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对腐败惩罚的措施

作者&投稿:查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外对腐败的惩罚措施~

找瞭篇论文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CJLT200306015.htm

外国的记者毕中国的记者更自由,所以贪官的丑事藏不住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既要认真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鉴国际反腐败有益的经验和做法。这既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当前,腐败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而腐败发生较多较频的地域国家,往往是新旧体制并存交错,制度不完善,腐败的滋生、蔓延繁殖空间较大的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年我们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为什么仍然形势严峻?这就说明过去我们的一些做法肯定存在着自身的弊端。因此,学习吸收国外反腐成功经验十分必要,对比那些反腐比较成功国家的做法,在比较中借鉴吸纳,在比较中发现剔除。国外反腐成绩突出的国家,都经历过市场经济初期腐败频发高发期,相应地,他们在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管理思想、政治治理制度上进行了长时间的反复摸索,并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形成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理念,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以权力制约权力”等;并建成了一套反腐败的预防、教育和惩罚的比较完善的制度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一、注重教育预防的基础作用。 国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惩三项措施互相结合,并特别注重教育预防,并且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俄罗斯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反腐败计划》的重要措施,重点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法学领域的教育质量;在实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联邦国家教育机构内,在遵纪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败教育的内容;整体提高社会法制文化水平等。芬兰的年青人进入公务员系统,第一项最重要的教育就是从政的清廉,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请吃的上限。德国的法律细到官员1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报都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监察机关用20多种语言下发各种小册子与卡片,向群众宣传什么是受贿,如何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腐败犯罪的预防体系构建上,颁布预防性反腐败政策;构建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制定公共部门、检察机关、私营部门的反腐败措施;统一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等。在美国, 每名公务员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为其提供反腐败的有关信息、咨询、联系方式,针对不同行业、单位和不同岗位、职位提供相应的反腐败措施以及廉政忠告。政府廉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廉政官员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进行指导。对民众广泛的进行道德价值标准和廉政文化的培养,北欧国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对国家雇员首先强调的是内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后才是外在的法纪约束。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连续五年被“透明国际”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里,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如同盗窃一般,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丹麦这个基本上没有穷人的国家,“终身学习”不是口号,在这个国家里,身份平等、机会平等、社会安全又透明,每个丹麦人都能安心做自己想做的事。瑞典重视公民的诚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完备。在这些国家里,以廉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民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新加坡连续十三年成为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排行榜前十名的亚洲唯一经济体,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功地避免了由于集权和缺少监督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及腐败问题,其重要的一点是十分重视廉政文化建设,高层领导率先垂范,对党员和整个社会培养廉洁意识,对党员灌输危机感,避免了由于自我放松而导致腐败。培养儒家价值观,注重儒家所倡导的品德,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国和强调君子执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特别重视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威。 