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州市47号令,

作者&投稿:古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关于达州市47号令,~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文件规定,文件中"第四条"按规定每三年各地要按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苖补偿标准,报省批准执行并各地在执行中还应按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上调整。
按上述文件规定,"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47号 2008年6月28日制定,7月1日执行"的文件应过期,因超过三年,三年前的物价指数和今的是物价指数比今大大提高,如三年前土石工工时费80元一天,而今是150元一天,各种生产资料等都上涨了,因此,附着物和青苖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达州市人民政府令47号文件也应修改或从新制定新规定的文件。政府部门应多为人民特别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及时办实事。要随时根据政策变化制定文件,并及时公布,公开透明度。不然按老文件进行给失地农民补偿,就亏农民了。
以上问题是否正确或理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文件是否正确。

达州的限号规则
在限行期间,所有川S及外地籍号牌汽车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日单号、双日双号(“0”为双号)通行。如机动车号牌尾数为英文字母的,则依次按倒数第二、三、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尾号。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塔路(快速通道)改扩建封闭施工期间对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就市民关注的相关限号通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一家庭或单位拥有两台及以上车辆,均为双号或单号,是否可以换牌?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申请办理单独变更机动车号牌,但可通过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方式变更机动车号牌。
具体流程:现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到支队车管所交验机动车。车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绿色通行证怎么办理?
根据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调整达州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限制通行相关措施的通告》(2016年第28号)规定,“对固定整车运输蔬菜、瓜果、饮用水、蛋禽奶、水产、医用氧气、医用器械、药品、家用电器、家具等鲜活农副产品、医疗用品的核定载质量0.5吨至1吨的货运车辆,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免费办理‘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证’后,允许在城区通行;对临时整车运输以上物品的限行车辆,经现场执勤交通民警确认后,允许在城区通行”。
办证流程: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鲜活农副产品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是否在0.5吨至1吨范围、机动车行驶证显示的所有人与鲜活农副产品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否相同。若全部符合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免费发核“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证”并备案。
三、0.5吨以下固定运输鲜活农副产品货运车辆是否限行?
若机动车行驶证显示的所有人与鲜活农副产品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相同,则不限行。但需要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进行审查并备案,免费发放“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证”。
四、凤凰山限行吗?可以从牌楼走凤凰山到西外吗?
此次限行区域包括:达州城区通川北路凤凰大桥北头至达巴路口至朝阳东路至凤凰大道东延线路口路段(含)、肖公庙路滨河东路路口、朝阳中路红塔路路口、红旗大桥南头、通川大桥南头以内合围区域”。
通俗的理解,就是指老城区通川北路凤凰大桥路口至达巴路口至小红旗桥路口至凤凰大道东延线路口一线(含)以南范围限行。凤凰山道路不属于限行区域,可以通行。
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限行吗?
《通告》规定,“限行车辆为所有川S及外地籍号牌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限行。
六、网约车、租赁汽车、教练车、婚车限行吗?
《通告》规定,允许通行的机动车辆:一是公共汽车、出租车、办理了绿色通道、重点工程入城证车辆、单位自备通勤大、中型客车、旅游客车、长途客车、制式校车、本工程用车等车辆。二是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环卫、供气、供水、园林、邮政(快递)、运钞等含特殊装置的专用车辆”。
网约车、租赁汽车、教练车、婚车等车辆均属于限行对象。
七、南坝路在限行区域吗?
南坝路段及红旗大桥南头路口、西环路通川大桥南头路段不在限行区域。
八、残疾人驾驶自动档小车是否限行?
按照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残疾人持C5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自动档小车不限行。但需持C5机动车驾驶证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查备案。
九、驾校接送学生的校车限行吗?
各单位自备通勤大、中型客车、制式校车不限号。
十、快递车限行吗?
制式邮政车,快递行业喷涂外观标识的三轮快递车、制式快递汽车不限行,但需经市邮政局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十一、新能源汽车限号不?
新能源汽车在限号范围。
十二、城管、环境、水务、交通、海事等执勤执法车辆是否限行?
喷涂国家统一外观标识的制式执勤执法车辆均不纳入限号范围,但需持单位函件、行驶证复印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十三、限行后月底31号、月初1号挨着的怎么办?还是单号通行?
31号、1号均为单日,当天单号车辆通行,双号车辆限号。

