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作者&投稿:狐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
2、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
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
3、人为贬抑诉讼、追求无讼的司法原则
和谐是中国文化的最高价值。千百年来,人们解决纠纷的最高标准就是“和为贵”,封建官吏在审判中更是以避免诉讼、注重调解、息事宁人为能事。由此形成了“盛世无讼”“天下无贼”等儒家法律理想。

4、“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注重调解纠纷的解决模式
我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自然经济。人民大众由血缘关系聚族而居,由地缘关系邻里相望,相互关系盘根错节、枝蔓相连。在此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下,和睦相处既是大众共同需要,也是统治者的希望。
在官府的大力支持下,古代普遍盛行宗族调解、相邻亲友调解、基层里保调解和县州府调解。这说明调处解决纷争,既有群众基础也是官府需要,朝廷圣谕、乡规民约和家族法成为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径。
5、体恤民情、谨慎刑罚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当中,基于民本思维和德主刑辅国家治理的需要,在刑事法律当中也有不少体恤民情、轻判轻罚的人性化制度,这些可贵的法律特质和文明传统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是重要的历史参照。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 的强 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
的强 制力 ,确认父权
、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西方 国 家 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 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 帝所左右 ,或 受
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这是我所知道的,也许你会看的头大,那也没有办法...啊!
当市场经济在中国这片古老土地上运行了二十年后,法治在发展和解放社会
主义生产力和保障公民权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强
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指出其三个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
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景在很大
程度上有赖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
一个社会立法的价值取舍、立法之内容及水平,执法的力度,守法的状态,
监督机制的完备与否,是这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从另一个角度
看,也是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主要体现。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
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文化
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而法治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及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理论认为:社会基本矛盾
运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
原动力,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因,具有永恒的进步性。生产关系和生产
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是不以人们
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只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使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生产关系和
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基本相适应的,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下,
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迅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了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才逐渐有了根植的土壤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同时也会产生与之相适应
的法律文化。
因为经济及社会结构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历史时
期的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而与社会生产力发
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构成又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
趋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我国社会
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模式,所以它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决定着必须
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或早或迟会随之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
产的现代市场经济,公有制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竞争,推
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严格按照体
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经济,绝非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
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唯利是图的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
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渴望法治、呼唤法治。同时
又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
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
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所以,不仅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紧
迫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律文化。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是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的,也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形成
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反过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又有赖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法律文化具有发展性,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现代经济体制和模式,不如说是阶
级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特殊载体和外现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离不开与
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
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法治及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市场经
济的反映装置、维持装置和推进装置。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近代和现代法治,就
没有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近代和现代法律文化。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没有社
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前置条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
。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愈发达,法
治愈发展,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法律文化也随之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文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根植和培育的,所以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任何社会的经济基础发展变化总是决定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这
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事实。法律文化的变化总是与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结
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
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即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形成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截然不同,它是一种法治经济,这就决定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模式是一种法治模式。之所以如此,这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
济内在规律相统一的必然要求。离开了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形成和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关键的是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律来形成和
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效运转和法律秩序有序化,就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
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
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
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
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
要法治,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因为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它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它
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法律
文化是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观念模式的沉淀。实际上,只有人们的思想观
念和情感对法律有自觉的需求时,社会群体的行为模式自觉选择法律时,法律才
会被人们自觉遵守,法治才能真正实现。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与之相
适应的法律文化。
这是因为法律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对
于世界和社会秩序的看法决定了社会权力的分配,决定了社会制度的确立。法律
的运行并不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更多的是整个社会,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
国家机构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所进行的法律生活。因此,法律的运行不
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是法治经济,要使这种法治经济能实现,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
持,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制
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也要受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文化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时,法律文化就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就能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正常、健康、迅速地发展;如果法律文化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
法律文化就会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受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关系,证实了法律文化对法律实践的潜在指
引作用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与反作用,所以我们要重视建立和发展这种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
展,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已是势在必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是一种以人格实质平等和独立
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因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只能是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
导,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符合社会活动规律的法律制度为行为规范为基本内容
的法律文化。这是不同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文化而极需发展的新型法律文化,
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因此,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
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

我不想给你答案,在说一个如果你需要详细的~推荐《中国法制史》自己看完就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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