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

作者&投稿:藏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电子商务时代税收面临哪些重大机遇~

  1. 源头采集: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
  税收数据的收集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至关重要,相应纳税主体必须在涉税信息的供给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依据相关信息流、现金流和货物流来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的性质、纳税期限和地点,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范电子发票发行,减少偷逃税现象,深化电子税务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头监管领域,必须做好税收登记工作,鼓励纳税人自主申报相关涉税信息。
  首先,我国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的义务,并对它们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则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治理。其次,还应做好税务登记的公示工作,尽可能多地公开原始数据,以方便公众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以广东省地税局为例,目前该省地税局正依托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透明税务局的建设,公众在网上既可以查询广东全省税收总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收入,也可以查询企业缴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电子发票查验、纳税人状态等数据。[可见,不断推动税务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纳税人遵从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公示方法上,则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对于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可以要求其将税务登记在网站上永久展示;对于利用第三方专用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则应要求在商家介绍处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等,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务登记制度。最后,在大数据时代,还应不断加强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制度激励。当前,我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依旧不完善,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才适用自行申报制度,其他纳税人缴税依然依托税务机关的“检查”来进行征收,这就带来了畸高的税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国应不断推进以“行政强制力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向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遵从”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通过推动税收立法制度改革来激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最终促使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14]
  2. 即时追踪: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代征与数据交换制度
  电子商务通常会改变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内容,例如将有形产品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为数字化信息服务等,因此,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将由于“中间环节”的缺失而无法监测到具体交易信息,进而造成税基的日渐缩小甚至消失。加上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税务机关在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时难以明确是应当征税还是免税,也带来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中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有鉴于此,我们应当从搭建“中间桥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断加强税收数据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制度入手,不断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第一,应逐步建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定“代征”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之所以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以C2C模式为例,每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信息,以此作为第三方来管理支付结算,以确保电子支付的方便与安全。在这种模式下,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以及交易额等信息轻易地掌控。因此,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点,建立由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进行代缴代征税款的法定机制,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代征有关供货方,特别是无税务登记的供货方从事网络交易的税费,以解决征税难的问题。[15]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以淘宝为例,将第三方代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程规范如下:由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货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税款进行扣缴。
  第二,应逐步推动电子发票在网络交易中的使用。电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时,也使我国传统“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受到了冲击,在此背景下,以信息为载体的电商交易亟须通过“电子发票”这种新的发票样式来进行管理。电子发票正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它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采用的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网络交易没有发票的“潜规则”,既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也填补了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的空白。借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进而能够实时掌控相关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发挥电子商务的税收集聚效应,因此,我国应在当前电子发票大力试点的背景下,推广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   第三,应着力推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伴随着科技与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税收数据作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加强“信息管税”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正如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税收征管同样需要第三方辅助平台,在我国,税收征管辅助平台主要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然而,尽管该系统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上线成功,涉及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的70%,但现有的许多数据流程依然流于表面,无法发挥该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优势。有鉴于此,在大数据时代,税务部门必须在确保数据可获取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数据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数据进行有效地监控,推动信息核查、监控的“网络化”。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应尽早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全面连接,达成税收交换与纳税遵从协定,通过与各国税务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打击逃税、漏税。
  3. 后续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强税收数据的确定性,我国还应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法定代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比对,做好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关联,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定期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将电子商务纳入正常的税源监控范围,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其次,作为信息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与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关数据在管理的过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对此,为了既方便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涉税信息,又方便利益相关方查询相关信息,可以在大数据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设置,为税务机关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密钥或解密的技术支撑,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询、篡改或删除。最后,法律责任是制度实施的保障,在大数据的平台之下,如果税务机关违反了相关涉税信息管理保密义务而对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的信息进行违法披露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且应当对纳税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行政赔偿;而如果是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以弥补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对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针对电商预售货物的特点,它与销售货物又有所不同,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结合会计法规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量。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预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量: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预售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在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实行预收账款,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其收入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2类:
  1)销售货物,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
  2)提供劳务,如果不跨纳税期,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为提供劳务终了时;如果跨纳税期,一般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5、出口退税。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子商务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你的原文中“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中“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是指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就是地域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者可以匿名;2、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3、税务当局读不到信息而无法判断电子贸易情况;4、电子商务交易本身也 容易隐匿和修改。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