二、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坚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是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陆续颁布,反腐法规制度超过1200件,已逐步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协调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国际反腐败经验证明,除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不断创新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这种立法越完善、越规范,就越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例如,许多发达国家已建立起完备的政治公开透明制度、新闻独立和新闻监督制度、官员责任追究和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共采购招投标制度、金融实名制度、议会、司法、审计、公众的监督制度等。而且法律法规制定非常详尽,尽量不留死角。美国自1883年以来就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赂贿法》等数部法律,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美国反腐机构认为,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美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最著名的就是出台《政府阳光法案》,要求行政机构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应公开进行。还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并通过《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财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务官员必须公开财产情况,包括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来源、金融投资、拥有股票、房子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联邦选举法》,对个人、政党等组织捐助联邦竞选款项及开支作了严格限制,禁止超过100美元的现金捐款,捐款额不能存入自己账户,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进一步净化了竞选资金。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出台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推出的《公务员职责法》、韩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制定的《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等等,都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遏制和治理官员和公务人员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在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限制“金钱政治”、严格对公务员选任与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专项立法,从而防止公职人员腐败、便于公民依法举报腐败罪行、确保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等,收效良好。我们借鉴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拿来有用的东西,并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就能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反腐败法制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支持。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贪污法令》打击贪污腐败,又制定中央公积金制度,围绕公积金制度,又完善了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家庭申报制度,再相应完善了股票帐户检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日志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同时,重视制度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杜绝那种长期以来的人大于法、权大于规的现象,维护制度的尊严。 三、加大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监督公权行使的措施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一是注重以权力监督权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加强权力监督的实践中,形成了公民、民间组织、利益集团和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如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公民享有的举办、申诉等权力。民间组织如德国的“透明国际”,利益集团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维护各自的特殊利益,使公共权力完成了对各方面利益的考虑而失去了滥用权力的机会。“议会监督”,议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利用质询、调查、同意、纠正、不信任投票、弹劾、审判等形式将行政部门与国家高级公务员置于其严密监督之下。以宪法为依据的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二是突出反腐机构独立性与制度的权威性。没有独立于被监督对象的地位,则没有真正监督权威,也没有公正的监督,这在国外已成为一条公理。一些国家往往通过立法赋予承担监督惩处职责的反腐机构极大的权力,并规定直接对议会或行政最高首长负责,使其具有法定权威与地位。如英国的罗伦委员会、澳大利亚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芬兰的政府内部审查官、新加波的反贪污调查局、法国的行政法院等都具有实际意义的独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专门反腐机构都直接对议会负责;新加坡、韩国等则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它们可以独立地享有调查权、侦察权、询问权、帐户财产冻结权、警戒提醒权、官员评议建议权、传讯权等,有些还有逮捕权、检控权。