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作者&投稿:阮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

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设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犯罪论体系也就是犯罪构成体系。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这种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在直观上并不反映认识犯罪的逻辑过程,具有静态的特征。其缺陷在于:1. 它难以包容一些合法的抗辩事由问题,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胁迫等。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不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而确立的,至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也不是放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而是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加以确立。如果一个行为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造成正在进行行凶的不法侵害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在犯罪客体上,行为人侵犯了为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在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杀人致死的行为;在犯罪主体上,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的杀人行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充足了犯罪构成四要件,因而我们可以得出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论。这导致犯罪构成理论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于人类认识犯罪、作出定罪判断的工具作用。2.不利于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由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在应用该理论分析某一具体犯罪时,往往通过对四要件的逐一遴选之后,就可以在认识阶段上一次性的得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结论,而没有进一步的违法性、有责性的排除分析,失去在定罪过程中应有的谨慎,未免有扩大定罪范围之嫌,不利于限制司法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 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其三元的犯罪论体系虽然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显得繁琐,但直接反映了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动态认识过程。我认为,引入大陆法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长期的刑事司法活动也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犯罪构成。1、"合法辩护"地位特殊;2、没有违法性这一实体要件;3、举证责任分配特殊
  英美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以上分析和比较,使我们对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有了准确的把握。笔者认为其更为积极的意义在于,给我们反思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提供参照,并对其进行重构提供有益的素材和方法。与英美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相比,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缺陷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几点:
  (一) 欠缺阶层性与递进性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由四大要件构成,这四个要件之间相互依存,一存俱存,一无俱无,不具有层次性和递进性的内部结构特征,四大要件的整体对犯罪成立与否具有决定作用,任一要件不能脱离其它要件而独立存在。正是由于这一特点,要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被学者们形象地称之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或平面的"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二)合法抗辩事由与体系分离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合法抗辩事由是与体系分离的。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不是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确立的,至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也不是放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而是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加以确立的。如果一个行为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造成正在进行行凶的不法侵害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我们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很难说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死罪的犯罪构成。
  (三)影响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在应用该理论分析某一具体犯罪时,往往通过对"四要件"的逐一遴选之后,就可以在认识阶段上一次性地得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结论,而没有进一步的违法性、有责性的排除分析,其结果失去在定罪过程中应有的谨慎,不仅不能明确违法的相对性,而且未免有扩大定罪范围之嫌,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从形式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两大法系理论的这种程序上的意义还集中体现在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与构成要件符合性内部结构的设置,而有责性因素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系统中并非没有或缺失,而是被设置于犯罪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之中,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设置地位上的差异使得刑罚理念所一直倡导的保障人权的功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对构成要件的设置更注重程序性相比,在实践中取得的真正成效甚微。"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主张借鉴英美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优点,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引入消极构成要素(合法抗辩事由),对构成要件进行阶层性改造等。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特别是在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刑法功能上尤值得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其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也缺乏系统性,但在个案研究方面,挖掘的较深,从而发现和总结出普遍性的原则。此外在整个理论的着眼点方面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些优点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吸收。我们也要看到各国犯罪构成的形成深刻的受到本国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及习惯的影响,只有符合本国习俗和观念的犯罪构成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执行力。因此,我们应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现实状况,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观念即所谓的本土资源,关注人们的生活及需求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从而更好的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制度。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简述英美法系的形成过程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

2015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到19世纪,英国成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了。(二)英美法系的特点 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各国受...

求助: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与展望论文资料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中古时期形成的?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格兰中世纪时期的普通法,普通法是通过法院判例逐渐积累而成的一套法律体系。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普通法传入美洲地区,逐渐形成了美国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广泛运用判例法、法官对案件的决策权力强大以及对先例的尊重和继承等。这两大法系的形成确实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并受到当时...

法系的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的区别
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

什么是英美法系?
1.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2. 该法系主要源自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与诺曼底封建法的结合。3. 威廉公爵在诺曼底征服后,为了加强王权,派遣大法官到英格兰各地处理案件。4. 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会依据当时的风俗习惯和基督教道德作出判决。5. 随着17至18世纪大英帝国的扩张...

请分别列举出中华法系,罗马法系,英国法系的衍变发展过程及其特点?_百度...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

大陆法系的起源 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从形式上讲,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罗马法系注重于法律的成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于遵循先例。,因此两大法系也被称做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从一般意义来讲,成文化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与传播,但其也会因落后于时代发展和刻板而遭受指责。判例法由法官运用而产生,因法律人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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