对电子商务征税造成如下影响:
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网络营销使货物和服务因因特网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比如:A国某居民在B国的某服务器上定购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国,该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个国家的税单。

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引发的税收难点还包括易货交易。商家通过网上交换商品或者劳务而不发生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在传统商务中已经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网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税收中性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受到挑战
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基本上都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负,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现企业和没有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两次回答,本人都很辛苦,本人也不很懂呢,楼主送杯茶来喝呀,哈哈,玩笑啦,玩笑啦

电商也应该交税。

麻烦在于怎么征,征多少。

电商征税,是因为电商本身就是经营性行为,而且电商的盘子越来越大,线下实体店已经开始受到电商的挤压,如果线下征税而线上不征,那毫无疑问是不公平的。其实,这也是国外现在慢慢通行的做法。

以美国为例,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如果远程销售者在课税州境内有实体存在, 那么本州以外的卖家即便将商品卖给了本州居民,州政府也不能征收使用税。说得简单点,就是州政府是不征税的。但在接下来的十几二十年内,以e-bay,亚马逊等为代表的电商迅速崛起,对线下商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并引发了一些抗议,很多线下商家开始游说国会议员。到了2013年,美国的参议院就通过了《2013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各个州可以对电商进行跨区征税,但联邦政府没有规定统一的税率,是否征收及征收多少,由各州自行决定。

但这个法案公布后,遭到了电商的激烈反对,这些电商的游说能力也不是吃素的。而各州为了鼓励本州电商的发展,很多也投鼠忌器。所以,针对电商的征税并没有全面铺开。戏剧性的是,原来e-bay和亚马逊是穿一条裤子的,但随着亚马逊仓储物流网点的布局逐渐健全,且其又是以B2C为主,因此在法案推出的前一年,也就是2012年,亚马逊转而成为了电商征税的支持者。而到了2014年,阿里巴巴强势在美国上市,一跃成为最大市值的电子商务网站,E-bay对征税的态度也变得暧昧起来。如果能通过税收的方式,阻挡阿里的入侵,恐怕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同样,就国内而言,一旦对电商进行严格征税,初期,我估计京东,阿里等都会反对。但只要征税这个事情一旦确定,京东,苏宁等肯定会倒戈变成支持征税的一方。以京东为例,现在其大部分商品已经是提供发票的,而苏宁的张近东则是一直在叫嚷着主动要求被征税,毕竟一旦全面征税,对自己固然有影响,但打击最大的是淘宝,其次是天猫。自己由于成本增加流失的客户,完全有可能通过竞争对手的客户流失找补回来。

在这样的背景下,阿里就成为了顶住电商全面征税的中流砥柱。而且很多平台商虽然是自有平台,但支付工具却是支付宝,一旦全面征税,只要抓住了支付宝这个核心,恐怕都难以幸免,当然也会与阿里共进退。但除了阿里外,目前看来其它中小平台电商的游说能力都很一般,因此我认为电商全面征税这个事情,草案拟定恐怕也就是一两年内的事情。
接下来的问题是,怎么征,征多少.

一种说法是,线上与线下采用相同的税率。这种办法看上去最公平,但实际上却明显有利于线下实体店。因为虽然线下商店一天到晚嚷嚷着不公平,说自己怎么纳税的。但除了那些大型商超外,很多线下商店并没有全面交税,很多都有两本账,虚报低报营业额。而工商税务也很难核查,毕竟你不可能天天派个人在人家店里面蹲守着看实际营业额。而那些大型的商超,采购都比较规范,有进项发票抵消,也有专门的财务团队来打理税务问题。但线上就麻烦了,只要哪天把支付工具这个最本质的东西抓住,所有的帐目就一目了然,而很多电商的采购是不带进项发票的,一旦严格征税,其实际税负会远远高于线下商店。

令一种说法是,针对电商开辟一个新的税种,譬如电商税。税率比线下的营业税,增值税税率略低,比如5%之类的。但这样也会碰到一些问题,首先是线下的会抗议凭什么线上的税率要低,不公平。总不能说是因为线下有很多商家逃税,所以线上的就少收点吧,那岂不是打我们征税部门一个大嘴巴子。其次,要设定一个新的税种,流程是非常麻烦的。按照税由法定的原则,新税种的开辟需要提交全国人大立法通过,而这个过程是挺漫长的。

最后一个麻烦是,这个税到底由谁来收?如果电商注册的所在地来收,那到时各地方政府肯定会纷纷地址外地电商,扶持本地电商,这就有违互联网电商的精神。如果由购买地的地方税务局来收,那怎么个收法?按身份证所在地,还是按居住地? 如何界定?如果电商没有交税又远在外地,如何追索?是向电商收,还是向消费者收?

