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制宪的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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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问题)急!有关美国1787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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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美国立宪的背景和过程
美国宪法序言
内容概述
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解释与宪法救济
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合法性论争
世界影响 简介
美国立宪的背景和过程
美国宪法序言
内容概述
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解释与宪法救济
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合法性论争世界影响


美国制宪会议@Philadelphia, 1787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编辑本段]简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Philadelphia)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编辑本段]美国立宪的背景和过程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编辑本段]美国宪法序言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原文如下: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i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汉译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We the people"(“我们合众国人民”)这三个英语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编辑本段]内容概述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编辑本段]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编辑本段]美国宪法修正案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这26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编辑本段]宪法解释与宪法救济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编辑本段]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的情况。
[编辑本段]合法性论争
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部分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
例如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
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
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
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
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
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
美国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了表决。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其次,另外两个州(北卡罗来那州和罗德岛州)尽管在起初反对宪法草案,但是最终也都举行了特别会议表决批准了宪法。因此,在表决程序上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全体州的同意。
[编辑本段]世界影响
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此后许多国家以美国宪法为模范而制定本国宪法,例如1791年制定的波兰五月宪法。此外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的极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通过对日本的占领和对制定宪法的指导,对《日本国宪法》也有非常明显的影响。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的影响,不要宪法的影响,急

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所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是,既要吸取邦联政
府软弱无力、对外不能推行强有力的军事、政治政策、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的统
治的历史经验,又要维护人民的自由,正如著名政治家、制宪会议的代表麦迪
逊所说的:制宪者所要考虑的问题是,既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又要对政
府的权利加以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利侵犯人民的自由,困难在于将必不可少的
稳定与政府的能力和不可侵犯的自由以及对于共和政体的关注结合起来。因此
确立了宪法必须贯彻的两项基本原则:国家的结构形式以联邦主义为基础,政
权组织形式以分权、制衡原则为基础。

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以后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在会议上占优
势是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他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的政治思想对于是
宪会议形式支配作用。汉氏在独立战争时期,任总司令华生顿的军事助理,他
的职位使他亲身体验到联邦政府软弱无力,不能够给军队筹集和输送足够的粮
食和兵源,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私有财
产,实行有效的统治,必须废除邦联制,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1787年
6月18日,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有关国家制度的方案时说:我们现在要建立
共和制政府,真正的自由既不能来自专制主义,也不能来自极端民主。他所设
想的政治制度,既不是专制主义的,也不是民主主义的;弗吉尼亚州的代表、
州长班德而附和汉米尔顿的主张,在会议上提出了国家制度的具体方案,建立
两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一院由普选产生,一院由州立法机构间接选举,赋予
两院以各州不能单独解决的各种问题的立法权,联邦中央还要建立强有力的行
政和司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贯彻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各州政府仍然保
留,但只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发挥作用,完全否定各州独立自主的概念。这是联
邦派为美国宪法所设想的联邦主义蓝图。

反联邦派的代表者团结在新泽西州代表、州长佩特森的周围。他在制宪会议上
提出的方案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成立一院制国家立法机构,由各州派同等
数目的代表组成,并对国会的立法享有同等的否决权,违反国会立法者惩处由
各州法院管辖这实际上是说,不得各州的同意国会不得行使立法权;国会对行
政官吏的任免也必须得各州的同意。可以看出,这个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
基础的,是联邦政府的翻版。是宪会议围绕着上述两个方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会议面临着三种选择:(一)各州完全分离;(二)维护各州松散的联盟,既
保留原来的邦联制;(三)建立联邦共和国制。

经过辩论后,制宪会议通过了联邦共和制的宪法法案,随后联邦派和反联邦派
又就宪法草案展开了论战。联盟帮派的领袖人物汉氏等人发表一系列宣传文章,
阐明宪法的精神和联邦主义原则。如汉氏在再论行政部门一文中说:决定行政
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舍此,不能保卫社会免遭外
国的进攻;舍此,也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证自由以抵御野心家、
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明枪与暗箭。他在“司法部门”一文中说:而宪法事实上
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
释应属于法院。如果两者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宪法为主。汉氏这些论
点为确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为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维护宪法权威,调整
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联邦和各州的关系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汉氏的文
章论点鲜明,逻辑严谨,文采优美,脍炙人口,广为流传,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中关于联邦与各州的关系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其一,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宪法、依照宪法所制订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已缔结和将要缔结的条约,均应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
遵守。

