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怎么继承

作者&投稿:邰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公产房怎么继承?~

公产房不能继承或遗嘱公证啊!除非这套房子是你爷爷买的(我到公证处问过,)。
可以通过置换过户到你父亲名下,去你们当地的公产房置换中心去咨询一下吧。 大概得几千元过户费看你房子的价值了。
公产房置换手续(买卖过户)需要原承租人本人,和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依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当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办理过户,但是申请办理过户的人只能有一个且必须符合过户条件。当申请过户的人有两人以上的,双方或多方必须达到一致意见以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

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扩展资料:

公产房的性质:

1、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2、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3、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房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扩展资料:

一、公产房的性质:

1、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2、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3、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二、公产房的转让转租

公有住房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偿转租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目的和原则: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二、公产房禁止转让情形: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房



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

由此私有住房的物权继承问题就演变成为谁能成为新的承租人的问题。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当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办理过户,但是申请办理过户的人只能有一个且必须符合过户条件。当申请过户的人有两人以上的,双方或多方必须达到一致意见以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扩展资料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房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

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扩展资料:

公产房继承:

1、公房俗称是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

2、关于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目前来说,对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3、如果是租赁公房的话,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权实现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4、公房的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第三种观点虽缺失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根据,却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权历史与现实,有利于维护现存权利体系的优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房



想要继承公共财产的前提是继承人留下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的财产所有者不是个人。 因此,公共住房没有继承问题,即不能转让。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去世,居住超过两年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房。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如果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如果住宅的租户在租赁期内死亡,则共同居住超过两年的家庭成员可继续租赁。

扩展资料:

公产房继承的流程:

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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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13191498301: 公产房怎么继承
司马儿扶维: 公产房不能继承.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另外,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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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儿扶维: 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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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儿扶维: 1、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2、对于公产房,不管是个人还是夫妻,此时拥有的仅仅是使用权,也就是承租权.若是夫妻离婚的话,是不能就该公产房要求进行分割的.因此,“离婚时公产房怎样分割”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但是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对公产房的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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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儿扶维: 公产房涉及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你父母因为工作的缘故被分配了公产房的使用权,这是历史遗留问题,那时候还没有商品房问世,在房改的时候有些国家单位没有进行房改,所以仍有少数公产房存在.你们作为父母的子女,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在同一户口上,自然延续了公产房的使用权,将来房改的时候有优先享受相关房改政策的便利.至于公产房的使用费,原来由单位报销的那部分,在你父母去世后随着工资的停发就不再报销,而是由自然继承了房屋使用权的子女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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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儿扶维: 公房不是遗产,无法继承.谁户口在房子里,谁就有使用权.至于谁做承租人,需要所有有使用权的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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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儿扶维: 公产房不是个人财产,无权继承,但承租人死亡后,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在租赁期内继续承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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