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作者&投稿:泊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无权处分在物权法上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 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比如某甲出国前,将一批保质期为二年的高级营养保健品寄存某乙处,讲明年内回国取走。一年多后,某甲因故仍未归,又一时联络不上,某乙遂与商场签订该保健品销售合同。经某甲归国后追认,该销售合同有效。当然,追认的形式权利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作出追认,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追认。无论向谁作出追认,其法律后果都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这样规定,对于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他人财产利益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个鼓励,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资源能向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实行流转,防止了资源的浪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第⑵明确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国现行《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几次草案中数易其稿,最终才有了现在的第51条规定,立法者在保护所有人利益与保护交易安全两层目的之间力求寻找一个平衡点,让双方满意,但事实上并没有做到。,既然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就应当确立现代民法理念,现代民法提出了社会所有权的观念,认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个人主义的绝对崇拜,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发展,保护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较之静止的财产安全,更能体现全社会的自由、正义、效益和秩序。依此观念,就应当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为先来处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关系,其中只有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纯属交易关系,因此应在保障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再考虑其他两层民事关系的问题。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分几个方面作如下分析:(一)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属于权利人的利益,而对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不加理会,双方通过默示主观上达成了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合同关系,对内容或目的违法的合同关系,一概否定其效力。如果对此种主观具有恶意的相对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的话,势必会破坏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场合,权利人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也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二)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由于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所以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对于相对人为善意的无权处分可区分不同的交易阶段做出不同的认定:1、相对人和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已经交付给相对人。此时即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的又一方式,应当作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一个例外。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然的原因:首先是基于占有之公信力,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信赖,应当取得物权。否则,连法定方式都无法保证出让人具有处分权,交易就失去了最起码的保障。其次是基于交易之便利。当今的商品交易非常频繁,如果在交易中由第三人负担无权处分的风险,则受让人势必辗转调查让与人处分权限之有无,这将增加交易费用,拖延交易时间。该种情况下,无论权利人事后是否追认,使该无权处分行为符合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从而排除其有效地障碍,也无论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是否取得了标的物的处分权(通过交易、受赠等行为),纠正了主体不合格之错误,均不影响该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当然,这种情形必须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即:⑴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财产。且此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地占有处分物。

无效说。《合同法》第51条并非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一般性规定,而是无权处分行为系无效行为的例外。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一般应归于无效。效力待定说。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我国民事立法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所设置的一般规定,亦即无权处分行为当属效力待定行为。其中又包含两种不相容的看法:以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例,一种观点认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即买卖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效力待定的应为物权行为即移转标的物所有权,而非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之效力判断不应依第51条。完全有效说。无权处分行为应认定为生效行为,唯此方能周到保护多方之利益,并维护交易秩序,培育交易信用。《合同法》第133条都留有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空间。如果在某一交易关系中,当事人特别约定就动产物权变动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从而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联系起来,则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就是效力待定。此时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若欲成为生效的合同行为,便可依第51条所规定的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两种途径,使合同自始生效或自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时起生效。


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探讨
《民法典》中并非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一般性规定,而是无权处分行为系无效行为的例外。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一般应归于无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

处分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法律主观: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权利人知情后拒绝进行追认的,合同无效,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实施处分行为人承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魏振瀛民法第八版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怎么理解,到底是有效还是效力...
综上所述,魏振瀛民法第八版中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其核心在于合同效力独立于处分权,但具体行为的效力仍需根据合同效力规则进行判断,且法律实践和学术理论仍在不断发展中。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

民法中的处分行为有哪些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二者是按照财产行为中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进行的分类。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是处分行为...

新的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效力
具体如下:1、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2、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一般应归于无效。效力待定说。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我国民事立法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所设置的一般规定,亦即无权处分行为当属效力待定行为。其中又包含两种不相容的看法:以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例,一种观点认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即买卖合同;另...

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效力判断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主要关注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实际的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在物权行为模式中,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不直接涉及标的物的转移,只是使义务人承担让与义务,而处分行为则是直接涉及标的物的转移。在物权行为模式下,即使无处分权,只有处分行为无效,但处分合同的效力...

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的效力
佐彦断血: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是怎样的?
佐彦断血: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 1、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能怎么认定
佐彦断血: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归于效力待定,即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利时,合同自始有效;无权处分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吗
佐彦断血: 不一定有效.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合同自始有效.没有经过权利人追认的则无效.《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佐彦断血: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情形下赠与合同的效力
佐彦断血: 在无权处分情形下,赠与合同的效力分三种情形: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
佐彦断血: 1、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是:所有权人可以收回物权,无权处分人需要对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2、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人主张追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无处分权人承担.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司法解释
佐彦断血: 一、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司法解释无权处分合同不一定有效.无权处分合同成立后,未经有权处分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当事人...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怎么判断呢?
佐彦断血: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 (二)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霞浦县13182268119: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佐彦断血: 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据权利人是否追认而定的.我国法律规定,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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