而各国惩治腐败官员的司法机构则完全独立依法地行使侦察起诉、司法审判职权,只对法律负责,从而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干扰,对腐败份子的惩处能做到毫不手软,确保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另外,在机构独立的基础上,反腐败机构还有较高的层次和较广的工作范围。如联邦调查局是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机构,调查范围极其广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权调查200多种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员贪污、挪用公款、国际间贩毒、洗钱案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独立调查委员会法,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独立检察官是调查美国政府舞弊案的专设职位,具有独立调查并起诉政府官员的权力,只要不犯明显的重大过失,任何人无权罢免。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查实了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案件等。三是真正启动对相关官员问责、弹劾、罢免程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行政问责制已成为通行的政府管理机制。在宪法中有明确对总统问责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许多联邦、州法令和地方条例也对政府与官员的责任作出了直接的规定,包括财产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等等。四是为监督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国外研究认为,公职人员个人收入的高低,与涉足或抵御腐败有一定的关联性。提高其工薪水平,使其保持体面的生活,对增大腐败成本、抑制腐败的动机,具有现实意义。新加坡政府让大多数普通公务员的工资保持社会中上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将政府政务官员和行政服务公务员的工资与私人其余部门正式挂钩,使公务员的工资市场化,是他们的工资接近市场价格。高薪一方面使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得以将社会上绝大部分最优秀的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体制中,更重要的是使党员有丰厚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贪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许多发达国家以现货、期货等形式高薪养廉,并且薪金随着任职的年限、功绩而不断增加,即使退休后也有足够的生活保证,从而为反腐倡廉奠定起重要的物质基础。 反腐倡廉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突出任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借鉴国外反腐败成功的经验和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理顺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反腐组织系统,强化教育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瑞典  筹建统一权力机构严防学术造假  约10年前,记者曾就学术腐败问题采访过瑞典的学术界,接受采访的人士普遍认为,瑞典在这方面还算得上是一方净土。然而,时至今日,这里也不再那么纯净,抄袭剽窃等学术造假事件日渐增多,学术界的公信力也日趋下滑。为扭转这一势头,瑞典政府在学术界的敦促下,于去年年底决定健全机制,加大处置学术造假的力度。  根据瑞典高教局公布的统计数据,瑞典全国高校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2001年也就100余起,然而三年后则翻番,增加到了200多起,2006年时再度翻番,达到480多起。在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中,抄袭剽窃案件呈急剧上升之势。  面对日益严重的学术造假现象,瑞典的处置机制却仍未能进行相应的调整,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据瑞典政府下设的瑞典研究委员会介绍,瑞典全国一直没有一个处置学术造假的权威机构,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置标准。瑞典研究委员会2002年设立了一个专家小组,负责处置学术造假问题。但这个小组仅根据各高校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调查,不作任何处罚决定,而且也不接受个人的调查要求或投诉。在成立后的6年多里,这个专家小组仅处理过8起学术造假案件,可见其作用之有限。为此,瑞典研究委员会去年年中决定撤销这个专家小组。目前,瑞典处置学术造假的权力完全掌握在各高校手中,各校处置的尺度也因校而异,有松有紧,惩罚的力度也相差较大。  近两年来,瑞典学术界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呼吁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处置的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6月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在全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统一机制。  报告还向瑞典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  瑞典政府已对学术界的呼吁和建议作出响应。教育和科研大臣拉斯·雷荣博里2008年10月在向瑞典议会提交的议案中宣布,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置学术造假问题。随后,他还指示瑞典研究委员会在这个机构正式成立之前暂代行使其权力,以加大处置学术造假案件的力度。  法国  通过制度建设营造严谨治学氛围  1998年,一向平静的法国科学界掀起了层层波澜,人们都在议论着“贝尔纳·比安”这个名字。