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各朝代的赋税政策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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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历届朝代的税收政策~

春秋:“初税亩”,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
秦朝:农民要把收获物的2/3交给政府作赋税。
西汉: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田租为十五税一。文、景帝时,多次减免田租。奖励农桑,减轻自耕农的负担。昭帝和宣帝时期,继续实行休养生息。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
北魏、隋:租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由三长负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兵役。
初唐: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调法。规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谷物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帛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叫做“调”;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国家有事增加徭役,加役15天,免去调,30天租调全免。每年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30天,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中唐:两税法。其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和杂税;②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③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两税法改变了税收的方式,由人丁税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收税,两税法也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宋朝:王安石实行募役法(废除按户等轮差服役制度,由政府雇人服役,原来应该服役的民户要交免役钱,有不服役特权或因贫困孤苦不服役的也要出助役钱)、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青苗法(春季借钱给民户,夏秋随两税交还,加收利息两分)、保马法(令民间养马,愿者免除部分赋税)。
明朝: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重要的赋役制度改革,它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作用。
(10)清朝:康熙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度。雍正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

汉代的赋税制度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的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赋”是户调,税是田租.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户调法的特点是:(1)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的赋税制度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行均田制后的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
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
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艰凶扎,则不征其赋.”
隋代的赋税制度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对两税法的评说:(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明清的赋税制度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唐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6�1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而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

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宋还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但是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甚至有现代学者评论说:青苗法、方田均税法是具有近代国家资本主义特点的法令。
五、明 清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收民解"。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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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魏晋南北朝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在不同的朝代有着不同的规定。魏晋南北朝时期,赋税制度经历了从计亩而税、计户而征到均田制的发展。魏武帝初兴时期,实行的是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法令。每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除此之外,不得擅自征税。丁男(十六至六十岁)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按二十亩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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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税赋是历史上最低的,大约四十税一~三十税一。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没能彻底实行。(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清(不足7%)...

★◇□▲■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的演变。请用自己的话简练区分
借古鉴今,研究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探究其发展规律与历史得失,对当前的经济形式发展可以说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一、先秦时期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史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

请问:中国有史以来,历朝历代税赋最严重的是哪个朝代。还有苛捐杂税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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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诗同博: 1.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张居正推行的赋税制度.将田赋,徭役,杂役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收税.一条鞭法减轻农民负担,开始用银两征税,商品经济发展. 2.摊丁入亩:清朝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定额(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推行摊丁入亩,将田赋和丁役合而为一,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减轻人民负担,废除人头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使人口增长.

余姚市15786254159: 我国古代的赋税 -
栾诗同博: 1.编户齐民虽然提到按财产多少征收赋税,但没有真正实行过.而且汉代税种特别多,编户齐民之事关于其中的一小部分税的名义上的征收办法,两汉的赋税特点是田租轻而人头税重,编户齐民的税收属于田租,只占了国家税收的小部分....

余姚市15786254159: 简答题: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总体特征 -
栾诗同博: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可以两税法为标志;2.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演变,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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