这个是达州第47号令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就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规划和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管理使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除社会保障项目经费外,剩余部分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条 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订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
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或现状进行确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地拆迁管理
第九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出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到期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可到公安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迁入及流转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别、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土地类别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利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拒绝征地拆迁机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本办法第十条确认的或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交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转包、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行,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第十七条 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由征地拆迁机构通知该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意回避不配合丈量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构)筑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
第十八条 征收或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执行。
征收园地、鱼塘按耕地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种植业:大春900元/亩,小春700元/亩。
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1800元/亩。
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间种、套种的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不再单棵计补;其他农用地(林地、牧草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占用成片种植的园地,以实际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
(一)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圃:培植期 2000元/亩;盛产期 4000元/亩
(二)成片有林地及成片竹林、麻:1500元/亩。
(三)牧草地:600元/亩。
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必须砍伐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按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三条 拆迁水、电、气设施和闭路电视、有线广播路线等,按现行安装费用补偿;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
以上设施、杆线、管道拆迁后需恢复建设的,各职能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拆迁桥涵、水利设施,名木古树、文物古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违法、违规(章)建(构)筑物;
(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四)从《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2条、44条规定管理使用。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或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转付。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村(居)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外的征地拆迁,实行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按附件1标准补偿,原住房残值归被拆迁人。其中原住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内的,以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按附表1砖混结构住房标准1级予以补助,原住房不再享受补偿。原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附件1标准补偿。不符合或不具备条件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需实行货币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原住房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50%实行货币安置,原住房残值归拆迁人,货币安置后不得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因实施城镇建设的征地拆迁,实行统建还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统建还房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标准补偿,原住房残值归拆迁人。其中原住房面积在人均30平方米内的,按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还房安置,被拆迁人既不支付购房费,也不享受原住房补偿。原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附件2标准补偿。货币补偿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标准提高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城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提高1倍,原住房残值归拆迁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补偿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其用地面积在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内的,费税由拆迁人承担,超过原面积部分发生的费税由被拆迁人承担。
安置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过渡期间按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周转房补助。
第二十九条 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选择与拆迁房屋面积相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套(户)型安置。除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外,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算补差。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补差。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超出15平方米内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补差,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房价格补差。
安置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期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原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付给过渡安置期补助费。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被拆迁住房安置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拆迁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地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仍按批准建房时的土地性质和用途认定;将原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但没有缴纳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认定。
第三十三条 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被拆迁人处置;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实行货币或统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2中的非住房标准提高20%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拆迁人处置。
第三十四条 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申请,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五章 人员安置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和劳动力安置人数。
被征地单位应将拟被征地安置人数落实到人员,并将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和农业人口数增减变化情况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报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安置人员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士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为准。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被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被安置人员,实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项目经费,由征地实施单位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作为被安置人员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属城镇规划区内用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地调节资金中支付;属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在项目资金中支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二)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且未上户口的人员;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1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
第四十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3条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造成损失的或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征地费的,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
第四十三条 施工损毁征地红线外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
第四十五条 国有农用地(含收归、征收国有未作补偿的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达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发的《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达市府发〔2000〕23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农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2.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3.各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4.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补偿标准
5.原住房评等定级标准

附件1:
农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区分 结构类别 房 屋 结 构 补 偿 单 价
一级 二级 三级


房 砖 混结 构住 房 砖墙(条石)预制盖楼房 400 390 380
砖墙(条石)预制盖平房 370 360 350
砖墙(条石)瓦盖房 340 330 320
砖木穿
逗结构
住 房 穿逗(砖、木墙)楼房 310 300 290
穿逗(砖、木墙)瓦盖房 290 280 270
穿逗石棉瓦(草盖)房 270 260 250
土 木结 构住 房 穿逗瓦盖房 250 240 230
石棉瓦、玻纤瓦及草盖房 220 210 200




