实际具有一级行政区的性质,是虚设的一级管理层.道一级的机构有监、观察使、节度使、防御使、都督、都护等,由中央任命,但只有一定的辖区和相应的人口数.道这一级,不是地方正式的行政机构,在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军事的原因,道一级的权力大大加强,道成为了事实上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唐朝的州县根据辖区大小分为上、中、下三等,又根据户口多少分为望、紧、上、中、下五等,各州县按照地域相邻的原则组合,大体上每百平方公里为一州,每州辖十到十五个县,每县人口二到三万.唐朝地方行政制度是沿袭隋朝的,但唐朝对于地方过于放任,导致地方节度使权力越来越大,最后演变为藩镇割据.

茅箭区17246366341: 说说唐朝行政区的划分情况? -
褒哀果导: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裁并州,郡,依山川形势划全国为十道: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岭南道;到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唐玄宗又将山南道分为山南东道和山南西道,把江南道分为江南东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又从长安城周边从关内道中划出若干州、县,组成京畿道;从洛阳城周边划出若干州、县,组成都畿道;这样唐朝的行政区就从十道变成了十五道;唐朝设置的节度使:安西、北庭、河西、陇右、朔方、河东、洛阳、平卢、剑南、岭南;其正式设置于唐玄宗开元年间(713年~741年).

茅箭区17246366341: 唐朝在地方上实行什么政策? -
褒哀果导: 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分全国为 10道,但道制仅有监察区划性质,不是一级行政区.隋唐州、郡同级,在建都之地设府,与州同级;在少数民族区设羁縻府州,具有地方自治性质, 隋唐 州、郡、府、监—县 唐朝加强京畿地区的治理,在长安设京兆府,以京兆尹为长官,地位高于外地各州刺史.地方设州、县两级,州置长官刺史,县置长官县令,下置各类官吏负责具体政务.县以下的基层机构,乡设乡正,里设里正,除协助官府完成各项行政任务外,还负责协助维持地方治安. 唐朝实行守外虚内的军事政策 三省六部制是中央官制

茅箭区17246366341: 唐朝有哪几级行政单位,刺史是什么官? -
褒哀果导:经过武德、贞观三十多年的治理,唐王朝成为一个强盛的封建国家.它的版图东达于海,西逾葱岭,北过大漠,南至林邑,皆为州县,东西9,500余里,南北10,900余里.在这块辽...

茅箭区17246366341: 唐代地方行政机构 -
褒哀果导: 唐代行政区划基本上为三级制,主要是道—府(州)—县,后期的道—节度使—府(州)—县制,由于道为虚设,实际上还是三级制.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划全国为10道:关内、河南、河东...

茅箭区17246366341: 唐朝为什么要设立“大都督”和“大都护” -
褒哀果导: 唐朝的都督府,一般置于“缘边镇守及襟带之地”.唐初规定,管十州以上的为大都督府,不满十州称都督府.玄宗开元时进一步规定,户满二万以上为中都督府,不满二万为下都督府.都督府设都督1人(大都督府从二品,中都督府正三品,...

茅箭区17246366341: 唐代十大州府 -
褒哀果导: 唐朝土地划分道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为省并州、郡,主要依山川形势划全国为十道,分别为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和岭南道.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分十道为十五道,...

茅箭区17246366341: 唐朝都督和都护有什么区别 -
褒哀果导: 都护府相当于设立在边疆的军区,都督府是都护府下一级单位,类似于军分区.如高宗皇帝时期的安东都护府下有熊津都督府这样.所以,都护和都督的区别就是上下级关系了.

茅箭区17246366341: 关于湖南的历史沿革,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褒哀果导: a、是错的.其余,b、c、d、正确.a、错.错处 唐太宗于贞观元年(627年),并省全国的州县,将全国分为十道,即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岭南道.没有题中所称的“山南东道、江...

茅箭区17246366341: 都督是什么意思 -
褒哀果导: 都督中国古代军事长官.汉末三国时形成,其后发展成为地方军事长官,明以后成为中央军事长官.都督一名在汉末三国时期开始大量出现.汉末董卓之乱后,州郡拥兵割据称雄,朝廷为了笼络他们,有以将军兼督数州或都督某州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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