总之,问题一大堆,都需要“相关部门”认真考虑研究。事实上,相关部门也已经在认真考虑研究中,之前放出的那些风声,一方面是为了征求更多地意见,二来也是给公众打个预防针。

电商征税的靴子,落地时间不会太远了。

特别说明一下:现在的淘宝天猫等电商,有些商家也是交税的,只不过没有全面严格征收,而且漏洞非常大。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获得了充足的发展,而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却显得较为滞后。由于经营主体和方式的不同,电商中B2B和部分B2C均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申报纳税,较少出现漏征漏管户。目前,我们讨论的电商征税问题主要存在于C2C形式或者以C2C的形式从事B2C交易的电商企业中。

1.未明确界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通过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判定。例如,通过住所来确认居民,对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通过营业地确定企业,对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部分既有实体店又在网上从事交易的商家其纳税义务人也很明确即为实体店铺。然而对于由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境内向境外提供出口的这类电子商务企业,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甚至无法确认这项贸易究竟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另外,对在国外设立、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仍存异议,有关厂商是否因此而成为该国纳税人也难以确定。

2. 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指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电子商务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为数字形式提供,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分,模糊的边界直接导致对征税对象的难以准确把握和判定。

3. 未明确规定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纳税地点涉及到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以领土原则和有形原则为依据,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也变得十分灵活和隐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

你好,电子商务企业需要缴税,但是有些税和有些地区不是强制性的,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负担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地区不同税种也略有差异,不同规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同,增值税17%,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印花税0.03%,水利基金0.10%。

主要还是国税和地税的重复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
1、消费者可以匿名;2、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3、税务当局读不到信息而无法判断电子贸易情况;4、电子商务交易本身也 容易隐匿和修改。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 对电子商务征税造成如下影响: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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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公司节税方案:方案一:该电子商务公司在园区成立一个新公司,承接原公司部分业务,正常经营纳税,纳税达到50万,即可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奖励,奖励比例如下: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的70%-80%;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40%)的70%-80%。当然,如果愿意将原公司迁移到园区内也是十分...

电子商务该不该纳税?
但这样也会碰到一些问题,首先是线下的会抗议凭什么线上的税率要低,不公平。总不能说是因为线下有很多商家逃税,所以线上的就少收点吧,那岂不是打我们征税部门一个大嘴巴子。其次,要设定一个新的税种,流程是非常麻烦的。按照税由法定的原则,新税种的开辟需要提交全国人大立法通过,而这个过程是挺...

电子商务什么缺点 详细点的
(1)商业模式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对传统商业模式和国外经营模式的抄袭、模仿的水平上,很少有结合我国国情的创新模式。从理论上讲,与传统商务对比,电子商务具有很多优越性。但由于各种原因,网站的爆炸式增长与网站的“烧钱式”亏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据有关人士分析,电子商务理论上可以节省76....

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第一,电子商务的深度将进一步拓展。目前受限于技术创新和应用水平,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这两方面水平的提高以及其它相关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将向纵深挺进,新一代的电子商务将浮出水面,取代目前简单地依托“网站+电子邮件"的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将从网上商店和门户的初级形态,过渡到将企业...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赶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就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2、安全问题;交易的安全问题是困扰电子商务发展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双方交易是通过一个虚拟的网络它不仅涉及参加交易的...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那些基本概念冲击
二、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原则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

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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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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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什么??
本地电子商务系统是利用Internet、Intranet或专用网将下列系统联结在一起的网络系统:一,参加交易各方的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包括买方、卖方及其他各方的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二,银行金融机构电子信息系统;三,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四,商品检验信息系统;五,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六,货物运输信息系统;七,本地区EDI中心系统(实际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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