房 柴 房、
圈 舍、
生产性 用房等 砖混结构 120 110 100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棚盖) 90 80 70
穿逗瓦盖(草棚、棚盖) 70 60 50
土墙毡盖(棚盖、石棉瓦盖) 40
简易棚房 30
注:1. 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2. 室内装璜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60元。

附件2:
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区分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级 二级 三级


房 砖 混
结 构
住 房 砖墙(条石)预制盖楼房 500 480 460
砖墙(条石)预制盖平房 460 440 420
砖墙(条石)瓦盖房 420 400 380
砖木穿
逗结构
住 房 穿逗(砖、木墙)楼房 380 370 360
穿逗(砖、木墙)瓦盖房 360 350 340
穿逗石棉瓦(草盖)房 340 330 320
土 木
结 构
住 房 穿逗瓦盖房 300 280 260
石棉瓦、玻纤瓦及草盖房 250 240 230




房 柴房、
圈舍、
生产性
用房等 砖混结构 120 110 100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棚盖) 90 80 70
穿逗瓦盖(草棚、棚盖) 70 60 50
土墙毡盖(棚盖、石棉瓦盖) 40
简易棚房 30
注:1. 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2. 室内装璜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60元。

附件3:
各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保坎围墙(含鱼塘坎) 条石 立方米 8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塘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 50
砖 50
土石 10
晒坝 水泥 平方米 15 晒坝必须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续才能予以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石板、三合土 10
土 5
粪池贮水池沼气 条石、坚石硬 立方米 140 室内粪坑和野外燕窝型粪坑不予补偿。
三合土、水泥 100
窑 砖瓦 立方米 30-40 废弃的各类窑一律不予补偿。
石灰
焦窑
坟墓 土堆坟 座 100-300 补偿后就地深埋或火化。无主坟墓不予补偿。
石砌坟 坟头石砌 300-500
合围石砌 500-1000

续附3:

各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 构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水井 条石 立方米 60 按容积补偿后一律
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 40
土井 20
机井 口 深25米以下(含25米) 800
深25米以上 1000
预制场 平方米 30 指预制件浇制场地。
宅基地 平方米 10-20 指经依法批准用地,仅平整了场地或下了屋基石的宅基地。
塑料大棚 钢架 亩 1800
竹(木)架 1000
水渠 条石、水泥 立方米 10-20 按过水断面计算

说明:小型蓄水塘、库参照专业养殖水面补偿,不再另计算建(构)筑物补偿费。
附件4:

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含下限不含上限)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木 5公分以下, 棵 10 1、按离地面1.2米处的胸径计算补偿。
2、春芽树按用材木标准补偿。
3、桐树、杜仲、银杏参照用材木同等级补偿标准提高一倍补偿。
5-10公分 棵 20
10-15公分 棵 40
15-20公分 棵 60


树 未挂果树 棵 10 移栽
1-2米 棵 60 果树指挂果的柑、橙、梨、李、桃、苹果、核、枇杷、花椒树等。按树冠直径分类补偿。
2-3米 棵 100
3-4米 棵 140
4米以上 棵 160


萄 单株挂果葡萄 棵 30-50 未挂果葡萄、能够栽的自行移栽,不予补偿。
未挂果葡萄 棵 10


树 5-10公分 棵 10 按树杈下主杆围长
分类补偿。
10-20公分 棵 20
20公分以上 棵 30
兹竹
杂竹等 1米以下 笼 5-10 按每笼竹杆部占地直径分类补偿。
1-2米 笼 10-20
楠 竹 直径5公分以下 根 5 以离地面1.2米处的
直径计算。
直径5-10公分 根 10
直径10公分以上 根 15
黄角兰桂花等木本花树 5公分以下 棵 5-10 按树杆直径分类补偿。盆栽花卉一律不予补偿。
5公分以上 棵 10-


关于达州市47号令,
第十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别、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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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21日通过了第57号令,发布了《达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长何健签署并公告了这一法规。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国家和省级法规制定。古树是指树龄超过一百年的老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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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13585898697: 达州47号令是2008年年出台的,现在过了4年了,物价也不知涨了多少.现在还执行那个标准会不会低了
唱燕毓罗: 低了