其二,宪法第一条第8款明确列举联邦国会拥有军事、外交事务、财政、州际
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权和宣战权。其三,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
国亦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利,分别由各周和人民予以保留。以上各条款明
确列举的联邦政府的权利,在合众国范围内这种权力是最高的,各州的宪法和
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属无效;联邦政府
的权利及其行使,虽然直接渊源于宪法的规定,无需像邦联条例规定的那样取
得各州的同意,但也不能防范和限制各州权利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享有充
分的管理权,各州政府的职能有完整运转的自由、各州只能在不违反联邦宪法、
法律和条约的前提下行使其保留权利,但联邦政府也必须在确认各州自主的基
础上行使其权利。

虽然宪法对联邦与各州的关系作了基本规定,但美国各个政治派别仍然不时为
宪法和联邦制的解释发生争论。第一次原则性的争论发生于1819年的麦克
娄诉马里兰州案。宪法深受华盛顿连续两任总统,联邦派的领袖汉密尔顿被任
命为财政部长,州权派的领袖杰斐逊被任命为国务卿。汉密尔顿力主实行资本
主义工业化,由国家给工业发展以支持和援助。1790年他向国会提出了创
办联邦国家银行的建议,以便筹措资金,支持工业发展。1791年国会通过
授权财政部建立联邦国家银行的法令。1816年,财政部根据国会的授权在
马里兰州首府巴尔的摩市建立联邦国家银行分行。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通
过法令,规定该州境内的联邦国家银行分行须向州政府纳税。分行的出纳员麦
克娄不服,先申诉于州法院败诉,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于是引发一场
关于宪法和联邦主义的激烈争论,即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马里兰
州的辩护律师、州权派的著名代表马丁以社会契约论武器,认为宪法是享有主
权的各州派代表缔结的契约,联邦政府的权利渊源于各州,而不是渊源于美国
人民,只有征得各州的同意才能行使权利;宪法中并未明确按规定,联邦政府
有设立银行的权利,也为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这种权力,因此这种权利为各州
所保留;联邦政府设立国家银行是非法的,各州有权对其州境内的联邦银行分
行征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起草的判词对马丁的论点进行了批驳,判
词指出:宪法诚然是各州派代表制订的,但各州代表是得到全体美国人民认可
的,宪法和据此而组成的联邦政府渊源于美国全国人民,可宪法一旦按程序被
批准生效就对各州有约束力,联邦政府可以直接对人民行使权利。宪法与政府
权利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资本主义总是力图掩盖这种阶
级性,在这一点上联邦派与州权派的立场是相同的。联邦派为了巩固联邦制,
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威,声称宪法和联邦政府的权利直接渊源于美国人民,否定
了各州享有主权的论点。关于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的问题,马歇尔
实际上援引了汉氏、关于默示权的观点,认为宪法第一条第8款所明确列举的
权利,是联邦政府享有的明示权,其中规定有财政方面的立法权,但宪法第一
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为了行使宪法所列举的权利可制定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即享有从明示权中引伸出来的默示权,设立国家银行的权利就是由管理财政的
权利引伸出来的。判词说: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并且完全是与目的相适
应的,那么这些手段就不是宪法所禁止的,因而适合宪的。判词也断然否认州
政府有对其境内联邦机构征税的权利。


美国历史题:《联邦条例》的问题是什么?制宪会议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问题: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对条例的修正需要十三州一致同意。二、中央权力极小,邦联过于松散。解决:颁布1787年宪法,确立联邦总统共和制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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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国宪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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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宪法的制定对美国有何影响?
分类: 社会民生 >> 军事 问题描述:只要说出影响就可以了,内容我已经知道,不用再说了.解析:美国宪法(现行)可在以下网址查询:dffy\/faxuejieti\/jd\/200502\/20050203215123 美国1787年宪法 (一)特点 1、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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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主权之间:美国制宪辩论的政治逻辑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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