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五大热点问题全解析 买房必知

作者&投稿:凌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买房必知:五大房地产冷知识 买房不容忽视~

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真的不容易,既要通晓国家关于房地产的相关法律,又要了解当地楼市政策,当然房子的户型、朝向等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今天搜房网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五大房地产知识,共28条。这些知识虽然比较冷门,但却相当有用,瞅瞅去~
一、买房前须知
1、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工业用建筑是50年。
2、在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没有“意向金”的提法,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证金。
3、挑选户型至少需要以下几种图:规划图、单元平面图、户型平面图。
4、低层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为四层至六层;小高层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为十层及以上。
5、别以为九到十一楼不错,这是阳光最强烈的位置。
6、大家购房所付的保险费其实是可以打八五折的,外面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为你打折。
7、别以为实测面积是对的,最好自己带上卷尺测量。
8、购房时大都会有一些面积是赠送的,如阳台。阳台分为封闭和半封闭两种,封闭阳台要全部算面积,半封闭阳台只算一半面积,半封闭阳台越多越超值。
二、关于住宅的长宽高
9、住宅的净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
10、住宅的开间,是指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
11、住宅的长度和进深,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一墙皮到后一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
12、住宅的层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表面到上层楼板表面之间的距离。
三、住房公积金冷知识
13、提取公积金缴付房租的条件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5、目前装修自住住房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6、购买门面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7、职工办理离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办理提前退养或内退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8、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其不足部分向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19、职工考取了研究生,但户口并未迁出本市或考取的是本地院校的研究生,这种情况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0、凡在本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关于过户
21、继承过户费用:继承权公证。200元公证费、280元登记费,总计480元。
22、赠与过户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1050元公证费(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三)、280元登记费、契税10500元,总计11830。
23、二手房过户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房子买入超过5年后卖出,无营业税、契税1%(首次购房)3500元、个人所得税(35-25)*20%=20000元、交易费420元、登记费80元。总计24000元。
五、关于贷款
24、目前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主要为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
25、区别:等额本息,就是每个月还款的“本+息”之和始终保持不变。而等额本金,就是每月的还款总额里,本金部分始终保持不变,利息另算。
26、配偶买过房且贷款未还清,另一方买房仍算作二套房,不能享受首次购房的各种优惠政策。
27、向银行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项手续费:公证费/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手续费等。
28、正常买房按揭贷款一般只产生两类费用:手续费、评估费。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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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大到土地、房子、汽车,小到一块手表、一本书,归谁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担保,等等。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所以,这项重要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院自2009年起,就启动了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解释》涉及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热点一·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近年来,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日益增多,有人将不属于自己或者不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真实权利人有的告登记机关错误,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以买卖合同无效,打民事官司。于是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物权就是谁的,一些真实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主张,比如男方为了结婚,出钱买房却登记女方的名字,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因房产证署名和加名字而发生的纠纷。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明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它不是。
热点二·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权利如何保护?
生活实践中,有关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而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并不鲜见。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解释》明确,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解释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 “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对于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何理解,程新文分析,比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就包含了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权,它有法定的优先权。只要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就属于这个范畴。
《解释》明确“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热点三·近日热议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意见》中有关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相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有记者问,这是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程新文认为,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程新文分析,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程新文表示,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如今,不动产登记在京全面开启,再次成为网友关注焦点,很多购房者或者是卖房的出卖人都对不动产登记存在疑问,不知道不动产登记对房屋买卖交易有哪些影响,哪些房产要登记,房价是否受其影响。下面就随搜房网房天下小编一起来看看不动产登记相关热点问题,买卖房屋别再发愁了。

不动产登记热点一:新政施行后,哪些不动产权利需登记?

根据《条例》,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具体而言,共有十项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 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簿主要记载四类事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据华西都市报)

不动产登记热点二:11月9日不动产登记新政与以往相关举措有何不同?

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实施,标志着徘徊七年多的不动产登记终于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而11月9日期,不动产登记在京全面展开,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实施的标志,意味着基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铺开。

不动产登记步伐一览:第一步,2007年《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 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步: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度;第三步: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意见;第四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步,2015年11月9日,北京16个区县全面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热点三:“不动产登记”对“房价”影响有多大?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说,很多人预测,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后,会导致房价大幅下跌,但实际上该制度的出台对房价的影响没有想象中那么大。

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影响房价,只是以它为基础的房产税、遗产税会影响,但如果3月开始登记,完成登记还要好几年,房产税、遗产税怎么收,更不知 道,因此,现在谈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为时过早。另外,即使有影响,作用也有限,因为影响房价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市场供求关系,还有税收法律、国家 宏观经济走向等。

不动产登记热点四:谁可以查询不动产信息?

不动产登记对老百姓享有不动产权利无影响,这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随便查询别人的不动产信息?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副总登记师、产权登记处处长刘燕萍说,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热点五:“小产权房”可以登记吗?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明确这座房产地是谁家的,把权属证书发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人手里,这块地才能更顺利、完整地流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才谈得上清晰分离。土地流转、农地“入市”就具备了前提条件。这样,农村不动产就值钱了。

但小编还是得告诉您,“小产权房”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并不能改变全世界都通行的土地用途管制,也不可能改变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所以不要进行买卖哦。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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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五大热点问题全解析 买房必知
根据条例,不动产登记簿主要记载四类事项: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据华西都市报)不动产登记热点二:11月9日不动产登记新政与以往相关举措有何不同?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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