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中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在司法体系运作中各自的职权和作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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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中央司法机构中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在司法体系运作中各自的职权和作用是怎样的?~

1、宋朝初期沿用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伴随着封建集权基本国策的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宫中增置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受理大理寺上报案件,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并监督刑部的复核工作,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侵夺了大理寺与刑部原有的权力。在这种模式下,全国各地上奏中央的案件,均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之后,在返回审刑院,由知院事或其属下的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除审刑院外,宋初还设置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这种司法机构的多元化虽然有利于皇帝直接操纵司法,但其所造成的机构重叠、职权重复,使得司法程序更加混乱。因此,审刑院最终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被撤消,其职能划归刑部。大理寺作为宋代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两宋时期一直存在。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理”为中国古代对法官的称呼,秦汉时期以廷尉为最高司法之官,一度曾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北齐首先设大理寺,寺指官署,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隋、唐之后沿用此制,
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

我百度的:
ABCD.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注意: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中央司法审判。
  (2)刑部与审刑院。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注意:①唐宋时期刑部的主要职能是案件的复核。②宋代的特殊机构审刑院的职能和演变。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法律||教育网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责,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注意:御史台的主要职能为监督。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
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寺”原来并非专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称。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 梵语中,“寺”叫“僧伽蓝”,意思是“僧众所住的园林”。
宋朝的大理寺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宋朝时大理寺职权,北宋前期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地方上奏案件,内部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扩展资料
大理寺的人员设置由上到下依次为,大理寺卿,大理少卿,大理寺丞(寄禄官),寺正。大理寺卿为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大理少卿为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寺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除了上述这样,还有一些品阶较低的官员。
评事职责与寺正相同。
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狱掾(狱丞、司狱)为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理寺

刑部最早是出自隋朝,其时设有都官尚书,后来改为刑部尚书,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其后由唐至宋,此制历代相沿。御史台是中国古代一种官署名。秦汉以御史负责监察事务。御史所居官署称御史府,又称兰台、宪台。南朝梁陈、北魏魏齐时,称御史台。隋唐五代宋金元历代沿置。是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之一,负责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纪。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唐五代宋元明沿用。清改为大理院。唐制(宋元因之)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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