他是一名比利时生物学家,1992年被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任命为雷恩实验室的负责人,开始对“肥胖基因”进行研究。  不过到了1997年,他团队中的两名研究人员突然找到当时雷恩第一大学的校长,称比安强迫他们伪造实验数据。一时间,有关比安学术造假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但当事人却对这些指控全部予以否认。此后,健康与医学研究所随后进行的调查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批评,有人认为,该机构调查速度过慢,负责人有意包庇比安……  虽然这件事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结论,而且比安后来也离开法国前往了美国,但却带给了法国人不小的震动,使得很多人开始关注起这个科学领域的毒瘤———学术造假。  事实上,法国至今尚未出台任何专门针对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各研究单位除了提倡加强行业道德教育,也只能通过制定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和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等措施,规范科研工作。  比如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就成立了科学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教育研究人员尊重科学伦理,正确处理个人研究自由和对社会义务的关系,他们重视对科研人员的整体评价,避免研究人员因过度追求眼前利益而铤而走险。  法国另一个重要科学研究机构———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也在1999年成立了科学廉洁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书面申诉报告,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备案并开展相关调查。一旦确认属于可受理案件,委员会就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展开由浅入深的调查。  记者曾经接触过一些法国科研人员,他们大都认为,目前学术上的压力确实在不断增大,但法国的科研单位的学术氛围相对宽松,因此他们并不愿意在学术上进行欺诈,因为一旦被发现,就将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不过这样也带来了学术发展缓慢等一系列的问题。  其实,学术腐败五花八门,但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名誉、地位和金钱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杜绝学术造假就需要彻底铲除产生这种现象的土壤,营造严谨治学的社会氛围,这是任何道德规范或是法律法规都无法代替的。    分析  中国学术造假之源  目前学术造假,主要出在大学,原因是中国大学产业化战略和量化管理,追求数量,轻视质量,资源分配不合理。要改变战略和管理方法,加大政策力度,大学之间资源分配均匀,注重研究能力培养,才能重建中国“科学诚信”,提高中国大学的竞争力。  研究和开发创新活动,风险很高,竞争力很强,可能同时有几个研究小组竞争。在这样大的压力下,难免会发生学术造假。研究和开发活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参与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大学扩招和增加研究,增加了学校压力,降低了质量,数量化管理造成学术造假泛滥。另外,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学校,学校之间交流不平等,难以监督造假。  学术造假原因很多,建立超级大学,减少学校数量,管理层次增加,效率下降,容易上下相互蒙混,为学术造假创造了机会。  现在随着大学过度扩招,研究活动增加,管理负担过重,就采用量化管理方法,以发表论文数量为准考核,于是抄袭伪造盛行,造成学术腐败。数量考核都会造成质量下降,阻碍创新,助长造假和机会主义。年轻的科学家对迅速获得名利更感兴趣,而非从事高质量研究。数字能说服人,但也能骗人。最好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允许两三年才出论文。  研究生需要好的导师。知识需要逐步积累,秘诀在言传身教。扩招后,一个导师带多十倍的研究生,对研究生指导不够。原来我国博士被认为与德国水平相近,现在不行了,硕士生比不上以前的本科生,培养质量下降。高校也是培养高校教师的地方,这样造成恶性循环。同时,对本科生的指导就更少了。这样,学生质量下降,缺乏研究能力,很难出成果,论文造假情况就多了。现在要缩小大学教师和学生比例,给学生充分指导,提高学生研究能力。  中国教育思想是好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现在还要推广人文教育,但是因为竞争激烈,中国的初等教育应试化,体育音乐绘画课多数不上,虽然大学学额增加,但要进好大学,竞争更激烈。小学和中学竞争也一样激烈,应试化的趋势很难改变。现在大学学生多,为管理方便,采用分数考核为主,中等教育的分数评价为主的应试教育就带到了高校本科,再传到研究生教育。有的学校的学生专门为了考研究生而学习,高分录取,竟然连基本试验都没做过。应试教育,关键是会背,会背题型,既不是培养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也不追求学以致用,这些人的研究能力可想而知,于是很多学生靠学术造假才能毕业。很多大学想尽各种办法对付应试型考生,但是这又有失公平。这就要所有的大学都扭转应试教育的趋势,加强对学生研究能力的训练,研究能力强,容易出真正的成果,造假就会减少

瑞典  筹建统一权力机构严防学术造假  约10年前,记者曾就学术腐败问题采访过瑞典的学术界,接受采访的人士普遍认为,瑞典在这方面还算得上是一方净土。然而,时至今日,这里也不再那么纯净,抄袭剽窃等学术造假事件日渐增多,学术界的公信力也日趋下滑。为扭转这一势头,瑞典政府在学术界的敦促下,于去年年底决定健全机制,加大处置学术造假的力度。  根据瑞典高教局公布的统计数据,瑞典全国高校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2001年也就100余起,然而三年后则翻番,增加到了200多起,2006年时再度翻番,达到480多起。在查处的学术造假案件中,抄袭剽窃案件呈急剧上升之势。  面对日益严重的学术造假现象,瑞典的处置机制却仍未能进行相应的调整,滞后于形势的发展。  据瑞典政府下设的瑞典研究委员会介绍,瑞典全国一直没有一个处置学术造假的权威机构,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置标准。瑞典研究委员会2002年设立了一个专家小组,负责处置学术造假问题。但这个小组仅根据各高校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调查,不作任何处罚决定,而且也不接受个人的调查要求或投诉。在成立后的6年多里,这个专家小组仅处理过8起学术造假案件,可见其作用之有限。