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

作者&投稿:澹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关人员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工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延伸,也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能够贯彻执行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安全生产各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安全生产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章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制度,使得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
根据管理面向的对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常可分为以下4类。
1.面向一般管理的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面向一般管理的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三同时”审批、安全检修管理、事故隐患管理与监控、事故管理、安全用火管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规章制度。
2.面向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面向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批、危险设备管理、危险场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厂区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3.面向职业危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面向职业危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职业中毒管理等。
4.其他有关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管理制度主要有包括女工保护、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员工身体检查等管理制度。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具备和保持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保障。所以,安全投入也同样要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活动以前,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安全投入;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始生产经营以后,为了保持生产经营条件持续安全可靠,在安全方面仍需不断地投入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切实发挥投入资金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设立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专门的账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①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等;
②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③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④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需费用;
⑥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⑦安全生产工作所需其他资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以外,还要从机构、人员上加以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人员分工和功能分化的基础上,使安全管理者群体中的各个成员担任不同的职务,承担不同的责任,赋予不同的权力,共同协作,为实现共同的安全工作目标而组织起来的安全管理系统。在安全管理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通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单位内部安全检查、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活动,实现单位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见表7-1所列。
表7-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四)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1月17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规定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就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及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和时间;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内容和时间,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培训监督作了明确规定。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其一项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工伤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患者康复,分散用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伤风险。广义地讲,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事后保障。实施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可以安心工作,也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其安全生产。
(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设备设施、工艺的要求及中间产品、成品的性质,提供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安全的作业场所,选择安全的生产工艺和可靠的安全设施、设备,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七)积极进行职业危害防治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的各种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单位除采取管理和技术的手段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源以外,还应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等类型。
1.安全预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2.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4.专项安全评价
针对某一项活动或者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通过安全评价,可以确定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可能性或者发生事故的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来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安全评价是安全决策和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九)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广而言之,重大危险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大于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重大危险源是导致灾难性事件的根源。一旦发生事故,就会伴随着大量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释放,从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形成灾难性事件。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定期对其进行检测,掌握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同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析、辨识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危险等级划分以确定管理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定期检验和评估其有效程度,以便必要时进行修订。同时,要把有关应急救援知识通过演习、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式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一旦发生事故,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调动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救援,以减少事故损失。
(十)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其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全相同。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具体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时,要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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