彭州市13585898697: 12.21号重庆北发济南k16几点到徐州
唱燕毓罗: 从重庆北开往济南K16次列车时刻表 全程耗时:29:16 小时 全程距离:2064 公里 硬座:231元 硬卧下铺:418元 车站 到达时间 发车时间 走行时间(小时) 里程(公里) 1 重庆北 17:12 17:12 00:00 - 2 广安 18:56 19:04 01:44 131 3 达州 20:35 ...

彭州市13585898697: 请问:现在重庆到上海(7月16号19点13分从重庆出发到上海的)临时加班火车L161次,到达上海是几点? -
唱燕毓罗: 车次, 始发站, 终点站, 车辆类型, 发站, 发时, 到站, 到时, 里程, 历时, 硬座, 软座, 硬卧中, 软卧下 K73/K72 重庆北 上海南 空调快速 重庆北 08:20 上海南 12:27 2167 28:07 242 - 410/423/438 L161/L164 达州 上海南 普快 重庆北 19:13 上海南 13:41 2167 42:28 118 - 233/242/252 LS的是从达州的发车时间,注意重庆北19:13发车哦!建议还是乘坐K71/74,因为L163/162是普快绿皮车没有空调而且还要走将近40多个小时,这么热的天儿~~~~~

彭州市13585898697: 重庆到厦门的火车票几号有 -
唱燕毓罗: 每天有的 重庆到厦门火车时刻表-重庆到厦门火车票价查询 序号 车次 始发站-终点站 出发站 出发时间 到达站 到达时间 运行时长 里程 硬座 软座 硬卧下 软卧下 1 L661 重庆北-厦门 重庆北 17:02 厦门 14:40 45时38分 2297 124 223 264 428 2 K335/K334 达州-厦门 重庆北 19:08 厦门 07:47 36时39分 2191 242 - 438 671 111

彭州市13585898697: 若尔盖离达州多少公里 -
唱燕毓罗: 驾车路线:全程约924.8公里 起点:若尔盖县1.若尔盖县内驾车方案1) 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沿香巴拉南街行驶140米,右转进入曙光路2) 沿曙光路行驶120米,左前方转弯3) 行驶1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明珠路4) 沿明珠路行驶360米,左...

彭州市13585898697: 21号昆明站k506次火车到安康多少个小时 -
唱燕毓罗: 25小时50分钟昆明 发:12:48K506次 41小时5分太原 到:05:53 站次 站名 到达时间 开车时间 停车时间 运行时间 1 昆明 起点站 12:48 - - 2 曲靖 14:42 14:49 7分 1小时54分钟 3 宣威 15:57 16:05 8分 3小时9分钟 4 六盘水 18:01 18:16 15分 5小...

彭州市13585898697: 宜宾火车站至呼和号特要经过那些站 -
唱燕毓罗: 目前宜宾至呼和浩特的火车只有一个车次:K692,该车次要经过的站有:07 宜宾 00:09 00:16 7分钟08 自贡 03:01 03:09 8分钟 09 内江 03:54 04:32 38分钟10 隆昌 05:12 05:26 14分钟11 荣昌 06:00 06:07 7分钟12 永川 06:52 07:15 23分...

彭州市13585898697: 听说7月22号会出现500年一遇的日全食,是什么时候? -
唱燕毓罗: 2009年7月22日10时34分左右

彭州市13585898697: 八月六号晚上九点从伊犁到重庆的火车多久到重庆? -
唱燕毓罗: 伊犁没有到重庆的直达车啊,而且出发需要从伊宁或者奎屯走.车次:T206 发站:奎屯(16:26) 到站:兰州(15:41) 历时:23:15 硬座:240 硬卧:408/421/436 软卧:640/669 车次:Z224 发站:兰州(18:34) 到站:重庆北(13:46) 历时:19:12 硬座:152.5 硬卧:261.5/270.5/279.5 软卧:409.5/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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