为此,瑞典研究委员会去年年中决定撤销这个专家小组。目前,瑞典处置学术造假的权力完全掌握在各高校手中,各校处置的尺度也因校而异,有松有紧,惩罚的力度也相差较大。  近两年来,瑞典学术界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呼吁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大处置的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6月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在全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统一机制。  报告还向瑞典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其中包括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  瑞典政府已对学术界的呼吁和建议作出响应。教育和科研大臣拉斯·雷荣博里2008年10月在向瑞典议会提交的议案中宣布,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置学术造假问题。随后,他还指示瑞典研究委员会在这个机构正式成立之前暂代行使其权力,以加大处置学术造假案件的力度。  法国  通过制度建设营造严谨治学氛围  1998年,一向平静的法国科学界掀起了层层波澜,人们都在议论着“贝尔纳·比安”这个名字。他是一名比利时生物学家,1992年被法国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任命为雷恩实验室的负责人,开始对“肥胖基因”进行研究。  不过到了1997年,他团队中的两名研究人员突然找到当时雷恩第一大学的校长,称比安强迫他们伪造实验数据。一时间,有关比安学术造假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但当事人却对这些指控全部予以否认。此后,健康与医学研究所随后进行的调查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批评,有人认为,该机构调查速度过慢,负责人有意包庇比安……  虽然这件事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结论,而且比安后来也离开法国前往了美国,但却带给了法国人不小的震动,使得很多人开始关注起这个科学领域的毒瘤———学术造假。  事实上,法国至今尚未出台任何专门针对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各研究单位除了提倡加强行业道德教育,也只能通过制定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和科研成果评价机制等措施,规范科研工作。  比如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就成立了科学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教育研究人员尊重科学伦理,正确处理个人研究自由和对社会义务的关系,他们重视对科研人员的整体评价,避免研究人员因过度追求眼前利益而铤而走险。  法国另一个重要科学研究机构———国家健康与医学研究所也在1999年成立了科学廉洁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书面申诉报告,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备案并开展相关调查。一旦确认属于可受理案件,委员会就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展开由浅入深的调查。  记者曾经接触过一些法国科研人员,他们大都认为,目前学术上的压力确实在不断增大,但法国的科研单位的学术氛围相对宽松,因此他们并不愿意在学术上进行欺诈,因为一旦被发现,就将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不过这样也带来了学术发展缓慢等一系列的问题。  其实,学术腐败五花八门,但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名誉、地位和金钱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杜绝学术造假就需要彻底铲除产生这种现象的土壤,营造严谨治学的社会氛围,这是任何道德规范或是法律法规都无法代替的。    分析  中国学术造假之源  目前学术造假,主要出在大学,原因是中国大学产业化战略和量化管理,追求数量,轻视质量,资源分配不合理。要改变战略和管理方法,加大政策力度,大学之间资源分配均匀,注重研究能力培养,才能重建中国“科学诚信”,提高中国大学的竞争力。  研究和开发创新活动,风险很高,竞争力很强,可能同时有几个研究小组竞争。在这样大的压力下,难免会发生学术造假。研究和开发活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参与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大学扩招和增加研究,增加了学校压力,降低了质量,数量化管理造成学术造假泛滥。另外,资源过度集中于少数学校,学校之间交流不平等,难以监督造假。  学术造假原因很多,建立超级大学,减少学校数量,管理层次增加,效率下降,容易上下相互蒙混,为学术造假创造了机会。  现在随着大学过度扩招,研究活动增加,管理负担过重,就采用量化管理方法,以发表论文数量为准考核,于是抄袭伪造盛行,造成学术腐败。数量考核都会造成质量下降,阻碍创新,助长造假和机会主义。年轻的科学家对迅速获得名利更感兴趣,而非从事高质量研究。数字能说服人,但也能骗人。最好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允许两三年才出论文。  研究生需要好的导师。知识需要逐步积累,秘诀在言传身教。扩招后,一个导师带多十倍的研究生,对研究生指导不够。原来我国博士被认为与德国水平相近,现在不行了,硕士生比不上以前的本科生,培养质量下降。高校也是培养高校教师的地方,这样造成恶性循环。同时,对本科生的指导就更少了。这样,学生质量下降,缺乏研究能力,很难出成果,论文造假情况就多了。现在要缩小大学教师和学生比例,给学生充分指导,提高学生研究能力。  中国教育思想是好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现在还要推广人文教育,但是因为竞争激烈,中国的初等教育应试化,体育音乐绘画课多数不上,虽然大学学额增加,但要进好大学,竞争更激烈。小学和中学竞争也一样激烈,应试化的趋势很难改变。现在大学学生多,为管理方便,采用分数考核为主,中等教育的分数评价为主的应试教育就带到了高校本科,再传到研究生教育。有的学校的学生专门为了考研究生而学习,高分录取,竟然连基本试验都没做过。应试教育,关键是会背,会背题型,既不是培养研究能力-创新能力,也不追求学以致用,这些人的研究能力可想而知,于是很多学生靠学术造假才能毕业。很多大学想尽各种办法对付应试型考生,但是这又有失公平。这就要所有的大学都扭转应试教育的趋势,加强对学生研究能力的训练,研究能力强,容易出真正的成果,造假就会减少


美国是如何惩戒腐败分子?
美国对腐败分子的惩罚主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在联邦层面,美国有《反腐败法》等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接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设定相应的刑罚。各州也有相应的法律来打击腐败行为。美国司法部门负责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一旦腐败行为被证实,涉事人员将面临罚款、撤职、监禁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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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在惩治腐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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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如何惩戒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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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推断,阉割发生在一夫一妻制出现之后,否则就不会有对不正当男女性关系的惩罚。而且从五刑的排列来看,宫刑是最重的肉刑,仅次于斩首。显然,当时人们对生殖器官的崇拜还存在原始人的影响,生殖器官的价值仅次于头部。传说中的尧舜,大致是中国从宗法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一夫一妻制是逐渐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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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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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武生判了多小年
除非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减刑。龚武生的判决结果,不仅是对他个人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维护。此外,龚武生的案例也提醒我们,无论身处何种地位,都应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正。腐败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只有坚持法治,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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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昆韵苦参: 外国的记者毕中国的记者更自由,所以贪官的丑事藏不住

格尔木市14788351200: 美国有哪些腐败问题?如何治理的? -
兆昆韵苦参: 家族或者财阀控制议会之类的吧,一般来说腐败不可能完全避免,最多也就是控制一下犯罪成本,使其有所顾忌,其实美国的方法也不太复杂,归根结底也就是透明和分立,透明也就是收入透明支出透明,在我们这里很难想象美国现金超过一万...

格尔木市1478835120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何时开始生效的
兆昆韵苦参: 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2000年12月,联合国宣布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特...

格尔木市14788351200: 世界各国的反腐实践一再证明,最有效的反腐措施就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世界各国既有的成功经验也值 -
兆昆韵苦参: ①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政府密集出招,多措并举正是基于我国反腐败形势和现状以及更好地反腐败做出的应对,世界的反腐实践证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最有效的反腐败措施.②认识反作用丁实践,正确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政府在“制度反腐”理念基调下展开廉政风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也值得中国借鉴.③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追求真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我们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反腐败要创新体制,树立新的理念思路,探索新的方式方法.④实践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能动性的活动.反腐密集出招,多措并举,重视制度反腐 略

格尔木市14788351200: 国外对公务员避嫌的道德要求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
兆昆韵苦参: 国外在注重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建设的同时,非常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建设,不仅在公务员制度中加以明确,而且较充分地体现了法律保障机制.这些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几...

格尔木市14788351200: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有哪些惩罚? -
兆昆韵苦参: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格尔木市14788351200: 美国反腐措施与古代中国反腐措施的共性 -
兆昆韵苦参: 美国反腐措施与古代中国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7383931反腐措施的共性_百度学术http://xueshu.baidu.com/s?tn=SE_baiduxueshu_c1gjeupa&wd=%E7%BE%8E%E5%9B%BD%E5%8F%8D%E8%85%90%E6%8E%AA%E6%96%BD%E4%B8%8E%E5%8F%A4%E4%BB%A3%E4%B8%AD%E5%9B%BD%E5%8F%8D%E8%85%90%E6%8E%AA%E6%96%BD%E7%9A%84%E5%85%B1%E6%80%A7&ie=ut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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